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配套资金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1、201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篇2、棚户区改造审计重点3、2019年武汉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9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5号)、省住建厅《...
2022-11-19 65 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配套资金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配套资金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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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25号)、省住建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xx〕6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区旧城改造的意见》(宜发〔20xx〕9号)精神,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推进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xx年-20xx年我市城区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规划实施棚户区改造共81300户。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5年内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总量75%的总体目标,到20xx年,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总量不低于60975户。
二、责任主体
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为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负责实施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策划、调查摸底、测算分析、项目申报、房屋征收、招商引资、项目推进等工作。
三、资金来源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市场主体借资,国家、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市财政局负责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棚户区改造资金统筹平衡,猇亭区、高新区(含白洋组团)、葛洲坝、夷陵区(小溪塔)自行负责资金统筹平衡。
四、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我市棚户区改造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拆除重建。对房屋破旧、功能不全、公用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及片区,采取“拆除重建”方式进行改造。
二是改建结合。对具有典型历史文化特征、有一定保留价值的老旧建筑及历史街区、特色街区,采取“改建结合”的方式,对其建筑立面和内部结构进行修缮,转换功能,将其作为公共文化建筑进行有效的保护与利用。
三是只拆不建。对拆除后不具备再开发条件的建筑及片区,采取“只拆不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原则上拆除后只建设街头绿地或停车场等公益设施。
五、操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向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棚户区改造项目,报送项目申请表及项目策划书(拟改造范围、房屋及土地权属调查摸底情况、征收成本测算、项目测算分析及实施模式建议、招商引资条件等)。
(二)踏勘核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对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就是否纳入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提出建议。
(三)项目决策。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研究,初步确定项目用地性质、用途、改造范围、规划指标,核定征收成本、土地出让条件、项目招商条件等,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四)任务下达。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决策意见向各实施主体下达棚户区改造任务。
(五)征收实施。市财政局向市场主体借资或市级投融资平台融资,由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宜昌基地管理局实施项目征收。
(六)土地出让。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土部门商议土地起拍价及相关出让条件,进行公开挂牌。
(七)投资清算。对借资征收或平台融资征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协议完成投资清算工作。
(八)建设改造。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改造。
(九)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六、支持政策
(一)确保土地有效供应。依照年度棚户区改造任务,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计划单列,优先供应,并建立供地
审批绿色通道。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可采取协议出让方
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出让可实行“现状挂牌、净地交付”。特殊棚户区改造地块土地可与异地安置房建设用地按市场评估价捆绑挂牌出让。
(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我市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实行预征,待项目建成后再进行清算汇缴。
(三)积极筹措资金。在争取中央、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同时,加快落实市级财政棚户区改造预算资金。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搭建“银企合作”桥梁,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债、企业债等多元化融资。
(四)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借资给市级财政用于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开发整理完成并经出让实现收入后,返还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返还其实际投资额及财务费用;投资人没有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在返还实际投资额和财务费用的基础上,给予其投资回报。财务费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算,投资回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三个百分点确定。土地出让中无人举牌时,投资人须按土地起拍价摘牌。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协调解决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长马旭明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毛传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投融资平台及供电、燃气、自来水等企业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各区人民政府(不含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葛洲坝集团宜昌基地管理局也要成立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
(二)建立高效运转机制。建立城市棚户区改造“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的高效运转机制。实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联席会议制度,住建、财政、国土、规划、房管及各区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房管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
(三)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实行目标管理,市政府与责任主体、责任单位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严格考核。
(四)建立高位协调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中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应加强横向协调,纵向衔接,实行“周例会,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市政府主要领导定期召开会议,高位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建立督办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全方位监管,对各责任单位的履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xx年棚户区改造目标顺利完成,根据《大兴安岭地区行署、集团公司20xx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大兴安岭地区20xx年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城镇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水平、改善城镇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精心组织,配套建设,高标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二)工作目标
于20xx年底完成塔河镇城区棚户区改造建设6万平方米、1200户的目标。
(三)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责任单位作为政府主导的责任主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分工负责、强化配合的原则。
2、坚持政府推进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棚户区改造要与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建设、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相结合。
3、坚持依法运作、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在棚户区拆迁补偿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好特困群体的住房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城市规划、房屋拆迁、工程建设、物业管理、最低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4、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依据塔河城镇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各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功能完善。依据园林化城市建设总体要求,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统一配套、分期实施的原则。
5、坚持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既要立足长远,又要面对现实,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综合治理,稳步推进。
6、坚持促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兼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推进棚户区改造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棚户区改造既要逐步推进,又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能力。在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妥善解决好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的照顾。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的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容积率不超过1,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2.8,各项规划指标不能降低,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完成改造区域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要设施齐全,达到节能型住宅要求。楼房立面造型要突出林区特色,层数为6层,层高不低于2.8米,住宅室内墙面刮大白、卫生间和厨房铺地砖、安装室内门、简易灯具、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和洗手盆、厨房安装水池、水龙头,满足居民入住和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小区环境要进行硬化、绿化和建设必要的服务中心,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办事快捷。
3、棚户区回迁居民的楼房户型面积控制标准以40、48、58、68平方米四种户型为主,其中40平方米户型占25%,48平方米户型占45%,58平方米户型占20%,68平方米(含少量75平方米)户型占10%。具体户型面积的选择,在结合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通过入户详细调查了解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基础上确定。
4、改造后的住宅小区实行标准化物业管理,保证居民生活环境有明显改善,安居乐业,社区和谐健康发展。
5、工程所用材料、施工工艺、节能标准、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必须具有较高的资质、资信和良好的业绩。
三、资金筹措与使用
(一)改造建设资金筹措
1、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补贴以及行署、集团公司配套资金。
2、县(局)财政、财务匹配。
3、积极争取各商业银行贷款。
4、政府对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扶持。
5、个人出资。
(二)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要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四、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
1、土地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其中开发为商品住宅或者其他商服项目的建设用地,应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2、税费减免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经税务部门同意后不征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与棚户区建设有关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其他按地区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3、拆迁安置政策。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原则上实行“就地”或“就近”安置回迁楼房,对不愿回迁的住户,实行货币拆迁,不做产权调换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就地或就近回迁安置的,实行结构差价及按“部分面积”结算。
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实行拆一补一,原有私产房屋面积回迁部分交纳每平方米300元结构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并在合理享受面积内按1000元/平方米结算差价;超出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结算,交足购房款享受全部产权。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合理享受面积部分系安置标准与原房屋面积差额部分;超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为按照居民意愿要求安置的户型面积超出正常安置标准部分。
4、回迁的低保户家庭,私有产权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收结构差,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每平方米减收200元房款,如仍无能力出资购买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则允许欠款入住,缓交房款时间定为2年,第一年交房款的60%,第二年交40%。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够欠款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到期后仍无能力交纳欠款的,则按廉租房管理。
5、对达标的节能住宅,实行取暖费减免政策,按非节能住宅取暖费标准的70%比例收取。
五、组织实施
1、入户调查摸底。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摸清棚户区居民住户的房屋产权归属,建筑结构、面积及附属情况,住户身份、户籍、人口组成、就业情况、经济收入、改造安置意愿等,一户一档,汇编成册,为棚户区改造提供详实资料。
2、宣传发动。利用广播、电视、听证会、入户调查、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宣传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和意义。通过宣传使广大棚户区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达到推动和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目的。
3、依法拆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统一标准,严格执行。要做到补偿安置标准公开、回迁安置方案公开、拆迁和回迁房屋面积公开、评估标准公开、搬迁顺序号公开,逐户签订书面拆迁安置协议。
4、建设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规范、优质、按期进行建设。施工图及设计文件要经过审查;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5、为保障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要选用符合国家与省技术标准要求或推荐的建筑材料与设备,大宗建筑材料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6、物业管理。棚户区改造新建回迁住宅小区实行“政府引导、属地管理、业主自助、多方筹资、逐步走向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
当业主入户率达到50%以上时,要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社区组织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成立小区管委会。可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也可实行业主自助式管理,或由林业局房产科进行物业管理。
实施业主自助管理的小区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以本小区家庭困难、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专业技能的低保人员作为首选。
棚户区改造要为小区管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偿提供不低于60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
棚户区改造新建楼房的专项维修资金在居民入住前按每平方米18元向住户一次性收取。
六、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以县委和县政府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责任分工
成立棚户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主要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组织房屋拆迁补偿,工程建设。设材料综合组、调查确权组、拆迁补偿组、建设安置组、现场督办组和宣传报道组。
建设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规划、推进、综合和协调工作;经济发展和改革局、计划科负责项目的可研报批,向省和国家林业局争取棚户区改造政策和资金的支持;财政局、财务科协助筹集建设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工作,协调落实腾空土地出让收益归集工作;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棚户区内低保户核查认定工作;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工作;信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棚户区改造居民的信访接待工作;法院、公安局负责棚户区改造拆迁过程中的强制执行工作;塔河镇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入户调查登记、拆迁有关事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及本系统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棚户区改造审计重点
城市棚户区改造通过市场化运作,以房地产开发的方式进行改造。首先由政府划定棚户区改造地块,然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回迁房建设,剩余土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建设商品房。那么棚户区改造审计的重点在哪些方面呢?
一是在资金筹集环节,
全面掌握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资金来源和规模,包括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地方发行债券资金、信贷资金等。审查政策融资平台公司是否存在通过虚估投资额、编造虚假材料等方式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骗取银行贷款和企业债券融资。
二是在资金管理和使用环节,
重点审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是否做到专款专用,重点揭示套取、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拆借、私设“小金库”、虚列支出、滞拨、平衡财政预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等方面的问题;重点揭示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资金等方面的问题。税费减免也是资金这条主线上的重点,应重点审查税务、电力、通信、市政、银行等部门,是否存在税费减免、优惠利率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揭示税费减免的.背后是否存在项目单位利益输送、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问题。
三是在规划编制环节,
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超出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及棚户区改造规划是否落实到具体项目中,揭示审批人员由于滥用权、违规操作以及钱权交易等原因将修建楼堂馆所、工业厂房搬迁、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和其他不符合棚户区界定标准和改造范围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从而违规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同时揭示独立工矿区、三线企业、资源枯竭型城市、采煤沉陷区、国有工矿企业、农垦、林区等类型的棚户区,由于缺乏统筹协调、政策标准不一致、资金不足等原因,未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而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的问题。审查棚户区改造项目目标责任书内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是否存在先报项目,再履行各项基本建设程序问题。重点关注部分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开工许可,未办理划拨用地和出让土地手续等情况下就匆匆上马。关注项目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等问题。
四是在实施进展环节,
重点审查已安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按计划启动、进展缓慢或停滞等问题,并进一步分析进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重点揭示规划设计不科学、决策失误、工作失职等方面的问题。审查棚户区改造项目目标责任书内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审查是否存在先报项目,再履行各项基本建设程序问题。重点关注部分开发企业在棚改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开工许可,未办理划拨用地和出让土地手续等情况下就匆匆上马。关注项目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和用途等问题。
五是在征收补偿和安置待遇落实环节,
重点审查拆迁补偿款是否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拆迁公司所取得的拆迁安置资格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揭示私营企业和个人通过虚报工程量、虚报拆迁面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取得拆迁安置资格,骗取征收补偿款和安置住房,开发商拖延建设安置住房、坑骗回迁户、侵害棚户区改造对象合法权益,项目单位以扩大保障范围、乱发津贴补贴等方式违规处置安置住房和使用补偿、补助资金等问题。
六是关注安置房建设质量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问题。
重点关注安置住房的建设质量及配套设施完善情况,审查开发企业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手段牟取暴利,工程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否存在从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人员与建筑企业勾结导致房屋质量差,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行为;是否存在安置房配套设施不完善、地址偏远、交通不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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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5月12日
武汉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和高效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棚改在打造经济、城市、民生“三个升级版”中的复合载体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武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一种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范围内经批准纳入棚改计划的城镇棚户区(含城中村)和垦区、林区、国有工矿棚户区,以及城乡危房改造。
第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改善住房条件和本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突出棚改服务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可行性,增强购买棚改服务的透明度,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公平竞争,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承接主体,提高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质量和效能。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者转为企业的单位(以下统称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等;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者按照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和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设定。
第九条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应当按照“费随事转、以钱养事”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又花钱购买其服务行为的出现。
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各融资平台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条 承接主体应当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按照规定进行市场化融资,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依法依规签订借款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指导目录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为政府职能范围内,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棚改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主要包括: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
(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
(三)安置住房筹集;
(四)棚改片区(含安置住房小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五)其他经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购买棚改服务事项(包括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技术业务培训等)。
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棚改服务事项,不得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改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配合有关部门研究细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具体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购买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遵循以下程序:
(一)购买主体根据本市棚改计划,对其中需要采取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具体项目制订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
(二)购买主体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职责任务,按照规定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
(三)购买主体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公布相关信息、确定购买方式,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定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
(四)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对承接主体提供棚改服务的项目进展等情况实行跟踪监管,督促承接主体严格执行合同,并按照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检查验收、资金结算等事项。
第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完善贷款手续,确保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来源和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用于棚改的财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及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按照规定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年度棚改资金总体需要、相关资金来源状况、政府资金需求、上级补助等因素,按照统筹兼顾原则,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通过省级人民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优先用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购买棚改服务实施方案,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考虑物价、税费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按照要求填报统一的预算表,并随同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一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严格加强预算执行控管。购买主体应当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规定、按照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棚改服务。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购买主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实行第三方评价。要加强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细化评价标准,对合同履行情况、受益主体满意度、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服务目标实现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全过程监管,并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提供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退出机制,对承接主体绩效评价差、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问题,严格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制订服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服务台帐,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专账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财政、审计、住房保障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和管理,确保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和购买主体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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