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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拆迁安置律师,杭州打拆迁官司的律师

拆迁律师 作者:潭丹寒 2023-03-21 21:21:19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杭州拆迁安置律师,以及杭州打拆迁官司的律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张晓燕的基本资料

张晓燕律师,女,1980年出生于河北,毕业于河北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7年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供职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社区房产、征地拆迁业务部主办律师。

张晓燕律师于2000年开始涉足建筑与房地产专业领域,2007年正式加入盛廷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对房地产各环节法律理论与实务进行了积极探索与研究,代理了大量征地拆迁、房产交易、社区物业案件。

在征地拆迁领域,张律师代理了北京、河北、安徽、杭州等地的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数起,涉及了从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用地审批、拆迁许可等各项法律程序。

在社区物业领域,张晓燕是最早以团队形式对该业务领域进行研究的盛廷社区房产律师团的骨干律师之一,张律师与团队成员一起对社区物业纠纷进行了具有前瞻性的探索与实践,具体包括社区结构治理、盘活社区资产、业主、业委会权益保护、物业公司权利边界、新时代背景下的物业服务模式等等,现已摸索出了一套比较成型的社区结构法律治理方案,从而可以更好地平衡业主、主委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关系;张律师参与办理了多起具有典型性的社区房产案例。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具有一定的推动意义。

在房产交易领域,张律师代理了多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如延期交房违约、房屋质量索赔、定金纠纷等,张律师擅长根据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借助法律手段,寻求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途径,曾成功调解多起交易纠纷,同时为多起大型大动产交易设置法律流程,降低交易风险。

在公司法律服务方面,张晓燕律师常年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擅长根据不同行业特点提供针对性法律顾问服务,完善企业内部法律结构,保障企业交易安全,降低法律风险。

拆迁补偿律师哪家专业

拆迁本来是项惠民、利民、富民的工程,但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方的权益经常会受到损害,比如合法建筑被强拆,违规拆迁,补偿不到位等等问题,从而导致各类政民问题的纠纷。

当遭遇拆迁补偿纠纷问题,第一时间想到的肯定是如何进行维权。找专业征收拆迁律师咨询,进行起诉获取补偿或赔偿等,成为了被拆迁人保障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那么律师如何选择呢,律所又要如何去进行筛选,是每个人需要考虑的问题,下面就给大家推荐几家知名拆迁律所,从专业能力和综合实力,品牌知名度,业界权威,律所拆迁专业规模,法治等相关栏目以及CCTV等知名节目,往期口碑,客户好评,成立年限和百科等进行优选后推荐。最新统计,仅作推荐参考

1、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 律师事务所——拆迁领域起家专业户

北京 律师事务所总部坐落于首都北京核心区天安门附近,毗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电视台《律师来了》栏目金牌合作伙伴

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今日说法》《法律的道理》主讲律师团队

北京卫视《法治进行时》《第三调解室》等栏目主讲律师。

北京 律师事务所深知“法律乃知识与经验之结合”的深刻道理,律所成员既有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顶尖高校的饱学之士,更有长期奋战在法律实务一线的“律界老将”。行政、民事兼通,团队模式办案,具有独特优势。与素有“中国法学最高学府”之称的中国政法大学保持着深度交流合作,是中国政法大学实习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战略合作伙伴。

北京 律师事务所坚持“以胜诉求共赢——法庭上争胜诉,法庭下谋共赢”的办案理念,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行政纠纷。

律所在厂房拆迁、城镇拆迁、农村拆迁等领域积累了海量胜诉案例。其中既有“中国拆迁第一案”,也有从0补偿到赔偿1.75亿元的企业拆迁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支持、补偿大幅提升等类型的案例更是数量众多。

律所经办案件被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将近4000件,其中不乏被收录进入《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选编》中的案例,赢得了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老百姓的广泛好评和持久信任。

2、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大综合性律师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设于北京,1993年成立,并在上海、深圳、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纽约等等均设有分所。秉承创始合伙人不断创新及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金杜是国内规模比较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较早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秉承团队合作精神和专业化服务原则,金杜建立了统一、共享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事务所共有资源和人才特长,通过各办公室及业务部门的合作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和全面的法律服务。

金杜律师杰出的业务能力体现在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上。无论是在我们传统优势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金杜律师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排兵,虽然金杜主打商业案件,但是拆迁依然也是不错的选择。

3、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律师事务所——重视内务档案管理

北京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为确保律师团队高效作业,高度重视行政事务,首开国内律所设立实务档案24小时专业查询制度之先河,配备有专业档案管理、法规及地方政策查询、案例及学术研究成果检索的后勤人员,为团队律师的工作更添锦绣!以“正义、诚信、融合、责任”为精神,以“大学之道,明德”为品牌文化追求,与多家媒体保持等长期合作,开展丰富多彩的公益普法及文化艺

4、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主打政务合作等主线

盈科律所拆迁团队又叫行政法律事务团队,其以服务于政府法制建设及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两大主线,聚焦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政府法律顾问等业务内容,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团队内部延伸出来的各类政府顾问法律服务和行政争议解决业务:包括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活动、政府采购监督活动及ppp业务,所涉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资源、房地产市场管理、城乡规划建设、金融监管、市场监管、治安管理、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管理等。

5、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市盛廷律所——较早采用品牌化、精品化发展律所

北京市盛廷律所,总部设在北京,并在上海设有分所。盛廷是国内较早采用专业化、品牌化、精品化发展模式的律所,多年来专注于财产权益保护法律服务,是“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CCTV大型法律公益节目《律师来了》金牌合作伙伴。

盛廷汇聚了一批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知名高校的高素质专业人才,核心成员均为长期从事专业法律服务的资深律师,拥有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律所多次就土地流转、征收拆迁、社区物业等专业领域提出立法建议,参与《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起草,还参与《律师承办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业务指引》编写并作为代表发言的征收拆迁专业律所。

6、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多方位、全领域团队模块化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肇造于1994年,主打律师入住,团队入住发展模式。其中部分主打拆迁团队还是很不错的,但是需要仔细去考察,探寻一类知名团队。

京师律所总部设于北京,并在上海、深圳、杭州等地设有52家国内办公室,覆盖全国经济发展活跃的各大主要城市。同时,律所在全国设有270余个专业部门,打造出240余项优质法律服务产品。发展至今,京师律所全国体系现已拥有一支由超过400位入住合伙人、5300位执业律师组成的8200余人的专业法律服务队伍。

京师律所紧跟国家战略和倡议,积极拓展全球法律服务网络,通过不断提升律师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京师律所已成为一家能够为客户提供中文、英语、日语、德语、葡萄牙语、俄语等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全球性律师事务所。

7、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全领域,项目共享资源共享

大成律师事务所已建立了覆盖全国、遍布世界重要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境内外机构均可共享大成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内的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社会关系等资源。

大成律师事务所已建立了覆盖全国、遍布世界重要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境内外机构均可共享大成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内的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社会关系等资源。

8、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不断开拓业务范围,除一般的民刑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等传统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业务外,还专注于金融业、不良资产、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房地产、公司并购、资产重组。

惠诚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律师行业中率先通过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在律师的管理方面走在了前列。最近,惠诚律师事务所又斥巨资,历时两年,打造出重器——惠诚律师管理服务平台,让律师的工作更加便利,为客户的服务更加高效。

9、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京云律师律师事务所——匡扶正义,为民维权为理念

京云律师事务所面向全国办理各类房地产争议、商品房集团诉讼、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企业拆迁、房地产行政诉讼等与房产相关的各类纠纷的预防和解决,是一家只做房地产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内部实行公司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模式,案件的营销、谈判、沟通、办理、客服、质检、结案均有精细分工方案。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市场部门统一接收,通过一定的竞争方案安排业务部门办理。

10、十大拆迁律所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发展迅速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2010年12月28日经北京司法局审批创办(执业许可证:311100005674563241),总部位于总部位于北京CBD中央商务区的核心区,朝阳区环球金融中心,是短时间内凭借优秀的综合实力迅速成为业内一席地位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工农村十组上诉余杭国土资源局违法征地法院宣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浙杭行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洪田,男.汉族,1957年3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工农村10组姚典桥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金泉,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工农村10组姚典桥38号.

委托代理人顾洪锤,周之文,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沿山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章荣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项坚民,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炎东,该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超峰西路开发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金水,主任.

委托代理人项坚民,张伟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洪田,邓金泉,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拆迁行政许可一案,已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7日作出(2009)杭余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原审原告周洪田,邓金泉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9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洪田,邓金泉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洪锤,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代理人项坚民,王炎东,被上诉人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项坚民,张伟民到庭参加诉讼.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行延字第217号批复,本案审限延长至2009年9月4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周洪田,邓金泉诉称,原告所在的余杭区东湖街道工农村经济联合社于2003年3月27日与第三人签署了征地协议该协议约定征用集体土地面积430.85亩.2008年11月10日,被告向第三人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未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建设项目及用地规划批准文件,且征收土地数量与征地协议不一至,故该建设项目用地存在: 先征后批,多征少批,分拆报批,及越权审批,的违法行为.同时被告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末履行法定听证程序.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2008年10月30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余杭区2008年整理第5批次建设用地,其中包括余杭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08-2,3,4,5,6区块工矿仓储用地.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项目建设需要,于2008年10月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批准建设用地区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提交了申请表,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用地勘测图及拆迁计划等资料,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遂于2008年11月10日核发了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内容以公告。周洪田,邓金泉的房屋属于拆迁范围,二人认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向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

另查明,周洪田,邓金泉,因不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核发的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要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原余杭市人民政府余政发(2000)160号关于转发〈条例〉的通知的规定,作为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机构,依据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其法定职责。同时根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折迁方案向有职权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获得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案中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提交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浙土字B(2008)-0081号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明确项目名称为余杭区2008年度整理第5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区块)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中也注明建设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拆迁方案已明确拆迁范围,拆迁范围的房屋人口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及拆迁安置,过渡方式等内容,故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经审查于2008年11月10日向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余土拆许可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法有据。至于周洪田,邓金泉提出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履行听证程序的理由,不影响发证行为的合法性,其提出有关征地报批中存在违法情形,不属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核发的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事实清楚,选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判决维持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于2008年11月10日核发的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周洪田,邓金泉负担。

宣判后,周洪田,邓金泉不服,向本院上诉称:

1:一审法院没有对原审第三人向上诉人申请余土拆许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持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事实进行认定,遗渥重要事实。

2:一审法院未对第三人在本次征地拆迁中:先征后批,多征少批,分拆审批,及越权审批等违法事实进行认定,遗渥重要事实。

3: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未能房屋拆迁安置情况进行公告的违法事实进行认定,遗渥重要事实。

4:一审法院认定第三人向补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5: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未履行听证程序不影响被上诉人发证行为的合法性,存在重大错误。

请求撤销被上诉人于2008年11月10日核发的余土拆许安字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施行于1998年8月1日,199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了集体土地经国家征用后再建设项目供地的规定,因此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征地补偿的一个环节,其拆迁主体应当是政府及其指定的机构。2006年7月1日起我国的土地出让制度实行招拍挂制度,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要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杭人大法复[2007]1号),对于需要以净地方式进行招标,拍卖,出牌的土地,:建设单位还应包括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的开展土地平整,房屋拆迁的工作机构。本案中,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即为开展土地平整,房屋拆迁的做地主体,因为是净地方式出让,只有完成前期的拆迁工作,才能办理招拍挂出让手续,从而确定具体的建设单位和项目。而在此之前,没有立项,规划文件的,故本案拆迁许可证暂时没有立项,规划文件,分拆审批,越权审批等问题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无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答辩意见与被上诉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的答辩意见一致.

庭审中,各方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 合法为争议焦点展开质证和辩论.质证辩论意见与上述意见相同.

本院认为,原判对证据的采信符合法律规定,要椐予于采信的证据,可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存在.

本院认为,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系经杭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至今未作修改仍然有效.2000年8月20日,原余杭市人民政府向各镇乡人民政府,各政府直属单位下发余政发[2000]160号余杭市人民政府转发杭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通知,内容为:现将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实际认真执行.

凡在本市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为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按余杭市标准执行.2001年4月10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的管理权限等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撤市设区后,按照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萧山,余杭市撤市设区有关政权机构名称等问题的决定,决议,仍按行政区划调整前的规定执行.故本案余杭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颁发应以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依据.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持建设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及拆迁方案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本案中,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申领拆迁许可证时,提交了拆迁申请表,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等资料,但未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据此核发了涉案的拆迁许可证,存在不当,予以指正.原判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当,应予于纠正.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依法完善征地拆迁的各项手续.同时,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余杭分局与浙江省余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具体实施拆迁计划与拆迁方案时,应严格执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但由于本案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核发属于土地出让前的政府立项管理程序,该程序并不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故虽有瑕疵,可不予撤销。上诉人认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核发本案拆迁许可证所需的材料,核发拆迁许可证应举行听证,于法无据。对上诉人要求撤销余土拆许安2008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一条第(三)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09)杭余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

二, 驳回原审原告周洪田,邓金泉的诉讼请求。

一,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各50元,由上诉人周洪田,邓金泉负担。

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斐

审判员:秦方

代理审判员:吴宇龙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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