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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辩护37天请律师辩护晚吗

请律师 作者:柯元英 2022-12-19 08:46: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最佳辩护37天请律师辩护晚吗,以及刑事辩护37天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

邓世运律师的以下文章,供你参考:

什么是刑事辩护的黄金时间

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等一等”、“到开庭了再请律师辩护”,这是一些家属的想法和做法。殊不知,“等一等”的做法将会错过辩护的黄金时间,直接后果是不仅丧失最快、最易解决问题的机会,还可能会给后续辩护增加难度和不确定。

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段时间(一般的案件最长是14日,具有三种法定情形的案件最长是37日,贪污贿赂渎职等检察院自侦的案件最长是17日。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是在37日内转逮捕,故本文中的辩护黄金时间以37日为例)。

之所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被逮捕的这段时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限30日+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限7日)是辩护的黄金时间,主要是从“捞人”的角度而言的,换言之,辩护的黄金时间是最快、最易实现“放人”效果的辩护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长时间(超过37日)羁押,必须在37日内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必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从司法实践和辩护经验看,争取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捞人”最为有效的一种辩护策略。

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提请批捕时收集的证据与逮捕对证据的要求是有差距的,这是做“证据不足建议不批捕”式辩护的基础。一个优秀的刑事律师,可以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和其它渠道了解相关情况,预测到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的薄弱之处,进而向检察院提出有质量的“证据不足建议不批捕”法律意见。

在没有有效辩护的情况下,证据的薄弱之处很可能会被忽略,从而导致被批准逮捕。当事人一旦被逮捕,就会长期处于被羁押的状态,出来的可能性将变得非常小。更可怕的是,一旦介入某些人为因素,将可能导致原本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证据确实、充分”,直接增加后期辩护的难度和不确定,笔者近期接手的一起诈骗案件就出现了这种状况。

笔者接受委托时,案件已经处于一审阶段。通过查阅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笔者发现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收集的证据根本没有达到逮捕的证据要求,但当时当事人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辩护。在当事人被批准逮捕后,同案犯归案,该同案犯为了能取保候审,避重就轻,出具了对该当事人极为不利的证言,导致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变成“证据确实、充分”,不仅当事人被长期羁押(从刑拘到一审就长达一年多),也给后续辩护增加了难度和不确定。

实际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前,不仅是无罪辩护的黄金时间,也是罪轻辩护的黄金时间。经验丰富的刑事律师会有效引导犯罪嫌疑人正确面对被追诉、提示公安机关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证据、有效避免案件向不利的方向发展。

作为当事人及家属,应该把握住辩护的黄金时间,在当事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刑事拘留之日起,及时寻求有效辩护;作为接受委托的律师,更加应该重视黄金时间的辩护。至于如何在辩护的黄金时间内实现有效辩护,笔者将会另文分享自己的经验。

被关看守所什么时候可以请律师?如何选择专业合适的律师?

如果被关在看守所,可以委托家人帮忙找律师,具体看你要办理的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去咨询。

事实辩护黄金37天的作用有什么?

一、事实辩护黄金37天的作用有什么? 1.会见 ,会见权是 犯罪嫌疑人 的核心权利之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 刑事拘留 措施之后,往往与外界联系不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又因为缺乏对 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的了解,往往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被指控犯 盗窃罪 ,但是当事人本人一开始陈述自己没有实施 盗窃 行为。某日,侦查人员将该当事人与其他两位同案犯从看守所带到公安局,当着该当事人的面,释放了另外两位犯罪嫌疑人,并且告知该当事人:“他们两人认罪态度好,办了 取保候审手续 。你认罪态度不好,等会再送回看守所。”该当事人思家心切,为了能办理“ 取保候审 ”手续,当天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且自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后来该当事人陈述自己自认犯罪的原因,因为没有 证据 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件历经 一审 、 二审 ,判决该当事人构成盗窃罪,且因为数额巨大,被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实刑)。事后才发现,侦查机关之所以当天将该当事人从看守所带出,是因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该当事人不予批捕。试想,如果有 律师 在此期间会见了该当事人,他还会因思家心切而不顾事实“自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吗?那他还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吗?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以当事人涉嫌 故意伤害罪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该当事人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 故意伤害 行为,说被害人是自己失足从高处跌落,现场多名 证人 中仅有一名处在不利位置的证人作证看见该当事人将受害人从高处推下。在关押多日后,侦查人员告知他受害人只是受了轻伤,如果认罪然后赔点钱就可以出去了。于是,该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把受害人从高处推落,并一再表示向受害人道歉。事实上,该受害人已经在案发时当场死亡。后来,该案当事人被判处构成 故意杀人罪 ,判处 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目前尚在监狱服刑。 律师在会见时,重点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绍所涉 罪名 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众多权利当中,重中之重是“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并且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辩解被记录在笔录中,千万不要没仔细看笔录就签字,也不要认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问题,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少当事人对笔者抱怨,笔录上记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自己说的没有记在上面。但是,在没有刑讯逼供存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名确认的笔录内容很难被推翻,其辩解几乎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2.取证 侦查阶段所说的取证,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现场、未达 刑事责任年龄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笔者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当事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于是,笔者将证明当事人患病的证据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便于侦查机关及时了解这一信息。侦查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对该当事人进行了 司法鉴定 ,确认在案发时该当事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与办案机关及时、合法、有效沟通 在这一阶段,律师作为 辩护人 ,可以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法律意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曾经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来办公室咨询,说自己涉嫌 交通肇事罪 ,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我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该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并且详细说了理由,便于他向公安机关陈述。同时告知他,万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让他的夫人第一时间来找我办理委托手续,方便我开展工作。后来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当天给笔者打了个电话,告知我已经安排好让自己的夫人来办理手续。后来一直没有下文。笔者以为此事已经妥善解决。一个多月以后,该当事人的夫人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他的丈夫已经被 批准逮捕 了,听别人说 找律师 没什么作用,所以一直没有找,现在变成这样,不知道怎么处理。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联系,递交《 取保候审申请书 》,论述该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取保候审。办案单位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该当事人毕竟遭受了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三十多天的牢狱之灾。 在这一阶段,辩护人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罪名;可以审查案件 管辖 是否合法,提交《 管辖权异议 书》;可以审查是否存在违法 立案 ,确定是否递交《提请 立案监督 申请书》;如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辩护人可以代为提出控告 申诉 ,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等。另外,在批准逮捕后,可以出具《 羁押 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4.其他法律帮助 其他法律帮助,主要体现在有受害人的案件当中,及时参与、指导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以便达成《谅解协议》等方面。 二、黄金37天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 因为 国家赔偿 、错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被 逮捕 ,将很难被判处无罪,往往只能追求轻判。 而在37天之内,我们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第二是向检察院侦监部门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会 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而言是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将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在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中,当事人因 拆迁补偿 事宜,到政府大楼内自焚,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该当事人涉嫌 寻衅滋事罪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该案件情况特殊,当地没有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笔者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该意见书里,笔者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即使构成犯罪,也因情节轻微等原因,可以不予批捕。巧合的是,笔者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离开检察院的时候,正好遇到了公安机关去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了案件事实,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数天后即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措施,为该案的处理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时过境迁之后,各单位均能心平气和地看待这一案件,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 缓刑 甚至无罪的结果。 之所以称为事实辩护黄金37天,其意义对辩护人对当事人作辩护的作用非常大。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可能在这期间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或者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非常有效的界定,以可能对司法机关作出利于本方当事的判决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辩护。

犯了刑事案件,什么时候请律师最好?

刑事诉讼的围绕着证据展开,而大多数证据材料都是在侦查阶段收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几个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人的证据要求是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部分是核实无误的;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则需要同时具备①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的黄金时间。

当事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与外界断绝了联系,信息完全不对称,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甚至作出了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而且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法律,也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往往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隐患。

二、逮捕前37天辩护律师所能起的作用

如前所述,大多数人认为辩护律师只有在审判时才起作用,因此在考虑了经济成本之后往往在案件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之后才聘请律师为之辩护。但事实上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均有重获自由的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无罪),而通过审判来实现无罪却是成本最高、效率最低、希望最为渺茫的。根据2013年的《中国法律年鉴》(P1065),2013年生效判决涉案1051638人,其中无罪的只有891人,比例不足万分之一。那么,辩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能提供什么帮助呢?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这些规定,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多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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