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江南app地址官方计划  > 征地拆迁 > 城中村改造 >

城中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货币补偿

城中村改造 作者:务水蓝 2022-11-13 08:08: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城中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货币补偿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偿吗?

要是实况而定。《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这一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而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时,对所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时,不应给予补偿。

农村城中村改造地怎么补偿

城中村改造中土地补偿以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计算,具体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当地政策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农村土地征收长久以来都是社会矛盾的高发地,尤其是在城中村等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形之下更是如此。过去农村土地征收程序主要由2004年《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进行规范,其对于农村土地征收流程规定的较为简略、粗陋。尽管实践中也有部分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进行进一步规定,但这样的尝试在中国仍不多见。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相较于之前的征地程序,新版《土地管理法》对于征收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变化,更具规范性、可操作性、对于被征收方的权利保护更有力。

结合2020年3月自然资源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边笔者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流程作一个简明的分析,预计主要有以下十一个步骤:

1、发布土地预征(启动)公告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法律对于“预征”并没有明确规定,旧版《土地管理法》直接从征地方案被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后开始规定。实践中,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预公告、预征收、预签补偿安置协议制度,即在正式报请省级政府征地批复之前,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户意见,确保绝大多数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及时调整和修改完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预防并减少可能分歧,保障征地批复后快速组织实施。应当说“预征”程序既能充分保障征地农户利益,也是征地逻辑上必不可少的一环,这类有益举措最终被新法所吸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2、土地现状调查

土地现状调查就是由市、县土地部门应当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实地调查,并将预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等与被征地村民共同确认。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地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对于实施征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上是参考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应规定和要求,2014年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所吸收,现在也是正式写入了《土地管理法》。

4、编制安置补偿方案并公告

接下来,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法的意见,对安置补偿方案公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因为补偿安置方案本身并不直接设定被征收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亦不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具有阶段性特点。相对人应在安置补偿决定做出后就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

5、听证及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这一听证权利由自然资源部的部门文件升级为法律的规定,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相关人员表达意见诉求权利。多数被征收方人员对征收方案提出质疑的,征收方有义务组织召开听证,听取意见,修改方案。

6、安置补偿登记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而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则是在征收方获得征地批文,发布了正式的征地公告之后,才进行补偿安置登记。登记时间节点也发生了重要变化。

7、测算落实有关费用并足额到位

新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申请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足额预存,未足额预存的,不得申请土地征收。

8、签订补偿协议、做出征收决定

新法则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时间提前到征地报批前,也就是说,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再也不是你不签就强拆了,因为不是征收方拿到征地批文来征地,而是征收方要拿到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才有可能获得征地批文,主动权到了被征地农民的手里,这是新法在征地程序上的重大突破。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报审批单位批准。如果征地申请获得报批,则达成的补偿安置方案就成为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规定,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也是新法的一大变化,对个别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做出征收补偿决定,最早规定在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在旧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并未规定,此次修改也是为了保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致。

9、申请征收土地

县(市)人民政府完成了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对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批准。

10、发布征地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虽然公告仅为公告送达行为,在理论上并不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真正有影响的是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审批行为。但目前,基于司法政策,在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不可诉的情况下,通常认为将市、县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具有可诉性,故复议与诉讼的对象是市县人民政府。虽然最高法的观点一直是引导并建议在修法时明确:地方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复后另行作出征地决定并公告而非简单公告,但目前版本的草案并未采纳。

11、实施征地、交付土地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前期步骤完成之后,到了这一步基本上就是发放补偿款,平地,拆房了。当然,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公告集合】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大汇总

就上述表格中所列的公告、公示,被征收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尚处于重新构建、细化规定阶段,目前所列的都是确定会出现的公告,但不排除还有其他公示、通知环节。

2020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但许多征地项目仍是2019年新法施行前报批的,故2020年的许多项目中还没有适用新的程序。2021年,无疑是农民朋友关注新程序的时间了。

二是公告出现的顺序可能并不完全与上表所列一致。譬如一般认为,征收调查登记结果的公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前进行,但根据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征收调查登记并非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这一公告也有可能在征收决定作出后才出现。当然,被征收人有权在针对征收决定的救济中对此进行审查。

同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按说也开始得很早,但也不一定要在征收决定公告前启动。

能够确定的是,左侧所列的公告基本上都是会出现的,这也体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范性。

三是尽管公告不可诉,但公告的内容本身及相关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却是可诉的。被征收人要及时查阅征收片区内张贴的各种公告、公示,将内容拍摄下来留存并第一时间发给律师,避免对公告视而不见从而白白浪费了权利救济的时机。

四是对于“村庄撤并”“新农村建设”“腾退”等协议搬迁项目,因并不存在任何明文的法定程序,也就无所谓一定会有的公告、公示环节,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也就很容易被架空。

被拆迁村民要及时关注村委会、开发商等公示的任何文件、材料,调动村民自治的能动性,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进而为争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争取时间和空间。

每个案子情况都不一样都需要具体分析,所以如果遇到类似的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建议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分析,也可以向我们咨询,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律师团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搜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出具简单办案方案之后,行政相对人再决定下一步如何解决,通过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来源:工程建设项目领域

原标题:收藏||备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流程】2021最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流程及征收公告知识表格汇总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你好,集体土地征收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土地的补偿、地上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及农村村民住宅费等,其中,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法律依据,但至今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国家还没有统一的立法。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有两种情形: 一是城中村,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情形,由于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周边房价已商品化,如果仍按原来的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给予补偿,难以解决农民的居住问题。所以很多城市专门出台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时明确: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条例》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二是集体土地被征收时房屋作为土地附着物被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现行法律依据为《土地管理法》。但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主要是对土地补偿,并未规定房屋的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在法条的表述上为"附着物"。且当下《土地管理法》是2004年8月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作为附着物与青苗一起,其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自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省级政府将此项权利进一步下放至市、县一级的政府部门来制定相应的规范,行使此项权力。以至于各地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随意性较大,安置方式也不尽相同,各地都处于摸索过程中。此外,虽然《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各地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中,绝大多数未规定公共利益作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前置条件。

《土地管理法》上一次修改是在2004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的深入,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新的《土地管理法》必将诞生!

2017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27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下称《修正案》)送审稿已上报国务院。

此次修订涉及现行土地管理法的41个条文,并主要包括四大主要内容。

一是删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魏莉华指出,这是此次修改最大的亮点。现行土地管理法除允许乡镇企业因为破产兼并导致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之外,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流转。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这样的规定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同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63条的规定,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取得的这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是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多方面完善。取消了年产值倍数法与区片综合地价作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据;在征地补偿的费用中增加了对被征地农民的住房补偿和社会保障的费用;完善了征地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报改为批前公报。

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和落实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在城市规划区人均土地少无法实现“一户一宅”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居民实现户有所居的权利。同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并对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作了原则性规定。

四是将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的成熟做法吸收至法律草案中。比如,将国家土地督查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同时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相衔接,明确国家对土地、房屋、陵墓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是怎样的?

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补偿分配方式是: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的农民给予的重新安置的的补助费用,归被征收土地的农民所有;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给予的土地补偿费应规村集体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城中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城中村集体土地房屋货币补偿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江南平台app 。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江南平台app Copyright © 2016-2020 m.46east.com. Some Rights Reserved.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