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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被开发商卖了,拆迁房被开发商卖了怎么办

开发商 作者:天欣畅 2022-12-03 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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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石家庄一男子盼了13年的回迁房被开发商给卖了,这套房到底该属于谁?

盼了13年终于等来“新家”,但开发商却说给卖了?石家庄的田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按理说,这套房是属于田先生的,但因为开发商的工作错误,导致本属于田先生的新房被卖。

开发商与田先生协商无果,事态如何发展?

事情发生之后,田先生找到开发商希望给自己一个说法,开发商这边则给了两个解决方案:

一、可以重新选房,但前提是还要等,因为可以选的房子还没有修缮好。

二、以经济补偿的方式解决,开发商称可以以每平方米7500元的价格回收房子,换句话说就是开发商出价把田先生的房子再买回去,并给予相应的价格补偿。

面对这两个解决方案,田先生都表示无法接受。第一种方案让田先生等,田先生表示“要等到什么时候?”,已经等了13年了,对于第二个方案,田先生也是无法接受的。

至此,事情到这里陷入僵局,双方似乎都没有协商成功。同时更让田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开发商的领导一直没有露面,工作人员也都是用“反映”的语气,并不能做出什么实质性的决定,让田先生很无奈。

开发商有错在先,就应该拿出解决的态度

其实,这件事前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开发商在工作中存在了重号问题,导致一套房出现了两个业主,给田先生带来了损失。

既然有错在先,那么开发商就应该拿出态度出来,积极解决这件事,或许让田先生和上级领导直接沟通,会更好一些,毕竟领导有决定权,而作为工作人员也只是传达,这么一来二去很可能出现传达有误的情况。

二来我觉得,开发商也要听取田先生的意见,毕竟人家才是受害者,本应该属于自己的房子就这样没了,心理也很难受,只有双方坐下来谈过之后,才能让这件事取得进展,而不是一拖再拖,对谁都没有好处。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田先生要怎么办呢?

双方协商后仍然无果的情况下,我觉得田先生有必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来让第三方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开发商一句“搞错了”,就能轻松解决问题?当然不能,要知道房子对于普通人来说,是一个家,是一个生活的地方,尤其是像田先生这种一等就是13年,这其中的煎熬想必只有经历过的人才知道。

所以我个人觉得,如果双方协商没有效果,开发商给的方案田先生无法接受,那就需要有关部门介入来调查此事,并给出一个合理说法。

写到最后

本来就是开发商自己犯的错误,结果却让业主来承担所谓的结果,这本身就是错误的。

对于开发商而言,还是要积极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并且要引起领导的重视,不能以一种“打发”的态度来面对这个问题。

当然,作为田先生,既然事情已经如此,就应该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如果不成可以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相信总会有办法。

开发商如果把拆迁安置户的房子卖了是犯法吗?

如果你跟开发商有合同的话,那么他把拆迁安置户的房子卖了当然属于违法的,但是你们之间如果光有口头协议没有合同的话,到时候会扯不清的。

我的回迁房被开发商卖了可以报警诈骗嘛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开发商的行为以构成欺诈行为,可以报警或起诉。最好咨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开发商卖安置房违法吗

开发商卖未满五年的安置房违法,卖已满五年依法取得房产证的安置房合法。安置房是对被拆迁人做出安置的房屋,安置的对象一般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和征迁房屋的农户。对安置房上市交易的条件有严格的规定,安置房在五年之内不能进行买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开发商卖安置房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合法,比如开发商是以出让方式获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属于开发商的商业拆迁行为,开发商修建的一批安置房给被拆迁户,剩下的这一批安置房是可以依法对外销售的。

一、开发商卖安置房的行为是否合法?

开发商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卖安置房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跟征收局签的合同回迁房合同,房子被房开卖了,责任该谁来承担

要根据合同的具体规定,未取得房产证回迁房能否买卖,买卖双方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协议能否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条真实的立法意图不在于禁止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而在于方便行政管理,不属于合同效力取缔性规范。只要是出卖人有《拆迁协议》和《回迁证》,即取得对房屋的准所有权,有权对其所安置的房屋进行处分。因此,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在取得《房地产证》之前,可以转让房屋,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有效。

二、房屋交易税由买方负担的约定是否有效

自从二手房市场出现至今,本来应由卖家来支付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却通过约定转嫁到了买家头上,而熟悉二手房市场的人都知道,这是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潜规则”。对于房屋交易双方的该项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呢 房屋交易双方的这种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税种、税率、税额及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即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并未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实际缴纳税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对其约定应认定为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回迁房的买卖涉及到两次税费的缴纳: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需要缴纳的税费,另一次是原房主转让时产生的税费,这两次税费应当如何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三、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上述几点,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会涉及,但对于回迁房买卖合同,还需要尤其注意以下几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1、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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