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请律师 >

商品过期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锺离洋然 2022-12-20 07:18: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商品过期请律师,以及过期产品法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在超市买到过期产品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商品变质赔偿规定

销售过期变质食品如何赔偿

1、可以主张退货或者换货,要求赔偿购买过期食品的费用。

我国法律禁止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一旦发现其购买的食品是过期的,可以立即向商家主张退换,无需以是否食用、造成损害为前提。

2、可以主张过期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旦售出被食用,将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可以向商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1)造成消费者一般人身伤害的,可以主张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2)造成残疾的,可以主张赔偿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以主张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在主张赔偿时,消费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

(1)过期食品的购买小票;

(2)提供过期食品的含有保质期的包装;

(3)食用后的治疗费用的有关票据。

食品问题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而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当买到过期商品时,消费者应该积极搜集证据,和商家协商、索取赔偿,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若是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却协商不成、投诉无果的,可以及时联系咨询律师,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到过期食品,该如何维权?

现在每个人对于吃的都是非常重视的,像我到超市买吃的东西,第一眼就看看生产日期,这真是关乎到我们的生命安全,不是开玩笑的。但就有很多防不胜防的事情发生,买到过期食品就是很普遍的一个问题,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很多人可能知道超市肯定是需要赔偿的,但具体怎么做还是让人头大。

对于这种事千万不要吃哑巴亏,因为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通俗的解释一下就是,如果大家买了过期的食品,可以要求退货并返还购买金额。此外,还能向生产方或经营方要求支付这件商品价格的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什么是损失?比如我们吃了这个过期食品,对身体造成了伤害。这其中的10倍和3倍,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要是我肯定选择赔偿金额高的。赔偿金额如果达不到1000元,那就要按1000元赔偿。

对于这种事有这么几种维权方式大家可以参考。

1、直接找卖家协商处理

本人就出现过一次这样的情况,我是在一家超市买的方便面,回到家之后发现过期了一个月,第一反应就是让超市赔钱,立马去找超市小票,当时小票拿出来被我丢到了小区垃圾桶,还好找到了,然后拍了方便面的包装,拎着方便面就到超市找他们要说法了,到了服务台,态度也很好,最后经理来了,事情就这样协商解决了,当时也不太清楚上面我提到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最后赔了我几十块钱,现在想想,有点亏啊。

2、找消费者协会

3、向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

4、到法院起诉商家

对于上面的四种维权方式,有一点要特别提醒,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发票、照片、实物等),我以前有个表弟碰到类似的情况,由于当时没有证据,向工伤部门投诉,最后还是终止协商,让走法院起诉,最后还是不了了之。

温馨提醒:在生活中,我们一定要知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也是为社会做贡献,这样社会才能更和谐。

商品过期了怎么赔偿

商品过期了照价赔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过期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支付商品价款3倍的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五百元。买到过期商品消费者处理方法如下: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协商解决;

2、也可以寻求消费者权益协会的帮助;

3、可以将该超市投诉举报至工商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4、到法院起诉该超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者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7过期商品赔偿规定_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在选购商品的时候,大家一般会注意商品的品牌,很少去关心商品的生产日,即便是看了生产日期,也是没注意时候更换过包装。那么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怎么赔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过期商品赔偿规定。欢迎阅读!

2017过期商品赔偿规定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因此,哪些事项应当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微生物在医学上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

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目前使用的农药,有些在较短时间内可以通过生物降解成为无害物质,而大部分农药难以降解,残留性强。农药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中的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的残留。

重金属指比重大于5的金属,一般都是属于过渡元素。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所有重金属超过一定浓度都对人体有毒。如果河流、湖泊、海洋和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或贝类积累重金属而为人类所食,或者重金属被稻谷、小麦等农作物所吸收被人类食用,重金属就会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

广义的污染物质包括不是有意加入食品,而是在食品生产、制造、加工、调制、处理、填充、包装、运输和贮藏等过程中,或是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中的任何物质。

上述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由于生产过程、环境污染等原因会或多或少进入食品中,最终进入人体。人体摄入的危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测定一个保障人体健康允许的最大值,规定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我国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基因修饰的微生物、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等种类。

滥用食品添加剂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制定标准严格限定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婴幼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膳食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各种营养成分必须搭配科学,某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会引起中毒。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标准。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 说明书 的要求。

食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中的许多内容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消费者食用时的安全,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这些内容的标示都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需要制定标准规定统一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中的每个流程都有一定的卫生要求。例如,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这些都需要制定标准统一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涉及食品安全的,也属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七、食品检验 方法 与规程。

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包括检测或试验的原理、类别、抽样、取样、操作、精度要求、仪器、设备、检测或试验条件、方法、步骤、数据计算、结果分析、合格标准及复验规则等方面的统一规定。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其他内容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网友咨询:

半个月前,徐女士在一家面包店购买了价值260元的面包、 蛋糕 等食品,外包装袋注明的生产日期都是当天,保质期均为3天。徐女士当即回家和家人一起食用后,却发现全部有些变质变味,甚至有的已经相当严重。好在被及时发现,才没有造成中毒等后果。

在徐女士的一再质疑下,面包店店员不得不承认这些面包、蛋糕实际已经过期15天以上,只是面包店为了减少损失,曾更换包装,重新打上制作日期。而面对徐女士的加倍赔偿请求,面包店却以并未给其和家人造成任何损害为由,只同意退货退款。请问:徐女士真的无权索要赔偿吗?

律师说法:

徐女士有权向面包店索要3倍或10倍的赔偿。

首先,徐女士可依《消法》索要3倍赔偿。该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其中所指的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面包店明知面包、蛋糕已经过期多日,甚至已经变质变味,却为减少自身损失,通过更换包装,重新打上生产日期,制造当日制作,食品合格的假象,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明显具备对应特征。

其次,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索要10倍赔偿。该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即只要具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之一,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自然难辞其咎,即使没有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也有权索要10倍的赔偿金。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制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的欺诈消费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影、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二)销售侵犯他人 注册商标 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的商品;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第五条对本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程序,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6年3月15日起施行。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首先,根据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来判断。一般来说,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根据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于误导消费者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当采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则个别消费者不得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

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要求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上当受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非经营者主观故意状态不需具备,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含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

所以,在下列情况下,经营者“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⑴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⑵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能证明,则构成欺诈。

关于商品过期请律师和过期产品法律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