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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归属权,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谁

城中村改造 作者:聂思烟 2022-11-20 14:51:02

今天给各位分享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归属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屋拆迁后宅基地归谁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安置房归属权

政策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用于安置疏解居民的首都功能核心区对接安置房,产权性质为经适房产权。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二十九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宅基地是谁的?农村宅基地拆迁房屋权属是如何确定的?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者是集体中所有的宅基地,这享受的是一种建造房屋以及使用居住房屋的一种物权。而宅基地也是指农民建立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宅基地的管理和实施,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分开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拓为土地的使用权的一部分,而且这是归当地的农村村委会所有,但是公民可以对宅基地依法使用。而且我国的农村宅基地还有很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都是无偿使用,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之后也需要你想要长期的占有、使用权利。

农村基地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出让和转让的,如果符合土地所利用的总体规划,那么也是可以用于建设的企业,而且无偿的从村集体的村委会中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权,这种物权是不能够继承的,同时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个人。有非常紧密的联系,而且农村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必须是在农村的村委会的组织成员内获得资格。具有非常强的人身依附性,而且如果迁出户口或者是死亡后,就会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权。

农村的宅基地也是不能继承的,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开的,而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集体的使用权是属于个人,所以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够随意的对宅基地进行处置,而且宅基地也不能作为遗产,不能被继承,虽然建造的宅基地的房屋是归公民所有,可以继承,但是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公民继承了房屋之后,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所以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属于遗产,也不能被继承,如果公民想要继承房屋就必须让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归其所有,而且这也只是执行了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通过继承的结果。

农村拆迁安置房属于什么产权

农村拆迁安置房性质是属于小产权房。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

农村拆迁属于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农民拆迁安置房常见有两种性质的房屋:

1.在集体土地上由村里统一规划建房,安置时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人口分配住房面积。这种房屋属于小产权房,只供农业人口解决居住问题,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宅基地性质,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不允许上市交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是否通过流转交易的改革目前处于探讨阶段。

2.由于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一些城市的近郊乡村变为城中村,征地拆迁后农民成了失地农民,农业人口将转为城镇户口,这种情况下的安置房通常是政府划拔土地建房,这种房屋性质是不完全产权的房屋,5年内不准上市交易,5年后交易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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