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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旧区改造最新政策,上海旧区改造规划

城中村改造 作者:荤涤 2022-11-14 09:39:03

今天给各位分享上海旧区改造最新政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上海旧区改造规划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动迁房政府回购政策现在还有吗?

仍然存在。

一、2020年上海动迁房买卖新规定.

1、根据上海市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动迁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后未满3年,是不能进行转让、抵押的;除非是依法发生房产继承等非交易行为或者是由政府部门按照规定回购。

2、其中房产证满3年的起算时间是从大家签订动迁协议,或者是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来计算的。不过通常情况下,签订动迁协议的时间会早于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因此安置房的起算时间通常是以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时间开始计算的。

3、根据国家颁布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拆迁要以政府为主导;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要二轮征询,政府第一次主要征询居民的改造意愿;第二次主要征询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

4、上海旧区改造实行数砖头+套型保底的新机制,也就是说房屋价值补偿=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价格补贴+套型面积补贴。其中价格补贴指的是基地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补贴系数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套型面积补贴针对的是房屋普通不独立成套的情况,其补贴的面积不能超过15平方。

上海: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5月29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整行动方案》公布,《行动方案》共包括八个方面、50条政策措施。

《行动方案》提出,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同时,尽快启动土地市场交易。及时恢复第一批次住宅用地集中出让,抓紧做好第二批次土地出让准备工作。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

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方面,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成片旧区改造,年内新启动8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心城区旧区改造联动政策推广至五个新城,优化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政策,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此外,《行动方案》提及,适当增加2022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加大净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保障各区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在原有每年安排0.5平方公里重大产业用地的基础上,2022—2023年每年额外安排1平方公里净增指标。按照各区2022年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的70%提前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加大周转指标暂借的支持力度。对于建设用地指标确有缺口的区,可由市级指标采取“直供”方式解决。适当调减2022年度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任务。

2017年上海动迁新政策是什么

2017年上海动迁有哪些新政策出台,关于动迁又有哪些新的消息值得关注。我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上海动迁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上海动迁新政策

1. 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动拆迁?

答:目前,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在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主要情形有:为了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的公共事业建设、安居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以及旧区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建设项目。因此,关于房屋征收要遵守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政府主导,即建设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及房屋征收的实施都是由政府组织;二是房屋征收公共利益优先;三是禁止为经济利益集团、个人利益进行拆迁。

2 什么是“二轮征询”?

答:第一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改造意愿,如果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改造计划。第二次征询主要征求居民对改造方案的意见,与居民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居民签约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协议正式生效并履行,并启动改造工作。

3. 如何理解“数砖头+托底保障”?

答:“数砖头+套型保底”,是上海旧区改造一种新机制,如果“数砖头”也不能解决居民的住房困难,就要进行“套型保底”,也就是说起码要给居民确定一个居住面积底线。这在以前的动迁政策里是没有的。所谓“套型保底”,指针对旧改地块的房屋普遍不独立成套的现状,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被拆除房屋为基本单位,套型面积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具体由动迁新政试点区人民政府确定)。其最大的功能就是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改善被拆迁居民的居住现状和生活水平。

4. 结果公开如何理解?

答:结果公开应当包括:(1)各种依据公开,包括拆除房屋的权证、建筑面积、评估价格、居住困难认定等。(2)操作过程公开,包括被拆除房屋的权属、人口调查,建筑面积、居住困难的认定,拆迁评估、签约、裁决等各环节。(3)签约内容公开,包括货币补偿总额、安置房源(套数、地址、面积、价格)及其他补偿费用。

5. 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内容,居住房屋的价值补偿为:

1、公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2、私房:评估价格×10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

价格补贴=评估均价×补贴系数×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

6. 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如何计算?

答:居住困难户的货币补贴计算公式: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应安置对象×22平方米/人-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

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以市属配套商品房平均单价为基准,由各试点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被拆迁户的应安置对象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参照本市住房保障相关管理办法明确的申请条件和审核办法进行认定,并将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15日,有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公布。

补偿安置后的房屋拆算面积=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异地配套商品房单价。

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可与被拆除居住房屋取得的价值补偿款合并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异地配套商品房。

享受居住困难户货币补贴后,该户视作已享受住房保障。拆迁人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7. 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是谁?

答:拆迁私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协议,被拆迁人以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确定,若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则以国有土地使用者所载明的使用人确定。产权人已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签约。

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协议,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承租人已故的,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规定,由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同住人签约;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约代表;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指定确认。

8. 如何理解房屋使用权人?

答: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9. 何谓动迁配套商品房?

答:配套商品房,又俗称“配套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本市重大工程、重点旧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居民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10. 配套商品房的开发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答:首先,配套房应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发建设。其次,配套房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规划设计:(1)符合规划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2)住宅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2室1厅为主要房型,适当配置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1室1厅或者2室户,少量配置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3室1厅。高层住宅房型设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3)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住宅建设的技术规范、标准。另外,市有关部门在审批市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市房地资源局的意见;区县有关部门在审批区县属配套房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征询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11. 配套商品房在拆迁过程中应遵循怎样的供应标准?

答:配套房应当优先供应给以重大工程为主的城市建设动迁基地中的困难家庭,并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审核条件、开具供应单、签订配套房预(销)售合同的程序办理。配套房的具体供应对象和供应程序,由区县政府规定并公布。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

一、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

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3、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4、主要适用政策

(1)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动迁的主要原则

从111号文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人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而不是户口数!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一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人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兼顾户口

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面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本质的原则还是货币补偿,故我只谈货币补偿。

四、居住房屋的拆迁货币补偿

应得货币=法律上得到的一块+友情操作的一块

(一)法律上应得的一块

1、产权房(有产权证的房),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公房(有公房租赁凭证的房),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3、有关说明:

(1)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被拆迁人投票选出的评估公司对该房屋评估出的价格(2)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价格补贴系数当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高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时,按市场评估单价计算:

价格补贴=(最低补偿单价*2-实际评估单价)*价格补贴系数

A、最低补偿单价是政府为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而设定的保护底线,根据地段不同(如3A、2B之类)设定,如8500,9000之类,当地政府会有专门文件明确。

B、房屋拆迁价格补贴系数是政府为保护被拆迁人利益根据不同地段而增设的系数,如25%、30%之类,当地政府会有专门文件明确。

4、货币补偿特别照顾为照顾面积下的弱势家庭,市政府特别规定了货币补偿特别照顾。原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可放宽至30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款;原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的,补足到14平方米。具体到人口多,比如3个以上,每个补足14平方超过30平方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有具体规定,不再重复。

(二)友情操作的一块

1、对户口的奖励

一种是按照户口薄来奖励,如对被拆迁户有一本户口薄可奖励5万元之类;一种是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来奖励,如有人奖励1万元之类。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看各动迁基地的方案。

2、搬迁奖励费、速迁费为鼓励早走早得益,各动迁方案一般设置各个奖期,根据搬迁的早晚,进行奖励如第一期,在动迁开始三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每户速迁费1万元;第二期,在动迁开始在动迁开始五个月内签约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50元,每户速迁费8000元之类。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看各动迁基地的方案。

3、搬家补助费主要是免费搬家的费用,一般几百元

4、家用设施移装费(以居民提供的原始发票为依据)主要包括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煤气等移装费法律上是有规定的,严格意义上应当划入“法律上得到的一块”

5、特殊家庭照顾对于特殊家庭,如孤老、低保、重大病、伤残军人等,作为特殊照顾对象,一般根据不同困难程度,再另外补偿一定的货币。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各动迁方案规定。

五、货币补偿后选购配套商品房和搭桥商品房的安置办法居民可以选择拿货币自己购买住房,也可以购买拆迁人提供的配套商品房和搭桥商品房,其中配套房要求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价格一般都低于市场价,在具体购买时都有一套完备的操作办法来运做。

六、关于被拆迁户居住人员的认定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的总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人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兼顾户口。

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试行办法

一、改造范围

(一)原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改造尚余的约125万平方米(至1997年底统计)。

(二)与上述危棚简屋交叉或毗连,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地块实施改造中需附带拆除的二级旧里以下的危旧房约300万平方米。

以上两项合计约425万平方米。二、实施方式

(一)列入改造范围的地块,需按规定程序由市房地局会同市规划局逐块认定,报市建委、市计委备案(地块认定办法由市房地局另行制订)。

(二)对确定的改造项目,按城市规划要求,由试点单位向地块所在区的计划管理部门申请立项,由区计划管理部门统一报市计委批准(申请立项办法由市计委另行制订)。

(三)对批准立项的改造地块,由试点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规划、房地部门办理规划、用地和拆迁许可等手续。

对按上述程序确定的改造地块,除按《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6)18号)有关规定执行外,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改造地块的实际面积全部免缴。

(四)对用于动迁安置的空置住宅,由市住宅局进行认定,在认定中重点审核住宅配套等基本入住条件(空置住宅认定办法由市住宅局另行制订)。

销售用于危棚简屋居民动迁安置的空置商品住宅,经认定的,所交纳的营业税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返还。

经批准试点的房地产公司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用于危棚简屋地块改造,经认定,可比照零税率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经批准的改造项目,视同市政建设项目,其房屋拆迁安置按市政府的有关房屋拆迁安置规定执行。区政府和试点单位应当做好居民动迁安置工作。对试点单位用经认定的空置住宅安置被改造地块居民的,居民可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由房地部门发给绿色房地产权证。

(六)对按本办法完成房屋拆迁的地块实施土地储备,建设临时性绿地。

土地储备期间,经规划等管理部门批准,可作临时性停车场或用于广告等其他经营活动;也可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的地块可继续用于储备,也可按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凡土地储备期满三年,享受《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积极消化空置商品住宅加快旧区危棚简屋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1997)22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七)按本办法改造经认定的危棚简屋和实施土地储备的,由本市各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提供金融支持,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

市、区两级政府对改造原36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尚余的125万平方米进行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对已列入1998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40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由市里定额补贴300元;对其余待改造的85万平方米危棚简屋,每拆除1平方米,由市里定额补贴900元。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实施。三、实施要求

按照“先选择几家房地产公司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的原则,首先在上海市土地发展中心、上海新黄浦集团和上海西部集团等三家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各有关区可指定一家具有相当实力的房地产公司按本办法规定承担危棚简屋的改造任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局、市住宅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弘扬城市精神品格,推动城市更新,提升城市能级,创造高品质生活,传承历史文脉,提高城市竞争力、增强城市软实力,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在本市建成区内开展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超大城市服务水平;

(二)优化区域功能布局,塑造城市空间新格局;

(三)提升整体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四)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五)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第三条 本市城市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遵循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数字赋能、绿色低碳,民生优先、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更新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并研究、审议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 规划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按照职责推进产业、商业商办、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有关规划、土地管理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推进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并承担城市更新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根据本市产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产业发展区域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根据本市商业发展规划,协调、指导重点商业商办设施的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房屋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含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特定地区管理委员会,下同)是推进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辖区内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七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中心,按照规定职责,参与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旧区改造、旧住房更新、产业转型以及承担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相关工作。第八条 本市设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城市更新有关活动的评审、论证等工作,并为市、区人民政府的城市更新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产业、建筑、交通、生态环境、城市安全、文史、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组成,具体组成办法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第九条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十条 本市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统。

城市更新指引、更新行动计划、更新方案以及城市更新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措施等,应当同步通过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统,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统筹推进、监督管理,为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服务保障。第二章 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行动计划第十一条 市规划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商务、交通、生态环境、绿化市容、水务、文化旅游、应急管理、民防、财政、科技、民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城市更新指引,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定期更新。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过程中,应当听取专家委员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更新指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

(二)破解城市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

(三)聚焦城市发展重点功能区和新城建设,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四)注重历史风貌保护和文化传承,拓展文旅空间,提升城市魅力;

(五)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六)强化产业发展统筹,促进重点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创新能级;

(七)加强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运行保障,提升城市韧性。

上海拟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缓解房企拿地资金压力

5月29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整行动方案》公布,《行动方案》共包括八个方面、50条政策措施。

在房地产领域,《行动方案》提出,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等。

楼市: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行动方案》提出,促进房地产开发投资健康发展,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及时启动新一批次市场化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上市供应,进一步缩短前期开发、拿地、开工、销售全流程时间。新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顺延3个月缴纳。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整个疫情对于楼市的影响还是比较直接的,因此政策的出台是为了缓解目前楼市所遇到的一些矛盾,也是推进房地产市场在疫情后更加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同策研究院研究总监宋红卫指出,针对房地产行业推出了项目前期绿色通道,这在以往年份是没有出现的,凸显了房地产相关活动复工复产的急迫性。购房者相关的政策只提到了支持刚需和改善需求的合理释放,具体措施目前还未看到,预计下半年会有具体政策出台调整。

一家房企营销人士表示,疫情以来,公司在上海的销售几乎停滞,而上海所在的区域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例较大,所以这种压力传导到整个集团。这次的行动方案里“完善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提法,作为房企还是很期待的,希望尽快出台细则,早日落地,复工即可恢复销售。

有潜在改善性需求购房者表示,“后续会进一步关注具体落地细则,目前以观望为主”。也有刚需客户表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还未恢复,工作及后续还款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再观望一下,但还是会选择合适机会买房。”

拿地:缓解房企资金压力

《行动方案》提出,尽快启动土地市场交易。及时恢复第一批次住宅用地集中出让,抓紧做好第二批次土地出让准备工作。对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块,加快建立线上交易机制。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土地出让条件,合理确定住宅用地起始价,降低商业办公用房自持比例。

有意向参与上海首批集中供地的房企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允许受让人申请延期缴付或分期缴付土地出让价款”等政策对拿地企业而言是好事,可以缓解企业目前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企业整体资金的安排和利用效率,期待尽管出台政策的执行细则。

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指出,上述举措对于吸引房企拿地是有积极作用的,包括土地出让金的分期缴付制度、住宅用地起始价的合理确定、商办用房自持比例的降低等,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房企拿地的成本,也减少了房企拿地的顾虑,有助于活跃土地市场。尤其是近期上海要推出第一轮集中供地工作,此类配套措施及时到位。

今年5月26日,上海土地交易市场发布《关于恢复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沪告字[2022]第016号公告的出让活动的通知》,对出让文件中原《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的监管账户监管期限起始时间和封存资金金额作了调整。

封存资金指的是房企用于缴付竞拍地块的出让价款。更新后的《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银行监管协议》显示,申请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封存的资金应不小于申请人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扣除竞拍地块保证金金额后的自有资金金额。

原来的监管协议要求,申请人在监管银行开立的账户中封存的资金应不小于申请人在《商品住房用地交易资金来源情况补充申报及承诺》中填报的“用于本地块交易的资金金额”。

由于开发商一般报名时该金额都会填到地块中止价,所以这一金额普遍为地块起始价格的110%,加上20%的保证金,总受限资金为地价的130%。而目前扣除20%保证金后,监管资金比例明显降低。

更新后的监管协议明确,监管期限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申请人未竞得地块;或者申请人中标地块,且已支付出让价款比例(含定金)达50%及以上;或者申请人提交由上海市土地交易事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

这也意味着,申请人中标地块且已支付出让价款比例(含定金)达50%及以上的,即可结束资金监管。

一家民企开发商表示,对于下半年拿地仍保持审慎态度,“能不拿就不拿,可拿可不拿的大概就选择不拿。”该人士表示,“在现金流没有那么充裕的情况下,目前还是以促销售,保回款为主。”

另有央企开发商负责拿地的人士表示,目前公司在拿地方面是严格按照制定的计划,拿地金额不超过全年销售额的40%,坚决不拿高价地,保持稳健审慎地拿地态度。

旧改:年内新启动8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

《行动方案》还提出,加强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年内完成中心城区成片旧区改造,年内新启动8个以上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心城区旧区改造联动政策推广至五大新城,优化完善城中村改造政策。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健全住房租赁体系,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完善住房租赁法规政策,加强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要恢复经济需要全方位发力,房地产作为经济环节重要一部分要承担很多任务。比如投资这块,通过旧改、五大新城建设,继续拉动投资。而且从以往经验来看,旧改会释放购房意愿,对住房消费是有利举措。加快复市也是保市场主体,企业需要有收入,建立房地产项目前期审批绿色通道,缩短开发到销售的周期,对房企而言减轻资金投入的压力。一些费用的缓缴也是降低企业短期负担的手段。这些是方向性举措,后续细致的具体方案相关部门会抓紧出台和落实,在诸多利好推动下,市场将快速回归正常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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