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伤请律师他什么都要弄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请律师划算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1、工伤案件进行劳动仲裁有必要请律师吗2、工伤认定了还要律师...
2023-03-06 147 工伤请律师他什么都要弄吗,工伤请律师划算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伤请律师他什么都要弄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工伤请律师划算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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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请律师代理,应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决定。根据规定,律师代理参加诉讼或仲裁,应该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对于因劳动纠纷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可以不委托律师代理,而由自己直接参与劳动仲裁活动。
法律分析
是否需要请律师,应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来确定,在法律上并无限制性的规定。而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缺少相应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实务操作经验的,建议尽量委托律师代理参与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通过律师的代理,当事人可以更好在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些规定,都明确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先经过仲裁,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一、 工伤认定 了还要 律师 受理吗? 工伤认定不需要请律师的,自已准备资料申请就可以的。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 )是否属于 工伤 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二、工伤认定案件难在哪里? 1、虽然国务院制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 》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总体来说,该《条例》对工伤认定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文简单、笼统,不具体,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比较困难,在对法律的理解上容易让人产生歧议。因为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滞后性不言而喻,由于经济形式发展的需要,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各种各样的 工伤事故 错综复杂,仅一个《工伤保险条例》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审查的需要。 2、交纳 工伤保险 费的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费的交纳执行不到位。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迅速崛起,企业的职工人数不断增加,由于中小企业用工制度比较灵活,不象大企业那么规范,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大多不 签订劳动合同 , 劳动监察 部门对单位用工情况很难调查清楚。因为工伤保险费全部是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认为工人流动性强,又没有固定的 劳动合同 ,今天在这里干,明天在那里干,交纳工伤保险费是单位的损失;有的企业因其生产的特殊性,只交少数人的工伤保险,故意降低交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也有些单位心存侥幸,认为自己的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的可能性小,参加工伤保险不划算。有些劳动者缺乏对工伤保险的正确认识,劳动者本人仅对 工资 关心,对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过问,所以单位不积极履行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 3、地方政府的政策缺少以人为本的理念。目前,社会各方面都在观注人的生存和发展,积极倡导人文关怀,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招商任务,搞活地方经济,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给招商企业一些承诺,提供某些保护,认为缴纳工伤保险破坏了当地经济发展的软环境,影响了外商投资本地企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 外资企业 的发展,政府对企业是否交纳工伤保险费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很少去招商企业调查,根本不了解企业用工的实际情况,招商企业以此为理由,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地方政府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伤保险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4、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容易产生分歧。由于目前法律对工伤行政部门处于什么地位没有给予明确定位,既不是中立地位,也没有规定认定工伤是否应当进行听证?但又要按照工伤认定行政程序办理,工伤行政部门在认定工伤时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例如,工伤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 证人 证言是否真实,是否需要核实?证人和申请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人和申请人之间是否为了某种利益有串供的可能?在工伤认定中, 举证责任 如何划分?申请人在提供 工伤认定申请表 时,没有提供 劳动关系 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是程序违法还是程序瑕疵?由于理解角度不同,对工伤认定的事实及得出的结论,都很容易引起歧议和争执,造成另一方合理怀疑,所以对工伤认定的事实部分、认定的结论及其引用的法律、 法规 都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也是法院审理的难点。 5、工伤行政部门执法不严谨、不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工伤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受伤的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应当载明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为视同工伤的依据。实践中,工伤行政部门受理工伤申请后,并没有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去执行,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的事实认定叙述不清,不能明确表达哪些是查明认定的事实以及认定事实的依据;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部分过于简单,一句话概括;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在事实部分对相反的 证据 材料或者证人证言是否采纳,理由表达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只有罗列的证据,没有查明的事实,分不清哪些是认定工伤、视同工伤的证据或者不认定工伤、不视为工伤的证据;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没有查明的事实,直接得出结论,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认定为工伤;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而有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只笼统引用第十四条,而不引用第几项,只能让别人自己去分析到底是十四条中的哪一项。 6、对上下班途中容易产生误区。工伤保险主要是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本来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工伤认定提共法律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是为了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虽然上下班是工作时间的延伸,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工伤认定的目的,既使不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总能找到似乎合理的理由,比如绕道回家去菜市场,绕道送同事回家,因交通拥挤绕道上下班。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展的不断加快, 商品房 的开发越来越多,人口居住区域分散,人员的流动性越来越强,城市道路四通八达,上下班路线可能有很多条,哪一条是合理路线或者是不合理路线,已经很难界定,对上下班的理解多种多样,操作起来引发争议多,协调困难,也不利于解决矛盾。 无论是工伤认定还是后期的 工伤鉴定 都不是以请律师作为受理的前提条件,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不受理的这种决定的时候都会告知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多数情况都是因为准备的材料不够齐全。根据现实生活当中发生的一些工伤维权的实际案例来看,当然请律师肯定是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的。
工伤认定不需要请律师的,自已准备资料申请就可以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不需要请律师的,自已准备资料申请就可以的。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一般不需要律师受理,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当地劳动保障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即可,同时申请人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认诊之日起30日内填写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和首诊病历本、旁证材料、身份证等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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