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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分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福利分房的政策依据

城中村改造 作者:澹台沙 2022-11-16 11:15:02

今天给各位分享福利分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福利分房的政策依据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文件

【1】2000年以后,国家规定取消福利分房。把职工分的得公房按成本价卖给职工。【2】在2000年之前,国家没有出台过统一的福利分房的政策。都是各个单位自己出台一些规定,约定俗成的在做福利分房。【3】约定俗成的规定是:按工龄长短,按职务高低,按学历多少。其实这对于工人是一种伤害,是对于领导搞特权的一种认可。【3】2000年最后一次福利分房也是围绕着这个规定进行的。我是参加者,就是这么回事

关于职工享受的福利分房继承问题

职工福利分房继承规定:职工通过福利分房得到的房屋不是产权房,对于福利分房只能继承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职工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购买福利分房的所有权,继承人才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有企业职工福利分配住房如何规定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等国家建房,靠组织分房,要单位给房”是福利分房的典型特征。在福利分房的时代,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城市土地实际上归国家、政府支配,政府盖房子,分给老百姓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房”。

国家定面积、定标准、定租金(收上来维护房子),无法转卖、限制转租,在分房的时候一般优先考虑结婚的夫妇,然后按照工作时间长短、职位的高低等等来排分房的时间、分房的面积等等。但那个时候的人们并不担心没有房子住,只是时间长短、房屋面积的大小问题。

扩展资料:

自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我国逐渐取消了福利分房。相关文件如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底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既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福利分房

参考资料来源: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急需!!国家94年以前的关于企业福利分房的政策

福利分房的基本条件:

首先,不是所有的单位都有这个资格的。很多中小单位,根本就没有实力和能力去福利分房。 既然是福利,也就是说是企业把一部分利润转化为职工的福利,而这个福利体现在房子上了。 没有利润,或者没有足够的利润的单位,是没有实力进行福利分房的,充其量也就是分宿舍了。

福利分房的必要条件:

就算你在一个大单位,而且单位也有福利分房,也不是人人有资格的,这一点也是那些叫嚣“福利分房好”的人故意忽视的一点。 首先,你要入厂多少年才有一个候选资格,其次,你必须结婚,才能有基本资格。 然后还有一些其他的限制条件,而这些条件最终转化成一种分数的形式,来决定你分房的优先权。 所以,某些小p孩们,不要以为你刚工作就能期盼单位分你一套房子了,这个年限基本上都在8-10年左右的。

福利分房的标准:

分数! 分数决定了一切,就算有人说当初有走后门什么的,那也是在一个有了分数的基本前提下你才能去皱后门,否则,你连走后门的资格都没有。 你的岗位,工作年限,考核,是否结婚,是否有小孩,配偶是否是本公司的,是否党员干部等等等等都构成了你分数的因素。当你有了分数后,你才能去参加房屋的筛选。

参加筛选都是有次序地,比如100分的标准,你只有80分,那么你必须等你分数前面的人选完了房子后你才有资格去选,很明显,等到你去选的时候一些好的户型,好的朝向的房子可能已经被选掉了。 如果分数相同的人看中了同一套房子,那么只有采取抓阄的方式决定。

福利分房的其他限制:

不要以为房子分给你了就完了,一般配合这个房子给你还有很多限制条件的,否则你拿了房子就跳槽,那你当公司是什么了?

福利分房的弊端:

为了房子离婚的,上吊自杀去闹房子的,为了“+分”把父母岳父母的户口都迁过来的...

职工福利分房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职工福利分房应该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单位福利房的产权,有房产证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没有取得产权证,有产权争议的,那么只能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但是不能提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贸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福利分房转产权房后,遗产问题.急.

1.应该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具体参考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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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福利分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福利分房的政策依据、福利分房遗留问题的有关政策的信息别忘了在江南平台app 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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