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开发商拆迁原则是啥,以及政府拆迁原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本文目录一览:1、现在,房地产强制拆迁,是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2、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是什么3、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4、拆迁原则5、征收拆迁补偿的分配原则是什么?现在,房地产强制拆迁,是在什么情况下才适用?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
2022-11-15 148 开发商拆迁原则是啥,政府拆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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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的原则分析 作为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构成部分,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毫无疑问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为此,就必须遵循其价格形成。运动的客观规律,明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应当遵守的原则,才能作出易于被利益主体所接受的估价结果。 l.公平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必须以公正为基本前提;充分考虑有关当事人的角色和心态,合理区别产权类型、合理分配产权收益、合理分摊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费用。 2.优质优价原则 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经济和自然环境、用途、实际新旧程度、维护保养状况、楼层朝向、房屋设备等的不同而区分计价,体现优质优价。 3.快捷性原则 从开发程序看,房屋拆迁(包括价格评估、拆迁实施等)所花费时间的长短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开发周期;同时,房屋拆迁评估往往又是批量性的,因此,在满足估价精度要求前提下,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方法的快捷性显得尤为重要。 4.政策性原则 01版条例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可否认,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制性很强的工作,而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以市场公开、交易双方信息通畅、平等自愿。诚实无欺并有适当长的时间进行交易为前提的,两者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应是房地产的权利受到拆迁政策约束下的合理价值。 补充: 那,应当给你们安置费补贴。
房屋拆迁补偿的原则包括: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很多人会遇到拆迁的问题,最关心的事情那就是拆迁补偿费用。那么如果房地产公司拆迁,又会怎样补偿呢!我想还有很多人对这个事情有所疑惑。下面律师将详情为大家介绍有关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和了解。
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对象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目前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近90%的商品住房由个人购买)。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和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关于货币补偿
原《条例》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推行了货币化安置,即: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居住房屋。实践证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利于被拆迁人自行调节住房标准、地点,满足不同的住房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消化闲置商品房。同时也简化了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货币补偿的方式,使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购买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迁人因等待回迁而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建、缓建或者投资者资金不足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过渡的现象。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关于补偿标准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一补偿标准,在房屋商品化程度不高、土地使用权补偿尚未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能够被接受的,但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再以重置价作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在理论上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也不足以在市场中购买相应的房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切实推进拆迁,客观上已经不按重置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所以,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关于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拆迁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造成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政府必须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中第五项需提交的材料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六)关于安置房的质量要求
从各地的拆迁实践来看,有些开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甚至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律师所总结的有关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的相关知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有关地产公司拆迁补偿的相关内容,可以找当地政府有关人员或是律师进行详细咨询。同时希望我们在房地产公司拆迁中,能够掌握正确的方法,合理应对拆迁所带来的问题,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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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转载一篇文章,希望能够回答你的问题。近期,法帮平台接到很多咨询很多被拆迁人的咨询,拆迁补偿标准怎么确定?为了弄清楚这一点,法帮编辑特地拜访了著名拆迁律师团队恒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团队。本期给大家分享的是城市土地建筑征收标准的确定。
第一、对企业占地或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恒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团队李律师对笔者表示,企业拆迁补偿分为以下几部分:首先是对地的补偿,地面价格根据剩余土地租赁年限和市场价格确定;其次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计算方法为一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总体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预先由双方协商约定二是根据房屋的面积按照单位面积补偿一定金额来计算,最低标准为建筑成本价;第三是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合理的搬迁费用,这个计算方位一是根据营利性房屋的前几年的年平均经营收入和利润等指标乘以停产停业的期限(年份)来计算,二是由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确定,或者根据实际损失补偿计算,协商确定。
第二、城市商铺性质商品房的拆迁补偿:
恒略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团队王律师对笔者表示,商铺性质房屋首先要明确补偿的对象是谁,其次才是补偿标准。恒略征地拆迁团队这些年代理的很多案件在办理的过程当中都遇到类似的纠纷。因为大多数商用住宅都是租用的,所以这里面争议的焦点在于承租人是否有获得补偿的权利。恒略拆迁律师王律师对笔者表示,这点需要看是否在租赁期内,首先要看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拆迁补偿的明确约定,如果有,则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如果没有则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按照法律规定,承租人是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的。就补偿标准而言,恒略征地拆迁团队王律师对笔者表示:正规的商务用途的房屋,按商铺进行补偿,住宅改为商用性质的,有营业执照的,可以高于住宅,但一般不会和商铺一样高。如果是租用的商铺、门面,
第三、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
棚户区的另一个名字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城中村”,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大,层数小,人均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很不齐全的一类房屋,例如北京的唐家岭就是全国有名的棚户区。对于这类房屋,恒略征地拆迁律师秦律师对笔者表示:一种情况是如果征收的区域属于国有土地,补偿就不低于周边的类似房地产的价格,如果是集体土地的话,补偿最低也不低于重新安置的新房价格;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周边房子市场价又比较高,依据集体土地上的房子建筑成本价补偿就比较亏。对于这类房屋,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货币补偿的最低市场价,被拆迁户可以周边房子市场价作为拆迁补偿基准价。
第四、未确定产权证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恒略拆迁团队杨律师对笔者表示,一种情况是08年之前建的、没取得房产证或准建证的房子,实践中通常很难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以获得和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恒略拆迁团队杨律师也特别提醒,以违建之名吓唬你,要强行拆除的,一定要坚持住,不要被对方的“违建”名义吓住;无证的方子另一种是08年以后建没的曾经申请合法审批手续的,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抢建行为,这种情况以最低建筑成本价补偿。但是如果被认定为抢建的,那么就没有补偿或者补偿很少,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聘请律师对认定标准进行核查监督。
第五、特殊群体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最后是恒略律师团队负责人王律师告诉笔者的一种特殊情况,属于对特殊主体补偿有专门的的政策支持,这里面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哪类群体属于特殊群里,另一个是补偿标准怎么确定。首先特殊群体人员包含的群体为超生子女、轮换工、出嫁的姑娘、入赘的女婿等。补偿的确定是如果当地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如果当地并未出台具体规定,一般原则上应以遵循重集体经济组织习惯和合法性两个原则。
以上是法帮论坛编辑根据采访著名恒略征地拆迁团队——恒略律师拆迁团队的口述材料整理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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