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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100 开发商拆迁伎俩,开发商拆迁和政府拆迁
很多朋友对开发商拆迁伎俩,以及开发商拆迁和政府拆迁不是很了解,江南平台app 编辑整理了关于开发商拆迁伎俩,以及开发商拆迁和政府拆迁的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希望给您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1、怕拖时间。拆迁的时间对于开发商来说当然越短越好,因为时间的延长,将会出现一些变数直接影响开发商的经济效益。例如,政策变动、金融利率调整、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等都可能给开发商带来致命的打击。
2、怕信息公开。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一般实行暗箱操作、私下交易,许多行为是开发商不能、也不愿公开的“商业秘密”。信息一旦公开将使开发商在拆迁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数经验证明,钉子户能够在拆迁中取得胜利,无疑是通过信息公开先声夺人占据主动权。
3、怕拆迁户预期提高。开发商在拆迁中惯用的伎俩是通过各种方法打压拆迁户的对拆迁价格的预期,形成拆迁低成本战略。换句话说,开发商让你自己感觉到不管你怎么耗最高也只能每平米得到很低的补偿,就是首先让你先失去信心,那就只有走人了。开发商最怕的就是被拆迁户对拆迁价格的预期(期望值)很高,而且对于得到这种补偿充满信心。
4、怕谈判地位被动。现在拆迁办的拆迁工作是分户到人,拆迁办的人每人负责几户,实行各个击破。在拆迁与被拆迁的过程中显然他们的地位是被动的,如果他们不能通过有效的手段转化这种被动的地位,那他们的拆迁将阻力重重。
现在拆迁所最怕的就是钉子户,或者是那些总是冒着生命危险拒绝拆迁的人。此外,拆迁办还害怕的人有:
1、害怕抬高物价的人。这类搬迁户的条件是水涨船高。
2、一个多变的人。这种人一时有想法,说不出来。开发商不知道他想要什么条件。
3、枯萎的想法很大。开发者有千言万语,他有一套规则。没有绝对优势是不动的。
4、害怕有背景的人。俗话说,宫中之人易做事。如果有人是朝代的官员,他想要一个价格。开发商不能讨价还价,不敢招惹,不敢给。西城区有四合院。原来,老者是中枢。虽然他已经不在了,可他还是不敢招惹他。
5、害怕组织能力强的人。有一种人是天生的组织活动家。只怕他长在胡同里是不能下葬的。当他遇到拆迁,他变成了一个积极分子,组织大家一起看钱!
6、一个什么都不知道的“混蛋”。开发商跟他谈政策和法律,说他不明白每平方米给了多少钱。
拓展资料:
1)拆迁办怕耽误时间。当然,开发商的拆迁时间越短越好,因为随着时间的延长,会有一些变数直接影响开发商的经济效益。比如政策变化、金融利率调整、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等,都可能给开发商带来致命打击。
2)拆迁办害怕信息泄露。开发商在拆迁过程中一般会进行黑箱操作和私下交易。许多行为是开发者不能也不愿透露的“商业秘密”。一旦信息公开,开发商将在拆迁中处于被动地位。无数经验证明,钉户可以在拆迁中取胜,这无疑是通过信息公开抢占先机。
3)拆迁办担心被拆迁户的期望值会增加。开发商在拆迁中惯用的伎俩,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压制拆迁价格预期,从而形成拆迁的低成本策略。
4)拆迁办害怕被动的谈判立场。在拆迁拆迁过程中,很明显他们的地位是被动的。如果他们不能通过有效的手段改变这种被动的状态,他们的拆迁就会充满阻力。
这个拆迁其在法律层面上是征收。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令第590号。鉴于上述的情况描述比较少,所以仅能判断几条:
1、如果开发商是商业开发,那么不符合征收的前提:为了公共利益。参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条。
2、拆迁实施的主体错误。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实施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政府,或者市县级政府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门,这个房屋征收部门必须是非赢利单位,而开发商属于企业盈利性组织,不具备拆迁的实施主体资格。
拆迁对应办法
运用法律对应拆迁办法;
首先,确定到底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开发,哪怕是修桥修路的同时盖楼,也要区分开,修桥修路的地方是公共利益,只要是同期或后期盖的建筑是卖钱的那就是商业开发
只有法院才能强拆,不是法院强拆就坚决制止,使用录像录音工具录下自己报警的经过和合法交涉的经过,最终能使用的合法程序都无效后,使用武力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就是绝对的正当防卫了。
使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我们如果是不服拆迁裁决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期间是不能停止拆迁的执行;而在裁决为做出之前,就对拆迁单位提起撤销拆迁许可证的诉讼,也必须中止拆迁裁决的,这样,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裁决未作出,是无权执行拆迁的。
首先,一般拆迁单位解释上面的条例会说,达不成协议就可以强拆。其实,这只是哄骗老百姓的伎俩,希望老百姓能在最后还是老老实实签订不平等的补偿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的目的已实现合法拆迁。而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之前,首先应当进行听证会,而在听证会上,我们可以就拆迁方是否有违法的地方提出问题,比如拆迁计划、规划条件、产权调换房屋(期房)的相关文件、拆迁补偿资金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等方面判断拆迁行为是否合法,毕竟,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虽然有地方保护不到,但千万不要被拆迁方误导,从而主动放弃法律的保护。法律并不希望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第二步、起诉撤销拆迁许可证中止裁决
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三步、诉讼期间无权裁决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就是法律对被拆迁户的保护了,所以要相信法律,政府不是也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么,大家都懂法了,就不会有人想钻老百姓不懂法的空子。
四、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
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北京最高法,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五、告拆迁许可证的诉状
这要针对各种综合情况来定,拆迁人提交的不合法的申请资料只有在案件受理后才能看见,写诉状时只能针对已发生的且看得见的(以证据说话,广为搜集拆迁人散发的各种拆迁宣传资料)一样或两样不合法的事实(含实体或程序违法)即可,案件受理后,见到被告提交的证据再补充撤销拆迁许可证的理由也不迟(诉讼的目的就是要拆迁人提交拆迁许可证的申请资料)。
六、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告拆迁许可证一案后,诉讼中既便是原告指出第三人提交的五份拆迁申请资料全部都不合法,绝大多数法院也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
附:法院拒不受理,那法院就是该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审判纪律的行为,我们可依法向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和申诉
七、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合法延长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
(一)被拆迁人可在此案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第三人提交的以下文件之一即可: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004年后改为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
八、暴力拆迁“强迫交易”的法律后果
笔者曾代理过一件众多被拆迁户提起的第三个诉讼(打三个官司共用了约一年的时间),状告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不合法(此证书是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必要条件),开发商拖不起时间,在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二审判决未下达之前,自己就强行拆除了几十户被拆迁人的商铺房,被拆迁户将报案材料和强拆的录像资料一齐交到公安局,强烈要求追究强拆者和幕后指挥者的“强迫交易罪”(刑法第226条)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而不是补偿),开发商无法只好答应赔商铺房和经营损失。
九、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
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如果被拆迁户提起诉讼的人数少、经济比较困难、多跑跑书店(或上网看看拆迁信息)不请律师也行。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我们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拆迁许可证,可以大家一起起诉,只交50元诉讼费)
十、遭强拆的事后补救
(一)如果有的被拆迁户的房屋在诉拆迁裁决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执行强拆了,并且诉拆迁裁决一案的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事后补救的方法是:
1、如果以前未告过拆迁许可证,仍然可提起该诉讼,其作用是:如果万一碰到个清官将违法的拆迁许可证给撤销了,依拆迁许可证而发生的拆迁裁决和法院的强拆统统要被撤销,实行执行回转。
2、同时可将诉讼中了解到的拆迁人提交的有关拆迁申请资料的违法性,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
3、将拆迁裁决一案申诉到北京最高法。
(二)如果诉拆迁裁决一案还未结案,建议尽快提起告拆迁许可证一案,一旦法院受理了该案,被拆迁人(原告)应持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即告拆迁裁决一案)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
十一、依靠物权法,坚决要求合理公正的补偿
先予执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执行的一种措施,并不意味着被拆迁人已败诉,在该案未结案之前,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提起,大大增强了被拆迁人推翻(即撤销)拆迁裁决书的力度,因为法院如果要认定拆迁裁决合法,必然要求拆迁裁决的基础条件――拆迁许可证也要合法,如果出现拆迁许可证被撤销的结果,拆迁裁决必然会被撤销;
如果告拆迁许可证一案的时间拖得很长,久久不能结案,依照高法以上司法解释,告拆迁裁决一案也依法不能结案,这种结果对被拆迁人来说也是很有利的,依据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公民有权拒绝出售,拒绝出售不犯法。
强拆当然犯法了,还可以起诉拆迁方;
第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破坏公私财物罪(未经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允许,毁损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第三: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据为己有。用极低的价格,借购买的名义实施抢劫)
第四:故意伤害罪(当遇到财产合法的所有权人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合法的私有财产时,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使用暴力手段伤害所有权人)
第五:强制交易罪(市场经济交易双方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一方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另一方进行所谓的交易)
第六:非法拘禁罪(使用强制手段将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送入特定的地方限制人身自由)
最后说二点。
一:如果房屋不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违章建筑等)我支持使用强制手段进行拆除。
二:由于我们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归国家所有(支持土地国有,坚决反对土地私有化),所以当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到期之前,绝不能强制拆除公民合法的房产。
公房拆迁时拆迁人惯用的几种方式是:以房改成本价向承租人出售产权,协议收购承租人使用权(货币补偿)或对承租人进行异地安置,单向选定评估公司,低价评估房屋价格,向行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下达强拆令等。而承租人的维权方法也可以有:协议购买房屋产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一、 区分性质由承租人协议购买如前一篇文章所述,目前我国现存的公房性质有: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家所有房屋,其产权直接归国家所有。自管公房:是指由机关、企业或者事业单位享有产权并由其自身进行管理的房屋产。还是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职工购买拆迁范围内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管理办法》第二条,房管所管理的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均须按该办法向职工出售,房屋承租人购买住房后作为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人);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平房、简易楼房、筒子楼可以按本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该二十九条规定,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由于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于直管来说,房管所必须将房屋产权向承租人出售,才能进行拆迁;对于单位自管公房来说,如果单位自愿放弃产权,则可采取房改加危改模式,向承租人协议出售产权;如果单位不愿意放弃产权,则可有两种处理办法:协议收购使用权进行货币补偿,或者重新异地安置,继续签订租赁合同。而从以往的案例中分析,后一种情况非常少见,大多数以协议购买为主,这样便于拆迁人的后一步方案的实施。二、协议不成拆迁人申请裁决按照前述情况,拆迁人应与公房承租人就拆迁补偿方案进行协商,当然在协商过程中拆迁人肯定是希望将拆迁成本降到最低,那么在这场利益之争中,被拆迁人就显然处在弱势的地位。双方利益差距如果太大,就很难达成协议,那么最终协商不成,有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就会依据事前对分户房屋进行的测量数据,或者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相关所需文件向所管辖区域建委申请裁决。根据2005年8月11日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其实这就意味着政府对拆迁纠纷希望双方通过调解和裁决来解决。三、走进强拆程序的前提那么从裁决程序到强拆程序的过程还需要一些时日;首先拆迁人要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呈报给建委或房管部门,经过房管部门初步形式审查后,通知双方进行调解谈话。当然这里谈话的结果通常起不到任何作用,但是却可以依据此调解谈话的记录,来下发裁决书,这样将被拆迁人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如果被拆迁人法律维权意识薄弱,就很可能错过有利的维权时机,延误了自有的复议或诉讼权利,这将产生不可挽回的法律后果。裁决生效后,通常会在形式上组织听证程序,走到最后的强拆境地。这无疑给被拆迁人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压力,同样给其在财产利益上造成极大的损失。四、我们要坚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承租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若不服建委的拆迁补偿安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上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了一系列的形式法律手段,我们就必须要同样运用法律武器出招维权,维权的有效途径显而易见的肯定是复议和诉讼,但是这里技巧的运用是极为关键的。那么我们就要不断的用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充实自己,武装自己,在不能独立解决问题时寻求法律工作者的帮助,来真正的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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