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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开发商陷阱,拆迁户开发商陷阱有哪些

开发商 作者:五代柔 2022-12-01 04:23: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拆迁户开发商陷阱,以及拆迁户开发商陷阱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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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拆迁的背后有什么陷阱

回迁陷阱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空白协议陷阱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叫苦不迭,即使起诉到法院,赢官司的胜算也不大,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比比皆是。违约责任陷阱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这样做,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实践中,拆迁方会以不允许改动合同文本,其他人签订的协议都一样为理由而拒绝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拆迁户往往处于盲从心理,怕嫌麻烦,就会顺从拆迁方的意图,岂不知签协议图省事,会带来后面的大麻烦,而有些麻烦会让你遗恨终生。不留底陷阱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协议,另外就是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这就会使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即使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因此,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是这样做法,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口头承诺陷阱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此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为时晚矣。哭天抹泪,又有何用?五证陷阱国家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房子就近安置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不能签订房屋安置协议。退一步讲,即使就近安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签协议。规划改变陷阱安置房地段没有五证或五证不齐全,除了没有及时办理或者客观上不具备条件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情形是,安置地段根本是幌子,等到拆迁户已签协议并搬离的情况下,无法再聚拢,那时候拆迁方极有可能将规划改变,将拆迁户安置到其他地方或迟迟不予安置,由于那时候拆迁户都已经分散居住,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力量,所以此时再进行维权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应该与谁签协议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拆迁户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有些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拆迁户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拆迁户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拆迁户认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举不胜举。

拆迁协议有很多“陷阱”,拆迁户在拒签协议后,该做哪些事?

1,主动出击;在该协议的争执中,搬迁的家庭必须将被动转变为主动,以灵活的方式收集拆迁证据。当然,我们也可以寻求更有可能发现关键问题的律师的帮助。在收集了留置权部分的证据后,我们可以对它们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要求,要求将留置权视为非法并予以撤销。如果拆迁补偿金额明显过低,将不可避免地涉及拆迁方的一些不合理,违法的行政行为。从拆迁部分的违法行为作为切入点,这是一种主动的有效途径。

2.信息披露;信息公开要求是拆迁获得拆迁相关信息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也是对拆迁人行政行为的最直接监督。因此,拆迁人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公开信息必须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对于拆除案件中的诉讼,最重要的是要有证据。通常,这些证据材料是通过在律师的协助下由拆迁家庭传播信息而获得的。

有人会说,如果公开使用信息以使另一方无视我们该怎么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如果行政机关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并可以当场做出回应,则必须当场做出回应。如果行政机构无法立即做出回应,则必须在收到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如果需要延长答复的时限,则必须得到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

3.加强监督工作;如果您从留置权部分收到诸如《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类的文件,则必须请求行政复议或按时提出行政索赔。由于这也是收款方使用的一种方法。在拆迁人的非法证据和依法要求公开信息的前提下,拆迁人不可避免地会承受来自法律对公共权力的限制和监督带来的巨大压力,从而合法权利可以保护。

如何避免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陷阱

经过和政府拆迁办讨价还价之后,终于到了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然而拆迁办却不会那么简单的让被拆迁户如愿以偿,经常设置一些陷阱等着被拆迁户,以至于被拆迁户签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却发现上当受骗,有苦说不出。

甲方主体资格不存在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般拆迁办为甲方,被拆迁户为乙方,乙方的主体资格基本上没有问题,那么甲方的主体资格呢,我们建议被拆迁户事先核实一下拆迁办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组织。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可能无法履行,这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仅有签字却无公章

除了核实甲方的主体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最后的签字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于单位、公司的要求则主要是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最后拆迁办不但要负责人签字还需加盖公章,这样才能被认为是签约主体。发生纠纷时就可以以其作为被告。因此,在补偿协议上,签约不但要签字还要加盖公章。

空白协议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其所说的那样,而被拆迁户在拆迁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口头承诺却不落实纸面

有时,拆迁办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拆迁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白纸黑字,赖不掉的。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拆迁户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实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回迁安置不具体

当被拆迁户选择产权调换后,补偿安置协议必须对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时建成、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

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拆迁维权律师遇到比较多的情况就是房屋质量问题和回迁期限问题。有的被拆迁户苦等多年终于住上了新房,然而没过几天房屋便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这时维权也增加了很多困难和麻烦。还有的被拆迁户,拿着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左等右等数年,就是没办法拿到安置房,因为协议上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建成安置房,也没有约定什么时候交付给被拆迁户。甚至有的协议里约定,2年后就没有过渡费了,这种情况给被拆迁户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

因此,被拆迁户万万不可轻信拆迁办的各种许诺而放弃自己享有的权利,否则后患无穷。

货币补偿却迟迟不到位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办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户不利,到哪里说理都很困难。所以律师建议先拿到货币补偿到位后再让拆迁办拆除房屋,否则房屋不在,再想要货币补偿到位,就很难有主动权。

违约责任不明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拆迁办经常也会作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约定违背承诺的后果,这就为拆迁办自己保留了余地,却为被拆迁户维权制造了障碍。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保障。

签字捺印需慎重

最后,被拆迁户在拿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定不能马上签字,而应该仔细阅读,确保了解协议中的每个细节,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还可以复印一份回家与家人商量,或者找律师咨询。对其中有疑问的条款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签字意义重大,签字就表示认可协议的条款,这是最后一道关。如果签字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再想维权,那难度就相当大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记索要

很多时候,拆迁办和被拆迁户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是要拿回去盖公章,却许久不见拆迁办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被拆迁户一份,导致被拆迁户后期维权时非常被动,自己手里没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证明拆迁办的违约行为。很多时候拆迁办还以被拆迁户已签协议为由,被拆迁户违约。

企业拆迁中的陷阱及注意事项十三

企业拆迁中的陷阱及注意事项有:夸大政策的作用,模糊补偿标准;以谈判之名探知被拆迁人底线,制定拆迁策略;将部分拆迁款变奖励,以奖励促拆迁;利用"关系"谈补偿,实则为了减少补偿;利用对企业的合法合规审查促成拆迁。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在房租拆迁的时候,农民应该小心别落入哪些陷阱?

首先,我们如果自己的房子和地被拆迁了,得到不住的话,那么很多时候是值得我们高兴的事情,因为我们获得的补偿通常都是比较丰厚的,不管是政府给予的补偿,还是个人开发商给予的补偿,都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结果,这也是我们生活越来越好的一个现状,可以说很多朋友也因此在财务问题上得到了很大的缓解,如果说老年朋友碰上拆迁补助的话,那么也可以适当的安享晚年,但是拆迁也有很多我们不知道的事,在此,我例举两个比较突出的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帮助到在座的各位:

1、补偿获得

正常情况下,我们想要得到应有的补偿,首先,要注意自己的房子一定要有产权证,而拆迁的机构会根据你的产权证,给你相应的补偿,严谨的说,房屋价值补偿标准,是按照土地上,建筑物应有的价值进行补偿,就是说你地面上有什么,他值多少钱,就会赔偿你多少。所以我们要注意自己是否有产权证?还有就是,自己的土地上有什么有价值的东西,他值多少钱?要做到心中有数。

2、注意对方是否是正规机构

当有人与你谈到拆迁的时候,首先,要确定对方是不是正规的机构,要把他们相关的证件全部都看一遍,不要着急,如果有什么疑问,就当场问出来,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在确定他们是正规的机构以后,再跟他们谈相关的事宜。

最后,我也需要提醒一下大家,虽然一般情况下,拆迁以后所给的补偿是比较可观的,但是大家也尽量换位思考,不要给拆迁方添加太大的困难,正常情况下,我们还是不要索求超出我们价值以外太多的东西。

被拆迁户向开发商回购有什么陷阱吗,拆迁办给出每平方米的价格付钱给你,后你以同样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就征收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你担心,自己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在签订协议之前,建议咨询相关法律人士,或者委托由其帮助你审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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