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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坏人请律师违反了什么理念,律师可以拒绝帮坏人打官司吗

请律师 作者:遇秀竹 2023-02-23 04:55:44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不给坏人请律师违反了什么理念,以及律师可以拒绝帮坏人打官司吗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检察官不让被告请律师违法吗?

检察官如果只是建议你不要找律师,或者暗示你找律师也没有用,只要没有明确的告诉你不可以找律师,就不算违反纪律。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律师就是为了钱才为“坏人”辩护的。为“坏人”辩护的律师也不是好律师。我们总是听到这样的评价,无语又无奈。

“坏人”,首先是个人,是人都有申诉、辩护的权利。唐·韩愈《送孟东野序》:“大凡物不得其平则鸣。草木之无声,风挠之鸣。水之无声,风荡之鸣。”衍生出一个成语就是“不平则鸣”。“坏人”当然有权发声,宪法赋予我们的言论自由,基本的道德理念也没有埋没人的呐喊权利。“坏人”的无效辩护不采纳,不支持就好。伏尔泰:“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论语·子路》:“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人人都有说话的权利,但为什么在刑事案件中,大家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忍耐限度就那么低呢?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能够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委托律师辩护也就无可厚非。法律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从而将犯罪嫌疑人能够委托辩护人的时间大大提前了。同时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都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法律都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道德卫士”就不要多说了吧。

律师的辩护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也有独立辩护的权利,但是根源上是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同时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希望这个群体能够承担不限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还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政治寄托。对方当事人或者外界不相干的“道德卫士”不应该转嫁仇恨或者厌恶到律师头上。像轰动全国的江歌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案,江歌的妈妈江秋莲起诉刘暖曦的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作为被告刘暖曦的代理律师也被人评价为“满脸横肉,面目可憎”。刑事辩护律师承受了其不该承受之重。

辩护律师参与刑事案件一方面来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家属的直接委托,另一方面是来自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为了保证查明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律师从来不是司法机关办案的障碍,而是各方协调配合,查明案件事实、共同维护法律实施的过程。律师,从来不是维护当事人的非法权益,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合法、有理、有据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德审判的人居多。道德永远是居于高位的审判。而刑事制裁永远是保护人权的后一道防线或者说是国家所能容忍的低级的底线。坏人做了一件坏事,不代表他就是个坏人,永远没有变好的可能。人是个多面体,也许是一面天使,一面恶魔。恶魔的邪恶也无法否认天使的无邪。如果确定这就是天生恶人,内心邪恶,无法拯救的话,那么给他一个人类的一丝关怀又何妨?反正他也不会再作恶了。反而,对于那些因某些原因犯罪的话,总有一些体谅的空间。目前一直有个“共同体”理论。人类命运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我们作为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的生命都有生存、生活的权利,若是他们犯了错,那就制裁处罚好了。但是生存的权利不允许被任意剥夺。只有当一个人的生命不值得被保护、不值得被拯救,没有一点善良的光芒时,那么他的生命才可以被剥夺。但这也是废除死刑和保留死刑的一些国家的不同坚持和主张。

综上,律师不是为“坏人”辩护,律师是为人辩护,为做犯罪分子争取作为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为一个可能被无辜受害的人进行辩护。法国思想家伏尔泰:“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大般涅_经》中所说:若有佛子护持正法,见坏法者,即能驱遣、呵责、惩治,当知是人,得福无量,是真佛弟子。我们从来不是一个人,而是活在一个大家庭里。律师与其说是为一个人辩护,不如说是为了法律秩序、公正而战,是正义之师。

所以,律师不能拒绝为“坏人”辩护。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为何还有律师辩护,律师是为坏人脱罪么?

我认为你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这个问题也让很多人困惑,想不通。既然犯罪人那么罪大恶极,为何还要维护他的权力?

1.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

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辩护权。即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他仍然具有辩护权,并且应当得到保障。律师辩护是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也是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为有效的方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的维护,也是法律尊严或权威得到了维护。

2.维护公平正义。

律师的辩护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明材料,可以弥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专业知识的缺陷及辩护技巧的缺乏。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掌握公诉方的指控证据的情况下,由律师为行使其辩护权,可以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益。

3.防止冤假错案。

近几年,所暴露出的冤假错案,蒙冤之人的诉讼权利都没有得到维护,都在权威“屈打成招”之下定罪处罚。律师的辩护可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帮助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维护司法程序,不枉不纵。

在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也希望自己能活着,因为他们不懂国家的法律法规,他们自己更是不了解法庭上的审判程序,而且更不会利用法律法规之规定为自己进行辩护,聘请律师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来说只是一线希望,毕竟一名好的刑辩律师还是有可能从案情方面找出从轻判决的重点要件,即便找不到不能为犯罪分子减轻判决,律师也是尽到了一名律师的责任,哪怕是希望破灭也是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心里一种安慰吧!

后,虽然罪大恶极的犯罪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出现“脱罪”的印象,但是也是充分保障他们辩护权,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的明明白白,以达到“以理服人”的效果。更可以通过律师的辩护起到解释法律,教育人们的效果。

所以,律师辩护,并不是为坏人脱罪,而是为了使案件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让每一个人体会到法律的公平。

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法律主观:

律师有权利为坏人辩护,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类型,律师有着专业的技术素养、职业的伦理道德和独立的评价标准。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律师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伦理之外,还要恪守专业伦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为当事人谋求大化的利益。为此,律师法律制度及其职业规程专门构筑了一道屏障,将当事人与律师放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范畴内,使其优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中心并确定行为的边界和基准。比如,为当事人服务,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尽其所能争取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条件和机会与控方博弈。在这种意义上,律师是当事人人格的展开和自我实现,是“自私的”、利己的。作为一种职业群体的律师,不能拒绝辩护,就如同检察官不能拒绝公诉、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甚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律师恰恰必须为一般民众视野下的所谓“坏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职业身份使然,如同医生要服务于病患、演员要服务于角色一样。从规范主义上看,为“坏人”辩护是没有制度障碍的。其机理无外以下几点: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公正的审判前是推定其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对其做好坏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自然不能、无法也无须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予以区分,来决定是否提供辩护,仅需依据专业判断来权衡是否合适接受委托即可。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嫌疑人,他与我们日常所谓的“坏人”也无法随意类比、画等号,因为前者是法律判断,具有刚性规范的基准,后者是道德判断,会随着时代流质易变。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归入“坏人”,一旦社会观念甚或制度不支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势必导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和权利,易于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或刑责的轻重失当。然而,“坏人不应获得律师辩护”论大的弊端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大众心理对从事此一业务的律师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贬损,从而导致律师执业步履维艰。从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规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心理观念上甚至行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视”甚至“仇视”此一行为,在舆论上吐口水、翻白眼。改变此一社会心态误区需要解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坏人”为何应当享有辩护权。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

“怎么能为坏人辩护?”“律师为何助纣为虐?”……时下,律师的执业环境已经大幅改善,但是在执业过程中还是时常会面临类似非难与困境。在为一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担任辩护人时,有的律师往往会遭受口诛笔伐,招致多方质疑,以至于会因为替“坏人”辩护而被鄙视、谩骂甚至殴打。于是,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这个本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问题,时下依然有探讨余地。

律师的职业使命

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类型,律师有着专业的技术素养、职业的伦理道德和独立的评价标准。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伦理之外,还要恪守专业伦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为当事人谋求大化的利益。为此,律师法律制度及其职业规程专门构筑了一道屏障,将当事人与律师放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范畴内,使其优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中心并确定行为的边界和基准。比如,为当事人服务,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尽其所能争取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条件和机会与控方博弈。

在这种意义上,律师是当事人人格的展开和自我实现,是“自私的”、利己的。作为一种职业群体的律师,不能拒绝辩护,就如同检察官不能拒绝公诉、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甚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律师恰恰必须为一般民众视野下的所谓“坏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职业身份使然,如同医生要服务于病患、演员要服务于角色一样。

何谓“坏人”

从规范主义上看,为“坏人”辩护是没有制度障碍的。其机理无外以下几点: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公正的审判前是推定其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对其做好坏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自然不能、无法也无须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予以区分,来决定是否提供辩护,仅需依据专业判断来权衡是否合适接受委托即可。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嫌疑人,他与我们日常所谓的“坏人”也无法随意类比、画等号,因为前者是法律判断,具有刚性规范的基准,后者是道德判断,会随着时代流质易变。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归入“坏人”,一旦社会观念甚或制度不支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势必导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和权利,易于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或刑责的轻重失当。

然而,“坏人不应获得律师辩护”论大的弊端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大众心理对从事此一业务的律师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贬损,从而导致律师执业步履维艰。从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规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心理观念上甚至行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视”甚至“仇视”此一行为,在舆论上吐口水、翻白眼。改变此一社会心态误区需要解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坏人”为何应当享有辩护权。

“坏人”为何应该享有辩护权

公民享有辩护权肇启于近代法治主义时期,其实质是获得公正审判权的分支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它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一起,成为宪法所保障的基础与绝对权利。任何公民,其人格尊严不因其任何社会行为而被“减等”。公民享有辩护权本身是公民人格尊严得以保障的必备权利,涉嫌犯罪的所谓“坏人”与普通民众一样,他们的人格没有多一分一厘,也不能被减损一丝一毫。

历史已经证明,“人格差等”的歧视性制度安排与伦理观念,必然将人类引入灾难。故而,现代法治的要义就在于,一切人作为人都应该拥有同样的人格、同样的尊严,享受同样的法律权利,即便他针对自己的族类“犯罪”,人类依然应以“人族”的规格和尊严来处罚他、保护他、拯救他。

一言以蔽之,人无分好坏,皆应被公正地审判、被公平地看顾。

在看守所提审检察官不给传达请律师的要求违反什么

第四十一条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办理手续。参见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节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及其它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鉴定性文书。摘抄、复制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 律师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第三节 会见和通信 第四十五条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会见的其他事项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注明律师身份、通信地址,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证明其律师身份。通信内容应限于与本案有关的问题,了解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情况及其对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通信,但其内容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提及可能妨碍侦查的有关同案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通信,应保留信函副本及犯罪嫌疑人来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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