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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判决,房屋拆迁判决书

开发商 作者:完问凝 2022-11-22 03: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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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区政府给我们家下达了《拆迁补偿决定书》,我们进行诉讼,一审二审我们都败诉了,现在法院要强拆,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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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区别如下:

1、货币补偿是房屋征收中最常见的补偿方式,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根据被征收人的选择,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的形式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价值给予补偿的方式。

2、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的补偿款可以等于或高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但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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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纠纷判决书怎么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拆迁设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的拆迁补偿的两种方式,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具体操作也有不同。1.抵押房屋拆迁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操作如果抵押房屋拆迁,选用了货币补偿方式,应当先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先偿还债务,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权消失,被拆迁人方能向拆迁人领取补偿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订立新的抵押协议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拆迁人有权暂不支付拆迁补偿金。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有及时通知抵押权人的义务。有的地方则有具体规定,对没有在拆迁期限内与抵押权人重新设立抵押或者清偿原债务的,对其补偿款由拆迁人交公证机关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存或代保管。对货币补偿的抵押房屋拆迁,需要做以上规定,是因为所得的赔偿金应属于抵押财产。根据这条规定,房屋抵押权因房屋被拆迁而消灭,其补偿作为抵押财产使抵押权人的合同权益得到保障,担保的法律意义得到体现。2.抵押房屋拆迁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的操作如果被拆迁人在抵押房屋拆迁时,选用了产权调换方式,其补偿操作应注意以下两点:(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签订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并登记生效。否则,拆迁人不得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使订立也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而无效。(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新的抵押协议的,该房屋视为产权有争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抵押房屋拆除未达成新的抵押协议,一般情况下是被拆迁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异议。对此,抵押权人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债权落空。当然也有被拆迁人主动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原抵押合同无效或撤销原抵押合同,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在建工程拆迁纠纷的处理实践中,抵押房屋中还有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况,就是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迁的情况。而在建工程除向银行贷款作为抵押外,还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预售的情况,对该种房屋拆迁产生纠纷的处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建工程遇上拆迁时,无须折价拍卖,也是按市场估价计算补偿金额,但该在建工程的补偿款应按下列顺序处理:1.如果该建工程尚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拆迁补偿时,该补偿金,施工单位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能给先支付抵押权人或抵押人。2.如果该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预售。作为购买房屋(在建工程)的购房者,其善意购买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遇上拆迁,其已付购房款应在拆迁补偿金额中优先退还。3.如果该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会发售,那么除非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重新设立抵押权,否则该拆迁补偿款应优先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否则拆迁人将与被拆迁人连带清偿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河北拆迁案判决结果是什么?

因未达成拆迁协议,河北永清县北曹家务村村民付奎生家常遭骚扰。2016年1月11日晚,当家中窗玻璃再次遭砸时,付奎生和儿子付金波将一名拆迁人员扎伤,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父子两人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这起命案已于近日宣判。6月9日,永清县法院认定,付家父子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对付奎生免予刑事处罚,对付金波判处有期徒刑3年。

据报道,2009年6月,丽嘉小镇项目在北曹家务村开工。该项目采用“村企合作”的模式,资金由北京金泽地产投入,企业通过获得旧村庄拆迁整理之后部分土地的开发经营权,获得相应的收益;拆迁村农民以现有房产经专业机构评估确价后,可换取相应面积的新住宅。因拆迁补偿没谈妥,付奎生一家未同意搬迁。

永清县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19时,78岁的付奎生和老伴吃过晚饭在家休息时,刘二旦、李春江、张伟持铁管来到他家,将他家临街的门窗玻璃砸毁,付奎生发现后与刘二旦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其次子付金波闻讯赶来,二人持自制类似扎枪类锐器将刘二旦扎伤,李春江、张伟二人逃跑。刘二旦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检方认为,付奎山与付金波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书显示,张伟在法庭上作为证人称,他和李春江、刘二旦是在北曹家务村搞拆迁的。因为刘二旦去付家谈拆迁的事,对方说刘私闯民宅并报警。刘气不顺,就带着他和李春江去砸人家窗户玻璃。案发当晚,他们拿着铁管去付家吓唬吓唬他们。

法庭上,付家父子的辩护人则提出,刘二旦从事拆迁工作,案发时严重醉酒,带两名同伙持钢管打砸的行为具有危害性,使付奎山的财产和人身都受到威胁。因此,付家父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认定为犯罪。

检方指控的事实得到了认定。永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付金波、付奎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付金波在其父正在遭受刘二旦等人不法侵害情况下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刘二旦死亡的严重后果,属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此外,付奎生在案发时系75周岁以上老年人,遭受不法侵害在先,且在共同犯罪中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永清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对付奎山免予刑事处罚,对付金波判处有期徒刑3年。5月19日,经永清县法院决定,永清县看守所对付奎生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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