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官说我请的律师不好,以及法官说律师水平不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1、法官说律师不专业怎么回答2、我真心觉得无助到外地打官司,请了律师根本就是坑货。希望懂的人能帮我出出意见。3、法官在法庭上对律师说对不起律师我帮不了你了,算什么行为?4、法官为什么总在当事人面...
2023-02-27 54 法官说我请的律师不好,法官说律师水平不高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法官说我请的律师不好,以及法官说律师水平不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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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庭审程序,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及对方律师均可以向当事人发问。面对法官及对方律师精心准备的、难以预测的各种问题,当事人应如何来应对?这里面大有学问,稍不注意就会进入对方圈套,落下败诉的命运。当然,无论是什么样的问题,无非有五种处置方式,即承认、否认、不知道、沉默和拒绝回答。下面,我们对这五种处置方式逐一进行分析,供当事人在庭审回答问题时进行选择。一、承认。当然,承认对方提出的法律问题是简单的一种回答方式,但是这种处置方式对已方来说也凶险。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当事人庭审时承认对方主张事实的法律后果,将直接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而可能导致已方败诉的风险。参加过庭审的人都知道,法庭上不容讲错一句话,有经验的人在诉讼时都会请律师讲话,自己能不讲就不讲,不多说一句话。即便法官发问自己必须要讲的时候,也要先征求一下律师的意见。因为,非法律专业的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所吐出话可能带来什么法律后果,信口开河一说,自己没觉得有什么问题,甚至感觉自己很诚实,可是到判决时讲错话的不利后果就显现出来了。二、否认。否认一个事实和承认一个事实一样直接了当。否认一个事实并不能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因此,在法庭上对法官征求意见的询问一般都采取否认回答。但是,需要注意的,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你就没有必要再否认了,否则将给法官留下一个不好的印象。三、不知道。当事人在作“不知道”回答时,首先要想好一个不知道的合理解释,如果有证据证明你明明知道仍偏偏说不知道,不仅给法官留下一个不诚实的印象不说,法官有可能直接适用“自认规则”认定该事实客观存在。四、沉默。当然,在诉讼过程中,沉默是当事人的权利,无论是法官还是对方当事人均不能逼迫一个人说话。但是,《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因此,诉讼时,有时未必“沉默是金”,反而等于自己放弃了法律规定答辩的权利。五、拒绝回答。在法庭上,针对法官的提问,回答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回答的。如法官提出的问题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在这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你适用此理由拒绝回答法官的问题是要冒一定的风险的。因为你首先要判断法官的问题和本案是否真的没有关联。毕竟法官是本案的审判者,具有深厚的专业文化知识和审判经验,在法庭上一般不会问一些无聊的问题。其次,直接拒绝回答法官的问题,可能导致法官“面子”丧失,得罪了法官。再如在有容隐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拒绝回答法官的问题。如职业要求必须保密,包括律师和委托人、牧师和教民。
既然你写的清楚明白,我也直接进入正题了。
问题1:
法院不会乱来的,不过对方另外提供担保了,是可以解除保全的。
问题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你这个案子,是第(二)个情况。他变成精神病人后,他父母就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了。所以就算他们要中止,也拖不了多长时间的。你冻结了他的房子,出借的钱很多吗?看你如此郁闷,估计利息也是不少的吧,呵呵。
像你这种民间借贷纠纷其实简单了,对借款没有争议,主要就是债务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问题。你这有房子做保全了,也不用怕。
问题3:
对律师有意见,可以向当地律协或司法局反映情况呀。
不过你手上已经有了这份调解书(跟判决效力一样哦),对方不按时履行的话,就申请强制执行吧。另外,你看下律师委托协议,一般都是“特别授权”的,你看下。
这应该什么也不算,有可能是出于客气吧,或者是委婉拒绝,采纳谢谢
法官与律师都是司法工作的从业人员,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尽管他们工作的内容不同,但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律师已从国家公职人员序列中退出,市场化的经营运作,使律师不得不为自已生计而采用各种各样的竞争手段。法官成了律师拉拢、腐蚀的对象,乃至于少数法官甚至成了他们挖空心思进行诬告、陷害的牺牲品。从高法院,到基层各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和制定了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些规定和措施的初衷是好的,对阻断法官与律师的不良交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应看到, 少数法院在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同时,矫枉过正,把一些应该正常交往的同志关系、同学关系、亲友、战友关系都规定在禁止之列。
律师与法官之间种种不正常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究其原因,律师与法官的看法各执一词。大部分律师认为,这都是无奈的选择,有些律师请客送礼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只是希望法官能够依法办案、公正审案、尽快结案。律师的不正常行为是被法官、被社会环境逼出来的。而一些法官却认为,这样的律师不读书、不学习、不钻研业务,欺骗当事人,充当掮客,这是投怀送抱,拉人下水。两种说法各执一词,貌似有理,但均为表面现象,并各有偏颇和片面。综合客观地分析,之所以产生这些不正常关系,则有其更深刻的社会原因。
1、社会传统观念的影响。
“朝里有人好做官”、“衙门有人好办事”,这是中国几千年“人情社会”封建传统思想的真实写照。这种观念至今依然固执地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法官与律师的关系自然难以摆脱这种影响。
2、司法独立在现实中遭遇尴尬。
“依法治国”作为宪法原则写进我国宪法。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司法独立的基本要求。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政府领导却把法院看做是政府的职能机关,法院与法官也无法摆脱在人、财、物上对政府的依赖。面对政府对具体案件审判的干涉,法官更是处于无奈之中。司法不独立现象的存在,导致当事人或者律师去分析、挖掘、利用能够影响法官裁判的各种社会因素。使法官与律师原本正常的关系变得不正常。
3、法官较低生活待遇,让法官难守清规。
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食人间烟火,也有妻儿老小,也要供孩子上学,也要购车买房。但面对这些高额的消费支出,法官的低收入让其捉襟见肘。面对物欲横流的现实、商品经济的熏风,一些法官心态难免失衡,难守清规。手中的审判权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诉讼掮客”也就有了用武之地。法官与律师的不正常关系,从某个角度上可以理解,但绝不允许。既然选择了法官职业,就应当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规戒律。
在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面对已出现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不规范的问题。例如,一些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对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腐蚀;也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也有少数法官与律师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业优势,形成了经济利益共同体,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等等。这种现象已成为社会生活中议论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人民群众对此也是深恶痛绝的。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公众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有的已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已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针对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存在这种不适当关系的实际情况,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解决:
1、加强自身修养,树立法官职业的崇高感和自豪感。美国法学家亨利?梅利曼对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职业这样说过,“生活在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人们,对于法官是熟悉的。在我们看来,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甚至是有父亲般的慈严。
普通法系中有许多伟大的名字属于法官。普通法系的初创建、形成和发展,正是出自他们的贡献。”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崇高地位,也不是一夜铸就的,而是一代又一代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大陆法系的法官,尤其是现代中国的法官(人民的公仆、机关的职员)的地位与英美法系的法官虽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也应有一个崇高的奋斗目标,并为了这个目标而培养自己独立、中立、诚信的法官人格,并以自己独特的人格和独特的法律文化来诠释自己的价值理念:人类社会离不开医生和法官,医生为人类治病,法官为社会治病。对于法官职业,只有有崇高感,才会有使命感,只有有自豪感,才会去珍惜。
2、对自己和家人负责,树立反对司法腐败是对自己及家人平安、幸福的有效保障的思想。反腐败问题年年喊,但收效不大,前车之鉴并没有引起多少人的重视,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总认为事不关己。原因是什么?其中的一条就是倡导者没有在成效上下功夫,讲大道理多,没提起大家的兴趣,大家都仿佛置身事外,不是反腐败的主体。我认为这个问题,从小道理讲起,从自身的利益说起,成效可能会好一些。人非圣贤,走错路是很有可能的,一旦你走错了路,受害的不是自己一个人,而是一群人跟着受牵连,你的家人永远抬不起头,甚至失去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精神支柱,妻儿孤苦伶仃,老人晚景悲凉,亲戚朋友说不起话。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这个错误是完全可以避免的,面对诱惑的候只要稍加联想,后果就会出现在脑海。失去自由,失去一切的风险是不值得冒的。我们都办过案件,同被告打过交道,有多少人是因一时的侥幸而酿成千古恨,有多少人在我们面前悔恨交加。如果不守住后一道防线,说不定有一天忏悔的就是自己。稍有不慎,别人的今天就是自己的明天!
3、自觉摆正与律师的工作关系,尊重律师的劳动,树立公正的形象。法官工作时没有朋友,面对的只是当事人,律师只是当事人的代言人,律师的职责法律有明文规定,摆正与律师的关系就是严格依法办事,不逾越“隔离带”,不碰撞“高压钱”,常念“紧箍咒”,自守本份,与律师的交往以工作关系为限。
4、谨慎吃请,处理好同学、朋友、亲戚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中国人讲求民以食为天,而且中国是个人情社会,吃请的事少不了,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吃请也免不了。但吃请一定要看对象,一定不能吃当事人的,即使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请了,也要及时表明态度,消除影响。
5、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规范八小时之外的行为。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心态相对浮躁,各种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调整之中,法官工资待遇不高,各种诱惑肯定不少。面对诱惑,头脑一定要清醒,非份之财不要想,意外之财不要伸手。我们要以自己出色的工作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会发展了,我们的待遇自然会提高。抵制诱惑也好,规范8小时之外的行为也好,关键要靠自律,自己把握好自己,自己管理好自己。当你独自一人的时候要把周围想象为到处都是盯着你的目光,到处都有警绳。事实证明,世界上没有别人发现不了的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要看你们的委托代理合同如何签订,具体条款;必要的时候可以解除合同。
收费没有问题,什么叫“不满意开庭让你自己说”,如果你自己能说,还请律师干什么?
这个应该有个上下文语境,当时什么情况;如果实在对律师不满,看看合同能否解除。
不是难以忍受的原则问题,先和衷共济把官司打赢才是正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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