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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济宁刑事律师,济宁刑案律师

请律师 作者:粘阳焱 2023-03-05 00: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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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刑事律师根据李天一案件分析 如何构成强奸罪

 济宁刑事律师

许岩律师分析强奸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客观要件(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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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光律师,男,生于1973年,山东金乡人,1995年以优异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1997年开始正式从事律师职业,2008年任职于齐鲁建设集团公司从事专职法务工作,现执业于山东圣和律师事务所。

李延光律师从业十余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视野开阔,思维缜密,长年致力于建设工程、医疗纠纷等领域的重大疑难民商、刑事法律事务的研究与实践。

在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李延光律师曾为齐鲁建设集团公司在济宁矿业集团的肖云煤矿建设工程施工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参与处理了该集团公司遗留的争议金额近千万元的多起案件,并为多项重大工程项目起草、审查各项合同,避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为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7年,李延光律师接受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在山东地区范围内的打击盗版侵权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成功打击了侵犯影视作品网络传播权的省内多家省级及地市级网络通信公司,其中的一起案件被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评为2007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十大案件之一()。

李延光律师近年办理过的医疗纠纷经典案例有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齐鲁晚报》()先后报道的山东金乡患者李先生诉山东省肿瘤医院及金乡县人民医院等肺结核误诊为肺癌纠纷案、《齐鲁晚报》()及中国法院网()、腾讯网等多家媒体报道的山东微山县闫先生夫妇诉济宁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婴儿不明原因死亡案、山东金乡患者尹女士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胰腺手术不当致病情加重索赔纠纷案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均成功胜诉,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领域,李延光律师办理过的较有影响的案件有:申某特大涉黑团伙犯罪案、程某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刺死邻居案、刘某贪污受贿案、王某投毒杀人案、李某绑架杀人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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