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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城市更新政策文件,城市更新住建部发文

城中村改造 作者:节曼安 2022-10-31 13:24: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住建部城市更新政策文件,以及城市更新住建部发文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住建部:实施城市更新防止大拆大建 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

以下是全文: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有些地方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增加生活成本,产生了新的城市问题。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倡导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留城市记忆

(一)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厂房、商场、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二)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厂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格局和肌理。

(三)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一)加强统筹谋划。不脱离地方实际,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杜绝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量力而行、久久为功。探索适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二)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三)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不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坚持底线思维,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城市更新制度机制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切实防止大拆大建问题。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项目要彻底整改;督促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方案。我部将定期对各地城市更新工作情况和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8月30日

北京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或变更

6月7日-7月6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的意见。

《条例》提到,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可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及文旅服务等行业。

《条例》指出,北京城市更新的特点是“减量发展”,不搞“大拆大建”。通过总结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实践经验,提炼总结出5大更新类型、12项更新内容,重点突出民生保障,充分体现首都特色。

具体包括:一是以保障老旧平房院落、危旧楼房、老旧小区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质为主的居住类城市更新。

二是以推动老旧厂房、低效产业园区、老旧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存量空间资源提质增效为主的产业类城市更新。

三是以更新改造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保障安全、补足短板为主的设施类城市更新。

四是以提升绿色空间、滨水空间、慢行系统等环境品质为主的公共空间类城市更新。

五是以统筹存量资源配置,优化功能布局,实现片区可持续发展的区域综合性城市更新。此外还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北京住建委表示,随着北京新版总体规划的批复实施,北京的城市发展进入减量双控、以存量更新为主的新阶段。北京的城市更新更加注重存量资源的提质增效,为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七有”“五性”需求腾出实施空间。同时,北京城市更新类型多、数量大,在减量双控发展要求下,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城市更新的目标和原则,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稳定的制度规范。

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

为确保更新项目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住建部、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条例》提出了11个基本要求,包括先治理后更新、补短板强弱项、既有建筑管理、城市风貌管控、绿色节能减碳、统筹地上地下、城市安全韧性、智慧城市建设、推进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慢行系统建设以及成本共担收益共享等。同时,结合首都城市特点,明确要坚持小规模、渐进式、可持续的原则,统筹推进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市更新,促进老城整体保护。

为完善城市功能和补齐城市短板,允许存量建筑用途转换。建筑用途转换经批准后,土地用途可兼容或变更。市规划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规则,明确用途转换和兼容使用的正负面清单、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

鼓励各类存量建筑转换为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允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商业服务业类建筑用途相互转换;允许工业及仓储类建筑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工业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转换为其他用途。

建筑用途转换符合正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的,允许土地用途兼容,按照不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管理。超过比例管控要求的,应当变更土地用途,按照转换后的主用途管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按照主用途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结合兼容用途及比例确定综合地价。主用途可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规模比例或功能重要性确定。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环保、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建筑用途转换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撑,办理建设、使用、运营等相关手续,加强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

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采取租赁、出让、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或划拨方式配置。采取有偿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根据实施规划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处置的,依法由政府收储后,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重新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市鼓励采取租赁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登记,租赁期满后可以续租。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条件的,租赁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转为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先租后让、作价出资(入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城市更新项目符合更新规划以及国家和本市支持的产业业态,在5年内实行按原用途、原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过渡期内,可按新用途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不补缴土地价款,不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渡期满或转让时,经属地政府评估,符合更新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已实现实施方案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预期效果的,可按新用途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使用权配置方式、土地使用年期、土地价款评估标准等按照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和规划许可手续等确定。

过渡期起始日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日期;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起始日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日期。

鼓励以弹性年期方式配置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租赁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配置的,租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提前续期,但剩余年期与续期之和不得超过该用途土地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涉及缴纳或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无偿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空间以及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一次性缴纳,租金标准根据前款及地价评估规定确定。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的,年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水平定期评估后调整,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年。

《条例》支持利用腾退地下空间用于仓储、便民店、家政等便民商业服务网点及文体中心、社区活动中心、宣教基地、物业办公、养老服务等社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利用腾退地下空间补充完善街区服务功能。

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

《条例》明确,

城市更新项目确需迁出原物业权利人的,实施主体可以采取产权调换、提供租赁房源或货币补偿等方式,实施产权归集。

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公有住房腾退的,可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房屋置换可采取租赁置换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

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公房承租人签订腾退协议比例达到项目实施方案规定要求的,产权单位可依据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未签订腾退协议的承租人承租协议,并妥善安置。

城市更新过程中需要对私有房屋进行腾退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腾退协议签约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实施主体与未签约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且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做出征收决定。

实施房屋征收的,由城市更新实施主体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同时提交经过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征收资金来源、安置房源落实等证明文件。

《条例》显示,实施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保护性修缮、恢复性修建,可采用申请式退租、换租、房屋置换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环境,加强历史文化保护,恢复传统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利用腾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区社会管理机制。核心区以外的地区可以参照执行。

支持社会资本开展更新房屋再利用,实施主体完成直管公房申请式退租和恢复性修建后,可获得房屋经营权。推进直管公房经营权质押,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区政府批准授权的实施主体给予贷款支持。

首都功能核心区平房(院落)腾退空间,在满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请式改善的基础上,允许实施主体依据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利用腾退空间发展租赁住房、便民服务及文旅服务等行业。

实施简易楼和危旧楼房改建。建立居民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或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改建项目应当提升规划功能、不增加城市人口,可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居民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住建部严管城市更新大拆大建,最多拆20%!业内:旧改将现变局

8月10日,住建部发布通知,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8月20日。

意见稿提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大规模增建、大规模搬迁,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同时,强调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保持老城格局尺度,延续城市特色风貌。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稿的目的是要规范城市更新行为,避免大拆大建带来新的城市问题。这也意味着旧改终于告别了急风暴雨般的大拆大建,走向和风细雨般的城市更新。可以预见,在意见稿的指引下,未来将实行以城市居民的真正需求为导向的城市更新模式。

8月10日,住建部开始就《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图片来源/住建部官网

“限拆令”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自2021年以来,各地进入城市更新的快速发展期。

但是,城市更新行动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随意拆除老建筑、征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提高生活成本,产生新的城市问题。

为此,住建部提出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

意见稿提出,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此外,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这是一剂“限拆令”。过去一些城市在城市更新中出现了激进和急功近利的做法,违背了城市更新的规律,引起了很多问题,包括导致租赁房源不足和租金上涨等现象,此次“限拆令”比较务实。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认为,意见稿的核心内容是彻底告别大拆大建,转向保留—利用—提升为主。这也意味着旧改终于告别了急风暴雨般的大拆大建,走向和风细雨般的城市更新。

李宇嘉还表示,城市告别大拆大建,本质上也是告别房地产依赖,夯实“房住不炒”,此后,因拆迁导致的被动式住房需求爆棚,以及规划概念和炒作导致的房价租金上涨,也就不存在了。

房租年涨幅不超5%,保障新市民、低收入者租住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稿兼顾到了新市民、低收入群体的租住问题。

意见稿强调,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并明确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当前老城区、城中村占据交通、教育、医疗等资源的优势,并且城中村租金价格较低,住着大量的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体。短期内大规模拆建会带来租赁房源的下降,导致整个市场的房源供给承压,增加租客的租住成本。而意见稿的这一提法有利于缓解阶段性租赁房源供需不平衡问题,平抑租金价格水平,保障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的租住需求。意见稿强调,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并明确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资料图片

此外,意见稿提出,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意见稿还强调,不随意拆除、迁移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同时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禁止修大马路、建大广场。另外,要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

“这是以城市居民居住为导向升级的城市更新模式。”黄卉认为,城市更新的目的是优化城市功能、改造建筑物、保护历史文化,最终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而传统的大规模拆建行为则可能会破坏城市独特的风貌,打破居民原有的生活状态,带来居住成本的升高。

愿景集团城区更新事业部总经理刘楚表示,从目前来看,意见稿既是对中央战略决策的进一步深化、实化和细化,也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城市更新实践中大拆大建等变形走样问题提出的底线要求。意见稿通过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大规模增建、大规模搬迁,以及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保持老城格局尺度、延续城市特色风貌等系统化举措,让城市更新的边界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内容更加聚焦。

城市更新由“开发方式”转向“经营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着重强调加强统筹谋划,目的是为了不忽视地方实际和居民意愿,改变此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与此同时,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而是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模式。

意见稿还要求,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

对此,刘楚认为,意见稿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城市更新主要参与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方需要围绕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目标,共同打造一个渐进式、运营化、可持续性的城市更新完备体系。政府用好政策指挥棒,有效整合存量资源、规划资源、土地资源、财税资源、市场资源、文化资源等多种资源,完善组织机制和工作流程,指导培育一批规模化城市更新企业,为城市更新提供活力涌流的政策环境及法治保障。

刘楚表示,对于社会资本来说,更为紧迫的是转变发展理念,真正从“赚大钱快钱”向“赚小钱慢钱”转轨,充分发挥企业的创新优势和市场机制优势,围绕资金融通、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施工、运营服务等关键环节增强自身核心能力,善于在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中打造“微利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提供一体化推进的“全链条”和“全周期”服务。

李宇嘉认为,在新的城市更新模式下,未来区域开发转向区域运营后,公共服务短板全面补上,旧区避免了衰败,住房功能配套更加齐全,存量住房供应有效提升,将会成为历史文化烙印深厚、功能复合的新区域,这也是未来住房供给侧改革的重要部分。

“相信意见稿推出后,各地城市更新的具体操作有所转变。尤其是大拆大建的模式会得到纠正,有助于后续城市更新行动的规范和健康发展。”严跃进表示。

黄卉也认为,意见稿将优化和完善城市更新的规划和行动,“相信意见稿出台后,各地需要完善城市更新顶层规划,稳步有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升级后的城市更新模式,以城市居民的真正需求为导向,逐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

住建部:我国将加强城市更新的顶层设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黄艳日前表示,我国将推进中央层面城市更新政策文件起草出台,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法规条例,加强城市更新的顶层设计。

黄艳在四川成都召开的2020/202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组织开展城市更新试点,推出示范项目,总结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并会同相关部门,针对城市更新难点问题,探索完善适用于城市存量更新的土地、规划、金融、财税等政策体系。

她表示,城市更新既是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也是城市治理的重要内容。我国已进入城镇化的中后期,城市发展进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时期,由大规模增量建设转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上,过去关注目标引领,现在更关注底线约束。”黄艳说,城市更新的重点任务包括:建立完善城市体检评估体系,指导系统治理“城市病”;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加快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

黄艳说,要加强监管,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城市更新底线要求,及时制止和通报大拆大建的行为和做法;防止各地继续沿用粗放的开发建设方式,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断加剧老城区交通、市政、公共服务、安全等设施承载压力。

她说,城市社区营造是下阶段城市治理最重要的发力点,要加快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同步配套新建居住社区各类设施,明显改善城市居住社区环境,不断健全共建共治共享机制,显著提升完整居住社区覆盖率。

解读|住建部严管城市更新大拆大建

8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

《通知》共计十一条,内容包括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要求在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大规模增建、大规模搬迁的同时,也要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同时,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包括保留利用既有建筑、延续城市特色风貌等。

《通知》提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但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过程中,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有些地方出现随意拆除老建筑、征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提高生活成本,产生新的城市问题。

对此,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指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提升居民居住环境的重要举措,也在国内房地产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部分城市和区域的城市更新过于粗放化,已经明显不适合当下城市建设的需求,甚至还出现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同时也不利于环境和文物保护,产生了各类新的城市问题。

不大拆

此次《通知》明确,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被鉴定为危房的以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房屋可以拆除外,其他既有建筑应以保留修缮加固为主,改善设施设备和提高节能水平,充分利用存量资源。

张波认为,严格限定拆除的比例,明确老城区更新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采取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但可以做到最大限度保障原有建筑风貌,同时可以满足居住提升的要求。

不大建

不大拆的同时,《通知》还提到,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

按照要求,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建设规模,不突破老城区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通知》还提到,鼓励探索区域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保持适宜密度,提高城市宜居度。

“过去,大拆大建之所以有市场、能推进,在于商品房发展和房价上涨为旧改买单,比如高容积率代替低容积率,就导致旧改肆无忌惮,短期内推高租金和房价。同时,改造过程中,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没补上,反而新增的地标建筑给后续维护带来了巨大的成本,高密度、高容积率也导致城区运营风险增加。城市告别大拆大建的本质上,也是告别房地产依赖,夯实房住不炒。告别大拆大建后,因拆迁导致的被动式住房需求爆棚,以及规划概念和表面繁荣炒作导致的房价租金上涨,也就不存在了。”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

不大规模拆迁

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也是此次《通知》的一大重点。《通知》提到,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同时《通知》明确,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

按照要求,鼓励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城市更新需兼顾新市民、低收入群体的租住问题。”。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认为,老城区、城中村占据交通、教育、医疗等资源的优势,并且城中村租金价格较低,因而租住着大量的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体。而短期内大规模拆建会带来租赁房源的下降,城中村的租客也会转移到其他类型的租赁房源中,导致整个市场的房源供给承压,增加租客的租住成本。《通知》要求“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并明确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有利于缓解阶段性租赁房源供需不平衡问题,平抑租金价格水平,着力保障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的租住需求。

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

此外,《通知》还强调,探索可持续的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称,由于传统的旧改模式延续房地产开发模式,开发商为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而忽略区域建设的协调性,从而引发更多的城市问题。《通知》的提出,首先有利于开发商在城市的综合规划下,结合实际,有计划、渐进式地有机改造,为后续城市更新行动提供良好的基础,同时,有效遏制房企在旧改项目中变相抬高房价等现象;其次,在政府、市场、公众联合参与下,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盘活存量资产,增强城市活力。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认为,随着《通知》的出台,将有效消除旧改市场陈疾,推动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住建部:严控城市更新大拆大建,停止过度房地产化开发

8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建部表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管大拆大建,加强修缮改造,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

?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是,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

二是,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严格控制老城区改扩建、新建建筑规模和建设强度,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

三是,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

四是,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大规模、短时间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导致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鼓励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长期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房网表示,过去一些城市在城市更新中出现了激进和急功近利的做法,类似做法显然违背了城市更新的规律,也引起了很多问题,包括导致租房房源不足和租金上涨等现象。所以“限拆令”的提出,比较务实,具有非常好的导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指出,城市告别大拆大建本质上,也是告别房地产依赖,夯实“房住不炒”。告别大拆大建后,因拆迁导致的被动住房需求爆发、炒作“规划概念”等引发房价租金上涨的因素,也就不存在了。

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

《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持城市记忆。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保持老城格局尺度,延续城市特色风貌。要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加强统筹谋划,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加快补足功能短板,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要探索适用于存量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防范债务风险。

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

住建部在《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政策,试点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重新完善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方案,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住建部将定期对城市更新行动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积极推动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严跃进认为,此次政策具有非常好的示范效应。从实际过程看,各地都在城市更新方面有各类任务和指标,也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可能中间出现部分偏差,此次政策明确后,全国各地城市更新的具体操作会有所转变。尤其是大拆大建的模式会得到纠正。相应的,如何进行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成为后续关注的重点,这也是相关房企和投资者等所需要关注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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