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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3 97 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模板,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模板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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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为切实改善居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群众满意度, 确保我区 2017 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攀办发〔2017〕2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货币化安置,满足城镇居民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改造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积极推动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受益。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与当前房地产去库存、城市配套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功能区分调整等紧密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东区 2017 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包括东区危楼、大渡口片区、 炳草岗片区等十个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八个街道一个镇(不含枣子坪街道办事处) ,改造户数10426 户, 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实施主体
征收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 (不含枣子坪街道办事处)
五、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以货币补偿给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征收部门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补偿方式。
六、资金来源
(一)向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融资贷款;
(二)市、区两级按比例配套财政资金。
七、补偿标准
根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攀办发〔2017〕28 号)补偿标准补偿。
八、工作计划
( 一 ) 前期工作 。1-3 月完成基础数据采集、预评估、分户测算、可研编制、拟定攀枝花市东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组织方案、实施方案等工作;
( 二 ) 争取资金 。加大融资力度,积极对接国开行、邮储银行、农发行等银行申请贷款,争取资金早日到位。
(三 ) 协议签订和资金申报 。适时公布安置补偿方案,方案公示期满后启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工作,6 月底前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完成目标任务的 60%;7 月底前征收协议签订率达 75%;8 月底前征收协议签订率达 90%;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各街道、镇做好资金申报资料准备等工作,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九、工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 强化责任落实 。为强力推进东区棚户区改造, 发挥区级领导干部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区领导、区级部门、一个街道(镇)、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领导干部包联工作制度。
( 二 ) 多方积极筹措 , 落实各项资金 。加大融资力度,积极对接国开行、邮储银行、农发行等银行申请贷款,争取资金早日到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 三 ) 加大签约力度 , 确保目标完成 。各街道、镇积极组织多方力量,加大宣传和签约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群众自主性和积极性,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改造范围内居民通过自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直接参与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建议收集、政策宣传等工作,主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补偿安置相关事务的工作方式。自改委需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从改造范围内居民的整体意愿和根本利益出发,主动上门开展工作。
( 四 ) 政府搭建平台 , 居民自主购买 。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区住建局通过攀枝花市东区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详见附件)
( 五 ) 落实优惠政策 , 切实让利于民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户区改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加强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改造,新开工20512套(市本级11729套),基本建成16261套(市本级9176套)。
二、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要积极推行货币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规范操作流程、优化交易服务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指导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城市,减少安置房建设规模,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除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争取开行贷款支持。对国开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善有关合同签订条件;需要调整改造安置模式的,要加快办理变更手续,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放款和用款。加快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范围和内容,将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贷款范围争取贷款支持。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市里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市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担保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合理降低融资担保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要采取模拟征收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征询棚户区居民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首都“城中村”的分布
这两类“城中村”均集中分布在北京的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另据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计,仅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包括规划城区外的地区就有“城中村”311处,居住人口71.5万人,占地面积 9.5万公顷,违章建筑11.9万间,建筑面积193.6万平米,违章建筑涉及常住人口3.8万户。“城中村”已成为城市公共安全隐患的突出地区。“城中村”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和谐现象。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城中村”问题已成为困扰北京城市化进程的“痼疾”。是北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的必然结果。若不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的恶性循环还将持续下去,今后“城中村”改造任务将越来越重,成本将越来越高。因此,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北京要下决心尽快改造“城中村”,将用三年时间先对建成市区内的231个“城中村”展开集中整治,首先要拆除奥运场馆周边及四环路以内的171个“城中村”,其余的60个“城中村”将在2008年以后继续完成。北京市通过整治“城中村”,要拆迁居民33935户,撤销路边集贸市场85个,拆除违法建设1100多万平方米,新增绿化面积1197万多平方米,新建道路395万平方米,25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得到治理。于是,“城中村”这个一度被遗忘的城市角落,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许多占据着城市黄金地段的城中村的大规模改造,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济发展状态
城中村改造是21世纪中国市长们经营城市的最大兴趣。但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地方财政、开发商、村民三方激烈的利益博弈,所以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各地创造了五花八门的 经验,征地补偿标准差异也相当悬殊。尽管村民对待城中村改造态度不一,但政府强势推进的态势十分明显。城中村改造是城乡统筹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城八区就有这类“城中村”231个,“城中村”已成为北京市公共安全隐患的突出地区。
“城中村”改造方案
9月,北京市市政府召开第6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了整治“城中村”工作方案。会议决定北京市将利用奥运场馆“瘦身”而节省下来的资金,加快全市社会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中村”的改造,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要用三年时间,对北京城近郊的“城中村”进行集中整治,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步伐,以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2008奥运会.受到了老百姓的热烈欢迎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北京市的“城中村”主要分布在城市建成区的边缘地带和城乡结合部地区,这些地区城市化进程相对滞后,人口密度大,外来人员相对集中,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严重,市政基础设施匮乏,房屋破旧,环境脏乱,社会管理混乱,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多。据统计,北京市的“城中村”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在建成区内环境脏乱的城市角落。北京城八区约有这类的“城中村”231个,具体分布的区域为东城区4个,西城区3个,崇文区7个,海淀区70个,朝阳区57个,丰台51个,石景山20个,宣武区19个。总占地面积1092公顷 ,建筑面积273.5万平方米;第二类“城中村”主要是指规划城区内的行政村,大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约有112个 ,占地面积 1.8万公顷,建筑面积7221万平方米。 “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拆迁补偿,每亩25万元;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一次性转为城镇户口……”昨天,《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昆明市第一个成形的“城中村”重建改造办法。
据了解,五华区共有67个“城中村”,其中主城区有51个,涉及大观、华山、龙翔、红云、丰宁、莲华、黑林铺、普吉8个办事处,总人口117819人,总建筑面积8180322.23平方米。按计划,五华区将对其中的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5年内,这51个“城中村”中,村民将变居民、农村将变社区、集体经济将变股份制经济。
五华区与28家企业已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昆明市政协主席、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领导小组组长田云翔说,昆明市四区启动40个“城中村”的改造,通过五华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暨投资意向签约仪式了解的情况,将有望超过40个。昆明在“城中村”重建改造中涉及的人口超过百万,“城中村”重建改造是对社会、企业都有利的好项目,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参与改造。
保证拆迁补偿
专设监管账户
《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项目人必须无偿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给村集体组织;预留不少于4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由区政府按建筑成本价收购。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为防止出现拆迁到一半,企业资金跟不上等诸多因素影响村民的利益,《办法》规定,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按项目拆迁总资金70%的比例进行资金监管,保证拆迁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此外,建成区内“城中村”的现有集体土地以及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将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改造区域不再配给集体自留用地和审批新增宅基地。
拆迁补偿只认4层、300m2
针对建设用地的土地征购问题,《办法》提出:对依法办理过出让手续的,按批准用途进行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规定为: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原地回迁两种方式,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可任选其一。
《办法》规定:按照“原地回迁”、“拆一还一”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通告”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超过4层、300平方米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赔还;在通告发布后建盖的,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盖楼层4层以下”的面积赔还。另外,对于未建盖到4层的“老实人”,政府将“补空气”。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计算面积减去实际已有建筑面积的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城市低保户,每户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村民变居民有保障
在对“城中村”的改造中,五华区原“城中村”的居民将被纳入城市统一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由农村保障变为城市保障,实现保障模式的转变,解决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华区改造重建的“城中村”中的农业人口,将全部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户口。2011年至2012年,村民的户籍将完成农业户口向城镇居民户口的转变,实行城市居民户籍的统一管理,村民将变为城市居民。与此同时,通过“城中村”管理体制的改革,“城中村”将改造成为现代化的城市社区。
《办法》规定,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城中村改造后失业、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全部纳入五华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范围,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失业证》,并负责统一管理。对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在办理完“农转居”手续后,符合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村民办理“农转居”后,其子女教育享受所在地城市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纳入城区教育部门公共教育范畴。
“城中村”的成年居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昆明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2%的比例自行缴纳,每年可享受19.9万元(含医疗4.9万元,大病保险15万元)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限为3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满30年后不再缴纳医保费。
村民参保每月缴190元
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将被纳入昆明市征地人员保险体系。保障范围和对象为:根据政府计划列入“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并具有五华区户籍的“城中村”居民。符合标准的,每月每人缴费190元。“城中村”人员参保缴费和补贴比例为: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60%,政府补贴40%。
同时,“城中村”改造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将建立。区社保办机构将按人均15000元的标准,为“城中村”改造征地人员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按人均5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参保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拆迁成本。(本文摘自都市时报) 2009年西安市城中村拆迁名单:
新城区(13个):南张村、北张村、胡一村、胡二村、新兴村、三府湾、自强村、八府庄、含元殿、石家街、联志村、南韩村、北韩村。
碑林区(15个):祭台村、白庙村、北沙坡、西何家村、黄雁东村、黄雁西村、边家村、南郭村、南关村、永宁村、草场坡村、仁义村、旅馆村、南沙坡村、星火村。
莲湖区(35个):西关村、十里铺、任家口、大马路、新桃园、马军寨、李家庄、米家桥、建新村、解家村、北火巷、安定村、五一村、潘家村、大土门、郭家口、二府庄、北关村、纸坊村、红庙坡、丰禾村、白家口、西桃园、东桃园、三民村、金家堡、曹家堡、杨围村、陈家寨、工农村、友谊村、颜家堡、周围村、进丰村、中堡子。
雁塔区(71个):庙坡头、长延堡、东三爻、后村、东八里村、西八里村、郝家村、辛家坡、吉祥村、观音庙、王家村、铁一村、铁二村、太平堡、大雁塔村、杨家村、沙泘沱村、东三爻堡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村、辛小寨村、南窑村、潘家庄村、瓦胡同村、北沈村、徐家庄、沙井村、白家村、丁家村、北山门村、南山门村、双桥头村、罗家寨村、田家湾村、西等村、延北村、延南村、缪家寨、东曲、西曲、北池头、新开门、岳家寨、孟村、荣家寨、陆家寨、黄渠头、闸口村、西辛庄、丈八北村、丈八东村、木塔南、红庙村、陈林村、甘家寨、双水磨、赵家坡、余家庄、木塔北、茶张村、丈八南村、丈八西村、铺上村、鱼化村、老烟庄、小烟庄、英发寨、贺家寨、大寨子、西尧头、北石桥。
未央区(24个):张家堡村、新房村、石家村、二府庄、方新村、薛家寨、坑底寨、草店子、杜家堡、北沙口、八家堡、刘南村、方家村、肖家村、辛家庙村、孙家湾、东前进、先锋村、枣园村、范南村、马呼坨村、白杨东村、白杨西村、范北村。
灞桥区(29个):梁家街、草南村、草北村、张家坡、黄家坡、高楼村、尉家坡、长乐村、小寨村、张一村、张二村、杨家湾、十里铺、蒋家湾、苏王村、杜家街、闫家滩、五星村、秦孟街、米家崖、李家堡、周家坡、老人仓、董家门、尹家街、堡子村、枣园刘、永丰村、柳巷。
2010年西安市城中村拆迁名单:
新城区(2个):联志村、石家街村。
莲湖区(3个):解家村、马军寨村、丰禾村。
未央区(4个):二府庄、东前进、辛家庙村、大白杨西村。
雁塔区(2个):陆家寨、荣家寨村。
灞桥区(1个):尉家坡村。
经开区(2个):岗家寨、蔡家村。
高新区(1个):木塔南村。
曲江新区(1个):瓦胡同村。
临潼区(1个):姜寨村。
长安区(1个):申店村。 嬗变 从贫穷村庄到商业中心
9年前(2005年),燕庄改造正式启动。在这之前,位于郑州城郊接合部的西史赵村也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当年的西史赵村还是一个有着400多户村民的贫穷村子,但此后的三年,在这块土地上,一个极富浪漫的名字横空出世,“普罗旺世”成为红极一时的明星楼盘。
2003年9月,《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32号文”)正式发布,标志着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正式启动;而西史赵村的城中村改造,则打响了郑州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枪。
此后,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风起云涌,在首批17个改造试点中,以西史赵村、西关虎屯和燕庄最为典型。燕庄改造,打通了未来路;曼哈顿广场商业区成为郑州地标性街区之一;西关虎屯改造后的郑州国贸中心,也成为郑州地标性商业中心。
西史赵村城中村改造的经验一度成为后来众多城中村改造所效仿的“西史赵模式”。
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郑州城区228个自然村,如今已有170余个获批改造。在郑州一位房地产专家看来,城中村的改造是历史的必然,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浪潮中,城中村通过改造变身城市社区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大趋势。 问题 城中村改造后的生活尴尬
但是,当城中村抛下“村”的模样,改头换面成了现代化大都市的一部分,当村民们摇身一变,成为 “城里人”,城中村改造后面临的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
当年,燕庄改造的时候,村民张斌家分了几套房子,9年过去了,除了房子,张斌还是一无所有。在张斌看来,城中村改造对于被拆迁的村民来说,唯一的改变就是从一个地方的房东变成了另外一个地方的房东。
许多村民因领取巨额的征地补偿款或多套房产而一夜暴富后,他们作为村民的心态依旧没有改变。
张斌居住的燕庄曾被誉为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成功典范,但如今这里垃圾遍地、管理混乱,与改造前的城中村无异。
“就像几十年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到城市后生活不适应一样,村民们的心态还处在城中村时代。”张斌这样解释燕庄当前面临的尴尬。
张斌说,很多村民除了房租并没其他收入来源,当这些没有学历、没有技能的村民融入城市生活中,他们的未来也不可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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