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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嫖请律师,套路嫖是可以立案吗

请律师 作者:端木香波 2023-03-02 16:38:37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套路嫖请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套路嫖是可以立案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套路嫖为啥判刑不了太久

“套路嫖”,网传是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诈骗案中首次使用的概念。

简单来说,“套路嫖”说的是行为人开办高档洗浴中心、男士养生馆等类似行业,在向客户宣传、推销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内部预先设定的“话术”,通过网络、电话等通讯工具,假冒美女等身份,吸引客户到店消费。

客户到店后,店内营销人员、服务人员相互配合,通过语言暗示、肢体动作等,使客户误以为充值开办“VIP”或贵宾卡后,即可成为会员享受色情服务。然而,客户交纳费用后,仅仅享受了技师提供的普通按摩、洗浴等正常服务。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司法机关多倾向于认定为诈骗罪,而学者、律师界多倾向于认为属民事欺诈行为,不属于刑事案件。

有这么几个理由:

一、受害人充值办卡所支付的钱款,并未转移所有权。

说到这一点,首先必需搞清楚,受害人充值办卡的“卡”,是什么性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二十一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

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根据上述规定,行为人在为受害人办卡充值时,所收取的为受害人的预付款,该款项只是受害人预付的资金,所有权属受害人。充值卡掌握在受害人手中,受害人享有随时要求门店退还卡内未支付资金的权利。

因此,受害人支付的资金并未转移所有权。

二、受害人的资金并未被不法占有。

有许多受害人办理的“VIP”卡,均发生了不同数额的扣款。但这些扣款,均是因受害人消费了等值的按摩项目而发生的。

案件中,并未出现受害人未实际消费而扣款的情况。

前文已经谈及,受害人支付于卡中的金额,只是预付款。根据其享受的不同服务项目,而从会员卡中扣取的款项,才是受害人实际支付的资金。

如果认定这类案件为诈骗犯罪,则会出现矛盾。即,受害人的受骗金额,如何认定?

如果将受害人充值的全部金额,均认定为被骗金额。则意味着认为受害人曾经实际享受的正规按摩、洗浴服务,是没有价值的,这显然是不客观的。

如果将受害人消费的金额扣除,仅将充值卡中剩余的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那么,这一部分款项,并未转移所有权,行为人并未占有,将这一款项认定为犯罪金额,也与案件事实存在矛盾。

如果将受害人消费的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则更不符合事实。这一部分金额,明明是受害人享受服务的对价,其每次实际消费何种项目、项目价格多少、项目质量如何,其均是明知的,认定这部分金额为“骗取”,实难令人信服。

三、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诈骗犯罪的关键环节。

从案件来看,行为人收取预付款后,一直在正常经营,并未出现收取款项后逃匿的情况。

受害人所扣金额,均有对应的服务项目,未出现收取款项后,不提供或逃避提供服务的情况。

只是在有部分受害人,提出色情报务要求时,行为人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未提供此类非法服务。但,行为人所扣取的款项,与其提供的正常服务,在价值上均是相对应的。

对于要求退卡的受害人,行为人一般先会进行安抚、解释。对于坚决要求退卡的受害人,行为人也均会将卡内资金予以返还。

从以上案件特点看,行为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受害人资金的目的。其欺骗行为,更多的是体现出为提高营业额、增加销售的目的。

因此,此类案件,只有在涉案人员收取受害人预付款后,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或是收取受害人预付款后,关闭门店逃匿的,才能认定涉案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这一类情形的,不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而从更广的意义上看,将一类行为认定为犯罪,还需考虑是要保护何种价值、维护何种价秩序。

这一类案件中,受害人之所以被认为“受害”,关键在于——其希望得到的色情服务没有得到。这一诉求显然有违法律规定,有违道德伦理。

如果将这一类案件认定为犯罪,岂不是在保护一种明显有违法律价值的秩序。

而从行为人这一方来看,其未提供色情服务,本是表现出对明显过界行为的避免,反映出其内心并不愿意触犯刑律。如果将其认定为犯罪,则会导致出现一种两难境地——行为人要么构成诈骗罪、要么构成组织卖淫罪。“法不强人所难“,这样的认定,显然是有违刑法的立法本意的。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认为仅属民事欺诈行为。受害人,完全可以受欺诈等理由,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撤销合同和进行赔偿。对于行为人,通过行政处罚措施,已足以对其进行惩戒。刑法,还是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为好。

律师坑人的套路是什么?

律师坑人的套路是价低来招揽客户,不是律师谎称律师等。除了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法律要求必须是律师代理其他民事案件普通人也可以成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这就导致了一个现象有很多人没有拿到过律师执业证就以律师的名义来执业。

律师的基本的权力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不受侵犯,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一方代理人,享受当事人委托或授权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律师有获取承办案件的各种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江苏扬州男子出差遭“套路嫖” ,警方揪出作案团伙,套路嫖都有那些套路?

江苏扬州男子出差遭“套路嫖,警方揪出作案团伙

吴先生到扬州出差,有个陌生人加他微信,语言暧昧,令吴先生产生联想。他在会所和一个美女见面,该女告诉有网红美女会上门给吴先生服务,如果充值6000元就可以享受特别服务,共分三次,以后还可以继续充值。

吴先生心动了,等他转款完以后发现并没有什么网红美女来,他才意识到被骗,于是报警。警察经过侦查,发现这是个犯罪团伙,他们有键盘手,有人负责见面。他们在江浙等地作案300多起,冻结资金190多万。会所老板拿提成的60%,有800多万;其余由其他人按照分工给。目前,警察已经拘留这些人。

很多人到外地出差就感觉空虚和无聊,他们想找个人陪陪自己。但网络上什么人都有,不是所有人都带着善意,不是所有美女都真的是美女的,说不定是壮汉。吴先生不慎就亲身经历了美女变大汉的事情。

吴先生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人,他说可以介绍美女上门来提供服务,但当吴先生听信他的话后,美女果然上门但只是收钱而没有给吴先生有什么额外交易,随后还拉黑了吴某。这些人涉嫌诈骗。因为他们不是个人作案,而是有组织、有分工,每个人充当不同的角色,先骗取了被害人信任继而再让他们转款。他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

套路嫖都有那些套路

尽管他们这些人当初打着提供特殊服务的名义骗被害人,但他们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规定,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可见组织卖淫罪是结果犯,必须有实际的非法交易,必须有组织者和从业者联合起来共同犯罪。尽管吴先生具有嫖娼的念头,对方也表示要带美女来但美女上门后并没有和他发生关系,仅仅是收钱又走了。他们之间没有实际发生违法行为。

吴先生吃亏了才想到报警,为自己出一口气,如果当初他没有其他想法,怎么会被骗呢?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所以,吴某仍然要受到行政处罚。

请律师应注意哪些套路

一、尽量到律师事务所,到了律师事务所才能了解这个所的真实性,避免上当受骗。

二、尽量核实律师的执业证,出钱请律师,要做到明明白白消费。

三、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合同,有了合同才有依据,服务才有保障。

四、应当向律师事务所进行缴费,要杜绝律师在办公场所以外“只收费,不办事”的现象。

五、相信事实证据和法律,绝对不相信“包打赢”的承诺律师服务体现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所有“包打赢”的承诺都是都有欺诈的可能。

六、搞清投诉渠道发现无执业证收案者应向公安机关报诈骗。发现收费不公示、不出票、不尽责的,应向律师协会或司法局投诉,并有权知晓查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套路嫖请律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套路嫖是可以立案吗、套路嫖请律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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