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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案件可以请律师吗,虚假诉讼可以要求赔偿律师费吗

请律师 作者:唐成礼 2023-02-22 09: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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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虚假诉讼,怎么办

本案的审理难点在于,法院应当采用何种审查标准来甄别当事人提起的 诉讼 是否为虚假诉讼。同时,法院在发现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对撤诉申请是否准许以及如何防范虚假诉讼等问题。 一、对于存在关联关系(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 证据 材料,提起无实质性对抗的民事诉讼,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或放弃抗辩径由法院判定,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应认定为虚假诉讼 (一)本案诉讼主体间存在关联关系 存有关联关系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前提。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实际控制关系。本案中,某汽修公司是由刘玉培与第三人盛某军于2005年6月12日签订《联营协议书》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的有限公司。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档案材料显示,某物流公司、某汽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玉培,实际控制人亦为刘玉培并实际经营。故,本案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玉培的事实证明了本案诉讼主体某汽修公司与某物流公司间存关联关系,该关系直接导致法定代表人刘玉培通过诉讼转移某汽修公司财产12万元余元至某物流公司名下的条件。 (二)当事人存在虚构伪造证据材料的行为 存有虚构伪造证据的行为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依据。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往往凭空捏造证据用以证明待证事实,从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诉讼之本意。本案中,刘玉培串通其姐姐刘玉娟,虚构某物流公司与某汽修公司之间存在《 租房合同 》的事实,并将与《租房合同》项下租赁标的场地无关的房地产权证(本市真陈路655号)作为证据代替《 租赁合同 》的房地产权证(柳园路426号),以发生“租赁 合同纠纷 ”为由进行诉讼。其目的在于证明某汽修公司与某物流公司间存在租赁关系,并作为要求某汽修公司支付租金等费用的依据。再审中,刘玉培也明确某物流公司在原审中所提供的房地产权证(真陈路655号),不是原审《租房合同》所指租赁房屋的产权证。其原因在于, 上海 市柳园路426号场地由某物流公司买下后,一直没有办出产证,遂用相邻地块上海市真陈路655号的产证替代,用以在诉讼中证明某物流公司对“租房合同”所出租的房屋、场地享有权利。再审遂以该证据作为认定虚假诉讼的重要依据。 (三)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存在实质性的对抗 不存在实质性对抗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关键。无争议即无诉,一旦启动诉讼程序,势必存在原告的攻击与被告的防御,即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突出体现被告对原告诉请的抗辩,如 诉讼时效 、质量瑕疵、履行瑕疵、债的抵消、混同等,以此减轻、减少、免除己方责任。本案原审中,法定代表人刘玉培分别 委托律师 代理 原、被告两家公司涉诉。原审审理过程中,某汽修公司对某物流公司提出的诉请所依据的重要证据(房地产证)未进行质证(实际查明该证据为虚假),仅以部分债的折抵试图掩盖幕后的虚假。后,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并终履行了调解协议的内容。被告未积极行使抗辩权的背后是对诉的实质性对抗的突破。 (四)恶意达成调解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 恶意侵害第三人利益是本案认定虚假诉讼的核心。虚假诉讼往往以原、被告的显性角色,虚构双方间的争议,通过诉讼调解为手段,达到侵害隐性第三人的目的。本案原审中,某汽修公司对某物流公司提出的支付相关租金、水电费和 违约金 等诉讼请求并无异议,并以此为基础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未对原告诉讼主张有实质性的抗辩。根据联营协议的约定以及刘玉培与盛某军各自的投资比例,刘玉培与盛某军各享有某汽修公司50%的股权。法定代表人刘玉培为了将某汽修公司资产迅速转移至某物流公司名下,不惜违背公司协议和诚信原则,通过执行和解将某汽修公司财产12万余元转至某物流公司名下,其行为构成对第三人盛某军股东利益的损害。 二、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法院应不予准许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屡屡发现当事人虚构事实、捏造证据的“虚假诉讼”。司法权威受到了挑战,公信力被严重妨害。 民事诉讼法 第112条对虚假诉讼行为予以了规制,但该条文并未规定当事人对虚假诉讼是否可以申请撤诉的内容。在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两种看法,尚未统一,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意撤诉;还是捍卫司法权威,不予准许。本院认为,“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实质上是有逃避司法处罚之意,为了制止这种企图利用司法途径谋求非正常利益的行为,应当严肃执法,即对撤诉申请不予准许。 本案中,承办法官在发现某物流公司存有虚假诉讼的情况下,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果断予以了驳回。之后,在充分比对涉案证据后对原审的虚假调解予以了撤销。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对虚假诉讼的主体即某物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玉培分别课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和5千元。 三、通过规范意识、构建机制、加大制裁,提高对虚假诉讼的防范能力 (一)加强对诉讼调解的规范意识 诉讼调解是一项严肃的司法行为,承办法官不能简单为追求调撤率而忽视对调解协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审查,尤其对当事人双方要求调解且无争议的案件,承办法官应该引起警觉,更应该依 法规 范调解程序,使诉讼调解更符合法律规范要求。 (二)完善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机制 1.发现机制——虚假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有别于正常案件的表象特征: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一般比较熟悉亲近;案件原、被告的代理人一般互为认识、互为朋友;当事人到庭的表现一般双方配合默契,为尽快获取法院的调解书千方百计加快诉讼进程,不存在激烈对抗场面。为此:(1)加强监管。充分运用审判管理系统对案件当事人诉讼的历史记录进行信息查询,以此增强案件审理的针对性,避免虚假诉讼案件的发生;(2)加强联动。为了防止当事人利用诉权,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加强庭与庭之间的相互沟通,对于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及时在法院局域网上互通情况,以筑牢防止虚假诉讼的篱笆;(3)加强讲评。对已经发生的典型案例应当通过研讨讲评,让法官了解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和特点,以起到警示作用。 2.甄别机制——承办法官在办案中既要引导、鼓励、促成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又要对当事人主动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形引起高度的警觉:(1)加大基础法律关系和事实的审查力度,对存疑案件必须耐心听取诉辩主张,从中分析当事人有无虚构事实,并着重审查证据的来源,通过采取对证据的比对、现场踏勘等手段,以甄别证据的真伪;(2)审查当事人的诉讼意思表示,强化当事人本人出庭义务,提高对当事人诉讼真实意思的识别能力;(3)严格 举证责任 分配,用举证责任的严格分配来抬高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门槛,使诉讼调解更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加大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 因为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的行为,同时也给法官职业带来了难以预料的风险。因此,法官应提高对虚假诉讼的认知度,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时,就应当主动行使法官释明权,一旦审查出诉讼当事人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1)审慎决定是否准允其撤诉;(2)立即指导利害关系人以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中;(3)对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人课以 警告 、责令具结悔过、处以罚款甚至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 综上,本案的审裁是对 民诉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的正确理解和具体适用,其对规制“虚假诉讼”是一个模板,有利于推进适法统一。同时,规范的司法审判和制裁方式,对于企图借司法途径得利者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1]该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虚假诉讼中的律师责任?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法院如何认定虚假诉讼

可以认定为民事虚假诉讼的情形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假诉讼是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之一。

怎么认定律师参与虚假诉讼

看证据。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

遇到了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怎么办?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比较严重的会组成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要求,以编造的客观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防碍司法部门纪律或是比较严重损害别人合法权利的,处三年以下刑期、拘留或是管控,处以或是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内刑期,并处罚金。在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要求。

本人对诈骗、威逼、恶意串通客观事实的证实,和对口头遗嘱或是赠予客观事实的证实,法院相信该待证客观事实存在的概率可以清除有效猜疑的,理应评定该客观事实存有。申请办理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必须是申请者早已根据民诉法及相关规定向法院可循救济途径,且仍对客观事实难题、适用法律、程序流程难题不服气。申请者理应向做出起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所在城市的平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监管。

先必须直接证据,次之,还可以向做出起效裁判员的法庭的平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监管,检察系统发觉裁判文书不正确能够向人民法院传出检察建议或是根据上级领导检察院抗诉,发觉涉嫌犯罪的能够移交公安部门侦察。你也可以立即向公安检举!虚假诉讼罪归属于一种违法违纪涉刑的个人行为,轻则运用民事制裁,重则并对刑事处分。倘若被告方发觉另一方有因涉嫌虚假诉讼罪的个人行为。

先向主审法官开展举报。倘若难题比较严重因涉嫌触犯刑法,被告方就能直接向公安或检察院检举。虚假诉讼罪是刑事案,不归民事起诉范畴,都不属刑事自诉案件,是民事案件。这是因为产生在民事审判情况下,公安机关也无法立即立案侦查,因此得先向人民检察院检举,以运行早期案件线索(检举)核查,由法院确定是不是追究责任,人民检察院自侦或是移交公安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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