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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幼教老师待遇请律师

请律师 作者:贵鸿光 2022-12-18 2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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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休教师的待遇

有个老师,原在企业子弟学校任教多年,后来因生源不足学校停办,50几岁的老师也被迫转岗到企业从事行政工作。现在,一同任教并在教师岗位退休的同事可以享受教师退休优惠政策,而我的这个老师却只能按企业退休人员每月领取社保工资,心中也是很有怨气的。但政策就是如此,一经制订界线也就分明了,进了笼子,当然值得庆幸,未尽笼子的,也只能自叹命薄了。

上海的情况不清楚。如果对政策有不明白的,建议还是到所在企业、当地教育部门咨询

幼师退休具体事宜是什么样的?

幼师退休按本人现行退休金与市本级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的差额核定,同类人员主要是指工龄、职称及任职时间、教龄等基本相当的人员。

按国企职教幼教享受生活补贴后,可以继续享受企退人员的节日慰问费、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等项目。但按企业人员发放这类项目后,按国企职教幼教的生活补贴补差额将相应降低。

市国资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四)款:生活补贴确定。

对已认定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身份的人员,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召集国资、教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和企业养老金待遇标准的差额,研究确定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

教师退休的新政策有哪些?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和操作层面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厂办大集体等非国有企业举办的职教幼教机构、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过程中遗留的部分中小学教师、转岗后不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和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保育员、工勤、教辅人员等,不纳入政策范围。

2.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管理人员,原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且仍未脱离教育教学任务的,退休后纳入政策范围。

3.2004年前下放市州实施改革的原省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资金,省财政不予补助。

4.国有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中心、教培处等承担培训职责的机构,不属于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幼儿园、高等教育机构、党校等,不纳入政策范围。

5.国有企业改制、破产、重组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纳入政策范围。

6.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上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纳入政策范围。

7.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实施时间,以1996年12月31日为基准点,对199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8.对1996年12月31日以后退休、不具备教师资格证书、通过岗位审核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可其工程师、经济师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视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9.今后一段时间内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落实,按国家及省有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的相关政策执行。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要求

1.加强调度督办。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国资委)加强对全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的调度,定期通报市州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较慢的单位进行约谈和督办。必要时,提请省人民政府组织督查和通报。市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里确定的工作目标倒排工作计划,加大推进力度。

2.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单位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92号)明确的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督促协调开展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2〕42号)对退休教师的资格和身份进行审核认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2〕31号)做好生活补贴资金测算、筹集、上报和拨付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关于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核定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2〕112号)对退休教师生活补贴标准进行审核确定。对部分地方和单位操作不规范、审核不尽责等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成员单位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坚决纠正,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情况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公开通报。

3.强化绩效考核。落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工作是深化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国企改革年度考核范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州完成情况从严进行考核。

4.材料申报要求。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申报,退休教师养老保险统筹关系在市县的,由同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经市州、省直管县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再由市州、省直管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后,每年于8月31日前以政府文件由各地国资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分别报送对口上级部门(申报材料内容见附件)。2011—2013年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申报材料,在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逾期未报者责任自负。

(六)补贴发放。生活补贴由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为发放,按照经认定的退休教师人员名单和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时限要求,按时足额发放。

六、其他事项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协调和组织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指导督促各部门、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操作,确保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落实到位,并将工作进展情况、解决范围人员情况以及实施操作中的特殊问题及时向上级国资、教育、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请示汇报。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要提前研究政策口径,做好工作预案,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对于目前仍然在岗,今后一段时间退休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高等教育学校的教师,在岗期间仍执行原待遇标准,退休后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解决待遇问题。

(四)我省国有企业、中央企业和其他省市在浙国有企业所办的职教幼教机构的退休(退职)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在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养老金发放所在地解决,并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

(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的工作不上网,不做公开报道。各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使企业职工尤其是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了解和掌握政策精神;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各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加强沟通和解释,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六)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底前落实到位。

国企幼教退休布贴每月多少钱

1000元

关于妥善解决国企退休幼师补贴一个月1000元。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听说山东国资委发了一份关于国企幼教老师待遇的文件,大概是2011 7号文,请问谁有具体内容!

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国有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加快推进企业普通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进程,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问题也随之解决,但是,国有企业办职教幼教等其他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与地方政府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相比,总体水平偏低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含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中央其他部门所属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中央企业要认真按照各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是指中央或者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技工学校和幼儿园等。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指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的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具体认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所在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之后退休的教师,原则上应当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三、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实际发放额高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予以保留,仍按照现有渠道发放。

四、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人数和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五、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可以借助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或者由地方政府另行确定发放方式。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计算。

六、各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各地(州、市)政府和各企业做好有关工作。要设立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要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组织做好退休教师资格审核认定、生活补贴标准确定、人员统计和经费测算以及补贴发放等项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范操作,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七、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攀比上访问题,认真摸底排查,制定工作预案,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人员,要给予帮扶救助,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为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将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并于次月起的每月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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