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征地拆迁 > 城中村改造 >

城中村改造申请报告,城中村改造请示

城中村改造 作者:茆秋颖 2022-11-20 06:37: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城中村改造申请报告,以及城中村改造请示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

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应该怎么写?大家了解过相关的书写格式吗?我为大家准备了一份行政复议机关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参考!

行政复议答辩状(医药类)【1】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因 申请人 不服我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国食药监复受字[]号),现答辩如下: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辩人: (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材料

行政复议答辩状【2】

答辩人:谢金富,男,74岁,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龙坪镇祝家庄原爆竹厂。

委托代理人:袁国庆,贵州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对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不服罗甸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罗甸县人民政府关于谢金富与五星村委、上八组土地使用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罗府土字(2011)3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现答辩如下:

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维持“决定”。

理由如下:

一、“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1、答辩人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1)、《征用土地办议书》复印件一份;(2)、《罗甸县土地管理局关于用地建厂的批复》(1993)罗土(建)字第26号复印件一份;(3)、《罗甸炮竹厂1:500宗地图》复印件一份;(4)、《贵州省罗甸县创新测绘有限责任公司的测绘报告》复印件一份;(5)、《申请书》复印件一份;(6)、《土地补偿款领条》复印件一份;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罗国用[龙坪]字第001号)复印件一份;(8)、《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一份;(9)、《延伸荒坡补偿费领条》复印件一份;(10)、《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

(0578925号)复印件一份;(11)、《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黔财综字0894583号、0890239号)复印件各一份;(12)、《贵州省耕地占用税税票》(96黔财农税占字0009094号、0170985号)复印件各一份;(13)、《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征收收据》复印件一份;(14)、《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申请的答复》复印件一份。

2、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对罗甸县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地提供了以下证据:

(1)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权属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2)五星村(原五星大队上纳生产队)社员陆庆灯、陆米建坤、陆庆祝、陆庆荣、陆庆祥、陆庆辉、陆庆安持有的《罗甸县社员自留山证》(证号分别为罗林字第6950、6951、6952、6953、6954、6955、6956号)复印件各一份;

(3)五星村下纳组村民陆庆会、陆庆辉、陆庆田、陆龙其、陆运能、陆运南、罗国良、罗家明、罗国民、罗家平持有的《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各一份,经罗甸县人民政府派员走访调查,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五星村上八组提供的以上证据不在争议地范围内。

以上证据材料充分证明答辩人对争议地的使用权具有不可争辩的事实。

3、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认为:答辩人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掩盖了2000年8月11日与王祖义背着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私下非法买卖土地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的行为侵占了五星村的集体

土地,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以上认为错误。

理由:答辩人使用罗国用(龙坪)字第0001号国有土地是合法有效的行为;2000年8月11日,王祖义代表五星村(法人代表)与答辩人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答辩人虽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是签订“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及领条上盖有五星村委会的公章。

这是代表五星村委会的法律行为,不是代表王祖义的个人行为,在“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上难道还要五星村中共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签字吗?目前签订合同还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假设王祖义收到答辩人支付的土地转让费后没有给集体,那是别一种法律关系,为此,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的认为依法不能成立。

4、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得村上八组在提出行政复议中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有效无效无权确认,行政复议机关只有对“决定”维持;限期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无权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故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请求宣告“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无效错误。

二、“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决定”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

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

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别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决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土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解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依法办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签订有“延伸土地转让协议书”,同时,答辩人使用争议地已十多年,申请人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委会和罗甸县龙坪镇五星村上八组无人主张过权利,“决定”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为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复议决定维持“决定”为谢!

此致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答辩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行 政 复 议 答 辩 书【3】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迎波 任该区区长。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请求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郾政征【2015】3号)而提起行政复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具有作出郾政征【2015】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主体资格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本案中,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位于郾城区沙北街道办事处,属答辩人的管辖范围。

答辩人对该项目作出征收决定,具有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两委会向答辩人提交了有关城中村改造的决议、申请,小李庄两委会城中村改造战略合作伙伴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向答辩人提交了小李庄社居委旧城改造实施方案,另根据答辩人及其职能部门掌握的有关情况,小李庄社区居委会被征收范围内的现居民居住的房屋大多为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砖混房,基础设施严重老化,缺少自来水、燃气,没有消防通道,排污排水管道不符合国家规范,电路老化破损,广大社区居民生活在严重的恶劣环境之中。

另外,居民多以打工、做小生意为主,收入状况急需改善提高。

根据以上情况,答辩人关于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决定中确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符合法律规定。

三、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1、答辩人作出决定之前,依据法律规定,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本案中,答辩人作出征收决定之前,答辩人负责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漯河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漯河市郾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漯河市国土资源局、漯河市城乡规划局郾城分局发出征询意见函,以上单位均已复函。

上述复函称: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上述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区域符合漯河市中心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项目实施范围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该区域符合漯

河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

2、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拟征收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了入户调查并向拟被征收人公布。

《漯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拟征收范围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房管、城乡规划等相关部门予以核实,相关部门和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征收的范围内组织人员对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登记,制作了一式两份的登记表,由调查人员及户主签字确认,当即向户主公布并向户主发放一份。

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至今没有公布调查结果,不符合事实。

3、答辩人对征收补偿方案讨论稿进行了论证、征求意见并公示。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本案中,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拟定“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后,即报给了答辩人。

2014年9月26日答辩人组织了“郾城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信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委、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维稳办、法制办、土地局、规划局、征收办、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小李庄社居委代表”等有关机关代表参加了论证会,就征收办拟定的方案进行论证。

会后,按照论证会的

要求,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征收人发放了关于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表。

在规定征求意见30日的.期限内,共收到回复的意见307份,其中,290份同意郾城区征收办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

2014年10月2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汇总及征收意见与修改情况说明,予以公示。

2015年5月9日,“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小李庄居委会宣传栏内予以张贴公布。

4、答辩人依据法律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小李庄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了风险评估。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

”2015年4月19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在小李庄征收范围内张贴了“关于召开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向各被征收人发出了参加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的通知。

同日,郾城区房屋征收办发出邀请函,邀请郾城区人大、区政府、政协、两改办、沙北办事处、城乡建设局、法制办、信访局、维稳办、审计局、监察局、环保局、财政局、市土地局郾城分局、市规划局郾城分局参加“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风险评估会”。

会后,根据各方意见,郾城区征收办向答辩人提交了“郾城区沙北街道小李庄社居委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5、征收补偿安置费已足额到位。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根据小李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项目首期拆迁安置为120户,按预算每户需补30万元,共计资金3600万。

2015年4月16日,漯河市财政局国库科收到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征收补偿费4000万元。

6、2015年5月9日答辩人作出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当日答辩人在小李庄宣传栏中,以通告的形式将上述征收决定的内容予以公告。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四、关于其他被答辩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理由的答辩意见。

1、在申请书中,被答辩人称“开始征收后实际使用征收方案与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中所附征收方案不符,如置换面积、安置费、搬迁奖励等,应推断为答辩人的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

该理由与事实不符。

实际上,答辩人执行的是经过公布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超过该方案标准补偿的部分,是小李庄村委会与开发商协商的结果,是开发商让利的结果。

2、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的第二部分称,小李庄的征收的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

征收部门给被征收人200平方以外的合法建筑按每平方1370元补偿,该标准是经过合法的评估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评估得出的结论;被征收人称小李庄附近区域商品房价格在5000元以上,是指经过开发商开发的成熟的、环境优美的商品

房小区的商品房价格,而小李庄本身的房屋居住环境差、基础设施简陋、房屋破旧,不具有可比性;据测算,开发商根据目前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建设成本应超过5000元,小户型超过20平方的部分按5000元购买,开发商是没有利润的。

3、被答辩人在申请书第三部分中称,小李庄社居委为征收补偿方案中的建设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城中村改造规定的通知》第七条之规定:“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区级负责、村为主体、群众自愿、一村一策、让利于民、多方共赢的原则。

”根据上述规定,村委会或者社居委是城中村改造的实施主体,可以建设单位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协议。

这也符合该条规定的市场运作精神,开发商是开发运营的实施单位,只要开发商具有合法的开发资质,该项目即可实施。

4、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第四部分中称,小李庄自投资金自进行改造的决定,未举行村民大会或者居民大会,依法不能执行。

本案中,小李庄城中村改造项目不是由小李庄社居委自投资金建设的,而是由开发商河南鑫昊置业有限公司自筹资金进行建设的。

因此,不存在村民大会或居民大会开会通过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郾政征【2015】3号房屋征收决定,主体适格、征收对象正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被答辩人申请复议的理由均不成立。

请漯河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答辩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

此呈

漯河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3日

郑州市关于城中村改造有什么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中村改造依法、健康、有序的进行,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不含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村(组)是指改造范围内的行政村、享有对集体资产处置权的村民组(自然村)或转制后的股份制公司;本规定所称村民,是指我市户籍改革前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按照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用于安置村民的新建住宅和安置村(组)办公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的新建房屋。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的安置开发比为1:2。本规定所称安置开发比是指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与配套开发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之比。

第六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目标:通过城中村改造,把原农民聚居村落变成现代化城市社区。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的基本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群众自愿、区级负责、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条件成熟一个,审批改造一个;以旧村改造带动配套房地产开发,配套房地产开发为城中村改造提供资金保证。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的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可以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条件成熟的,也可由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在村(组)所有土地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一次性改造,也可以分步实施改造。自行改造的村(组)应成立全资集体性质或全体村民合股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授权具体运作本村(组)改造的相关事宜,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市政、房产、公安、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防、土地储备、文物、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法定程序办理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手续。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村(组)及村民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达到村民、开发企业、政府“三满意”。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的范围为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第十二条 有多个村民组的自然村,应以自然村或村民组为改造单位;村(组)或自然村内的所有土地,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土地面积不足改造需要的村(组)可对周边旧城区进行连片改造,但应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土地储备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条件,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二)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承担安置房建设的开发企业,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充分听取村民意见,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一)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二)总体规划的编制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

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核定村民安置用地、配套开发用地的面积;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含政府储备土地)的土地位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第十六条 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城中村改造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套型面积控制比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的规划设计审批,在充分考虑改造城中村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本着积极推进、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用地的各项指标,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条 村(组)使用的土地,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区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按土地利用现状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后,依法确认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村(组)使用的土地,应当以村(组)为单位,一次性全部按《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和登记发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安置房和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用地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纳入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收益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分成,比例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进行开发改造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已登记发证的城中村土地或已经依法办理出让的城中村土地,在安置房未完成之前,未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三条 土地偏少的村(组)可由区人民政府协调与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进行改造。

第四章 建设和拆迁安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开工建设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组)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建设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环卫等市政基础设施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建设管理,统一纳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施拆迁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照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七条 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拆除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第二十八条 原村民合法宅基地上住宅的拆迁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二十九条 对村(组)合法的办公用房、砖混结构的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用房和其他用房进行拆迁,以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安置。

第三十条 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安置,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现行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中连片改造的旧城区拆迁,应按照《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办理拆迁许可手续,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应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在旧村实施拆迁之前,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对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造册、统一收集整理,到市房管部门备案;拆迁后及时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和配套开发商品房建设用地、政府储备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应计划。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应优先进行安置房的建设,自行改造的村(组),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晚于第二期建设计划,第一期建设的商品房销售款应优先用于安置房的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的,原则上应将安置房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安排在第一期建设计划内;确需对安置房分期进行建设的,应该在前两期建设计划内全部建成,第一期建设的安置房不得少于安置房总面积的60%,其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优先用于第二期安置房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先安置后拆迁方式的,在安置房竣工验收分配后,被安置人应在3个月内搬迁入住,原有住房应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及按揭抵押贷款应进入专用帐户,与市人民政府拨付的补贴资金一并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建设安置房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财政全供单位的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二)市政府规定权限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四十条 村(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投资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享受安置房的有关政策。非营利性公共事业用房包括:公办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配套设施用房。

第四十一条 规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商品房及所需用的土地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所需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国家、省规定应上缴财政的部分外,另提取5%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其余部分以市人民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人民政府,用于该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二)建设安置房的规费减、免政策。

第六章 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改造条件成熟的村(组),应以文件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逐级申请进行城中村改造。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政府统一要求,组织对该村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会同市土地储备部门与村(组)协商后,拟定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在村(组)予以公示,以文件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呈报。经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批准该城中村改造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 申报、审批城中村改造应提供的资料:

(一)经属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审定的村民详细统计资料。

(二)村(组)范围内土地总量和现有建、构筑物情况统计资料。

(三)经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村(组)的改造方案、土地储备方案等资料。改造方案中应包括村(组)改造的基本设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基本经济分析。

(四)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第四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组织调查认定村民详细统计资料、各类建、构筑物统计资料和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及所需用的土地面积,公示核准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核算出规定安置开发比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有关规费的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补贴拨付和有关规费的减、免。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国有土地、规划、房管、建设等有关手续时,均需所在区人民政府出具文字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办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咨询、资料审核、督促指导、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城中村改造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及村(组)干部有弄虚作假、依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党纪、政纪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五年内不得参与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被拆迁人采取围攻、漫骂、殴打工作人员,无理阻挠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城中村改造的规定、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可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政策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解读说明

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对城中村改造中有关优惠政策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城中村改造的审批程序没能予以明确,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没有规避的措施,该规定在两个文件的基础上做了细化和补充。

第五条、第四十四条

为使优惠政策便于操作,加快工作进度、提高村(组)和开发商的积极性,参照珠海市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实行“拆一免二至三”的经验,设定了安置开发比;并就落实优惠政策的程序做出了设定。

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中规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是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执行该规定,鉴于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殊性,该三区域不适用本规定。建议:已经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47个村(组)和等待批准实施城中村改造,开发商前期投入巨大的村(组),继续按照郑政〔2003〕32号、郑政〔2004〕35号文件实施改造,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落实有关法规,明确执法主题,强力制止城中村和边缘村的村民私搭乱建、村(组)违法建设的行为,为以后实施城中村改造创造优良的改造环境。

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为便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有效开展,增加了市土地储备中心参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有关内容。第二十一条为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性、公平性,安置用地和安置开发比以内的用地,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的方式。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储备。采用“毛地捆绑”招、拍、挂与上位法不衔接。

第二十三条

中心城区的村(组)因土地偏少而无法进行改造。如要进行改造应由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富余土地的村(组)联合改造。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郑政〔2004〕35号文件三.(五).1.2.3.8分别规定:村民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或以产权调换方式予以安置;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004年以来,市有关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在金水区进行了城中村改造的试点,参照打通嵩山路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试点村(组)的现实情况,经精心测算、反复对接、艰苦工作,实行了“三层以下拆一赔一,三层以上折扣赔偿”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平均每户村民住宅安置面积约为400平方米。我市城中村改造中拆迁补偿安置不能完全执行228平方米的标准,否则会影响到村民今后的收入和生活,难以做通工作;也不能对所有的房屋都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会刺激违法建筑的泛滥,同时会造成攀比。因此上述条款明确只对原村民宅基地上三层以下(含三层)的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安置,对三层以上的房屋不作规定,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不同意见:1、对无合法手续的建、构筑物应有相应的规定。2、对村民原有住房进行拆迁,有合法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手续和三层以下建筑物,应按拆一还一的标准予以安置。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郑政〔2003〕32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按照规划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城中村改造中建设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享受优惠政策”。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2005)发布的《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中第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政府负担。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性事业收费,减半征收市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费用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鉴于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安置远远超出《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标准,比郑政〔2003〕32号文件规定的每户228平方米多出172平方米,大大增加了城中村改造的成本,挤压了开发商的利润空间。为了既充分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又给开发商留够合理的利润空间,提高开发商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以上条款提出以安置房面积为基数,将一定安置开发比以内的配套开发的商品房及需用土地也纳入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

不同意见:1、2007年6月1日以后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提取廉租住房建设基金。2、所需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以市政府补贴方式拨付到区政府,用于城中村改造规定范围内所有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3、安置开发比以1:2~2.5为宜。4、与城中村连片改造的旧城区应享受城中村改造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城中村改造用地的需要,制止违法建设工程,特设定此条款。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为规避城中村改造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而设定上述条款。对开发商筹措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未竣工而出售的商品房销售款,由区人民政府严格进行监管,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不同意见:在安置房未竣工验收备案之前,村(组)或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资金必须由各区政府予以严格监管,保证资金用于该城中村的开发建设。

村委会申请会计代理中心支取现金怎么写

xxx村委会对部分平房进行改造的申请报告c

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委会部分平

房改造实施方案

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整体推进城市发展水平,提升城市品位,不断改善人居环境,现就某某村部分平房改造,提出如下申请报告。

一、基本情况

某某村位于某某县东郊,部分村民组属于典型的城中村,全村共有356户,1402口人。近年来,随着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特别是东环路的开通,为某某村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但目前也存在着平房密度相对较大、流动人口较多、基础设施落后、道路狭窄以及环境卫生脏、乱、差的现状,为彻底解决部分城中村的面貌,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档次,改善村民居住条件,经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共同研究,同意对东环路至东大桥之间部分平房分批分期进行改造。

二、 改造范围及面积

改造区位于东环路东侧、原东出口国道303线南侧,现有住户146户,总规划面积81亩,计划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该项目从2011年起到2013年分三年时间实施。2011年规划建设31178㎡,拆除平房22户,大房99间,门房88间,总拆除面积为3500㎡。改造区有临街商户9户,房屋1080㎡。

三、 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市场动作原则。平房改造工作在县政府和街道办统一领导下,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平房区改造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先行规划、同步实施,并建设相关配套设施。

(三)坚持依法运作、公开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妥善解决好各方面问题,保持社会稳定。

四、建设规模与标准

(一)改造区建设总规模一期为31178㎡,新建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临街为商住楼。

(二)新建住房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物业管理规范、道路畅通、环境整洁。保证供暖、供电、供水、排水,搞好硬化、绿化、亮化。

五、补偿安置办法

对改造区的拆迁补偿采用房屋产权置换方式进行。

(一)等平米置换。平房拆迁户按照拆迁大房建设面积和门房折合面积,置换等平米楼房。

(二)评估置换。平房拆迁户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价值,楼房以低于市场一定比例的价格方式置换楼房。 (三)

六、申请县政府优惠政策

(一)、动迁方式

经批准的平房改造区,建设用地采取自拆自建的方式进行,由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进行建设、置换。在县拆迁部门的指导下,由村委会协调有关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和征占土地进行统一测量、评估、组织拆迁。

(二)对批准的平房改造项目,该土地批转建设用地的申报审批手续办理与规划拆迁建设同步进行。

(三)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或即征即退)。

(四)免除城市配套维护费、人防基金、社保基金、消防基金、环评费税金等税费收缴。

(五)减免用电、自来水、热力入网费用等。

某某县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

房屋拆迁协议书

房屋拆迁协议书

房屋拆迁协议书,在签协议书的时候应该注意协议的规范性,毕竟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唯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很多人就是因为协议的不规范而导致自身的利益受损,一起看看房屋拆迁协议书.

房屋拆迁协议书1

拆迁人(以下简称四方): 法定代表人:____,地址: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地址: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 邮编:______,电话: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建设地点___,建设单位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

第二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方米。

(二)乙方有正式户口___人。常住人口___人,应安置人口___人、分别是(姓名、性别、年龄、关系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

第三条 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 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第五条 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能补助、供暖补助等)___元;转学补助费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元;其他补助费___元,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地点,___房屋,___间,___平方米,

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元;

(2)面积差价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元。 第八条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 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第十一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遭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 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天内通知乙方。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拆迁协议书2

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步伐,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促进我市三年大变样建设的进展,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改造范围

凡在本社区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住宅、企业、商店等(国家及企事业单位已征地除外)。

二、拆迁

1、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分期进行,拆迁前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布拆迁范围;

2、被拆迁人应与“塔冢社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3、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拒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由社区居委会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4、未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裁决后,仍然不搬迁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强制拆迁所需的费用由

被拆迁人承担。

三、安置办法

1、立户标准

①截至 年 月 日(时间未定———本报注)原籍是塔冢村居民及宅基地由居委会确认符合立户条件,并依据1988年郊区农村宅基地清理发证时,取得该户0、25亩宅基地使用权的住户(其中包括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以上的户,均按0、25亩计算),塔南路北侧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按0、15亩计算。

②一个儿子立一户;

③两个以上纯女户,只能有一个随父母立一户(从未向集体申请过宅基地,用旧宅基地调换的宅基地除外);

④老人随子女居住,不单独立户,子女未满18周岁的确权定在父母名下;

⑤对其它新增符合条件需安置的户,按居委会规定另行安排;

⑥对立户确认有争议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2、凡符合立户标准的户:(1)原村委会发放的0、2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3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20平方米;(2)原村委会发放的塔南路北侧0、15亩宅基地的户由居委会统一安置高层住宅,每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每户商业面积15平方米。(以上两种情况高层住宅面积以规划局审批的实际户型为准)。(3)享受村集体经济待遇的村民商业面积的分配办法为人均不低15平方米。

3、安置范围

(一)符合立户标准的给予安置;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只作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①一户多块宅基地,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按原村委会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②离婚夫妇按一户计算,超出立户条件的宅基地只做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③有房屋有宅基地,但不符合立户标准的只给拆迁补偿,不予安置;

④有房屋有宅基地确认属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由集体供养,其房屋归集体所有;

四、补偿办法

(一)拆迁补偿

1、凡在本社区内有合法宅基地改建楼房的户,居委会决定采用不评估只测量面积的方法补偿。(1)、原村委会发放0、2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6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336平方米,补偿20万元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336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2)、原村委会发放的0、15亩宅基地的户,经批准后建盖的二层建筑必须在10米×10、5米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地面上的砖混结构房屋,每户以210平方米,补偿12万为基数进行补偿,超出或低于21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50%进行补偿;未盖满全院的以钢或铝合金为结构的彩钢板封起来的院落,按每平方米补偿标准的60%予以补偿;(3)、以上两种情况房屋面积的测量由社区聘请专业的机构进行测量。

2、符合立户标准未改建的平房户,由具备国家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赔偿;

3、村南3栋多层楼住户如城中村改造需要拆迁,按国家有关置换标准进行;

4、凡在社区内租赁集体土地上建盖的房屋,按有关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执行,一律不再安排重建场地;

5、在社区内集体土地上多占、强占、乱建房屋的不予赔偿,建新不拆旧的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赔偿。

(二)搬迁安置费补偿

1、搬迁安置费按每户两次计算,每户每次3000元,计6000元。电话移机费每次158元/台×2次=316元;空调移机费150元/台×2次=300元,柜机200元/台×2次=400元,窗机100元/台×2次=200元;有线电视每路每次60元×2次=120元进行补偿;宽带每次720元×2次=1440元;热水器(电热式,燃气式,太阳能)每台100元×2次=200元。

2、只补偿不安置的户只给以上几项的一次搬迁补偿。

(三)过渡费的补偿

1、具备安置条件的'户过渡费标准按每户每月2000元补偿,过渡期暂按24个月计算,共计48000元。在发布搬迁公告后,按时搬迁的一次性支付。进场施工后再拆迁的户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时间计发。逾期交房按实际逾期以月为单位补发过渡费。

五、拆迁奖励及优惠政策

1、被拆迁人在从动迁大会宣布的动迁之日起20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2万元/户;三十天内完成①签订承诺书②搬迁③将旧址房屋交归集体拆除,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三十天以后再搬迁的不再奖励。

2、签定拆迁补偿协议后,在20日内被拆除户可自行处理旧房,20日后旧房归居委会所有,由集体拆除。

3、回迁楼号的挑选,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凭拆迁办公室出据的、拆迁验收合格证顺序号,进行楼栋号和楼层的挑选。

4、过渡期内被拆迁户丧葬事宜一次性补助5000元。

5、本方案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

6、未尽事宜由社区两委依照有关法律条款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解决。

7、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居委会。

房屋拆迁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拆迁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_______》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了(_________)拆许字(_________)第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为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建筑结构为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附属物包括: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证件:_________号,地籍:_________号。

第三条补偿金额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4、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计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产权调换房屋

1、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2、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二,房号以附件二上表示为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_________,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________,[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________,房屋用途为________,属_________结构,层高为_________,建筑层数为_________,地上_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房屋装饰、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1)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2)该房屋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3)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_________元(人民币),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4)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内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人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支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差额结算

被拆

除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为,由支付给对方。该款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结清。

第六条搬迁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第七条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

1、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当在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后___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按补偿金额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过渡方式

乙方按下述第_________种选择过渡方式,甲方按乙方选择的方式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1、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_________元,按_________个月计算,计_________元;甲方先支付乙方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元,余_______个月,计_________元,由甲方在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乙方旧房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月计算,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四个月止。)

2、甲方提供周转用房。在过渡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在甲方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四个月内,乙方腾退周转用房。

第九条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甲方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注销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十一条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协议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拆迁单位(盖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拆迁申诉书怎么写,求救,谢谢了!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申诉人因XXXX一事不服,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申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申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申诉状副本X份(按被申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扩展资料

申诉书是指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其他公民,不服已经生效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求重新审理案件的书状。那么,申诉书申请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事案件的申诉人,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审的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年内提出。申请再审要符合下列条件: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营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和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也可申请再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申诉书

我要在农村旧屋宅基地山重建新房报告怎样写

一、首先介绍家中人口等基本情况。

二、明确一个可以让主管部门同意的原因,比如人多老屋面积小、比如老屋年久失修有危险、比如漏雨严重等等。

三、写原因时,可以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夸张一些。

四、把家中具体的情况写好之后,必要地请村两委同意、盖章。

五、最后把报告递送到乡镇,争取同意。

关于城中村改造申请报告和城中村改造请示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江南平台app 。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