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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律师谈拆迁案例,拆迁律师讲解视频

拆迁律师 作者:束尔容 2023-03-26 16: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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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2023拆迁哪些村

2023年,农村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乡村振兴,乡村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规划和支持,无论是资本、人才、土地、技术都应当向农村倾斜,搬迁整合也就顺势而为。

史律师提醒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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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告诉您:拆迁怎么提高补偿

律师能为你提高补偿么?

有人觉得委托律师就能把拆迁这件事真正变成直接致富的路径,就把各种网站的拆迁新闻翻个底掉,找到不同类型但是同样“劲爆”的关键词,类似于“补偿翻倍”、“从百万到千万”这样。且不说新闻里或者部分机构存在对拆迁补偿夸大宣传的情况,即便是保真的信息,那也要放在特定的事件中去衡量,更何况全国各地的补偿标准本身就不尽相同。并不能因为全国是“拆迁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准”的大环境,就将自家的房屋想象在一个不存在的标准中。

维权过程中所谓的“提高”是把合法利益最大化。比如说一个门面房面临拆迁,可能根据它的结构、位置、面积,参照与该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价值大概计算出该房屋的价值为16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当然这是没有经过评估公司评估的预估,也没有把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补偿项目计算在内。假定征收部门以违法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在委托评估公司测量评估后,评估报告给出的结果是50万元,任谁都看出该补偿的不合理。如果在协商无果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诉诸于法律,委托拆迁律师后会有什么效果呢?拆迁律师可能会通过确认补偿方案违法、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等程序、通过协商谈判等途径将征收部门可以给出的补偿提高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区间中有望达到的峰值。

基于困难户如何做好拆迁户的案例分析

1、案情介绍

位于辽宁省锦州市东部的古城北镇唐尧时即已存在,因医巫闾山为北方镇山而得名。2009年6月中旬,这座历史悠久的城市里开始弥漫起拆迁之战的无形硝烟。辽宁省北镇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凤鸣家园B区工程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北镇市老爷庙西胡同北侧区域被划入拆迁红线范围之内,林汇钊(化名)、孙德平(化名)这两位年过半百的东北汉子均因此摇身变为203户拆迁户中的一份子。

林汇钊与孙德平在当地都是困难户:林汇钊是一名残疾人,在家开了摩托车修理部来维持一家老少三辈人的生计;孙德平一家则老少四代人蜗居一房,其老伴、儿子、儿媳、孙子、孙媳均无业或失业。拆迁大潮袭来以后,林汇钊一户与孙德平一户的房屋经评估后分别被确认补偿总额约10.3万元、12.1万元。无疑,如此的拆迁只能让这两户人家原本已经捉襟见肘的生活雪上加霜!生平已是第三次邂逅拆迁的林汇钊对于这一点更是深信不疑,遂联合孙德平义无反顾地走上了法律维权之旅。2009年7月下旬,均已裁决调解完毕的林汇钊与孙德平委托律师,期望能将补偿款提高10万元,使其具备新房购买力,或者直接同面积回迁安置而不找差价。

2、法律分析

8月下旬,北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拆迁裁决诉讼。 与裁决之诉提起几近同时,律师以林汇钊、孙德平二人之名向北镇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北镇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核发给北镇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律师主张,在北镇宝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法定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北镇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向其核发拆迁许可证的许可行为属违法,且其本身不具备做出拆迁许可行为的法定职权。2009年8月上旬,北镇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内容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拆迁许可的行政诉讼,是以为继!

然而,律师代为提起的拆迁许可行政诉讼又一次遇到“立案难”这一道铜墙铁壁。为打破这一掣肘之状,律师于10月下旬分别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立案申请书》,请求直接立案管辖或指定管辖,以维护申请人林汇钊、孙德平的基本诉权。这番孜孜不倦的立案争取终于在11月开花结果,北镇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民告官”之诉。

律师在拆迁裁决与拆迁许可上所作的“文章”越来越深刻,拆迁人一方也加快了拆迁的步伐,一方面向孙德平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另一方面向林汇钊送达强拆听证通知。强拆听证会如期召开,拆迁人一方似乎严阵以待,律师则泰然自若,在听证过程中一番叱咤风云,直指拆迁许可、拆迁裁决违法性,更将听证会的程序违法性分列十点加以一针见血地批驳。后,强拆听证会被宣布中止,而其后的命运与拆迁裁决之诉的静谧如出一辙。

3、判决结果

三轮维权攻势的错落有致,终究使得拆迁人在无形之压中主动回到谈判桌上。经过三五次协商之后,拆迁人对林汇钊与孙德平均进行了优惠补偿:对二人均给予回迁商品楼安置,不找差价,另外,林汇钊还获得了退休补助,而孙德平一户则获得了困难补助,孙德平之子也被安排到某事业单位工作。至此,林汇钊、孙德平终于摆脱了“越拆越贫”的梦魇。

4、律师建议

古老的历史,崭新的城市,这两个短句的意义在当下中国似乎并行不悖。中国经济在腾飞,这一点毋庸置疑,各行业从航空航天到银行业到石油业表现强劲即可看出。但是,另一板上钉钉的事实则是,中国城镇化水平不足50%,且城乡差别巨大。也就是说,我国呈“国富民不富”之现状,国家每年新创造财富中的大部分都掌握在政府手中,财富迅速膨胀的帐面增值部分尽归政府所有,而普通居民的经济能力却未有明显增幅,并在较大程度上经受着经济泡沫的煎熬。而在这个极为广泛的群体中,又有那么一部分更为底层的人们,生活在现代化文明的边缘地带,谓之困难户。

对于困难户而言,房屋是终其一生努力奋斗而拥有的最重要的私有财产,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当现代文明的车轮轧过这爿贫瘠的土地要创造潜在的商业利益时,这些困难户便拥有一个新的身份叫做被拆迁人。不过,这一新的身份到底是祸是福?在解答之前先叉开一笔。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利甚至侵犯被拆迁人人身权利的行为频频发生:一方面,开发商以断电、停水、恐吓等方式,甚至以殴打、绑架等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手段逼迫居民接受拆迁,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退居幕后,坐视被拆迁人权益惨受践踏,在不应干预的场合倒是积极有为地偏向拆迁人。在这些现象面前,问题的答案俨然已经生成——从困难户到拆迁户,走向的是一种上无片瓦、下无立锥之地的困境。

那么,困难户究竟如何做一名成功的拆迁户?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而《物权法》、《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三大诉讼法等诸多部门法也为需要保护的人们支起了日渐明晰的屏障。人们,应当学会掌握法制时代法制的经世致用,为己所用!

拆迁房屋获得的经济补偿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例有哪些?

案件介绍:

黄萱与王源为夫妻关系,王源于1989年6月11日死亡,黄萱便由儿子王志照顾。王志与张建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王颖。2005年8月5日,北京市顺义区市政管理委员会作为拆迁人(甲方),与王志作为被拆迁人(乙方),签订了一份《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该协议约定:(1)拆迁乙方的120号房屋;(2)乙方现有在册人口4人,实际居住人口4人,分别是:黄萱(户主)、王志、张建敏、王颖。其中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共22万元,拆迁补助费共27.2万元,共计50万元。

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诉争房屋,直至2011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遗嘱。其后,黄萱和张建敏、王颖因遗产和拆迁款分配问题发生争执,遂将张建敏、王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丰台区的诉争房屋归黄萱所有,其给付张建敏、王英折价款;(2)依法分割北京市120号房屋剩余的拆迁款8万元。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张建敏领取了全部拆迁款。王志用拆迁款购买了101房屋,2006年8月12日,将该房屋登记在王志名下。

原告黄萱称,买房花费42万元,剩余8万元拆迁款未分割。

被告张建敏称,买房花费25万元,另有11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的装修和家具家电费用,剩余拆迁款全部交给了黄萱。被告黄萱对此则表示否认。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颖共有,张建敏、王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黄萱49万元;黄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协助张建敏、王颖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2、张建敏、王颖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黄璇人民币2.9万元;

3、驳回黄萱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继承专家律师靳双权点评案件:

房产继承纠纷的专家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黄萱就房屋拆迁应获得的财产权益问题。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诉争标的物系以被拆迁的120号房屋的拆迁款购买的诉争房屋。现张建敏、王颖上诉认为,该房屋是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号房屋所得的拆迁款购置,黄萱并不享有财产份额。对此,靳双权律师的解读是:

首先,本案中的《拆迁安置与补偿相关协议》是对上述所涉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时的直接依据。根据该协议中载明的内容,120号房屋实际居住的户主系黄萱。在该协议中除拆迁补偿款外,还有拆迁补助费。而双方均认可全部拆迁款均由张建敏领取。在张建敏、王颖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款项并无黄璇之份额的情况下,不能就此排除黄萱对该拆迁款享有的相应权利。

其次,用上述款项购买了诉争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登记在王志名下。而张建敏所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将余款交给黄萱缺乏证据。即购房后剩余的款项未实际分割。

关于该部分数额,根据庭审中的陈述,黄萱主张其买房后剩余款项为8万元,张建敏则称购房及装修等花费36万元。因此,双方所述相互对应,未曾使用金额至少8万元。

在考虑上述共有财产份额和其在被分割财产中所占比例,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的情况下,依据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原则,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建敏、王颖共有并给付黄萱相应遗产分割折价款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于法有据,其所认定的金额亦合理适当。

拆迁律师哪个做的比较好

吉林:一家人三次拆迁的维权故事,万典律师给力支持

原标题:吉林:一家人三次拆迁的维权故事,万典律师给力支持

这是三个真实的案例,哥哥王甲、弟弟王乙一家人经历的三次拆迁,携手万典律师事务所走过的维权故事,通过三次拆迁,万典律师给予的给力支持,一家人与万典律师事务所结下深厚的友谊,三次拆迁,三次维权,真实案例鉴证了万典律师的实力,拆迁路漫漫,万典长相伴,在您面对种地拆迁中的困难重重的法律问题无力的解决的时候,请您记住,被拆迁,找万典。

第一次拆迁故事:遇拆迁,律师给力支持结友谊

经典博弈—— 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当事人:王甲、王乙等10人,承办律师王卫洲、冯凯

新拆迁法的出台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似乎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保护,但地方法院为支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怎么应付,对于行政强拆可以起诉予以制止,但对于司法强拆似乎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所以一旦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对于被拆迁人来讲维权难度远远大于行政强拆。2012年6月吉林省德惠市十位拆迁户以巧妙的方式抵制了数次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获得拆迁维权的胜利,且看他们是如何应付强制拆迁的。

吉林省德惠市王甲,王乙等10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委托我所律师王卫洲办理,接受委托时正值该市国土资源局向王甲,王乙等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7日交出被征土地,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有可能这是政府与法院已经协商好的处理方式,王卫洲、冯凯律师代理本案后嗅觉到这将是一起抵挡强制拆迁的博弈,难度很大。

初次交锋

代理案件之后律师团立连夜进行审查,发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严重违法,于是立即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制止强制行为,但令人失望的是德惠市人民法院并不予受理该案件,一线希望被打破了,此时当事人心急如焚,时间紧迫律师团认为不宜与德惠法院纠缠,应立即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

我们在行政复议指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应当首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申请人有权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情况尚未测量评估,其行政决定认定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尚未没有进行合理补偿,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得强行用地等一系列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案件受理后,自知理亏的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燃眉之急得到了化解,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王甲,王乙等深知一次强拆不成,下一次即将强拆接踵而至。

调查与出击

经查,该市国土资源局主张王甲,王乙土地房屋是被省政府《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经过调查,律师发现《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办理过程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征地报批前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召开听证,程序违法;此次耕地补充方案存在严重的问题,显然是张冠李戴、挪用耕地补充指标;超越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市县每年控制范围于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随时准备申请国务院进行裁决。法律程序的稳步推进当事人的物权得到了有力的保证,案件进入相持阶段,数月时间王甲,王乙的房屋没有遭遇强拆,因为在本案行政复议和最终裁决作出之前,是不能履行强制拆迁的。

奇怪诉讼和先于执行,决胜时刻

几个月的平静之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王甲,王乙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唤,于是忐忑不安的赶到法院,我们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为什么法院会传唤我们,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行政强拆程序走不通,该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政府批准房屋征收中心拆迁王甲,王乙等的房屋为由,要求王甲,王乙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将土地房屋予以拆迁,刚接到诉状法院立刻给王甲,王乙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三日之后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五日之内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本案不经法院判决将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补偿问题拆完再说,拆迁方做这样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案件又进入了万分紧张的时刻,当事人与律师明白,这一次意味着决战,是最难的一次,驳倒法院的裁定即意味着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

细心的律师一眼看出其中的问题,房屋征收中心履行发房屋征收属行政职责,本应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根本不属于民事诉受案范围更谈不上先于执行,于是律师立即起草《停止执行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直击要害,明确指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已经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本裁定违反我国基本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该裁定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均均属违法;3、如果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考虑,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具备对涉案土地房屋不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故不具备起诉资格,更不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停止侵权,拆迁房屋。《复议申请书》还表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关于违法拆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由于文书完成时,法院已经休假,当事人用特快专递寄送,并在周一早晨重新亲自递交一次。

三天时间到了,该市法院没有实施拆迁方周密计划的《先于执行》,而是促使双方进行协调,由于法律的给力支持,强拆被没有实施,当地征收部门多次与王甲,王乙一家进行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王甲,王乙一家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一起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交错压力下拆迁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再次战胜了权力。

第二次拆迁故事:

第一次拆迁之后,弟弟王乙到公主岭市租了一块土地搞养殖业,哥哥王甲继续留在德惠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在这一家似乎与拆迁有缘,过了几年,弟弟王乙的养殖场以王乙周边的两个养殖场因公路建设需要,被当地拆迁部门强制拆除,王乙在无力解决时,再次找到了万典律师。

吉林公主岭:市政府强制拆除后不承认,如何维护权益?

当事人:王乙,承办律师,陈海峰

基本案情:原告乙在公主岭市承包一块土地用于养殖场,因“京哈高速公路长春至四平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需要。王乙的养殖场被列入了征地范围之中,2015年7月1日,原告承包经营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被施工单位强制清除。原告对此不服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一审由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认为,原告虽提交了现场照片及视频光盘,但该证据显示的内容不能证明,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是被告工作人员实施的。其提交的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只是证明原告起诉时错列了被告,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的行政强制行为是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实际实施了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提起的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没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其所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王乙的起诉。

省高院,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一审裁定作出后,王乙对此不服,陈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公主岭市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已经明确了应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当天的强制行为负责。四平中院片面认定其错列被告错误。(二)上诉人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强行征地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该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组成部门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具体实施了强制行为。原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当日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面又认为其到场只是维持秩序明显不成立。(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是本次项目征地的法定实施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四平中院继续审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的主体,应对组织实施行为负责。本案中,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组织实施的主体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提供的视频照片显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强制清除行为现场,故上诉人针对该行政强制行为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际实施了被诉行政强制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初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公主岭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强拆违法

本案发回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被告虽在诉讼中否认其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但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告是涉诉集体土地的征收实施主体,应对组织实施行为负责,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组织实施了该项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作为涉诉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如认为被征收人阻挠其征收土地,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法律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执行权。综上,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清除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胜诉后,补偿标准问题尚有争议,公主岭政府称已将补偿款支付到村委会,王乙对此对此不予认可,万典律师就补偿争议已经起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次拆迁故事,王甲老家在拆迁,官司打到最高院

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帮他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终获满意补偿,案件圆满结束

当事人:吉林省德惠市,王甲

案件承办律师:陈海峰、冯凯,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村民王甲,手机中一直存着一位律师的电话号码,这就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卫洲的手机号,那是五年前的一起民告官与官告民交织的案件,德惠市房屋征收中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他们家的房子同时申请先予执行,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准许裁定三日之内强制执行,在危急情况下他们通过王律师成功阻止了法院的违法强拆,最终在王律师的有力支持下,这个案件一直打到国务院裁决阶段,那一次拆迁补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王甲一家同德惠市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和解,补偿款达到满意,详见《经典博弈、司法强拆下法与权的较量》,而王甲的另一处宅基地听说也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于是王甲特意嘱咐王律师:“如果几年后我另一处房子拆迁需要你代理,请你一定要帮我!”

果然几年后,政府再次启动棚户区改造,王甲的另一处宅基地属于征收范围之中。

拆迁改造是件好事,可是同上一次拆迁一样,看到房屋征收的标准王甲怎么也无法接受,但是经过多次协商拆迁方寸步不让,而王甲家中多次发生被砸玻璃、赌锁子眼等恶作剧,加上周边的拆迁施工使得这处房屋已无法正常居住,困境中的王甲毅然决定再次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维护权益。

律师介入、依法维权

王甲同王律师反映情况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受理这一起案件,经过讨论律所指派冯凯、陈海峰两位律师办理此案,冯律师、陈律师接受委派后,立即赴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查询发现该项目的土地征收审批过程未依法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未履行听证程序,在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也没有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王甲家中的玻璃、门窗等受到人为性严重损坏,经商议律师决定双管齐下,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一方面针对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对王甲居住的骚扰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查处,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针对公安机关的不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法定职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调涉案项目土地审批的批文,针对该批文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然而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德惠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告知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权利,王甲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了王甲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王甲却从来见过这样的公告,对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审理。

经过几个月的诉讼,王甲的人身财产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后,砸窗户、砸门等事件不再发生了,可是针对土地批文的行政诉讼却并不是很顺利,而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省高院撤销一审,指令继续审理

针对吉林省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律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认为:以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这一款规定:其实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而非指省政府对征地批复行为作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一些法院却把该条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化,致使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对此律师依法提起上诉,上诉指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只是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列为最终裁决。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人民法院以该条规定为由认为“征地批复”属于最终裁决,而提出对于征地批复只能行政复议而不能行政诉讼的观点,但这种观点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最终裁决是对争议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针对最终裁决既不能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最终裁决才可以针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从裁决的含义来看,其应当是对某一争议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近似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政府的征地批复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显然不属于裁决的范畴。在法律实践中,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征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在结尾处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绝大多数是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这属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原级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复议裁决(虽然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民政府征地批复案件受理较少,但这可能与我国司法相对不够独立有关,而非法律本身的问题)。我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属于最终裁决,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均不属于最终裁决。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我认为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具有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期限、原被告主题明确、被诉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应当具有可诉性,在此我强调一下:最终裁决近似于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裁决本身是不可诉的,但是最终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事项,既然可以行政复议裁决,说明其具备可诉性,最终裁决只是处理争议事项的最终结果。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决定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律师和冯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附件:吉林省高级人民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甲,男,汉族,19xx年9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甲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王甲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因上诉人不服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驳回决定,并责令吉林省人民政府恢复审理上诉人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而不是对征收土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对驳回决定的起诉与对征收土地决定的起诉等同起来看待明显是故意混淆事实,对上诉人的起诉未认真审查。即使本案是对征收土地决定的起诉依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不论是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还是对征收、征用决定,行政相对人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裁定故意混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的此款规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此款明确规定的是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而不是一审裁定认为的“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故一审裁定所谓的“征收土地决定具有不可诉的性质”,明显是一审法院自己对法律的歪曲理解,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显相违背。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故意混淆法律、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进行审理。

为了感谢陈律师和冯律师,王甲一家特地送来锦旗一面,以感谢律师为这个案件不懈努力这份沉甸甸的锦旗是委托人对万典律师的鼓励和信任,万典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努力,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个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不负信任,不辱使命!

公司拆迁哪个拆迁律师处理公司拆迁比较有经验啊?

主讲人:雷敬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企业拆迁,现在法律上称“企业搬迁”,主要指涉及企业的房屋和土地征收。所谓大型企业这里并没有一个清晰的划分概念,主要特指占有土地较多(比如30亩土地以上)或合法建筑物面积比较大(比如1万平米以上)或拆迁中涉及补偿金额比较高(比如1亿以上)的企业。之所以把大型企业拆迁项目和一般企业拆迁项目区分开来,是因为在实务当中,大型企业拆迁项目和一般企业拆迁项目的谈判筹码、运作思路和法律服务内容是有很大差异的。大型企业由于占有土地比较多、合法建筑面积比较大、补偿金额比较高,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往往具有比较大的谈判筹码,因此并不能用一般法律规定的思维来推进。

笔者雷敬祺律师从自己最近办理的几件大型企业拆迁项目成功案例中,总结出一些共性的经验,供大家分享。部分案例上传在上海动迁法网网站上,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搜索查看。

第一、利益最大化的运作方向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拆迁过程中的利益最大化,一般指获得最大限度的补偿,总是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的终极目标。对于大型企业来说,获得最大限度的现金补偿也是目标,但实现土地置换,重新获得土地或建筑物,更能实现未来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拆迁评估权的争取

按照法律规定,选择评估公司的游戏规则是政府部门指定5家有影响资质的评估公司,被拆迁企业只能在指定的5家当中选择其中1家。从规则制定的本身来看,已经把评估结果的空间堵死,无论如何选择,评估结果都在可控范围之内。小型企业拆迁无法突破固有的规则,因此,按照法律规定的套路推进,很难获得理想的补偿结果。大型企业拆迁项目,由于大型企业本身的资源优势,使得其在拆迁谈判中具有较大的话语权,因此,拆迁评估权的争取往往是必须的环节。

第三、细节决定结果

1、法律服务的内容更多。大型企业拆迁项目涉及的法律服务内容和流程都是比较完善的,从与政府的搬迁框架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甚至必要时候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搬迁损失报告的制作等等。

2、做好最坏的准备。过程决定结果,在没有最终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切都存在变数,对于企业来说,必须做好最坏情况的准备,做好不同情况的应对的预案,这样才能做好心中有数。

3、不要遗漏一切可以争取的损失补偿。对于企业拆迁,法律规定的补偿很原则,无非就是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在实践操作中,对于企业来说,一切合理损失的补偿都可以主张。往往有些损失真实存在,而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可以获得补偿,比如过渡期间重新租赁场地的租金、无形资产的损失等。

4、盲目做钉子户拿不到高补偿。钉子户已经成为中国拆迁中的必然存在的现象,很多个人钉子户确实以此获得的高额的拆迁补偿。因而,某些小型企业的老板也往往效仿,一开始就放出狠话,不到多少补偿死也不会搬走,但是,结果大部分是不如人意的。由于蛮干,他们放弃了很多可以争取自己权益的机会,也忽视了个人与企业的区别,在中国做企业,特别是要把企业做大做强,受到的牵制还是很多的。因此,大型企业拆迁项目的运作,是要有智慧的。

综上,大型企业拆迁项目的运作,要依法进行,但又不能陷入法律规定的固有思路;要有理有节,不能盲目放弃权利;要有准备,不能放松思想。这样,才能实现企业拆迁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关于史律师谈拆迁案例和拆迁律师讲解视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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