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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暴力拆迁家破人亡,少年被拆迁家破人亡

开发商 作者:绪明喆 2022-11-16 22:17:02

今天给各位分享开发商暴力拆迁家破人亡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少年被拆迁家破人亡进行讲解,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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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少年发视频称被开发商逼得家破人亡,开发商做何回应?

引言:河南平顶山一名少年发视频称被开发商逼的家破人亡,开发商对于这件事情作何回应?

一、这个少年到底经历了什么

这个少年在社交平台爆料说开发商要拆除他们家的房子,但是他的父亲因为身体患有残疾。后来拆迁协议双方没有谈拢,他的父亲在去卖面条的路上被多人暴打,后来不得已才签署了协议。可是到目前为止,开发商也没有履行协议中的内容。因为这件事情他的父亲换了脑溢血,家里又没有钱给父亲治病。后来他的父亲不幸离世,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安葬。少年说他的爷爷双腿瘫痪无法行走,他的奶奶也患有脑溢血瘫痪在床。为了照顾爷爷奶奶,这个少年迫不得已辍学在家。

二、开发商对于这件事情有什么回应

关于这个少年说他的父亲被打这件事情属于事实,相关部门已经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惩罚。经过调查发现开发商在协议中承诺拆迁之后还建四套住房,并且还在协议中表示愿意补偿18万元。因为这个项目是属于改造项目,有关部门正在督促项目尽快施工早日完成交房。当地政府也表示,已经将他的爷爷和奶奶妥善安置。因为他的家庭状况比较特殊,因此政府也一直在对这个家庭进行帮扶。开发商表示该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滞所以没能按时交房。

三、对于这件事情我们怎么看

一个15岁的少年本该是无忧无虑的年纪,可是却因为家庭的特殊导致他辍学在家照顾爷爷奶奶。少年的家庭条件也特别不好,之前的一些拆迁款都给了爷爷奶奶治病。因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妥善的处理这件事情,同时要有序的推进后续的安置工作。政府要全力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对企业依法进行破产重整。后来当地街道办也表示已经对他们的家庭给予了帮助,关于开发商的项目问题目前正在走有关程序。

谁了解铁岭市清河区强拆迁打死人的情况?

铁岭市忍打戴婊嘉兴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张晓峰简历以及砍人经过和原因

转自某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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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就注定被害人周世江将有一死,但是没料到死的如此凄惨。他那块地儿2003年就开始拆迁,一共7家,相继6家搬走,只有周世江同志誓死抵抗,结果人与土地共存亡了,最后闹得是人死家亡,房子被彻底铲除。

2003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补偿拆迁款8万—9万元。而周世江当时提出的补偿款是25万。当时并没有达成一致,拖到2006年9月,周世江住宅前侧拆迁,一拆迁户周世国被殴打成重伤,嘉兴房开公司总经理张晓峰率领数人于晚间到周世江家,劝其拆迁,周世江提出补偿30万拆迁款,就立刻搬迁。而开发商张晓峰等人放下狠话:“你大脑穿刺啊,那你就等着吧!”随之离去。周世江爱人严海萍立即报警,红旗派出所所长澜文劝说周世江注意安全防范、要不就搬吧等词语。实际上派出所的所长也被买通了,那意思安全只有靠狗,通讯基本靠吼,出行基本靠走,娱乐基本靠手了。我不是开玩笑胡说八道,我的意思是我不能给你任何保障,他们什么时候来揍你我也不知道,无法保障你的安全,该搬赶紧搬吧,别死佞劲儿,到时候,死都不知道咋死的。

所长劝说之后走了,四天之后,来了两车十五人左右,带道具、木棒、钢管等凶器,大约于晚8点30左右闯入周世江家。进屋就扬言:“今天就是取你们两口子命来了。”将其所有窗户、门的玻璃砸碎,并将一条周世江家饲养的狗活活打死以示警告,那意思,在和我们作对,你们两口子就是这狗的下场。所有的窗户门等全部被砸烂,至今周世江家还是用白铁皮遮风挡雨。在打砸的过程中,行凶人员锁骨处不慎被玻璃扎伤,是他们自己疯狂打砸砸伤的,随之猖狂而去。周世江爱人立即报警,抓住行凶人员数人,仍有数人逃跑。几日之后,开发商将其周世江状告至清河区人民法院,索要被玻璃扎伤医药费等赔偿金额66000余元。周世江亲属不平,状告开发商私闯民宅、故意伤害、打砸私人财产等赔偿金额10万元。案件至今未结,在法院仍有备案。

2010年6月起,清河区城建局先后多次张贴强迁通知,内容停水、停电。但电业、自来水等部门未接到政府正式文件未予执行。看来贴出的文件不是假的就是政府没能说动电力自来水公司。反正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并未停电停水。今年6月上旬清河区政法委书记曹立新及清河区副区长带队到北京周世江亲妹妹家游说让其相劝周世江搬迁。返回清河之后多次电话游说周世江妹妹,并提出建议先将周世江其人拘留,然后将其房屋强行拆迁,而周世江要求先将原来的被打砸的损失以及长期遭受的骚扰折磨等事情及费用解决。开发商此时提出将拆迁费用、打砸损失费用及长期骚扰等问题一共50万将其全部事情结清。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当地的政法委书记和副区长都被开发商收买,之所以不太敢动周世江,我觉得可能周世江北京的妹妹还是有两下子的。所以他们才连旅游带替房开发的嘉兴房地产公司办事儿。

2010年高考前六天,最后一次强迁通知下发至周世江家。近期的频繁恐吓等事情直接影响周世江一儿一女(龙凤胎)高考成绩。导致于未发挥出应有的学习水平。

2010年7月26日,早7点半左右,开发商以施工为名,用铲车等大型机械将周世江家通往外面的唯一道路强行堵死。严海萍与其工人理论,严海平是死者周世江的老婆。随后周世江出来与其理论,期间有20多人身穿统一迷彩服,手持崭新铁锹,将其周世江家门堵住,断其后路。问:“是谁让你们来堵我家的。”一人答道:“我们就是张晓峰派来的,今天就来教训你。”随后指挥20余人,挥舞铁锹追打周世江近50于米。将周世江打倒在地,身上多处伤口,均为铁锹砍伤、拍伤,血流成河、严海萍立即拨打110、120急救电话。110到达现场之后并未取证而是故意与严海萍周旋。随后120赶到,将周世江送往清河区医院,救护车行驶途中被多辆人力三轮车超过。到达医院后,医生只给做检查并未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并通知家属准备后事吧,没有抢救的价值了,救过来也是植物人。最后经过家属愤怒的哀求下,清河区医院才同意将周世江转院。委派一辆救护车与一名任姓医生同往。家属的意见是去沈阳医大,而途中任姓医生劝说严海萍到铁岭市中心医院,并以高速封闭、102国道走的慢、市中心医院有认识人等各种借口游说严海萍。严海萍信任这名医生,到达铁岭市中心医院,而任姓医生为能实现对严海萍的承诺,处处躲躲闪闪,又说沈阳医大好,有个同学可以帮忙。后来就找不到清河区的救护车和司机以及任姓医生了。市中心医院处处为难严海萍,并以未交费用不能进行抢救为理由,又以需要先检查等借口将周世江晾晒在走廊里,拖延将近40分钟的短暂而漫长的时间。而此时周世江已是口、鼻向外喷血。医生才以心电图、氧气等措施抢救。因失血过多周世江于2010年7月26日早9点10分左右结束了仅45年而又艰难的生命。

事发后,不到半个小时,数十辆翻斗车用土、沙石等将血案现场方圆数百平米填高斤半米。经过知情人指认,张晓峰为总经理的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与铁岭市中心医院一道之隔。此时,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区公安局、铁岭市特警、清河区特警同时赶到。死者家属要求把尸体运回清河,而铁岭市公安局予以阻拦,并以市局高度重视此件事情为借口,要求尸体马上运到尸检所立即尸检。死者家属未同意,双方发生争执。死者家属将尸体抬上车,特警队杨队长强行拔下车钥匙。并意味深长的说:“根本就不可能让你们把人拉走。”双方坚持不下,围观群众越聚越多。自称是公安局负责人的说同意家属把尸体运回清河,然后途中灵车是特警车辆开道,尾随数十辆警车。将其所有能通往周世江家的岔路口全部安排警力警车封堵。直到最后一个路口,往前就没有能通往周世江家的道路了,死者兄长周世明强行扭转方向盘,而警察、特警将其灵车围得水泄不通。双方开始争吵,一名穿便衣的人员命令特警将死者家属赶下灵车(此处有视频为证)。强行开往清河殡仪馆。死者家属为避免他们毁灭尸体证据,24小时轮流看护尸体,铁岭当地很多人都去过殡仪馆去看望死者周世江,死者的岳母坚持挂挂吊瓶坐在尸体旁边看护。就怕铁岭的警察,房开发公司以及铁岭市政府的人把周世江糊了巴图的火化了。

以上言论均为死者兄长:周世明;死者爱人:严海萍;死者儿子:周永恒。口述。本人及新浪对此言论不负责任。

每天都有大批人士赶到清河区周世江家中,目前周世江家附近被不少人保卫,应该是公安局或者是房开发的人安排的,就是尽量少的让人们直到真相。多数人一问三不知,集体回避问题。附近复印社全部拒绝复印有关此事的资料。

本事故主要演员人物简介:

张晓峰:铁岭市人大代表

铁岭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总经理

铁岭嘉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

此次砍人事件的总指挥

据说张晓峰拥有近百名打手

此次事件现场指挥砍人者李刚,多年跟随张晓峰,应该是张晓峰的得力马仔。

我们想知道,如果不是精心的策划预谋,如果不是官商勾结,如果不是违犯法律,又如何会酿成如此之人间惨剧!真不知,朗朗乾坤、泱泱华夏,光天化日之下,竟发生残忍血案!敢问法律何在?敢问人权何在?敢问王道何在?敢问天道何在?

请大家发言时不要激动,你一激动,此帖子就会被拿下。谢谢大家!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

七旬老人凌晨被4人按倒在地,为什么拆迁公司如此的专横跋扈?

之所以拆迁公司如此的专横跋扈,是因为他们认定只要将房子拆除之后,那么所有的事情都与他们无关,所以说很多的拆迁公司才会如此嚣张的不顾拆迁人的反对,强行的拆除别人的房子。现在暴力拆除的事情相比较前几年来说已经慢慢的在减少了,这是由于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提升,多数的人在面对这样行为的时候都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不过有时候在面对一些嚣张保护的拆迁公司的时候,也难免会有些力不从心。

近期有一个七旬老人凌晨的时候被四个拆迁公司的人按倒在地,这四个拆迁公司的人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想要通过暴力的方式拆除老人的房子。这样的新闻再被放出之后,很多的网友都表示十分的愤慨,认为拆迁公司这样的行为简直就是违背拆迁的初衷。

现在很多的地区因为想要开发,所以说需要将原来的一些居民区改造成商业区,将居民区改造成商业区,能够有力的提升一个城市的经济实力。不过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来说还是面临着很多的麻烦的,首先很多的人并不愿意从自己已经居住了很久的地方搬走,或许会有人说,也许是因为拆迁款给的不够多,所以说才无法让这些住户答应从这个房子里面搬走,实际上大家还忽视了一个人对于故土的留恋之情。

对于一些从小就在那里生长的人来说,他们觉得这一片土地就是自己的生命所系,如果说自己从这一片土地之上搬走之后,即使住再好的房子,但是自己在原来那座房子里面所留存的记忆也都没有了,这是因为有着这样的情感,所以说有很多的拆迁户,他们在面对高额的拆迁款的时候,依旧毫不动摇,坚持留在那里。在这个时候一些开发商可能就会请拆迁公司帮忙去和这样不愿意拆迁的住户进行协商。拆迁公司在拿到开发商给的一大笔钱之后,就会去和这些居民进行协商,有时候由于开发商要求拆迁公司在限定的时间之内必须将这一片房子拆除,所以说拆迁公司眼看着日期快要来临的时候,就会采用一些其他的方法来强迫当地的居民拆除房子。

抵抗强拆有什么好的防御措施

只要此地决定了要拆迁,基本上是没有什么拒拆的办法了。因为只要开发商看上了这块地方,基本上是不会因你个人情况而放弃。要知道这当中受益最大的不仅是开发商。“Z府”也要受益!因为他们卖了土地就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所以他们会更大更积极的支持。这就是为什么遇到强拆当地Z府不管的原因!所以还是不要做无谓的抵抗!即使到最后剩你一个人没般迁,那缺德的开发商会让你家断电断水,让你生活严重受到制约。并在你家没人时强行拆除。与其这样,还不如理智对待!对于拆迁我总结出一些可以增加赔偿金的经验!

1.和当地拆迁部门搞好关系(请酒、送礼…)。特别像司法、城管、行政部门! 因为他们是一个拆迁体系。之所以敢强拆就是因为这些部门有权有势,背后有Z府撑腰。为了起到一个威慑作用甚组织、至动用“公安干警”和“社会人员。”受欺的总是人民群众!天理何在? 当然你有人更好!

2.拆迁要么最新拆要么最后拆。因为一般拆迁部门首次和各个拆户们做工作失败后就会用高额赔偿诱导方式引诱某特定几户般迁,然后迫使其它陆续拆迁(连锁反应)。一般都是暗地里私下进行!也就是花几万买通你做个形式,引诱其它拆户跟着拆。(但后者还是按协议上的赔偿方式:?元/平米)

3.和当地拆户一起联合起来对峙。

最坏方式:

1.把妻儿老少集中住在一起。看他们谁还敢拆?家破、人亡!

2.组织群众到Z府部门闹事,给Zf施压。

3.当拆迁部门要进行强拆时,拿刀威胁。

4.法院投诉。

现在的开发商太野蛮了,违法强拆啊

拆迁对应办法

运用法律对应拆迁办法;

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

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了。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有权拒绝出售,拒绝出售不犯法。

强拆当然犯法了,还可以起诉拆迁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

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二点。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违章建筑等)我支持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二:由于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支持土地国有,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所以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绝不能强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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