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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请本省还是外省律师,房屋拆迁应该找什么单位

请律师 作者:红俊慧 2023-03-03 13:25:37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房屋拆迁请本省还是外省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屋拆迁应该找什么单位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遇到房屋拆迁问题,用那方面律师来解决

法律主观:

一、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的 房屋拆迁纠纷 的处理方式 (一)行政裁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 拆迁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拆迁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60日内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做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不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了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情况下,诉讼期间可以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三)强制拆迁在 城市房屋拆迁 过程中,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裁决,《拆迁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必须以裁决为前提。对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强制拆迁。实施 行政强制拆迁 ,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二、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房屋拆迁纠纷的处理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是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 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应当通过司法、仲裁途径来解决。如果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采取仲裁方式,拆迁当事人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方式在纠纷前或纠纷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委员会 的选择由当事人协议确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找一个律师

你们家这属于强制拆迁吧,但也没听说过强制拆迁可以打人啊,这些人是合法的吗?如果他们是不合法的,你们可以反过来告他们。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1.拆迁补偿方式

91版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01版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补偿金额确定方法

91版条例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01版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3.产权调换结算方法

91版条例对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结算方法作了规定,即: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结算方法则由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以苏州市为例,拆除私有住房、单位自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方式结算:(一)偿还建筑面积与被拆除建筑面积相等的,新建住宅按照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被拆除建筑面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结算;(二)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被拆除建筑面积但在规定安置基准内的,超过部分按照成本价结算;(三)偿还建筑面积超过规定安置基准的,超过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四)偿还建筑面积小于被拆除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另增百分之百结算。

01版条例规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不区别住宅与非住宅,均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4.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补偿方法

91版条例和01版条例都规定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或货币补偿。

5.91版条例与01版条例有关拆迁补偿规定的比较分析

91版条例带有很强的政策色彩,一是在措辞上,比如在涉及补偿金额时,称作价补偿或适当补偿,为补偿金额确定的随意性提供了政策基础;二是在金额确定方式上,采用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方法或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而重置价格和结构差价等均由当地政府规定或公布的。这样,一方面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非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均能承担拆迁估价工作;另一方面造成补偿金额与补偿对象实际价值的严重脱节,被拆迁人对拆迁工作的强烈抵触情绪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第三方面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重置价格确定标准,造成各地政府以不同的价格内涵测算、公布并实施其重置价格,造成地区间的不平衡;第四方面是拆迁补偿和安置捆绑式落实,房屋被拆迁人的诸多权益因补偿对象和安置对象的分离而流失,造成使用权价格因拆迁安置的高得益而不合理地趋大化。

01版条例具有很强的市场经济特征,在措辞上,在涉及补偿金额时,称货币补偿;在金额确定方式上,采用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方式确定,毫无疑问地,房屋及房屋装饰装修价格评估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为此,要求估价人员必须遵循其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作出易于被委托方及其其他相关利益主体所接受的估价结果,保障受房屋拆迁影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上,01版条例除了强调房屋租赁关系对房屋产权人拆迁补偿方式选择的制约和房屋承租人租住权利的保证外,确保了被拆迁人的诸多权益不因补偿对象和安置对象的分离而流失,房屋所有权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拆迁补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分析

1.评估价格形成方法

房地产估价的基本方法有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不同的评估方法有不同的适用范围、资料搜集要求、价格测算式和估价技术路线,并且众所周知评估价格是对应特定估价目的、对应特定法律依据而存在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法律依据显然应包括01版条例。

2.评估价格形成的假设前提

估价假设前提基本上有两类,一类是高佳使用前提,一类是持续使用前提。显然,待拆除的房屋及装修物不具备实现其高佳使用或持续使用可能的几种实现方式之一,比如保持现状、转换用途、装修改造、重新利用等;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是房地产的权利在受到一定约束或有一定缺损情况下的交换价值,其与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存在显著的区别。

3.评估价格形成的产权类型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城镇居民住房逐步由福利性实物分配向货币化分配转变,住房商品化已达相当的程度,并且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住房产权结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等具有不同产权内涵的产权类型并存,同时,房改房入市使房改房融入了市场。从产权构成看,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受到一定约束或有一定缺损的产权形式,其上市交易过程中涉及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问题,其中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上海市则把出售公房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房改成本价的1%。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应反映不同产权类型的价格水平。

4.评估价格形成与房地产开发的动态成本过程

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是房地产产品实物的形成过程,也是其价值转移和创造的过程,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安置、勘察规划设计、房屋及附属工程开发建设到竣工交付使用,房地产资金在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形式固化到房地产产品实物上。在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时,商品房包括按剩余年限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则包括了土地出让金金额与标定地价的10%或房改成本价的1%的差额,而此时,开发单位,即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在土地符合建设条件时,土地使用者既向房屋被拆迁人支付了相当于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包含于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中)又向土地部门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按出让合同约定),其合理性显然值得商榷。

四、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原则分析

作为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构成部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毫无疑问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为此,就必须遵循其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明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的原则,才能作出易于被利益主体所接受的估价结果。

l.公平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必须以公正为基本前提;充分考虑有关当事人的角色和心态,合理区别产权类型、合理分配产权收益、合理分摊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费用。

2.优质优价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经济和自然环境、用途、实际新旧程度、维护保养状况、楼层朝向、房屋设备等的不同而区分计价,体现优质优价。

3.快捷性原则

从开发程序看,房屋拆迁(包括价格评估、拆迁实施等)所花费时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开发周期;同时,房屋拆迁评估往往又是批量性的,因此,在满足估价精度要求前提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方法的快捷性显得尤为重要。

4.政策性原则

01版条例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可否认,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而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以市场公开、交易双方信息通畅、平等自愿。诚实无欺并有适当长的时间进行交易为前提的,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应是房地产的权利受到拆迁政策约束下的合理价值。

五、01版条例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方法构建的设想

l.评估方法的适用性

房屋使用价值通过房地产的整体效用;包括房屋建筑和房屋设备、房屋装饰装修等房屋的附属物的效用来实现,因此,原则上完全可以视房地产的整体为估价对象或范围。但在估价实务中,缘于诸如房屋装修设备的个别性、待拆迁房屋的极少交易性等,只着眼于房地产整体价值评估存在诸多的困难,除成本法外,比较法和收益法的直接使用受到了限制。同时,由于01版条例规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因此有理由也有必要对房屋和房屋的附属物作分别估价,此时房屋评估就可方便地采用比较法和收益法了。

2.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技术路线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采用对比法进行。在假设不含房屋的附属物的情况下,采用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综合确定一定结构类型、一定平面形式的标准房屋的评估价格水平;以此标准的评估价格水平为基准,估价对象与之逐项比较房屋价格影响因素,确定价格修正系数;标准评估价格水平与价格修正系数相乘即可求得市场价格;经拆迁政策约束因素修正即为房屋拆迁补偿金额。

3.标准评估价格水平的确定

标准评估价格水平的确定是前期基础性工作,全部评估过程的便捷性和准确性均取决于此。其确定步骤为:

a.确定标准评估价格水平对应的房屋结构类型和平面形式

在确定拆迁评估的范围后,调查踏勘选取典型(占较大比例者)结构类型和平面形式的房屋作为标准房屋,必要时可确定一个以上标准房屋。

b.确定标准评估价格水平

选取标准房屋的可比实例,在交易价格,或以租金按收益法形成的收益价格中剥离出房屋价格,按比较法确定标准房屋的评估价格水平,或直接以成本法确定之。

4.标准评估价格水平的调整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很多,包括环境状况、所处楼层、新旧程度、产权类型、朝向、道路交通临路状况、室内环境.工程质量等,或按百分率法,如所处楼层、产权类型、朝向等;或以明确的定量化方法,如环境状况。道路交通临路状况、工程质量等,编制调整系数或调整系数确定方法。

5.房屋拆迁补偿可视作一种特殊交易方式,卖者出售时有一个愿意接受的低界限价格,该低界限价格以其成本为依据。正如马克思所说;“商品出售价格的低经济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价格规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价格出售,生产资本中已经消耗的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价格得到补偿。如果这个过程继续下去,预付资本价值就会消失”。由于成本法是以房地产价格各构成部分的累加为基础的,因此根据成本法可以确定该低界限价格,即:

低界限价格=预付资本价值=市场价格一交易税费一开发利润

一般地,交易税费为市场价格 6.05%(5.55%+0.5%),开发利润按房地产类型为预付资本价值的相应百分率,如商业25%、综合15%、普通住宅8%,经计算整理有商业、综合、普通住宅的拆迁政策约束因素修正系数分别为75.16%、81.75%和86.99%

6.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实现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的实现需结合房地产开发的动态成本过程,并取决于项目的实施步骤和方式。如果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实施拆迁,现为,无论住宅还是非住宅,产权交易的结算价格均确定为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

新旧条例对比的另一个价值论变化为房屋价值的多样性变化。在旧条例中,撇开成新因素,拆迁房补偿价格只有有限的若干结构类差别;而新条例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拆迁房价格的思路,等于承认了房屋价值的多样性特征,从房地产的个别性出发,没有两宗房地产完全相同,因此,每一宗房地产都具有与其他房地产不同的价格。按照旧条例,拆迁房屋价值只有结构、外观、成新等“实物”差别,“实物’”相同,补偿价格也相同;而按照新条例,房屋价值不但有实物差别,而且有权益和区位条件的差别。房屋价值既受建筑结构等外观因素的影响,又受产权状况的影响,因此,不同权种类型的房地产具有不同的价格。实物状况相同,如果权利状况不同,补偿价格也不同。新条例说明了房地产的实质内涵,房地产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物,由实物十权益十区位,构成了纷繁复杂的房地产以及纷繁复杂的房地产价格。

新旧条例对比的再一个价值论变化表现为,旧条例中拆迁房按照房屋面积计价,补偿价格只有建筑面积概念;而新条例中拆迁房同时使用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计价;补偿价格不但具有建筑面积概念,而且具有土地面积概念。按照旧条例,土地不计价,因此,房杂地、空地只是象征性地进行补偿,两宗拆迁房(类似成新),只要房屋面积相同,其补偿价格也基本相同。而新条例按照房地产评估价确定拆迁房价格思路中,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及其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房屋拥有的院落和占用的房杂地。一个四合院的价值与一个没有院落、但具有同样建筑面积的房屋,两者的补偿价格肯定是不一样的。对于没有建筑物的完全空地,其补偿价格也按照这块土地的评估价格来确定。

房屋拆迁律师

一、拆迁房屋律师能做什么?

1、要确定企业使用土地及房屋的合法性问题。包括是否有国有土复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随后向拆迁方获取征地批文、建设项目立项许可证制、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拆迁方案、拆迁许可证等有关征地拆迁的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

2、审查企业的营业执照、纳税情况、员工合同以及企业对土地或房屋投入等相关数据、信息和凭证,为制定补偿谈判方案,为可能涉及到的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提供依据。

3、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协助企业制作《动迁调查表》; 根据需要委托相关评估公司对企业资产及效益进行评估; 协助企业制作《拆迁损失报告》。

4、拆迁补偿安置协商与谈判。就补偿安置问题代表企业与拆迁方进行协商; 合理反映拆迁中涉知及企业利益的事实及补偿要求; 监督拆迁的实施过程,审查程序的合法性。

5、参与道行政复议及相关诉讼:参与企业与出租方的租赁纠纷案件; 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参与企业与拆迁方之间的裁决及听证程序; 根据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及相关的民事诉讼甚至刑事诉讼等。

二、为什么要找专业的拆迁房屋律师?

1、被拆迁人相对于拆迁人地位的失衡

征地拆迁本质上就是一场博弈,博弈的一方是手无寸铁的老百姓,对方却是拥有实权的政府机关和处于优势地位的开发商。老百姓是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面对强势的政府和开发商往往无法达到博弈双方的平衡。而在博弈过程中,双方地位的平等是博弈成功的关键。所以聘请专业的律师,利用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律师的丰富经验能弥补自身地位失衡的缺失,不失为一个明智的选择。

2、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信息的不对称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往往是在拆迁前几天才知道相关信息,甚至有些地方只是口头通知,没有任何的书面材料。很多强拆案例中,政府直接通知当地村民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在没有任何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实施强拆。国家相关法律均对征地拆迁做出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但由于双方地位失衡从而导致双方信息的不对称,面对征地拆迁很多老百姓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去哪里获取相关信息,以致于在事后的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3、被征地拆迁人专业水平不足

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往往会有一种无助感,不知道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征地拆迁不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其往往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多套程序。例如,征地的批准机关是谁?征地的流程是怎么样的?评估公司的选择是怎么样的?土地上的补偿该怎么计算?等等。所以对于被征收人和被拆迁人而言,聘请专业的律师能让您在维权过程中省时省心还能争取自身权益的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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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拆迁律师打拆迁官司多少钱?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遇到纠纷,自身利益受到损害,仅靠自己能力有限,很难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款,所以很多人选择找专业律师介入维权。但找律师打官司,自然就涉及到律师费的问题。

那么,拆迁律师怎么收费?大概多少钱?如何预估自己的维权成本

1.针对律师费用的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第一、工作量的大小

在征地拆迁的案件办理中,有这样一个事实,就是一般当地的律师是很少接当地的征地拆迁案件的,因为存在行政干预。所以,很多人聘请其他省市的律师来代理自己的案件。这就涉及到了外省律师来回两地奔波在时间、金钱、体力上的投入问题,律师的收费,也将这一点纳入到考虑的范围。

第二、补偿提升的空间,这是决定是否找律师的关键

律师收费多少都不是问题,但关键是花费的金钱有所值。律师的收费标准跟被拆迁户争取补偿的空间有一定的关系,投入和产出需要成正比。同等情况下,一个40平的房子和200平的房子提升的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所以费用幅度空间也不同,作为委托人,这一点需要细细考虑。

原则上,律师的级别越高,收费标准相对越高。级别高的律师,办案经验更丰富,更有可能为被拆迁户争取到更多的补偿款。所以,律师费用也就高一些。

2.那么针对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这种情况请拆迁律师需要多少钱呢?

拆迁官司即是俗称的“民告官”,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是不可以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所以,该类案件产生的费用是比较明确的,往往是两大部分的费用。

一、律师代理费

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结合客户的诉求,客户的数量(个体或者集体诉讼),客户的委托事项来综合决定的(即工作量)。在业内普遍采用的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二、办案费用

该项费用是指办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相关的费用。其主要是差旅费用,因为该类案件,普遍是委托的本省以外的律师办理,所以产生出差的费用是必然的。这项费用根据案件办理的进展实际产生。现实中,多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诉讼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下谋共赢”的办案理念,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趋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行政纠纷、拆迁纠纷、公司法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刑事纠纷等案件,赢得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老百姓的广泛好评和持久信任,如果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我们咨询。

农村违章建筑拆除程序介绍?

从法律上讲,认定和拆除农村违章建筑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农村违章建筑拆除程序是怎么样进行的呢?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步,立案

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要注意哪些行政机关有权立案查处违章建筑:

一是规划局或者规划委员会。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二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就是大名鼎鼎的城管,城管有没有权利来管违章建筑,主要看它是否得到省级政府的授权,比如北京,城管部门是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授权的,所以那个有名的人济山庄的违章建筑就是城管要求限期自行拆除的。

三是乡、镇人民政府。它的执法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违章建筑由它来管。

除了上述部门,其他部门都没有权利查处违章建筑。实践中有国土局或者国土所、住房和城乡局、房管局等来查处违章建筑的,这是错误的。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两个作用:一是调查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二是防止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在实践中,很多地方得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往往是不出示执法证件的。面对这种情形,建议被处罚的人可以主动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并记录下他们证件上的相关信息(比较重要的信息有姓名、编号等),这样方便日后维权。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一是不要害怕,绝大部分拆迁户一见到政府人员询问或是调查就吓个半死,这是十分要不得的,因为在恐惧和害怕中往往会出错。二是不该说的不要说,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会用威逼利诱的手段让你说一些方便他们调查的话,比如如果你不老实交代会从严处理等等。三是在笔录上签字要小心谨慎。在行政执法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执法人员让你签字时,你一定要看清笔录上的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你说的或者与事实不符时,一定要求他们修改,执法人员嫌麻烦不愿意修改的话,建议你就不要签字。如果你确认笔录没有问题你要签字的话,要注意:一是笔录如果是几页纸的话,你一定要每页都要签字;二是在后签字的时候一定要顶着笔录的内容签字不要留太大的空间,以防止他们事后背着你再添加内容;三是不要忘了写上日期。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

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

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对于听证程序,建议被处罚人还是要重视一下不要错过这个程序。错过这个程序,虽然可以在这之后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救济。但我建议你还是不要错过听证。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于这个程序,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签收。很多人认为自己不签收,这个处罚决定书对自己就不发生法律效力,这是错误的,现行法律规定,如果你拒绝接收处法律文书,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你的住所即视为送达;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你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看到没有,没有签收照样可以对你发生法律效力。

二是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如果你错过了听证程序,也不要紧。对违章建筑的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自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你可以在2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强烈建议你千万不能再错过了,否则事实上政府部门认定你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是违法的,但你要错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这个程序的话,那么政府处罚你错了也变成是对的了。

三是建议聘请律师维权。因为这是一个法律程序,非专业人士驾驭不了。在此,我再次提醒各位拆迁户两点:第一,隔行如隔山。法律不是你在网上或者书店中看到的法律条文,也不是某个权威学者对法律的解读,更不是法律课堂上的理论讲解。甚至可以这样说,同样是律师,如果他不是专业从事拆迁的律师,对拆迁业务来讲,这位律师也是外行,就别说在遇到拆迁的时候临时下功夫苦读熟读拆迁相关法律的拆迁户了。我们每个月都能接触到拆迁户自己照猫画虎式的进行维权到无法操作时向我们求助的情形,更糟糕的是90%以上这种情形我们也无能为力了,原因就是他把法律程序操作的已经不可挽救了,由于时间的原因,我无法一一罗列他们的错误之处供大家借鉴。我只想对这样的人说,不要拿自己的重大利益当儿戏当自己法律水平的试验品。第二,好聘请外省律师。这个不是外地律师水平高的问题,而是拆迁都是当地政府主导的,当地律师往往会受到干预。如果聘请外省律师就可以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具体聘请外地的哪个律师,我给不了你很好的建议,这个需要你自己去睁大眼睛去选择。

四是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你不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进行行政诉讼,过了三个月,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另一种是你在两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接着又提起了行政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了。只有在这两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可以拆除违章建筑,言下之意就是说发现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不是说拆就拆的,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才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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