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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书错误请律师,法律文书错误更正

请律师 作者:宜春岚 2023-02-18 16:10:48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法院文书错误请律师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法律文书错误更正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法院强制执行错了怎么办?

题目中法院强制执行错了,造成单位无法运转,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 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第(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 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 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扩展资料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民事判决书有明显的错误能不能请一申法庭改正?

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明显的错误属于笔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笔误进行补正。如果对于民事判决书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也可以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申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法院错误执行怎么处理?

法院强制执行错了怎么办?

据你所述,造成你单位损害事实的发生与法院的执行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这属于执行错误,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你单位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你单位的这种情况,在法院所涉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大概占40%左右。

一、法律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该条规定明确了错误执行赔偿的含义及适用程序。但就错误执行赔偿如何认定、赔偿范围等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二、错误执行赔偿的含义以及认定

错误执行赔偿,是指法院因执行错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执行错误是指超出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范围执行、执行对象错误及违法法定程序等执行行为,在国家赔偿工作实践中经常表现为:执行案外人财产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被执行人可分的财产的;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拍卖的财产折价变卖;违反法定程序执行的等等。

执行是否存在错误可以参考法释【2000】27号《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正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来认定。

三、错误执行的种类

根据法释【2000】27号《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错误执行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错误执行赔偿的标准

我国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抚慰性标准,是在受害人损失额度内予以适当补偿,通常不足与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全部损失。我国国家赔偿第三十六条确定了国家赔偿的原则是直接损失原则,国家只对直接损失、实际存在的损失负责赔偿,间接损失与预期利益不负责赔偿,例如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如不造成财产的毁损灭失。也只限于解除对财产的查封,对于该财产其他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建议:咨询并聘请本地有经验的律师提起国家赔偿。起码要让不负责任的执行人员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协商过程中,如果法院愿意适当赔偿的,不妨接受调解。

执行裁定错误如何纠正 高人民法院

执行栽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人民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

首先,民事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再一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包括再审程序的启动和再审程序的审理。就民事诉讼而言,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再审程序是后续程序,它可以改变原来生效的裁判。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终结时止。

其次,执行程序同样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强制执行是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司法权的体现。执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必然延伸,当然是审判监督的范围、也必须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的裁定,并不仅指审判过程中的裁定,也含执行过程中的裁定。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日作出的《关于办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不服执行机构办理的有关案件按本规定即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为解决执行过程中确有错误的裁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审判监督程序,除了纠正审判过程中的错误外,同样是对人民法院因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为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错误执法行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行,公正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才能纠正人民法院因具体执行错误或者执行措施不当,致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利益损失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矫正,从而使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

第四、关于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应按何种程序纠正的请示报告》函覆,只答复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虽然法律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操作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对执行裁定申请再审,由立案庭复查,认为原执行裁定可能有错误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执行,进入再审。但再审程序时应考虑执行程序的特点,不采取开庭审理(因开庭是法庭针对双方当事人),而应用听证形式。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给相应当事人,在听证时进行举证质证,让当事人在听证时充分陈述自已理由的机会。听证应公开,简便易行,合议庭评议后,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撤销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执行裁定这样对错误的执行裁定再审时更能凸现司法的严谨性。

法院错误的执行了我的财产怎么办

? 依据法律规定:在案件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下列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所有权; (2)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等); (3)其他物权(包括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其次,案外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异议书。异议书中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1)异议人的基本情况; (2)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的权利,即异议的范围; (3)主张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企业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证明该组织依法成立的相关证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证据材料。 4、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案外人异议确有困难的,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 执行异议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被执行的财产主张权利。 执行标的是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是权利人应当享有的实体权利。民事执行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而不能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确性。如果在执行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允许案外人提出异议。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案外人的权利,是有错必纠的工作作风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向执行员提出,并说明理由,提出证据。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 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 异议人负有举证责任。即认为执行的标的物是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应当阐明事实,列举证据。如无证可举,人民法院执行员经调查亦取不到证据,或者虽有证据,经执行员审查后不能成立,异议将被驳回;异议提出后,经执行员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并按再审程序处理,对原判决作出调整和变更。

法院强制执行错误怎么处理

关于执行谁的问题,不知道你的判决书是怎么判的?是担保人和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吗?如果是的话,根据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书,法院知道谁有财产都可以执行,但是在你清偿了债务后可以另案向贷款人起诉追偿应该由他承担的那部分债务。

不会执行你父母的钱,一般只会执行属于你名下的财产。婚前的债务不属於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即使你结婚了也不会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的,只会用属于你那部分财产。但是一旦结婚就比较难区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若侵害到你老婆的合法权益她可以向执行局提出异议的。法院执行会保留你必要的生活所需,如果真的没什么财产可以执行了,法院会先中止执行,待以后查到你有财产再恢复执行。

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如何办

这个执顶确实有问题,法院的做法显然违法,你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提起司法赔偿。

回答补充问题

如果法官擅自更改申请日期,那是渎职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院执行错误怎么办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被称为“国家不赔法”

司法赔偿的前提有二,一是司法活动具有国家赔偿法及相关解释列举的一系列违法情形之一,二是要有实际损失

你说的这种情况,无论国家赔偿法及解释,还是浮事行政司法赔偿解释中我都没有找到明确支持赔偿的依据。

从程序上来说,你首先要找赔偿义务机关,通常就是指这个执行法院,由他自己先确认违法,如果他不答复或拒绝确认或是拒绝赔偿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法院错误立案,错误执行如何解决

这个执行确实有问题,法院的做法显然违法,你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提起司法赔偿。

回答补充问题

如果法官擅自更改申请日期,那是渎职犯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失怎么办?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错误给企业造成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错误执行判决怎么办

可以上诉,也就是判决书下达十天内,十天之后就生效了

法院的错误判决要不要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 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须发现确有错误,并作出了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才可裁定中止执行。所以,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调卷审查的过程中,如尚未发现确有错误, 且未作出提审或者指令再审决定的,不得裁定中止执行。

二、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此裁定应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由院长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于在执行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何时裁定 中(终)止执行和以谁的名义下裁定的问题,实践中不好执行,现请示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一百五十七条和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再审的案件,由院长署名,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按此规定,对本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再审时,办理起来顺理成章,但上级法院要发现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不经过调卷审查,是不易发现的。如果要调卷审查,在审查期间,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要不要中(终)止执行呢?如果要裁定中止执行,可在此期间又不能肯定确有错误,与民诉法有违。如不中止执行,有些案件一旦发现确有错误,而原判决、裁定已经执行,这样会给再审造成困难。

1984年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8)中规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作出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自行再审的裁定:此裁定 可以包括终止执行的内容。前提还是确有错误。因此,仍然解决不了上级法院在调卷审查期间要不要中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问题。关于中止执行的裁定,按第一百五十 九条规定“由院长署名”。那么,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是否也由院长署名?上级法院在调卷审查期间需裁定中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执行的 ,此裁定要不要由院长署名?

对以上问题,我们的作法和意见是: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 问题,需要调卷审查而又非中止执行不可的案件,可在发调卷函的同时,以合议庭的名义裁定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经审查,如原判决或裁定正确,以法院的名义直接通知驳回申诉人的申诉,仍执行原判决或裁定;如原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决定提审的案件,即不再下 提审裁定,可直接下判决;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也以合议庭的名义下裁定,如已下裁定中止执行的,该裁定就不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否则,可包括中止执行的内容。

另外,你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58)的“终止执行”的“终 ”字,是否系错用?不然与民事诉讼法中的“中”字不一致。

判决书下来了,现在已经超过15日,现在发现判决书有些错误,请问我委托的律师还有责任帮我吗?如果他拒

1、首先你的问题描述不清,“判决书有些错误”是指什么错误?

2、如果你是指笔误:根据: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66、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规定,笔误是指误写误算。

如果是笔误,可以用裁定补正。此时律师是有义务帮助你的,不另行收费。

3、如果不是笔误,则可以上诉,但已过上诉期限,就没有办法上诉了。此时律师无义务帮你,要另行收费。

4、再审,启动很难。律师要另行收费。

律师把法律文书写错该怎么办?

1、如果确实因为律师把原告籍贯写错了造成证据无效并直接影响的审判的话,律师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找律师协商,不然状告律师! 好是和律师协商帮助你获得相关的工伤赔偿,不然告律师的胜面是很小的,毕竟你是弱势群体,而且又花精力又费钱。

法院判决书出现笔误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的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一款第(七)项,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适用裁定。你所描述的的事实就是判决书产生笔误的事实。正确操作法院是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中所规定的“确有错误”应当是指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的错误,不包括判决书中的笔误。如您还有什么疑惑可以与本人联系,希望我的答复能使您满意。

法院文书错误请律师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法律文书错误更正、法院文书错误请律师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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