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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谈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

请律师 作者:谭云韶 2023-02-22 15:40:44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请律师谈民营企业,以及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表现在哪些方面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国务院出台_『一系列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进行产品结构调

整和技术改造的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r部分中小民营企业

目前融资难问题。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仍受到诸

多限制,其融资难的问题并未得到解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l直接融资方面:资本市场为中小民营企业提供的融资渠道有限,

门槛过高。中国资本市场结构尚存在一定的缺陷,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

投资体制不健全,加上民营企业规模小,承担不起股票发行的费用,也不

易取得公开发行上市的资格等自身弱点,不利于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

中小企业板固然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途径,

但并不会成为上千万家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至于发行债券,目

前发行的重点建设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利率固定,期限较长,主要用于

进行资本密集型大规模项目的投资,带有政府主导垄断的推动型色彩,

一般民营企业难以进入,况且并不适合作为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手段。

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已形成

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但这些

埘中小民营企业的开放程度很低,除少量信贷资金外,民营企业很难通

过债权和股权融资的渠道获取资金。由于国内资本市场准入的门槛高,

加上管理日趋规范,中小民营企业已很难像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那样靠虚

虚实实的“捆绑上市”获得上市资格,中小民营企业更被政策性地排斥在

资本市场之外,无法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二板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只是

风声大、雨点小,多数高科技型中小民营企业仍难以筹措发展所需的资

金。而可为广大中小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地方证券交易市场和风险资

本市场则尚未列一t-_议事日程,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缺失,使中小民营企

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绝大多数民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

靠民间借贷市场、私募股本、企业互保加债转股等非正规、小范围的集资

或股权融资取得,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

一246一

●杜茂华田应华

与可持续性,有的企业甚至全部靠拖欠贷款来周转资金。

2_I司接融资方面:商业银行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有限,流

资偏多。因贷款交易和监控成本高等原因,银行不愿对中小企业放贷。部

分商业银行对中小民营企业信贷管理的要求高于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

是对不发达地区的信贷管理的条件更高。能符合这些条件、具有合格资

信等级的中小民营企业为数很少,这实际上将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排除

在支持对象之外,同时也限制了基层银行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积极

性。同时,中小企业因信用等级低,缺乏抵押资产,融资成本高等原因,难

以得到银行资金支持。中央银行已经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增加对

民营企业的贷款,但各商业银行为了资金安全往往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

不愿向民营中小企业放贷。即使商业银行愿意向民营企业发放固定资产

贷款,但由于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健全,加上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的

风险,不愿意向民营企业开放基建和技改项目贷款,因而民营企业多

也只能获得一年之内的流动资金贷款,很难获得长期的资金贷款。为了

满足长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一些民营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

的办法,从而增加了企业负担和融资成本。由此可见,现有问接融资渠道

很难满足中小民营企业资金需求。

3.非正式金融:中小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风险较大。(1)自身

融资。利用企业经营利润来积累发展资金,或者以内部职工筹资的方式

筹集资金。(2)民间借贷。从亲戚或各种“地下钱庄”以较高的利率获得借

款。(3)相互担保。中小民营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申请贷款。几年前民营

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比较盛行,但是由于风险很大,绩优企业已经不愿

意为他人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在实践中互保出现了债转股形式,即被担

保方将企业的股权抵押给担保方,一旦担保方为其承担经济责任时,所

承担的款额便作为出资额,从而将对被捐保方的债权转变为股权。若短

期内急需资金,中小民营企业之间会以相拆借的方式解决

国企与民企合资成立公司要怎样操作?国家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1.如果无需事先审批的,依法注册成立即可。如果国家独资、控股、参股等,有国家出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一、国企:

1.国有企业,或称国营事业或国营企业。国际惯例中,国有企业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而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2.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二、民企:

1.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

2.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律师事务所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私营企业的吗

目前,律师事务所有两种类型:(一)国资所,挂靠在司法局之下,其性质不是私营企业。(二)个人所或合伙所,已经从司法局之下独立出来,可以归为私营企业。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

扩展资料:

它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律师事务所原则上设在县、市、市辖区,各律师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

职工劳动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问有何方法解决此问题?

职工维权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问有何方法解决此问题?这的确是一个比较具体的问题,员工不敢维权,其实不是成本高低的问题,关键还是法治意识的问题,如果大家都不敢去维权,其实也是对违法者的一种纵容。

维权肯定是要付出成本的,但是违法者的成本实际更高。比如企业不为职工办理 社会 保险,如果职工不维权,忍气吞声,终得利的是企业,而受损失大的还是职工自己。如果职工维权,失去的可能是眼前的利益,就是工作的机会,但是得到了企业要为员工补缴多年的 社会 保险的实惠,眼前的饭碗虽然丢了,但还可以找,这也是可以找回来的,但是 社会 保险一旦丢了,自己是无法补缴的,而且这个是长久的代价,即今后无法按时办理退休的代价。但如果维权成功了,这个代价也就找回来了,违法者要承担补缴 社会 保险和滞纳金,同时对企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所以丢失工作和挽回自己更为长久的损失相比,既有成本,但是获得的成果是完全可以弥补这种成本的。

如果劳动有心要维权,其实违法者始终还是害怕的,毕竟他们是违法的一方,不管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只要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实际都是保护劳动者的,一般情况下只要有维权的意识,有维权的意愿,对劳动者都是有利的,当然做任何事情都是要有成本的,该维权的时候就要维权,实际上获利的还是自己。劳动维权一般都是出现的企业,如果企业违法,劳动者不举报,不维权,执法部门是无法介入的,不管哪种情况都需要劳动者的配合,都需要劳动者提供有力的证据。

目前我国劳动维权,大都是采用举报,投诉和劳动仲裁等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劳动者的成本就是丢失工作,但是也会得到相应的补偿。如果维权成本过高,解决的途径就是依靠政府的法律援助。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机构设在县级总工会,本身工会就是我们自己的家,只要有充分的证据,找到各级工会组织,法律援助都能解决;第二个渠道就是舆论监督。各个地方的电视台都推出了许多 社会 监督的节目,都有相应的举报或是热线电话;第三是网络渠道,网络的影响力也是非常之大的,只要在网上曝光,问题解决起来也比较方便。但是我们在使用网络曝光时,一定注重事实,讲究证据,如果出现恶意的污蔑和攻击时,不但无法维权,可能自己还有牢狱之灾,这是务必要高度注意的。

综上所述,在劳动纠纷维权中,劳动者的确是属于弱者一方,需要的得到 社会 的同情和支持,但是很多人因为维权成本太高的原因,不敢维权,不愿意维权,解决之道除了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以外,可以寻求政府部门、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的帮助。

其实维权成本并不高,仲裁不需要费用,法院只收取10元,还是谁输谁支付,比如,我给别人打官司,劳动者先支付的10元后由法院判用人单位承担了。

打劳动维权官司难的就是劳动者的心理素质,因为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一无所知,完全听任公司摆布,遇到事情也是忍气吞声,想要维权心里没底,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咨询律师吧,一开口先打200元过去再说,根本不知道这个律师水平如何,说实在的,好多律师胡说八道,完全是骗钱,为什么这么说呢,举个例子,有个律师告诉公司老板,带薪年休假是针对国企和政府部门的,管不了民营企业,还有律师说劳动合同法中公司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补偿金,只有对孕妇、工伤等解除合同才算是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这样的律师别说要钱了,白给打官司还怕她把有理变成没理呢。所以劳动者平时多看一点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错,不说很懂,起码不会两眼一抹黑,成为公司砧板上的鱼。

而打劳动纠纷官司大的成本就是律师费,请个好律师尽心尽责的也还值,万一请个吃里扒外的律师,赔了夫人又折兵,一分钱讨不回来还赔一大笔律师费,这可能是所有劳动者所不愿意打官司维权的原因。

要想打官司不被坑,还真不能什么都依赖律师自己当甩手掌柜,律师毕竟没有当事人清楚怎么回事。那么自己可不可以打官司呢?完全可以,平日里学习公司规章制度并且严格遵守,当然有的公司根本没有规章制度,做什么全凭老板心情,很任性,这种公司相信他炒掉你也拿不出合理合法的证据做支持。

平日里在公司工作,首先是要有劳动合同吧,要有我们自己签收了劳动合同的签字,否则就是公司没有签合同,那他要支付你从第二个月开始双倍的工资,长十一个月,一年后你就自动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员工了,公司再不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炒掉你。

如果没签或者签了没给合同,那就记得多拍一些工作场景的照片视频,上面要有你本人,总之,多证明你就是那个公司的员工即可,比如,领导安排工作的微信,如果是企业微信,那就截图保存下来。当公司要炒掉你的时候,前提是你自己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符合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范围,你就开始录音吧,录下公司为什么炒掉你,欠你多少工资、加班费等等,什么时候给你,录音的时候要记住称呼对方的职位名字,不然不知道你和谁对话,然后公司让你签字别签,很可能他让你签离职申请书,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等等,都别签,那些是入职的时候需要签的,离职了还签那些没用的干嘛?问清楚让你离职补偿金给你多少(这个也要录音),合意的拿钱后签字走人,不合意的等着公司给你解聘通知书,这没什么丢人的,就像你炒了公司,就代表公司不好?

然后拿着解聘通知书和离职证明去申请仲裁吧,人家会告诉你该做什么事的,很简单,对了,还可以去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金。

仲裁申请书就是写明原因,诉求和你的个人信息等,并且去公司所在的工商局打印公司信息,一说仲裁,办事人员就知道给你什么了。然后把你是公司员工的证据和公司违法炒掉你的通知书,有合同的好拿合同一起复印了提交给仲裁委收资料的,然后等着开庭就可以了

在企业职工维权,有些领导是不会妥协的,领导是不会认错的,领导常说的一句话,我就不信治不了你了,我向你低头我的威严我的颜面何存,领导不仅不面对问题,他们会制造许多问题来让维权的职工痛苦不堪,什么劳动法呀工伤法呀!早丢到九霄云外去了。

这是中国政府对企业员工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 保障工人合法权益 让企业有了商量的余地 为什么外企遵纪守法的多 违反劳动法的少 中国政府应该像对外企那样 坚决执行劳动法没有妥协 只有这样没有企业敢违法 员工和企业就双赢 工人阶级只要有钱了 国家只会更富强 更不会再依赖外国来消化中国生产的产品 工人阶级是中国政府不可呼试的中坚力量

同用人单位相比,那劳动者确实不存在很多劣势。虽然我们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职工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基本多数用人单位难以落实相应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这是常见现象。劳动者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相应的维权成本自然是需要承担。对于劳动者来说,若是考虑到聘请律师等维权费用,那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多数律师来说,虽然属于法律援助,但也基本会用心提供服务。

劳动者想维权真是很难,找证据难,请律师难,时间也难,厂里不管输赢都和你打,你想仲裁,仲裁差不多两个月,一审,二审共计要一年,你说说劳动者有多少人等的起?都是赚钱养家糊口的人,能有这么多时间吗?希望国家政府能为劳动者主持公道。

劳动者维权的方式有以下几种:一、请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三、申请劳动仲裁。三种方式都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申请仲裁时自己委托律师是要支付律师费的,如果终取得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较高,花律师费也是值得的。当然如果劳动者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则由司法局安排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时诉讼费有的地方只收10元线,所以劳动者维权的经济成本并不高,但所花的时间成本会比较高。

楼主您好,职工劳动维权的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在现实中如果说索道的企业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比如说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说没有给员工正常的交纳相应的社保待遇,那么都是属于劳动维权的范畴之内。我们确实是可以依法来进行维权,一方面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这个问题。

但同时在维权的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实际上还是比较高的,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单位一旦发现是你本人申请维权的,那么在这个维权的结果出来以后,实际上企业单位就很有可能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你申请维权,可能会冒着被公司解雇的风险,那么也就意味着劳动成本确实是非常高,这也就是很多人不愿意进行劳动维权的根本原因。

除非你确实不想干了,那么利用这样的方式得以让自己得到一定的补偿,然后再离开这家工作单位,但是这样的概率对于一个员工来说是比较低的,所以大多数人可能还是想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但是又不敢去维权,如果不维权自己又失去了相关的权益。那么确实是比较矛盾的事情,实际上现在较以前来说相对好一些,因为你可以直接通过网上来进行监察和仲裁举报。那么在整个流程的过程中,也可以匿名劳动监察,那么以这样的方式多多少少对自己来说是有一定的保护,但是想要做到完全的规避也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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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其实是错误的。现在国家给予职工劳动维权的通道还是比较多的,尤其是劳动仲裁部门还是比较给力的,而且职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如果被受理后是不收费的。法院也同样对职工劳动维权给予了方便之门,如果针对劳动仲裁不服裁决的,需要提起法律诉讼的。法院收费也是非常便宜的,而且有时候还不予收费。

如果觉得劳动维权成本太高,其实主要存在于两个原因:

1.不懂如何去维权。有些职工在受到损害后,总是想到了去打官司、去找律师,但是这是一个比较错误的做法。劳动仲裁委员会是首先应该去的申诉部门,而不是去找律师去打官司。律师为了赚钱,有时候会开出比较高的代理费,这样还没有开始维权,费用已经付出去了。而且不论是否输赢,前面付出的律师费是不会退的。

2.不找相关部门,而自己同企业进行谈判。进行所谓和解和调解,以及反复谈判,而导致的劳动者人力成本投入太多。劳动者在此过程中需要放下工作去专门谈判,有时候拖延时间过长,导致证据还发生了缺失,这样其实对劳动者来说,也是维权成本非常高,因为时间就是金钱嘛。

所以如何正确解决劳动维权呢?其实按照下面4点步骤来进行,那么基本上都能解决:

1.首先员工和企业之间产生矛盾的事情,自己先要心中有数,是不是企业有了过错,是不是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自己先要定个性,既不要胡搅蛮缠,也不要放弃自己的权利。

2.其次就是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在正式同企业进行劳动维权之前,一定要将证据固化出来,也就是说人证、物证、客观证据全部要收集好。否则等同企业开始纠纷时,有些证据其实已经很难收集了,可能有些同事不敢作证,可能企业会销毁某些证据,可可能企业在往来谈话时,会小心谨慎,避免被人录下证据。

3.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只要手里的证据确凿,事情描述清楚,一般劳动仲裁委员会都会受理并且立案的。要相信我们政府部门是为广大劳动者做一些工作的。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不立案,那么他们也会反馈给劳动者相关的书面通知。如果觉得不服,可以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4.其实在劳动仲裁委,基本上把大部分的劳动纠纷都解决掉了。那么在仲裁委出了仲裁决议书后,如果劳动者或者企业不服裁决,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理要求法院审查办理。此时法院对于劳动者是给予照顾的,一般起诉费非常便宜,大约50元。那么法院也会进行快速简易审理,并且尽快给出判决。

当然不论是劳动仲裁委还是法院,都会以双方调解为主,判决或者裁决为辅。这样可以快速促进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快速了结此事。

德先生建议,如果对方或者中立机关提出和解建议,那还是积极配合,争取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时候条件还是不错的哦。我可是办理过多起此类事情呢。

楼主你好,职工劳动维权的成本太高,导致员工不敢维权,请问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个问题确实是客观事实存在的,由于职工在维权的过程中属于弱势群体,或者说弱势一方,那么一旦维权成功,即便是维权不成功,那么企业方面一旦得知是员工哪个人为的全,所以说一定会以各种理由来辞退这个员工,所以对于员工来讲,它所意味的结果就是很有可能会失去现有的这份工作。

这也就是很多员工不敢劳动维权的一个根本原因,因为毕竟他不想失去现有的这份工作,如果一旦失去这份工作,由于自己的年龄技能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可能在实现再就业的过程中并不会一帆风顺,所以说工作单位即便是没有严格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相关的规定,比如说缴纳社保或者是签订劳动合同等这样的规定,那么作为员工来讲也是不能不敢轻易的去维权的。

我认为想要根本性的解决这些问题,那么首先要建立匿名维权的通道,这个方式比较的合理。因为如果说能够通过匿名维权来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么基本上我相信企业单位是很难查出是哪名员工申请的劳动维权,所以说终也只会是不了了之,他不可能拿所有的员工去开刀,所以说这样的方式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助于保护自己在这份工作单位的岗位,但是匿名维权实际上还是有很多问题无法实现,比如说你要提供你的工资表,你要提供你的流水明细,你要提供你的劳动合同,基本上命名是很难去,做到真实意图的劳动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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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上市的流程和要求是什么?

不清楚站内联系我吧

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要选择好中介机构。具体来说就是要委托合适的投资银行(包括财务顾问、上市保荐人、主承销商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共同完成上市工作任务,这是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中首先必须完成的主要环节。

选择保荐人的标准大致有:一是要看保荐人是否与其他知名中介机构有良好的合作记录;二是要看保荐人是否拥有自己的发行渠道和分销网络;三是要看保荐人是否熟悉拟上市企业所从事的行业领域。

选择其他中介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一是必须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二是准备参与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精通证券上市业务的相关规定,并在该方面拥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三是该中介机构规模要大;四是熟悉拟上市民营企业所属的行业业务。

民营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上市保荐人,居于该系统工程的枢纽地位,具有纲举目张、统领全局之功能。从内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公司)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事务所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及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关系;从外部关系来讲,要做好发行人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管部门的相互关系。

应当明确的是,对民营企业而言,中介机构并不是妙手回春的“神医”,而是助其上市冲刺的“教练”。民营企业与各中介机构之间是合作关系而并非雇佣关系。

第二是进行公司上市规划。该项工作应由各中介机构在保荐人的统筹安排下对公司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后进行。尽职调查(亦称细节调查)是由保荐人在正式开展上市工作之前,依据本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职业谨慎、职业道德,从法律、财务的角度对一切与公司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和资料审查。其目的是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诊断,找出与上市条件所存在的差距。

其中,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成立及历史沿革,组织和人事状况,公司的生产和产品状况,销售网络及市场拓展状况,售后服务情况,所属行业与竞争状况,重大资产及其证明,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发展规划和资本安排等。

由保荐人会同公司上市工作小组、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在进行上述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集思广益,认真分析拟上市企业目前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的思路与方法,进而制定公司的上市规划。

上市规划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目前现状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组的目标、股权结构的调整、资产重组的原则和内容、重组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公司上市操作的相关事宜;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责划分等。

第三是改制与重组。由于多种原因,民营企业大多数原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需要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资产重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使其做到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强并严格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其目的一是为了明晰产权,二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满足上市所需的条件。

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时,应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则:(1)重组过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重组过程应当考虑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问题,如原企业在近2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的,可能允许连续计算经营业绩;(3)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的同时,要注入优质资产,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4)重组后应保证母公司拥有控股权;(5)重组后公司应具有独立的运营能力,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和财务独立;(6)重组后企业主营业务突出、单一,效益良好,有较高的成长潜力;(7)募集资金大化、资金投向合理化;(8)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根据上述原则,为了满足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在制定改制与重组方案过程中,应由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对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和管理重组等方面做出全面统一安排,保证改制重组工作顺利推进、完成。

基于创业板偏好“原装上市的公司”,关注并警惕“包装上市”,打击“伪装上市”。因此,改制重组工作应当始终围绕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注:中国证监会于二零零八年三月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是将发行人的条件界定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二是在财务指标方面则明确规定:(1)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2)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3)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和上市公司的治理要求而展开。值得一提的是,改制重组工作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从方案的制定到实施,需要不断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变更,即使终确定后,在运作检验过程中,通常仍然需要由上市保荐人和律师事务所进行辅导。

第四是要规划拟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拟上市企业要根据创业板上市的规则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并进行调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各方应当职责明确,各项议事规则(制度)应当健全,并做好记录,同时做到及时归档。

而企业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要有一个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而且还得有比较优秀的盈利模式,同时要具备持续增长的潜力和成长性。当今时代是一个创新时代,其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于如何让人的创新能力得到充分发挥,如何将知识转化为人力资本。上市不仅仅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条融资渠道,更重要的是要让企业掌握如何吸引和留住企业发展所必需的人才,以构筑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也就是所谓的“融智”。那么,如何吸引并留住人才呢?股权激励制度无疑是一条十分有效的途径。国外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之一即是实施股权激励。而在我国,除了公司自身条件所限外,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的限制性规定使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较大。创业板市场在实行长期激励方面虽然具有相对于主板市场的先天优势,但这方面的制度设计尚在酝酿中。因此,拟上市的民营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设计时应保持慎重。

据悉,太原市将多渠道组织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本年内预定实现拟上市公司资源储备库入库企业40家以上,并且争取摘得创业板山西第一股。而且,今年将加快实施“资本市场推动经济发展”战略,以《山西省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资本市场2008-2015年发展规划》出台为契机,争取更多更实在的政策,支持本市企业上市。此外,今年创业板开市在即,对本市企业来说可谓是千载难逢的历史性机遇。众所周知,创业型企业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强、业务模式新、规模较小、业绩不确定性大、经营风险高等特点,因此,各民营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提前完善自己,整合内部资源,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使之在规范运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财务会计、独立性、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符合有关准入门槛的“硬标准”并符合具备创新性和成长性的“软标准”,尽早申请进入拟上市公司资源储备库。

律师事务所是不是私营企业?

律师事务所不是私营企业。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虽然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但是它不是企业,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行职务进行业务活动的工作机构。律师事务所在组织上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报酬标准,由所在律师事务所章程规定。

扩展资料: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不一定能从事律师工作。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品行良好。

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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