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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最新城市更新政策与解析,全国城市更新试点城市

城中村改造 作者:惠叶舞 2022-11-16 10:35:03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全国最新城市更新政策与解析,以及全国城市更新试点城市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深圳城市更新政策2021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将会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更新单元计划有效期2年,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

扩展资料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二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北京住建委解读城市更新条例:政策支持,破解堵点

7月12日,在首届北京城市更新论坛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国伟对北京城市更新条例进行了解读。在他看来,北京城市更新类型多、数量大,在减量双控发展要求下,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和原则,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制度规范;在本次北京立法工作中,通过强化规划土地保障、加大更新政策支持力度,破解了城市更新实施的多个堵点,让城市更新“有温度”、规划实施“加速度”。

今年6月7日,由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规自委、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起草的《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5大更新类型12项更新内容。张国伟说,城市更新内涵丰富、要求高、难度大、涉及面广,是一项系统工程,“北京作为首都,城市更新特点与其它城市有所不同,立法需要把握好北京城市更新的总体方向和基本要求,统一共识,凝聚力量。”

张国伟表示,《条例》起草过程中注意把握好五个关系:增与减的关系,首都减量发展的大背景下开展城市更新精准投放增量空间用于改善民生补足短板;央与地的关系,立足四个中心定位,提升四个服务能力,优先用于保障中央政务功能;动与静的关系,既通过城市更新增加城市活力,又让核心区静下来;新与旧的关系,统筹新建与存量建筑改造,统筹新旧标准;义与利的关系,明确物业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解决“我要更新”和“要我更新”的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规划和土地政策是释放发展动能、推动城市更新的有效工具箱,《条例》在政策上是如何突破性地支持城市更新呢?张国伟透露,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期间,大家最关注的也是规划土地的支持政策。此次立法着力加大改革力度,规划方面对存量建筑改造的功能混合、规模管控予以更多的弹性和灵活性,土地方面也适应市场经营的需要,为存量国有用地使用权的配置方式、价款年限提供更丰富、多样化的选择,切实降低成本。

在审批制度以及财税金融方面,《条例》也给予各种有力的政策支持,比如,原有的建筑设计没有办法对接现有的审批标准,那么同样采用过渡性政策,不会影响项目的实施进程。

此外,《条例》明确提出“物业权利人”的概念。对此,张国伟认为,这充分发挥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中的主体地位和主要作用,调动了“我要更新”的内生动力,提升责任意识。

2022年城市更新计划是什么辽宁省辽阳市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是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抓手。《方案》是全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导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共分4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城市更新项目以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解决城市病为着力点,全面落实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到2025年,城市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内在活力充分激发,新技术在城市建设中广泛应用,城市发展方式实现由粗放外延扩展向内涵提质增效的转变,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逐步解决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过密问题,努力建设绿色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文明城市、美丽城市、活力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一是着力建设绿色城市,打造生态宜居环境。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绿色智能社区建设,加强城市生态修复,加强城市功能完善,加强公园城市建设,建立“装配式+超低能耗+健康建筑”绿色建筑体系。二是着力建设低碳城市,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发展城市低碳出行体系。三是着力建设智慧城市,构建数字化应用场景。加强城市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和防灾应急项目建设。四是着力塑造人文城市,推进历史文化传承。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五是着力打造活力城市,激发城市内生动能。加快城市商业中心向活力中心转型,盘活闲置存量资产,提高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要素保障。一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创新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探索城市更新商业模式。二是提高用地保障能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优先用于城市更新中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三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是强化政策支持措施。建立项目生成制度,科学引导生成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库。探索符合本市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机制,精简城市更新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畅通12345咨询投诉渠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四部分,推进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建设城市更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主管城建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二是落实工作责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工作,负责项目入库和重大项目协调等管理工作,其他市直部门要分工负责,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推动本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制定项目计划,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具体落实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三是编制更新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中长期专项规划。完善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改造。建立弹性灵活的更新区域“一案一策”制度,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四是加强协调调度。为推动项目谋划和建设,建立项目调度机制,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情况,督促项目按计划建设实施,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五是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社会关注度,及时总结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经验做法,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大力宣传城市更新的目的意义,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运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改善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整治、改善、优化的活动,以实现城市功能完善、品质提升、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多方参与、量力而行、成果共享、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特色文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严防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延续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城市持续有机更新,促进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和高效能治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全市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审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协调城市更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负责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区县、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考核。

住建、发改、资源规划、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国资、体育、信访、行政审批、大数据、金融工作、文物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更新工作。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

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并承担主体责任。涉及区县人民政府职责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配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具体工作。第七条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坚持区域统筹、因地制宜、连片更新,优化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生产空间以及社会治理空间,实现城市保护、修复、提升与有机更新协调发展。

城市更新工作应当科学确定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进产业聚集化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第八条 组织实施城市更新,应当采取“留改拆”并举、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方式。对用地效率低、人居环境差、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等区域,采取局部修缮加固、功能转换、质量提升、建筑节能改造、环境综合整治、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进行整治提升;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产业结构、建筑物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区域,可以依法按照新的规划和用地条件进行建设。第九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城市更新范围内涉及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城市更新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第二章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第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体检的相关规定,围绕城市更新片区范围内生态宜居、健康舒适、风貌特色、多元包容等方面的指标体系开展片区调查评估工作,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作为划定城市更新片区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市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组织发改、住建、文物等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编制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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