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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汉阳七村统征,武汉市二七村城中村改造

城中村改造 作者:彤语梦 2022-11-23 11:32: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武汉汉阳七村统征,以及武汉市二七村城中村改造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场镇规划区和统征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若改建,应该怎样办理手续,及相关费用,请特别说明土地性质应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普子镇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土地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不得代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处置土地的政府职能。

二、严禁村(居)民以任何名义和形式非法向其他村(居)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或以合作建房、委托建房的名义变相流转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严格执行村(居)民“一户一宅”政策。杜绝一户多宅(原有的除外)。

四、严格建房用地审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超占建房占地面积,一律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

五、严禁城镇居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场镇非法买卖转让农民集体土地,购买宅基地建房,购买村(居)民住宅改扩建房屋。

六、严禁非场镇户口的村(居)民到场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房屋,只能购买合法建设的房屋。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场镇规划区内非法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严禁买卖规划区内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和附属物。

八、符合建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首先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现场放线方可动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不批自建。

九、经批准建房的,严格按照审批的位置、范围、建筑面积、层数予以建设。严禁超面积、超层数、超高度建设。严禁未经批准在原有建(构)筑物上加楼或进行外墙装饰装修。

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揽)建非法建(构)筑物 ,施工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要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的只能承建两楼以下的建房,并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

十一、严禁村(居)民、国家工作人员购买“两违”建筑物。

十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两违”建筑物办理建房用地许可、规划许可和土地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手续。

十三、对未办理或未办理完结建设合法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供水、供电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水、供电手续;属商业用房的,工商、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手续。

十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建房用地手续或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不办理规划许可的,以及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许可自行失效。

十五、严禁妨碍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机策划、煽动群众闹事。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上条款,凡违反上述任何条款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是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七、村庄规划区内的用地和建设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青海省国家建设统一征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改进征地工作,使征地工作更好地服务和服从于经济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统一征地及统征机构:

(一)统一征地是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统征机构采取包干方式统一实施的征地。

(二)省及国家建设项目较多、征地任务较重的州(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在不增加编制和经费的原则下建立统一征地事务所(简称统征所),统征所与土地管理部门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具体负责统一征地工作;其他地区暂不设统征所,征地工作继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承办。第三条 统征机构按“统一工作,密切合作,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征地工作。

(一)一般建设项目,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权限,需县(市)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市)统征所分别与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村(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和征地协议,并组织统一征地;需州(地、市)或省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用地的,以县统征所为主,分别与用地单位和被征地村(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和征地协议,由州(地、市)或州(地、市)与省统征所配合,组织统一征地。

(二)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由省统征所协调州(地、市)、县统征所实施统一征地。由且(市)统征所与被征地村(单位)签订征地协议,由省统征所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征地协议。第四条 统一征地的程序:

(一)用地单位持立项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年度基建计划、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向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委托统征所办理统一征地事宜;

(二)县(市)统征所对拟征土地位置、面积、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面积、地上附着物及征地补偿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拟定征地方案;

(三)县(市)统征所与被征地村(单位)签订征地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征地面积、土地类别、补偿及安置标准、多余劳动力安置办法、征地费总额及支付时间、交地时间、违约责任等;

(四)县(市)统征所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包干征地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征地面积、征地费用、交地时间、处理遗留问题、违约责任及其他有关事项;

(五)征地协议和委托包干征地协议经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盖章、拟定用地范围后,由统征所代用地单位按法定程序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六)征地协议和委托包干征地协议按批准权限自政府批准用地之日起生效;

(七)统一征地手续批准后,由县(市)统征所组织实施,落实委托包干征地协议和征地协议,按规定数额将征地费用支付被征地村(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八)县(市)统征所代用地单位办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许可证》,并移交征地资料。第五条 征地费用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征地费用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

统征所与用地单位签订委托包干征地协议后,用地单位向统征所一次性缴纳包干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青苗补偿费;

(4)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补偿费;

(5)拆迁补偿费;

(6)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占用菜地的应交纳);

(7)土地开发费(需重新开发土地的应交纳);

(8)农田水利设施配套费(被征土地上有农田水利设施的应交纳);

(9)征地管理费;

(10)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的应交纳);

(11)不可预见费(1-6项费用总额的7%)。第六条 统一征地后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安置对象本人愿自谋职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发给本人。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统一征地的领导,协调解决统一征地工作中的问题,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劳动、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保证统一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八条 统征机构和用地单位及被征地乡(镇)、村(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征地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被征地的村(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提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以外的任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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