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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146 良心开发商拆迁,拆迁被开发商骗了
今天给各位分享良心开发商拆迁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拆迁被开发商骗了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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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强拆 失信于民 为强拆革命而叹息
近日来 有关拆迁的开发、拆迁部门,对政府的拆迁政策,断章取义、错误理解,又见强拆频频发生。2011年前后拆迁、开发商还动用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日夜围攻 被拆迁居民。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开发商及拆迁单位则可调用大批警察、城管、地方官员围攻被拆迁居民。把被拆迁的手无寸铁、手无还击之力、居民推向对立敌界面。公安机关对开发商雇佣的社会闲散人员、黑社会人员,无视政策的强拆、打人、打伤、打死事件视而无睹,不深究敷衍了事。用权、钱代替法律。以镇压逼迁的形式出现。拆迁办在人民心目已成为灰色的代名词。它介于百姓及开发商之间,由于工作的原因,他的日常生活又和开发商工作人员常常纠结在一起,所以他的行为语言倾向于开发商。有借予他的政府职位为开发商开启了多个非法保护伞。为了自己政绩,以政府的名义召集警察、城管、政府官员、召集社会闲散人员等,来围攻抵制非法拆迁、抵制霸王条款的被拆迁百姓。不允许百姓说话的权利,你说话就是要高价,就是刁民,就是钉子户、就是政府的敌人,就围攻你。(歪曲事实)就好比你现在的土豆值一元一斤,我就给你前年的价格三毛一斤,买也得买不买也得买。典型的霸王条款。试问;谁来关心他们对日后生活,现在的补贴已远远的抵不上日益上涨的房价。政府旧城改造,是好事,是为百姓改善住房环境,但是,也不能让百姓从此走上借债、房奴的生活历程吧。最起码,让百姓住的起房,吃得起粮。不能把城市的美丽建立在弱势百姓的痛苦之上。拆迁他们的行为已严重的诋毁了国家的政治形象。这种怪现象的出现,是某些地方政府职能的体现。体现了某些政府职能部门故作低能拙劣玩忽职守的工作作风。有功利互相争,有责任互相推诿 规避风险。高层政府官员单听官方一面之词,不深入百姓基层,不深入百姓生活,不去了解他们的为何不搬迁的细节原因。
譬如;开发商卷钱跑了,被拆迁人怎么办?就这个问题问及区政府拆迁办某主任理直气壮推诿道;“那我不管,收储土地是国土储备中心,问国土储备中心去。”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道;“找开发商要我们不管,我们只管收储土地”桥东区拆迁办派来一名一个开发商小女孩冒充国土储备中心工作人员,吱吱唔唔“我请示领导、、、”与此论断;百姓的房产任凭开发商处置,搬迁回否、有无房产完全取决于开发商的良心。政府好比是旁观者,任凭强盗强抢民财,视而无睹。政府有关人员不但不担风险,还撑起了非法的保护伞。这怎么让百姓签这个协议。这不等于,明知是强盗,还把房产拱手送给人家吗?百姓一辈子的财产啊。就这么没了吗?要想找回难上加难,找谁谁不管,无期的你推我、我推你,叫天不应叫地不灵。谁来管?谁之错?谁之过?
政府相关单位工作领导,应出面和被拆迁人进行思想沟通,了解居民拒绝拆迁的细节原因 。究竟是谁在开发 ?是政府拆迁办?还是国土局,还是国土储备中心?是开发商?政府中有一个部门敢出面承担责任 《我开发我负责到底》的表白 ,人民群众会理解配合的 ,政府请不要把人民群众推向对立的界面 。政府是父母,人民是政府的子民,不是敌人。请政府不要带着警察城管助阵于开发商带着小流氓围攻、对峙手无寸铁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孕的拆迁户。做好拆迁的善后安置工作。敢于出面承揽日后的安置房、回迁房的责任。政府、开发商,即使让百姓拆迁就拿出可信的实际东西来作为抵押,公证。让被拆百姓日后遇到房产问题可及时得到全额的补偿。百姓会理解的。会支持的。人民是拥护党的,爱国的。政府是父母,人民是你的子民。您要爱护您的子民。
其现象给国家带来的危害,给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地方官、商失信于民,为了政绩不惜百姓的财产,不顾百姓的生命,视百姓为敌人 ,地方官员“利'字当头。开发商“钱”字当头,失信于民, 践踏党的惠民政策。民众需要的是诚信。“只有不负责任的领导,没有不讲理的群众”这是一个信访办主任的工作理念。
强拆革命谁之过
表面上看来是开发商之过,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其实地方政府国土地储备中心、拆迁办之过。
拆迁办、国土地储备中心、国土局,在审批制度上存在着很多漏洞、前后互相矛盾。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开发商共同承办居民拆迁、回迁工作。然而一旦开发商卷钱或没钱继续施工等不可预知的状况,公告则告知解释权在开发商。试问如开发商都跑了,国土储备中心,拆迁办负不负责任?因为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溜之大吉之事已不是什么新鲜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百姓不明白谁是开发的主体单位,谁是法人,谁是公证人。究竟谁来保障百姓房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谁来保证这项旷日持久的拆迁后能回迁到位,保障房产不被开发商侵吞。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商如果出现不可预知的一些状况,卷钱跑了或中途停工等其他,被拆居民去找谁要房子,那个部门承担责任,当初是国家政府拆迁办让搬的,被拆迁人的房产是开发商以国土局的名誉收的,居民新房阔出的平方钱款签字给开发商。开发商又在工程的实施当中层层转包。而开发商在根本就没有规划局的规划图的情况下严重违规强制拆迁。被拆迁老百姓究竟该找谁要回房产?实体房屋?
是拆迁办?是地方政府?是国土储备中心?还是前开发商?是后开发商?究竟谁来做主?
在拆迁手续上 ,最终解释权在开发商。当问及政府部门时究竟谁负责?他们则各部门互相推诿、规避责任。谁也不负责。这样的地方政府怎么让被拆居民放心。完全失信于民。
百姓最关心的是;“把房产权交给强盗似的开发商,他卷钱跑了,我的房产谁来给予?损失谁来赔偿?”究竟是政府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拆迁办、国土储备中心究竟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拆迁办到底是国家政府的,还是开发商的。“如果拆迁办是国家地方政府的,为什么还帮助无资质的无合法手续的开发商强抢民房?大概是开发商雇佣拆迁办吧?”
被拆迁居民 对强盗式的开发商极大的不信任 ,对政府不信任 。他们的所作所为严重的失信于民。官商勾结,开发商卷钱跑了,这样的事还少吗?,政府哪个部门来赔偿,百姓最关心的是这个问题。这是百姓不搬的主要原因。也是这场搬迁战争中的主要症结。
由于开发商强拆、打人、等恶劣行径,激起强烈民愤。对这样的强盗似的开发商,完全失去了信任。对拆迁办工作人员视而无睹,甚至助威于开发商的言行表示极大的愤慨。这场拆迁战争,好比战火总有一天会蔓延到每个人。试问哪家的亲戚朋友没有干系到拆迁问题的,无论乡村、城市。我们每一个人都是这场拆迁战争、拆迁大革命的受害者、受害方.。国家、党、政府声誉上受到严重的损害,诚信大打折扣。老百姓经济财产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暂时的受益者只有某个方、、、但不保日后不追查。最终在战争中没有真正的受益者。
建议
开启工程分两个大步骤;拆一半留一半。先把拆掉的一半先盖好回迁楼,让愿意就地回迁居民优先回迁入住。回迁剩下的另一半居民入住新房。这样也便以回迁居民监察开发商的工程质量,也增强了可信度。这样也刺激了回迁居民的搬迁欲望。开发商也可省去一大笔搬迁安置费。等留下的这一半入住了新房,自然就腾出了旧房。开发商可顺利的拆房盖房。政府出面在拆迁、开发资质上严格把关。勇于承担责任。定会营造一个好的和谐的拆迁氛围。
违法征地 违法拆迁 屡见不鲜 佛不睁眼 紧箍咒不念 ,希望政府尽快制订相关政策、制度,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机制,杜绝血案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做一个和谐的民族。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新中国。不要让外国人看笑话。
忧国忧民的孺子
觉得应该上升到这个权利和义务的高度来写吧~
希望下面的内容能对有帮助
、我国房屋拆迁中的权力嬗变
我国因城建改造的需要对公民房屋进行的拆迁而引发的权利与权力的紧张关系表明,对公民房屋产权构成最大威胁的其实就是国家公权。其根源在于我国公民的财产权仅具有对抗平等主体的他者个体的能力,而几乎不能对抗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其制度上的原因为我国宪法财产权的不完备,其文化上的原因则为封建王权至上观念的延续,[33]而今天房屋拆迁中所表现出来的只不过是将封建社会的“王权利益”置换为现代社会 “公共利益” 的话语以获得其“正当性”而已。
我国目前愈演愈烈的拆迁其实有两类,一是公益性建设的拆迁,二是商业性建设的拆迁。前者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而进行的行政拆迁;后者则是开发商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民事活动。从法律讲,对于前者公民在“正当程序”与“公正补偿”的前提下有服从的义务;后者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业行为,是否拆迁、如何补偿均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合同协议而进行。但现在普遍存在的情情形却是,无论是行政拆迁还是商业拆迁,都带有很强的行政强制性,公民的财产权既无法抗衡国家权力也无法抗衡有权力背景的开发主体。正如老百姓所困惑的:“我不知道面对的是开发商还是政府。所有拆迁公告、文件署名都是区危改办公室,而拆迁协议上签字的却是开发商。如果是政府,为什么开发商给补偿、订合同?如果是开发商,他哪儿来的权力定价强买我私产?即使是政府,难道他有权力随意强买?”[34]
迁拆中暴露出来的最大问题是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混同。政府运用国家权力将低价或无偿征收的土地,如果以市场价出让给开发商,那么中间巨大的差价落在了政府手里;而以低价或无偿出让给开发商,那么中间巨大的差价就落到了开发商手中。[35]迁拆中的权力寻租现象昭然若揭,并都借用了公共利益的合法性名义。开发商的利益冲动与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的合拍,构成了对公民住宅权的威胁。尽管恶性刑事案件的侵犯居民住宅的行为主要来自开发商的利益冲动,却与政府官员的政绩冲动有着潜在的重要联系。
房屋拆迁中所蕴含的巨大利益促使开发商与公权力通力合作,在社会财富总量并不增加的情况下,将公民的个人利益兑换为开发商的利益和政府的部门利益,并披上了冠冕堂皇的“公共利益”的外衣,公民授予政府的权力最终嬗变为自我谋利的工具。 而“那号称是公共利益的,实际上乃是冒称整体的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是仅仅由于这一冒称、这一作伪、这一习俗而成为一个统一体的一部分人的利益。”[36]因此,所谓的公共利益事实上就很可能是政府的部门利益,甚至是某个领导人的个人经济利益和政绩利益。巨大利益的驱动,加之有不受制约的强大的行政强制力,于是在广袤的大地上上演了一幕幕强制拆迁的悲剧。停水、停电是最常见的逼迫方式,甚至有些地方不惜诉诸黑社会性质的暴力手段[37]。而即使不表现为恶性刑事案件的暴力拆迁——政府的“依法”进行的强制拆迁行为,也是极具有暴力色彩的:作为国家暴力象征者的警察非但不出手保护公民利益,反而与保护自己的住宅权的公民构成了对立,而以中立自居的法官也在“联合执法”的要求下,也在现场极力彰显国家的法律权威。还有比这更悬殊的力量对比、更令人绝望的处境吗?
即便是拆迁中不存在官商勾结的权力腐败的问题,权力的行使也带有严重的家长制主义者的作风。家长制主义者也许的确怀有“想为人民所想,急为人们所急”的良好愿望,甚至是“真诚地努力地确保其他人而不是他们自己获得可行性限度允许的高水平的福利或者效用------他们并不认为每个人都知道什么对于他们自己是最好的或者是有益的。家长制主义者提出相反的主张,即他们作为局外人,作为精通某个问题的专家,比那些自己可能另外作出选择的人们来说,更了解受到影响的人们最终期望的目标的各种相关选择机会的可能性。家长主义者认为,根据某种最后的或者事后的估算,人们必然会承认他们自己最初是无知的或者说是倾向于犯错误的,从而事后必然证实强加于他们作出的‘正确的’的选择能力上的限制是合理的。”[38]
家长制主义者是建立的这样一个假设之上,即普通百姓是缺乏理性的,而理性的缺乏导致其决策往往是根据眼下利益而不是长远利益,因此,家长的存在恰恰是对他人理性不足的弥补。因此,从长远来看,家长主义的决策最终会有利于百姓的利益并最终会获得老百姓的认同。家长制主义者的这一假设与“为民作主”的历史遗风一脉相承。而事实上这一假设并不成立。因为,“即使行使权力的人的动机十分高尚,由于他无法掌握许多个人根据变动不息的信息分别做出的决定,因此他不可能为目标的重要性等级制定出一个公认的统一尺度。所以即使是一心为民造福的权力,其范围也是应当受到严格限制的。”[39]只要看看,各地拆迁中建了又拆,拆了又建,就可以发现,“家长制主义者”的理性是何等的匮乏。最为严重的是,家长制主义者的政策不仅牺牲了老百姓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与自由,更为现实的是,在家长制主义者政策失误后,老百姓还要承担其失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40]
在这种公共利益的法律话语里,房屋拆迁中强大的行政权力所蕴含的巨大能量得到了极大的释放与极至的发挥:没有工程可以制造工程、没有项目可以争取项目。在素有以“目的正当性”证明“手段正当性”的传统国度里,只要是“发展地方经济”、只要是“改善城市环境”,那么,即使是拆迁的手段再“蛮”一点、再“粗”一点,与“长远利益”和“宏伟蓝图”比起来那又算得了什么。“改革总要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成了权力者的最好的遁词。对此,哈耶克批判道:“在集体主义者的眼中,总是有一个上述这些行为之服务的重大目标,并且,照他看来,这一目标使这些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对一个社会的共同目标的追求,可以无限制地忽略任何个人的任何权利和价值。”[41]于是,在西方原本“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地方,而在中国的许多城市却是警察能进、铁锹能进、推土机能进。在一个习惯于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集体利益服从国家”的社会里,公民个人财产权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实在是微不足道,没有选择,只有屈服。“在一个政府是唯一雇主的国家里,反抗就等于慢慢饿死。‘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旧的原则,已由‘不服从者不得食’这个新的原则所替代。”而一旦政府控制了公民的财产,就意味着扼制了公民的咽喉,公民的生存只能乞求政府的良心。[42]于是,在开发商因为拆迁而暴富的同时,大量的被拆迁人却是“因拆致贫”。[43]这种将个人财产转移给他人或社会的做法,打击了每一个劳动者的积极性。“因为,他们剥夺了他处置他的工资收入的自由,并因而剥夺了他增加他的股份和改善他的生活条件的所有希望和可能。”[44]而当这些所有希望和可能在上访后转化为一种绝望的心情时,上吊、自焚、跳楼的悲剧就很难避免。设想:如果连维持自己生命与自由的手段和基础也能被“合法”地予以剥夺,自杀与他杀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房屋拆迁中的权力控制与权利保护
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发现,造成我国房屋拆迁中老百姓财产权利的危机缘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无限扩张。而这种权力不受限制的扩张性往往又都借用了“公共利益”的名义从而获得了“合法性”。“公共利益”的模糊性为房屋拆迁中行政权力的运作提供了不受限制的广泛的自由空间,而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置换时利益的严重失衡所导致的巨大利润空间则是行政权力趋之如骛的内在动因。因此,房屋拆迁中,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在个人财产转化为公共财产时实行等值置换,并辅之以公正的程序当不失为对权力进行控制以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现实之举。
何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称为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够满足作为共同体的人类的生存、享受和发展等公共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的总合。公共性、利益共享性以及非营利性为其特征。公共利益虽然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却与个人利益紧密相联。正如罗尔期所言,“利益,不论是个人的或集体的,最后必须像饥饿或发痒那样,落实到个人,为个人所感觉到。换句话说,不存在不能落实为个人利益的国家利益或社会的集体利益。”[45]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比具有一定的优先性,表现在国家因公共利益之需可以将个人利益置换为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置换时并不完全遵守市场经济自愿交易的规则。也正因为这种优先性,公共利益才有致个人利益于不利的可能。人们也正是基于这种恐惧,才要求法律对公共利益的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208条就采用列举的方法对公共利益的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国家因公用事业之需要,得依本法之规定,征收私有土地。但征收之范围,应以其事业必需者限。一、国防设备;二交通事业;三、公共事业;四、水利事业。五、公共卫生。六、政府机关、地方自治组织机关及其公共建筑;七、教育学术及慈善事业;八、国营事业;九、其他由政府兴办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46]我国正在讨论中的《物权法》草案,也将社会公共利益限制于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真正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项。果如是,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土地开发和拆迁不管是企业行为还是政府行为都可因为其“非公共利益性”而被排斥在国家权力的征收、征用的行为当中。
即使是以公共利益为需要进行国家征收,公正补偿也也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在国家征收取得财产的管理功能后,必须用赔偿的方法来满足原产权人的收益功能。[47]至于补偿的标准,各国或用“相当”或以“公平”或以“充分”或以“正当”等表示并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如联邦德国1949年基本法第153条规定:“公用征收,除联邦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予相当赔偿。”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荷兰王国1814年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因公益所需而征用财产,须依照法律规定,并须事先保证给予充分补偿。”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 虽然我国宪法这次修宪也增加了“补偿”的规定,但对于补偿的标准只字未提。人们有理由担心,最终的补偿在权力与权利不对等的现实关系中,仍然有可能流于权力单方面的支配。[48]
公共利益对个人利益的优先性并不意味着两者利益置换时可以要求个人利益有失公平地作出牺牲。那种认为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共利益的政治观点即使不是当权者要求个人屈从统治,也或多或少带有多数人暴政的痕迹。孟德斯鸠就认为,如果说个人利益应该向公共利益让步,那是荒谬的,因为公共利益永远是:每个人永恒不变地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49]公民已向国家承担了纳税的义务,他就不再有义务承担税外的财产支出。因此,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而征收个人财产而致公民个人损失的,其损失应当只有由公共利益的全体享有者共同分担,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的价值追求。亦即,当某个特定公民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无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基于公平正义的精神,其特别损失应当由全体人民的财产(即国家财政)来支出,以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通过使他人的处境恶化的互动来改善自己的处境在道德上不具有正当性。公共利益的享有者不能因为自己是多数而可以例外。因此,对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的财产补偿就只能是以市场交易的价值来确定,而不是由政府单方面来决定。西方各国宪法表述的“相当”、“公平”、“充分”、“正当”或多或少表明了这一含义。如此,公民个人财产的权利与公共利益的福利性当不会置于鱼死网破的对立与冲突中,政府也会因自身无利可图而抑制自己的权力冲动。
由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承担补偿,还意味着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当由公共利益的享有者来决定。因此,在我国人民代表体制下,政府实施的拆迁所依据的城市规划就理所当然地应当由人大来决定,而不是由某个政府领导人突发奇想然后又以“公共利益”的名目强加于人民。由人大制定规划,政府执行规划才可以真正彰显执政为民的政治理念,并使得房屋产权处于一种相对稳定与可预测的状态,不致于使百姓今天购得的新房天就遭到拆迁的厄运。
或许有人担心,在这一分权中,政府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受到了牵制,可能反而有碍于城市化的进程。笔者认为这正是法治社会所必须付出的合理代价,因为,“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虽然因为立法得以及那些委托执行法律的人都是不可能犯错误的凡人,从而这个理想也永远不可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但是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强制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50]法治下的政府也许不能被期望能行善,但至少不可以作恶!因此,以此观我国拆迁之现实,消减、牵制政府的强大权力更是必须并且紧迫!
当然,光有实体的法律保护显然不能满足房屋拆迁中对处于弱位的公民权利的充分救济,因此,公正的程序不可或缺如。萨恩斯坦指出:“对财产权的程序而非实体保护。它是指,在政府干预公民财产之前,要给他听证的机会。这种条款可完成两项任务。 第一,它有助于正确发现事实。独立的法庭主持的听证,保证财产不会被随意地、忽发奇想地或基于歧视性和无关的理由而被征用。在听证中,必须列举事实,以证明对财产的剥夺,是有法律依据的。第二,听证的权利发挥了重要的尊严性和参与性功能。不经听证不能剥夺公民的财产,就是说,政府在对公民做出不利行为之前,必须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个限制也增进了政府的正统性。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在对相对人的利益采取损害行为之前,政府给予他们听证的机会,能使人们感到更加安全和值得信任。”[51]我国新近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也对行政听证程序作了要求,但是,以行政裁决代替拆迁协议以及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等现行规定,其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最终司法救济的有效性仍值得怀疑。[52] 记住一点是很重要的:权力永远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它没有也不应该有自己的私利!
那附近啊 二手防都在12000-13000左右了 好象没有新开盘的房子
至于拆迁补偿公式 一般情况下是不对外公布的 完全看开发商的良心了
今年4月 西长安街道路拓宽及特殊项目用地拆迁工程沿线单位拆除工作正式启动。拆迁工程在全市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
西城区建委负责人介绍,此次拆迁与以往有很大不同,由政府拆迁替代公司拆迁,首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拆迁标准和补偿办法。
希望你运气好一点吧 呵呵
虽然最近一段时间楼市出现明显下滑,投资房产赚钱的可能比以前小了很多,但这都是因为楼市出现了变化。要知道在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房地产是最赚钱的一个行业,基本上可以说只要买了房的人都能赚到钱。实际上很多人就算通过借钱买房,最后成功实现了财富的增长。反正在大家眼里,买房就是最简单,最容易的赚钱方式。但实际上最让人羡慕的还是拆迁户。
因为炒房还要自己去选房子,去联手炒作,但拆迁户却什么都不用做,只要确定了拆迁,躺着就能把钱赚了。不过可惜的是,2021年开始楼市大规模的棚改拆迁就要退出楼市了,拆迁暴富的可能大幅度下跌。不过也不是没有机会,因为还有3种房子存在拆迁的可能。
第一种,存在巨大隐患的危房!大家都知道中国的建筑寿命一般都只有40-50年,一旦超过这个时间,房子就很有可能会成为危房。所以虽然现在用旧改代替棚改拆迁,但这些危房却不能进行改造,就算改造了也会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因此这些房龄过大的房子,最后还是会被拆迁,当然也会给业主一定的拆迁赔偿款。
第二种,政府规划内的房子。因为经济发展的原因,中国城市其实在不断向外扩张,而且城市内部的各种配套设施也会越来越完善。而这些都需要土地资源,所以对于一些在政府规划范围内的房子,例如要向外修建新的马路,或者是要在市内新建医院、学校等简直,还是会存在拆迁的可能。
第三种,开发商想要拆迁的小区。虽然说国家不会进行大规模的拆迁,但开发商却可以进行拆迁。特别是在目前城市建筑用地基本被占用的背景下,找不到好的地款的开发商,很有可能会通过拆迁老旧小区来建造新的房子。所以如果开发商看中了某个老旧小区,那么这里的房子也存在拆迁的可能。
不过现在的楼市毕竟是一个“房住不炒”的楼市,所以就算真的还存在一些会被拆迁的小区,但概率比起之前还是小了很多。而且在楼市整体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就算房子真的被列入拆迁范围,最后能获得多少赔偿还不一定。要知道就算是在以前,也存在越拆越穷的现象。所以现在这种楼市行情下,遇见拆迁对于业主来说其实也并不一定是件好事。
你现在可以找别的估价所进行估价,不过这些的费用要你自己出,在拿着这个估价证明材料去申请那份的无效。还有现在你知道他把新的估价表给了开发商,就是说你手里的那个有误,是没用的,开发商在给你做拆迁补偿是按他提交的评估表做,这样你们之前的那份合同也有问题了,你可以去找开发商说明这个啊。如果你觉得估的价有问题就重新找别的事务所进行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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