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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2 149 城中村改造区域规划设计,城中村改造范围
今天给各位分享城中村改造区域规划设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城中村改造范围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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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狭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从广义上说,城中村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
一、 规划: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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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收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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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拆迁: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
《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市化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失去或基本失去耕地,仍然实行村民自治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村庄。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化要求,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改善城中村综合环境,完备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构建和谐社区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利民益民、科学规划、综合改造的原则,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五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本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接受市发展改革、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设立派出机构,负责与城中村改造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其设立的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上接受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行使与城中村改造有关的行政管理职能。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 民政、公安、农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二环路以内的城中村全部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二环路以外的城中村,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后,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
对存在社会公共安全隐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限期改造。
由城中村迁出的入学、入伍、服刑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迁回原城中村,禁止其他非农人员迁入城中村。
第十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改制完成后,城中村改造的主体是城中村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合作成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设立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城中村改造专项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方案制定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根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以及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其管委会组织编制,其中涉及改制的内容应当与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协商一致。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清产核资方案、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区域内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通过后,由管委会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
城中村改造方案未经批准,不得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擅自变更。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改 制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制,应当坚持户籍制度、管理体制、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性质同步转变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城镇居民户口。
第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八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依法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结果应当公示并经村民会议确认。
农业、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九条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清产核资结果,自行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和组建新经济组织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当承担原村民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新经济组织组建后,依法撤销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一个行政村可以独立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就近并入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多个行政村合并设立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新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和工作经费,按照现行的居民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统一纳入城市就业管理范围。因城中村改造而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制后,原村民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政府、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和原村民个人按照比例承担,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前款规定的政府承担的费用,以城中村土地依法收益中支付。
城中村改制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原村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改制后,其原有的基础设施纳入市政统一管理范围,环境卫生由区环卫部门按照城区环卫管理方式和标准管理。
第四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应当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综合用地之外该城中村的其他土地,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有关规定储备。
第二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改造综合用地,可以变更为经营性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依法收购或置换,用于城中村改造。
第二十七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依据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主要街区、文物景点周边城中村的改造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广泛征求各界意见,也可以公开征集方案。
第二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涉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优先列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与城中村改造同步进行。
第三十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所有建设项目免缴工程定额测定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安置村民的住宅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其他用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经济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代收资金)。
第六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实施城中村改造,应当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及早入住。
旧村拆除应当在所在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监督下实施。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按照本章规定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拆迁安置。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编辑
被拆迁人需要自行过渡的,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补偿标准,给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和过渡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实施拆迁前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的银行和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城中村管理办公室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接受委托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三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动迁前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估价参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产权登记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西安市城中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施行前,城中村已建成房屋二层(不含二层)以上部分的面积按残值(即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以转户前城中村在册户籍人口为依据,人均建筑安置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5平方米,并结合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第三十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被拆迁房屋产权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新建房屋的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和楼面地价)与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二)原房屋产权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差安置。补差的面积部分按新建房屋重置价结算;
(三)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补偿面积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综合造价结算。
第四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安排被拆迁人在外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超过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造实施主体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二倍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补助费,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每月按不低于原过渡补助费标准的3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方式、安置补偿标准和结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权属、地址、面积、使用性质、结构和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当事人申请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依法对争议进行协调、裁决。
第四十三条 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作为改造主体实施改造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结合本村土地资源和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过渡补助费标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过渡补助费标准应当公示,并经原村民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十四条 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属1987年1月1日以前购买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属1987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应当文明守法。弄虚作假,侵占、私分和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未按照改造方案进行城中村改造,或者擅自改变改造方案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八条 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违反土地、建设、规划、财税、城市拆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20日起施行。西安市人民政府2003年4月4日发布的《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5日下发的《关于城中村改造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一、
规划:(申请-立项-审批)
1、申请: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2、立项: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
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
(二)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
四、建设
1、制定建设方案并审核。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2、自行建设或合作建设。由村集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商代办及合作建设。
首都“城中村”的分布
这两类“城中村”均集中分布在北京的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另据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统计,仅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四个区,包括规划城区外的地区就有“城中村”311处,居住人口71.5万人,占地面积 9.5万公顷,违章建筑11.9万间,建筑面积193.6万平米,违章建筑涉及常住人口3.8万户。“城中村”已成为城市公共安全隐患的突出地区。“城中村”是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和谐现象。从狭义上说,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从广义上说,是指在城市高速发展的进程中,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区。“城中村”问题已成为困扰北京城市化进程的“痼疾”。是北京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缺乏统筹协调的必然结果。若不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的恶性循环还将持续下去,今后“城中村”改造任务将越来越重,成本将越来越高。因此,市长办公会议决定,北京要下决心尽快改造“城中村”,将用三年时间先对建成市区内的231个“城中村”展开集中整治,首先要拆除奥运场馆周边及四环路以内的171个“城中村”,其余的60个“城中村”将在2008年以后继续完成。北京市通过整治“城中村”,要拆迁居民33935户,撤销路边集贸市场85个,拆除违法建设1100多万平方米,新增绿化面积1197万多平方米,新建道路395万平方米,25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得到治理。于是,“城中村”这个一度被遗忘的城市角落,开始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许多占据着城市黄金地段的城中村的大规模改造,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经济发展状态
城中村改造是21世纪中国市长们经营城市的最大兴趣。但城中村改造涉及到地方财政、开发商、村民三方激烈的利益博弈,所以具体形式多种多样,各地创造了五花八门的 经验,征地补偿标准差异也相当悬殊。尽管村民对待城中村改造态度不一,但政府强势推进的态势十分明显。城中村改造是城乡统筹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北京城八区就有这类“城中村”231个,“城中村”已成为北京市公共安全隐患的突出地区。
“城中村”改造方案
9月,北京市市政府召开第61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并通过了整治“城中村”工作方案。会议决定北京市将利用奥运场馆“瘦身”而节省下来的资金,加快全市社会环境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中村”的改造,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要用三年时间,对北京城近郊的“城中村”进行集中整治,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加快首都现代化建设步伐,以整洁、优美、和谐、有序的城市环境迎接2008奥运会.受到了老百姓的热烈欢迎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北京市的“城中村”主要分布在城市建成区的边缘地带和城乡结合部地区,这些地区城市化进程相对滞后,人口密度大,外来人员相对集中,违法建设、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严重,市政基础设施匮乏,房屋破旧,环境脏乱,社会管理混乱,城市公共安全隐患多。据统计,北京市的“城中村”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在建成区内环境脏乱的城市角落。北京城八区约有这类的“城中村”231个,具体分布的区域为东城区4个,西城区3个,崇文区7个,海淀区70个,朝阳区57个,丰台51个,石景山20个,宣武区19个。总占地面积1092公顷 ,建筑面积273.5万平方米;第二类“城中村”主要是指规划城区内的行政村,大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约有112个 ,占地面积 1.8万公顷,建筑面积7221万平方米。 “旧村未拆除的,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开工;拆迁补偿,每亩25万元;改造范围内的城中村村民,一次性转为城镇户口……”昨天,《五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这是昆明市第一个成形的“城中村”重建改造办法。
据了解,五华区共有67个“城中村”,其中主城区有51个,涉及大观、华山、龙翔、红云、丰宁、莲华、黑林铺、普吉8个办事处,总人口117819人,总建筑面积8180322.23平方米。按计划,五华区将对其中的10个“城中村”进行改造,5年内,这51个“城中村”中,村民将变居民、农村将变社区、集体经济将变股份制经济。
五华区与28家企业已签订了合作意向书。昆明市政协主席、市“城中村”改造重建领导小组组长田云翔说,昆明市四区启动40个“城中村”的改造,通过五华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暨投资意向签约仪式了解的情况,将有望超过40个。昆明在“城中村”重建改造中涉及的人口超过百万,“城中村”重建改造是对社会、企业都有利的好项目,企业应抓住机遇,积极参与改造。
保证拆迁补偿
专设监管账户
《办法》规定,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项目人必须无偿提供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经营用房给村集体组织;预留不少于4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机构办公用房,由区政府按建筑成本价收购。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为防止出现拆迁到一半,企业资金跟不上等诸多因素影响村民的利益,《办法》规定,区“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指挥部将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按项目拆迁总资金70%的比例进行资金监管,保证拆迁补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此外,建成区内“城中村”的现有集体土地以及周边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将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改造区域不再配给集体自留用地和审批新增宅基地。
拆迁补偿只认4层、300m2
针对建设用地的土地征购问题,《办法》提出:对依法办理过出让手续的,按批准用途进行评估,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规定为: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集体建设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房屋拆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原地回迁两种方式,以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可任选其一。
《办法》规定:按照“原地回迁”、“拆一还一”原则,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征地拆迁通告”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的,超过4层、300平方米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进行赔还;在通告发布后建盖的,按“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建盖楼层4层以下”的面积赔还。另外,对于未建盖到4层的“老实人”,政府将“补空气”。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计算面积减去实际已有建筑面积的差,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五保户、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城市低保户,每户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村民变居民有保障
在对“城中村”的改造中,五华区原“城中村”的居民将被纳入城市统一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社会保障由农村保障变为城市保障,实现保障模式的转变,解决村(居)民的后顾之忧。
五华区改造重建的“城中村”中的农业人口,将全部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户口。2011年至2012年,村民的户籍将完成农业户口向城镇居民户口的转变,实行城市居民户籍的统一管理,村民将变为城市居民。与此同时,通过“城中村”管理体制的改革,“城中村”将改造成为现代化的城市社区。
《办法》规定,凡属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处于就业年龄段内(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在城中村改造后失业、有就业愿望、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要全部纳入五华区城镇失业人员登记范围,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城镇新增失业人员《失业证》,并负责统一管理。对符合昆明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为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农业人口,在办理完“农转居”手续后,符合办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村民办理“农转居”后,其子女教育享受所在地城市居民子女入学同等待遇,纳入城区教育部门公共教育范畴。
“城中村”的成年居民可自行选择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上年度昆明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10+2%的比例自行缴纳,每年可享受19.9万元(含医疗4.9万元,大病保险15万元)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限为3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满30年后不再缴纳医保费。
村民参保每月缴190元
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将被纳入昆明市征地人员保险体系。保障范围和对象为:根据政府计划列入“城中村”改造规划范围内并具有五华区户籍的“城中村”居民。符合标准的,每月每人缴费190元。“城中村”人员参保缴费和补贴比例为:个人参保和集体补助缴纳当期缴费标准的60%,政府补贴40%。
同时,“城中村”改造人员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也将建立。区社保办机构将按人均15000元的标准,为“城中村”改造征地人员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按人均5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参保补贴,所需资金列入拆迁成本。(本文摘自都市时报) 2009年西安市城中村拆迁名单:
新城区(13个):南张村、北张村、胡一村、胡二村、新兴村、三府湾、自强村、八府庄、含元殿、石家街、联志村、南韩村、北韩村。
碑林区(15个):祭台村、白庙村、北沙坡、西何家村、黄雁东村、黄雁西村、边家村、南郭村、南关村、永宁村、草场坡村、仁义村、旅馆村、南沙坡村、星火村。
莲湖区(35个):西关村、十里铺、任家口、大马路、新桃园、马军寨、李家庄、米家桥、建新村、解家村、北火巷、安定村、五一村、潘家村、大土门、郭家口、二府庄、北关村、纸坊村、红庙坡、丰禾村、白家口、西桃园、东桃园、三民村、金家堡、曹家堡、杨围村、陈家寨、工农村、友谊村、颜家堡、周围村、进丰村、中堡子。
雁塔区(71个):庙坡头、长延堡、东三爻、后村、东八里村、西八里村、郝家村、辛家坡、吉祥村、观音庙、王家村、铁一村、铁二村、太平堡、大雁塔村、杨家村、沙泘沱村、东三爻堡村、西三爻村、西三爻堡村、辛小寨村、南窑村、潘家庄村、瓦胡同村、北沈村、徐家庄、沙井村、白家村、丁家村、北山门村、南山门村、双桥头村、罗家寨村、田家湾村、西等村、延北村、延南村、缪家寨、东曲、西曲、北池头、新开门、岳家寨、孟村、荣家寨、陆家寨、黄渠头、闸口村、西辛庄、丈八北村、丈八东村、木塔南、红庙村、陈林村、甘家寨、双水磨、赵家坡、余家庄、木塔北、茶张村、丈八南村、丈八西村、铺上村、鱼化村、老烟庄、小烟庄、英发寨、贺家寨、大寨子、西尧头、北石桥。
未央区(24个):张家堡村、新房村、石家村、二府庄、方新村、薛家寨、坑底寨、草店子、杜家堡、北沙口、八家堡、刘南村、方家村、肖家村、辛家庙村、孙家湾、东前进、先锋村、枣园村、范南村、马呼坨村、白杨东村、白杨西村、范北村。
灞桥区(29个):梁家街、草南村、草北村、张家坡、黄家坡、高楼村、尉家坡、长乐村、小寨村、张一村、张二村、杨家湾、十里铺、蒋家湾、苏王村、杜家街、闫家滩、五星村、秦孟街、米家崖、李家堡、周家坡、老人仓、董家门、尹家街、堡子村、枣园刘、永丰村、柳巷。
2010年西安市城中村拆迁名单:
新城区(2个):联志村、石家街村。
莲湖区(3个):解家村、马军寨村、丰禾村。
未央区(4个):二府庄、东前进、辛家庙村、大白杨西村。
雁塔区(2个):陆家寨、荣家寨村。
灞桥区(1个):尉家坡村。
经开区(2个):岗家寨、蔡家村。
高新区(1个):木塔南村。
曲江新区(1个):瓦胡同村。
临潼区(1个):姜寨村。
长安区(1个):申店村。 嬗变 从贫穷村庄到商业中心
9年前(2005年),燕庄改造正式启动。在这之前,位于郑州城郊接合部的西史赵村也启动了城中村改造,当年的西史赵村还是一个有着400多户村民的贫穷村子,但此后的三年,在这块土地上,一个极富浪漫的名字横空出世,“普罗旺世”成为红极一时的明星楼盘。
2003年9月,《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32号文”)正式发布,标志着郑州市城中村改造正式启动;而西史赵村的城中村改造,则打响了郑州城中村改造的第一枪。
此后,郑州市城中村改造风起云涌,在首批17个改造试点中,以西史赵村、西关虎屯和燕庄最为典型。燕庄改造,打通了未来路;曼哈顿广场商业区成为郑州地标性街区之一;西关虎屯改造后的郑州国贸中心,也成为郑州地标性商业中心。
西史赵村城中村改造的经验一度成为后来众多城中村改造所效仿的“西史赵模式”。
据郑州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郑州城区228个自然村,如今已有170余个获批改造。在郑州一位房地产专家看来,城中村的改造是历史的必然,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浪潮中,城中村通过改造变身城市社区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大趋势。 问题 城中村改造后的生活尴尬
但是,当城中村抛下“村”的模样,改头换面成了现代化大都市的一部分,当村民们摇身一变,成为 “城里人”,城中村改造后面临的问题也随之暴露了出来。
当年,燕庄改造的时候,村民张斌家分了几套房子,9年过去了,除了房子,张斌还是一无所有。在张斌看来,城中村改造对于被拆迁的村民来说,唯一的改变就是从一个地方的房东变成了另外一个地方的房东。
许多村民因领取巨额的征地补偿款或多套房产而一夜暴富后,他们作为村民的心态依旧没有改变。
张斌居住的燕庄曾被誉为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的成功典范,但如今这里垃圾遍地、管理混乱,与改造前的城中村无异。
“就像几十年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到城市后生活不适应一样,村民们的心态还处在城中村时代。”张斌这样解释燕庄当前面临的尴尬。
张斌说,很多村民除了房租并没其他收入来源,当这些没有学历、没有技能的村民融入城市生活中,他们的未来也不可预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意见
2013-11-15 11:05
索 引 号 JZ001-0202-2013-019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3-11-15
文号 焦政〔20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城市转型发展和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优化城市布局,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人居质量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区城中村改造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城市转型发展和提升人居质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的方针,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作、高效能管理,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确保人民群众利益,改善居住条件,造福人民群众。
(二)基本原则
城中村改造坚持以人为本、惠民、利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成片开发、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城中村改造范围和改造方式
城中村改造,是指在市区的建成区范围内(含焦作新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和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村落(或村改居的实业公司),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原有村落建筑物、构筑物及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建设。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人民政府主导、城区人民政府(含焦作新区管委会,以下同)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研究制定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成立焦作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中村改造整体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中心)负责城中村改造的具体推进督导,制定各部门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城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依据本意见和本辖区实际情况统筹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拆迁;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民政、监察、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城中村拆迁为净地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公开出让土地方式确定开发改造企业。
优惠政策按城中村改造项目原村庄占地面积确定,原村庄占地面积应由城区人民政府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测量,并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
三、城中村改造审批程序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复程序
1.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改造申请,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本着条件成熟、有序开展的原则,经全体居民(村民)大会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提出城中村拟改造项目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1)拟进行改造的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地形图中标明的村址占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住宅占地、企事业单位占地等;人口及户数结构、人员组成;住宅建筑面积、商业房及其他房屋的建筑面积;(2)申请改造准备工作情况;(3)实施改造的初步思路、方法步骤,如分期、分批实施,要列出每一期的改造范围、拟拆迁面积、安置人口、拟建设面积等指标以及可作为周转用地的情况;(4)实施改造的保障措施;(5)居民(村民)同意实施改造的签字记录等。
2.城区人民政府审查改造申请,结合本辖区实际对改造申请项目的条件成熟性、申请资料真实性、改造方法和保障措施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明确意见。审查同意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改造申请,组织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提出的改造申请进行审核,对条件成熟、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予以批复,向城区人民政府下发批复文件,作为列入城中村改造的依据,同时抄送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进行公告。
各级审查审批城中村改造申请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批准程序
1.城中村改造项目获批后,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和核实提出拟改造地块的初步范围及安置人口、拆迁面积等数据。
2.城区人民政府会同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手续。市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将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转交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安排有周转用地的,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批准的周转用地的面积、位置等对其单独审批规划。
如需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城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报件申报(报批期间可同时办理规划手续和制定改造方案)。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方案批准程序
1.编制项目改造方案。街道办事处(乡镇)在城区人民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依据批准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项目改造方案。项目改造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改造总体思路,如分期、分批实施,要列出每一期的范围及规划指标,排出时间进度表;(2)改造范围内占地面积、周转用地面积、集体资产的处置方式;(3)改造涉及的人口及户数、需拆除的建筑物数量及分类(居民住宅建筑面积、企事业单位用房建筑面积等);(4)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5)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包括安置房的建设方式、规模、标准及资金筹措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及过渡费标准,征收工作保障措施等。
改造方案经居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与居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记录一并上报城区人民政府。
2.审查项目改造方案。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改造方案的实际操作性、方案内容是否符合村(组)实际情况、征收补偿政策能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前,应将方案在项目改造区域范围内进行公示,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建议。城区人民政府对项目改造方案审查同意后,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3.审核(批)项目改造方案。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改造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程序
1.编制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方案。改造项目达到供地条件(净地)后,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改造项目土地进行地价评估,编制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应明确:(1)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实施步骤、时间、范围、征迁安置的方法、标准,以及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户型要求、交付时间等;(2)城中村改造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等;(3)竞得人未按期实施改造的,保证金的处置意见等。
2.竞得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环保、核准、规划、人防、建设等行政审批手续,实施工程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要严格审批程序。未经审批进行改造建设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查处。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管理
(一)项目规划管理
1.市城乡规划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指导。
2.各城区要根据市城乡规划部门确定的城中村改造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因地制宜、集中开发、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充分听取纳入改造范围的村民(居民)的意见。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实际需要,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可突破现有街区、村庄限制,用地范围应尽量规整,支持相邻的办事处、社区(村)联合、成片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迁。
4.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按城市居住社区相关规划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城中村改造要合理规划公共绿地、中小学校、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停车场、公厕、垃圾点等公共配套设施。
(二)项目用地管理
1.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开发部分按规定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2.进行改造的城中村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或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准的改造项目及时组织报批和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纳入土地储备库。改造区域内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后,尚未纳入改造范围的土地,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耕种,不得他用,所在城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整使用。
3.凡暂未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土地,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建设行政许可手续,原土地使用权人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按违法建设查处。
4.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优先保证拆迁安置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改造范围内有空地的可作为周转用地,可单独先行出让,竞得人必须在周转用地上建设安置房,不得对社会销售。
5.城中村改造批准文件下发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对城中村项目涉及的土地实施收储。实施城中村改造以外的土地统一由市政府收储,按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所得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支配。
(三)项目征迁安置
1.城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城中村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征迁补偿安置方案要明确村庄占地面积、拆迁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房建筑面积、出让土地面积,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征迁人自由选择,征迁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房屋征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征迁人的合法权益。
2.进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拆除的企事业单位用房,可等建筑面积给予安置,或参照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拆除的村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公共用房不再另外选址建设,利用小区内的社区服务用房给予安置,在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规划时,可适当增加社区服务用房。
3.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只给予拆除成本。违法违章建筑由辖区人民政府组织确认。
4.城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征迁实施细则。
五、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
(一)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安置房建设享受《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0〕96号)中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原村庄占地的出让金扣除按国家、省规定上缴、计提部分外,全额支付给项目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用于支持该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周转用地的出让收入不再支付给所在城区人民政府。
(三)城中村改造项目开发部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用于支持该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免缴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临时占道费、土地登记费、征地管理费、场地使用费、新型墙体材料费专项基金。
(四)社会资本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安置,但不参与项目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根据投入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由城区人民政府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城区人民政府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
六、城中村改造保障措施
(一)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联合审批制度,明确各部门审批时限。
(二)对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民生项目,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区别对待。
(三)市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督导工作组,每月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监督和指导各城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严格依据本意见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有序、快速推进。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开发改造的意见》(焦政〔2007〕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21日
规划如下:
东张村、赵道峪村小编从尖草坪区政府获悉,东张村、赵道峪村已被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目前正与开发商洽谈之中,具体改造时间还未确定。
尖草坪区,是太原市最北端的一个城区,是太原市的北门户,有着较好的生态环境与丰富的历史底蕴。随着2015年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程全面铺开,这对于古老且相对落后的草坪区是一个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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