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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城市更新流程,深圳城市更新流程图

城中村改造 作者:卜泽民 2022-11-20 08:02: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深圳城市更新流程,以及深圳城市更新流程图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什么

城市更新项目是对城市中某一个比较落后的区域进行拆迁改造和建设。

是落后的区域变得重新发展和繁荣,它包括了两种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实体的改造,也就是建筑物等硬件的改造,另一方面是为了生态环境,空间环境,文化环境,视觉环境,等改造的延续。

城市更新不只简单的改造和重组,它体现着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生态价值的提升与可持续发展空间的重塑,主要目的在于优化生活生产空间,打造有维度感的生态文化城市,推动着城市治理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的品质,创造居民美好生活。

简单来说,凡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环境,都是城市更新的对象,凡是能促进改善的手段,都可能被采纳。对居住环境需求的不断提升和国力的日益强盛促成了城市更新的不断发展。

城市更新项目分类:

按改造力度划分:整治、改建和拆建。

按照改造力度由弱到强,城市更新项目可分为整治类、改建类和拆建类三种类型。不同城市命名略有不同,但实质相近,例如深圳将城市更新项目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和拆除重建类(分别对应整治、改建和拆建)。

广州分为全面改造(对应拆建)和微改造(对应整治和改建);中山分为微改造、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分别对应整治、改建和拆建)。

按改造对象划分:村改、城改和厂改。

按照改造对象划分,城市更新项目分为“旧村”、“旧城”、“旧厂”改造三种类型。

“旧村”指城乡建成区内人居环境较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土地以集体所有性质为主的村集体成员聚居区域2。旧村改造的地块,村集体可选择保留集体土地性质或按规定转为国有用地。其中,复建安置地块转为国有土地一般可采用划拨方式,融资地块转为国有土地可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或协议出让。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将会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2年,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扩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本条例规定进行拆除重建或者综合整治的活动:

(一)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急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根据市住房发展规划,旧住宅区拆除重建后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等公共住房建设,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统筹、规划引领、公益优先、节约集约、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下列目标:

(一)加强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城市功能品质;

(二)拓展市民活动空间,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三)推进环保节能改造,实现城市绿色发展;

(四)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保持城市特色风貌;

(五)优化城市总体布局,增强城市发展动能。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更新部门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拟订城市更新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相关规范和标准。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

区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更新组织实施和统筹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区城市更新部门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维护城市更新活动正常秩序。第七条 城市更新项目由物业权利人、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场主体)或者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符合规定的,也可以合作实施。第八条 城市更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三)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确认;

(四)原有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六)开发建设;

(七)回迁安置。

市人民政府因优化营商环境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可以按规定优化相关工作程序。第九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将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历史文化遗存现状、相关行政许可等信息纳入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实施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并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第十条 城市更新应当与土地整备、公共住房建设、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下简称历史违建)处理等工作有机衔接,相互协调,促进存量低效用地再开发。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应当加强对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活化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二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利益相关人及公众的意见表达渠道,保障其在城市更新政策制定、计划规划编制、实施主体确认等环节以及对搬迁补偿方案等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十三条 市城市更新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总体目标和发展策略,明确分区管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时序等任务和要求。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深圳旧城改造的流程

程序标准

第一步是调查研究,对旧城改造的基本信息进行资料收集,对旧城改造的必要性和社会经济的可能影响作出基本的判断,了解各个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

第二步,确定旧城改造地区之后,根据经济实力和区域发展需求提供定制化规划。

第三步,拆除部分建筑,进行居民迁移,道路等基础性工作,保证旧城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再是对旧城改造的基础设施进行设计和修缮。

改造内容

①改造城市规划结构,在其行政界限范围内,实行合理的用地分区和城市用地的规划分区;

②改善城市环境,通过采取综合的相互联系的措施来净化大气和水体,减轻噪声污染,绿化并整顿开阔空间的利用状况等;

③更新、调整城市工业布局;

④更新或完善城市道路系统;

⑤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并组织大规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把旧街坊改造成完整的居住区。

方案趋向

①保持中心城市相对稳定,增加一些结构完整、规模适当的封闭式卫星城镇,城市用地被划分为一些孤立的功能区,而整个规划结构的发展,有赖于相交半放射环形系统的扩展;

②在向灵活分区过渡的基础上编制各种开敞式的城市结构,公共服务中心的布局则根据完善整个城市规划结构的具体条件,具有更加多样的组合方案。

扩展资料

“三旧”改造是国土资源部给予广东省的特殊政策。在粤府[2009]78号文中,“三旧”改造的实施意见对现行的国土资源政策有六大突破:

一是简化了补办征收手续;

二是允许按现状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三是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

四是土地纯收益允许返拨支持用地者开展改造;

五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简化手续;

六是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有优惠。由于是试行的特殊政策,因此在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方面,也只给了3年的时间,到2012年为止。

改造观点

一、对城市规划的有益补充,体现了城市开放、兼容的城市品格,增进了国际化的城市认同。在全球化、城市现代化、国际化背景下,外籍人口越来越多,在一定地段适度增加一些具有异域风景的城市景观,未尝不可。

对于增加外籍人士的城市认同感、提升城市国际化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城市和地方财政事权增加也为此提供基础与条件。将时尚小区变脸为“欧洲小镇”,体现了“将时尚进行到底”的改造思路。

二、城市更新和改造不可盲目,特色的文化延续更加重要。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的中心城市,应该有更多的地区文化担当意识。城市政府、规划与设计单位应该有强烈的地方文化自主性意识,让城市传统建筑和建筑风格可以延续,增进城市的历史和文化质感。

三、应该加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推进民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建设,社会公平性应该得到强化。对于提升环境质量、增加附近居民出行便捷度、完善周边服务配套等大有裨益,对其而言是局体利益最大化,但对全区居民和全市居民而言,就有失公平。

远景设计研究院认为,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养成机会成本的思维,凭什么重点发展和开发一个地方,如何满足其他地方的发展诉求,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三旧改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旧城改造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第八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资金。

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九条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更新策略。第十条 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

(一)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

(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规模;

(三)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城市设计指引;

(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予以明确的内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

一、原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服务、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除地名许可、测绘查丈、房地产预售、房地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等事项外,调整至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由市规划国土委委托各区城市更新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政府及其城市更新机构行使。二、原由市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施工图抽查及专项验收、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质量安全监督等职权,调整至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其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由市住房建设局委托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属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住房建设局行使的职权,授权各区建设主管部门行使。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由各区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国土委备案。四、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罗湖区开展城市更新工作改革试点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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