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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暴力拆迁事件,暴力拆迁案件

开发商 作者:顿全 2022-11-15 16:5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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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

惠州一祠堂深夜被拆,是谁暴力拆除的?

根据媒体报道,广东惠州市一村庄的被列入征地范围内。村庄里的温氏祠堂被人在深夜间暴力强拆。造成这一现象,主要是村民们也很不满意开放商给予的祠堂补偿,才使得祠堂遭受深夜被拆迁的噩运!夜拆掉祠堂的开放商,就是惠州市鑫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洲公司”)。

根据祠堂被拆事件的维权代表温炳文,乃广东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街道冰糖村人。根据温炳文介绍,在2009年,冰糖村1100多亩土地要被征收,土地征收范围涉及到温氏、廖氏、黄氏等三间祠堂。

之后,政府给三间祠堂的补偿款均定价为230万元,廖氏祠堂在230万元补偿款的基础上,再获另一家开发商(注:非鑫洲公司)530万元补偿款。

但是,温氏村民和黄氏村民认为,三间祠堂同等规模,应按廖氏祠堂的同等标准补偿,不可能温氏与黄氏祠堂少于廖氏祠堂。

后来,经过多次商量与沟通,鑫洲公司只愿意再补偿120万元,后提高至250万元。但是,村民没有接受这补偿款。

温炳文作为维权代表,告诉媒体记者,在2004年,冰糖村的100多名温氏村民以及移民其他地方的800多温氏族人一起在冰糖村建了温氏祠堂,共花费30万元。温氏祠堂100多平方米,属于一千多名温氏族人共同所有。由于赔偿价格少,自然也不答应鑫州公司的赔款。

温炳文说,开发商在拆祠堂前,没有跟村民沟通,属于一种“强拆”行为。惠城区官方人士证实,开发商没就这一件事与当地街道办、冰糖村委会沟通,他们均是属于不知情的。

由于赔偿方案村民们没有接受,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祠堂的拆迁工作一直停滞。现在,温氏族人安排人24小时守在祠堂的现场,防止开发商进一步施工,毁坏现场。

据天眼查查询结果,鑫洲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注册资本2.03亿元,法定代表人、最大股东均为吴伟文,其持股比例为95%。他们认为村民漫天要价,阻碍拆迁七年。

温氏祠堂被拆一事在网络引起关注后,鑫洲公司曾通过公司旗下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声明称:

温氏祠堂的230万元补偿款于2017年支付到位,开发商还额外给予30万元用于祠堂搬迁,但温氏祠堂迟迟没有拆迁,开发商反被勒索1000万元。 ?

对此,温炳文回应称,

上述230万补偿款一直在当地国土部门的账户里,温氏村民至今没有领取;有收到鑫洲公司30万元搬迁费,曾提出过归还,开发商称先不用归还;一直要求按廖氏祠堂同等待遇补偿,温氏祠堂被强拆后,村民提出过要求补偿1000万元,但双方从未就此谈过。

祠堂被拆后,温氏村民走上了维权之路。据温氏村民介绍,发现祠堂被拆后,他们立即报警,在外地的温氏族人也纷纷赶到冰糖村,一同前去鑫洲公司讨说法。

现在,警方已经立案调查,相信法律也会给予在这一起拆迁案中,会还给一个公道!

房子被暴力拆迁了应该去法院起诉谁

房子被暴力拆迁了应该去法院起诉房屋征收部门。面对暴力强拆被拆迁人可以向公安报警,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违法拆迁证据,然后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征收方程序操作中的违法点,进而给征收方施加压力,争取时间以获得谈判或诉讼的主动权。

惠州一祠堂深夜被强拆,究竟发生了什么?

究其原因是因为开发商和惠州冰糖村的村民没有谈拢拆迁金额,开发商深夜强拆所导致祠堂被毁。

祠堂被拆之后的下午被村民们发现。义愤填膺的村民一直四处奔走想要讨一个说法,强拆的开发商是惠州市鑫洲房地产。官方也反映此事他们之前根本不知情,事出突然,希望可以协调解决。其实说来说去,还是因为赔偿问题。由于之前另一族的祠堂除了得到政府给出的定价230万,还额外得到了另一家开发商的赔偿530万。所以温氏一族也希望鑫洲开发商能够给到相同的赔偿。但是由于并非是同一家开发商,鑫洲开发商最开始同意赔偿政府所定价的2,300,000,后来同意多支付给温氏祠堂250万的拆迁费,但村民并未同意。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持续到2020年祠堂被拆。

不管怎么说,再并未协调好之前趁夜色强行拆掉别人祠堂都是不应该的。虽然开发商竭力强调主要原因是因为村民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但开发商强行拆毁祠堂的事实已然不争,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协调双方关系再次进行赔偿调解是相关部门的首要工作。由于担心事情无法公正处理,温氏报警,警方对此已经立案侦查,并表示如果调查显示故意破坏财物将会对鑫洲开发商追究法律责任。

当下由于土地开发,很多强硬的开发商没谈拢就强拆的事件屡有发生。政府应该加大管控力度,监督土地开发商,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各退一步达成共识,像这样强拆祠堂的悲剧不再发生。一方面保护居民的情感,另一方面也要维护社会稳定的秩序与治安,根据法律与规定进行合法活动。

民宅被开发商强推了,打官司能赢吗?

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非法强拆房屋的,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那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打官司有没有用的?

一、房屋被强拆后,打官司有用吗

房屋被强拆后,房屋所有人对强拆行为有异议的,打官司是有用的,打官司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打官司最好委托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强拆房屋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拆迁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经法院的立案审查,做出的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而且必须具有依法取得裁决职权的部门作出。

3、法院已经受理此案,并向被强制拆迁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

4、只有在被拆迁人不自动拆除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5、法院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经过合法的审批。

在遇到拆迁时,要分清楚拆迁中的拆迁程序是否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而强制拆除,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的留下相关的证据,方便进行事后救济维权。通过分析可以知道,房屋被强拆时,房屋所有人打官司对维护自身权益是有帮助的,特别是遇到暴力强拆、违反强制拆除房屋等情形时,当事人打官司时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遇到开发商暴力拆迁事件和暴力拆迁案件的问题应该立即联系专业律师,通过律师专业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和熟练的诉讼、谈判技巧,利用前期收集的证据和资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由江南平台app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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