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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147 陈律师说拆迁视频,中国拆迁律师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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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家人三次拆迁的维权故事,万典律师给力支持
原标题:吉林:一家人三次拆迁的维权故事,万典律师给力支持
这是三个真实的案例,哥哥王甲、弟弟王乙一家人经历的三次拆迁,携手万典律师事务所走过的维权故事,通过三次拆迁,万典律师给予的给力支持,一家人与万典律师事务所结下深厚的友谊,三次拆迁,三次维权,真实案例鉴证了万典律师的实力,拆迁路漫漫,万典长相伴,在您面对种地拆迁中的困难重重的法律问题无力的解决的时候,请您记住,被拆迁,找万典。
第一次拆迁故事:遇拆迁,律师给力支持结友谊
经典博弈—— 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当事人:王甲、王乙等10人,承办律师王卫洲、冯凯
新拆迁法的出台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似乎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保护,但地方法院为支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怎么应付,对于行政强拆可以起诉予以制止,但对于司法强拆似乎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所以一旦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对于被拆迁人来讲维权难度远远大于行政强拆。2012年6月吉林省德惠市十位拆迁户以巧妙的方式抵制了数次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获得拆迁维权的胜利,且看他们是如何应付强制拆迁的。
吉林省德惠市王甲,王乙等10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委托我所律师王卫洲办理,接受委托时正值该市国土资源局向王甲,王乙等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限期7日交出被征土地,否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很有可能这是政府与法院已经协商好的处理方式,王卫洲、冯凯律师代理本案后嗅觉到这将是一起抵挡强制拆迁的博弈,难度很大。
初次交锋
代理案件之后律师团立连夜进行审查,发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存在严重违法,于是立即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希望通过诉讼制止强制行为,但令人失望的是德惠市人民法院并不予受理该案件,一线希望被打破了,此时当事人心急如焚,时间紧迫律师团认为不宜与德惠法院纠缠,应立即向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
我们在行政复议指出: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应当首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并予以公告《征收土地方案》《补偿安置方案》,至今被申请人未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申请人有权拒绝交出被征土地;其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具体情况尚未测量评估,其行政决定认定的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目前尚未没有进行合理补偿,故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不得强行用地等一系列实体及程序上的问题,案件受理后,自知理亏的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自行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燃眉之急得到了化解,但问题远远没有解决,王甲,王乙等深知一次强拆不成,下一次即将强拆接踵而至。
调查与出击
经查,该市国土资源局主张王甲,王乙土地房屋是被省政府《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征收,经过调查,律师发现《关于德惠市人民政府2007年第1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办理过程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征地报批前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未告知被征地申请听证的权利,也未召开听证,程序违法;此次耕地补充方案存在严重的问题,显然是张冠李戴、挪用耕地补充指标;超越国土资源部要求的市县每年控制范围于是依法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随时准备申请国务院进行裁决。法律程序的稳步推进当事人的物权得到了有力的保证,案件进入相持阶段,数月时间王甲,王乙的房屋没有遭遇强拆,因为在本案行政复议和最终裁决作出之前,是不能履行强制拆迁的。
奇怪诉讼和先于执行,决胜时刻
几个月的平静之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王甲,王乙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唤,于是忐忑不安的赶到法院,我们并没有向法院起诉,为什么法院会传唤我们,到了法院才知道,原来行政强拆程序走不通,该市房屋征收中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政府批准房屋征收中心拆迁王甲,王乙等的房屋为由,要求王甲,王乙排除妨碍,停止侵权,将土地房屋予以拆迁,刚接到诉状法院立刻给王甲,王乙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定》:三日之后强制执行,收到裁定书后五日之内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意味着,本案不经法院判决将直接进入强制执行,补偿问题拆完再说,拆迁方做这样的安排可谓“用心良苦”,案件又进入了万分紧张的时刻,当事人与律师明白,这一次意味着决战,是最难的一次,驳倒法院的裁定即意味着问题能够合理的解决。
细心的律师一眼看出其中的问题,房屋征收中心履行发房屋征收属行政职责,本应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根本不属于民事诉受案范围更谈不上先于执行,于是律师立即起草《停止执行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直击要害,明确指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已经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本裁定违反我国基本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该裁定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均均属违法;3、如果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考虑,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具备对涉案土地房屋不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故不具备起诉资格,更不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停止侵权,拆迁房屋。《复议申请书》还表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关于违法拆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由于文书完成时,法院已经休假,当事人用特快专递寄送,并在周一早晨重新亲自递交一次。
三天时间到了,该市法院没有实施拆迁方周密计划的《先于执行》,而是促使双方进行协调,由于法律的给力支持,强拆被没有实施,当地征收部门多次与王甲,王乙一家进行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王甲,王乙一家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一起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交错压力下拆迁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再次战胜了权力。
第二次拆迁故事:
第一次拆迁之后,弟弟王乙到公主岭市租了一块土地搞养殖业,哥哥王甲继续留在德惠过着幸福的生活,然而在这一家似乎与拆迁有缘,过了几年,弟弟王乙的养殖场以王乙周边的两个养殖场因公路建设需要,被当地拆迁部门强制拆除,王乙在无力解决时,再次找到了万典律师。
吉林公主岭:市政府强制拆除后不承认,如何维护权益?
当事人:王乙,承办律师,陈海峰
基本案情:原告乙在公主岭市承包一块土地用于养殖场,因“京哈高速公路长春至四平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征地需要。王乙的养殖场被列入了征地范围之中,2015年7月1日,原告承包经营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被施工单位强制清除。原告对此不服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一审由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认为,原告虽提交了现场照片及视频光盘,但该证据显示的内容不能证明,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是被告工作人员实施的。其提交的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行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只是证明原告起诉时错列了被告,并不能证明原告所诉的行政强制行为是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被告实际实施了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提起的诉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没有足够的事实根据,其所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故裁定驳回王乙的起诉。
省高院,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一审裁定作出后,王乙对此不服,陈律师代为提起上诉,上诉称:(一)公主岭市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已经明确了应由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对当天的强制行为负责。四平中院片面认定其错列被告错误。(二)上诉人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强行征地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该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组成部门公主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具体实施了强制行为。原审法院一方面认定当日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到场,一方面又认为其到场只是维持秩序明显不成立。(三)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是本次项目征地的法定实施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四平中院继续审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即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的主体,应对组织实施行为负责。本案中,被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组织实施的主体为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上诉人提供的视频照片显示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在强制清除行为现场,故上诉人针对该行政强制行为以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实际实施了被诉行政强制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行初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胜诉,公主岭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强拆违法
本案发回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院认为:被告虽在诉讼中否认其实施行政强制行为,但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被告是涉诉集体土地的征收实施主体,应对组织实施行为负责,且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组织实施了该项行政强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被告作为涉诉集体土地的征收主体,如认为被征收人阻挠其征收土地,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土地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法律并未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执行权。综上,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在进行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清除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原告承包的集体土地地上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本案胜诉后,补偿标准问题尚有争议,公主岭政府称已将补偿款支付到村委会,王乙对此对此不予认可,万典律师就补偿争议已经起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三次拆迁故事,王甲老家在拆迁,官司打到最高院
拆迁补偿不合理,律师帮他把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终获满意补偿,案件圆满结束
当事人:吉林省德惠市,王甲
案件承办律师:陈海峰、冯凯,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住吉林省德惠市的村民王甲,手机中一直存着一位律师的电话号码,这就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卫洲的手机号,那是五年前的一起民告官与官告民交织的案件,德惠市房屋征收中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除他们家的房子同时申请先予执行,被德惠市人民法院准许裁定三日之内强制执行,在危急情况下他们通过王律师成功阻止了法院的违法强拆,最终在王律师的有力支持下,这个案件一直打到国务院裁决阶段,那一次拆迁补偿纠纷得到圆满解决,王甲一家同德惠市房屋征收中心达成和解,补偿款达到满意,详见《经典博弈、司法强拆下法与权的较量》,而王甲的另一处宅基地听说也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于是王甲特意嘱咐王律师:“如果几年后我另一处房子拆迁需要你代理,请你一定要帮我!”
果然几年后,政府再次启动棚户区改造,王甲的另一处宅基地属于征收范围之中。
拆迁改造是件好事,可是同上一次拆迁一样,看到房屋征收的标准王甲怎么也无法接受,但是经过多次协商拆迁方寸步不让,而王甲家中多次发生被砸玻璃、赌锁子眼等恶作剧,加上周边的拆迁施工使得这处房屋已无法正常居住,困境中的王甲毅然决定再次聘请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为其维护权益。
律师介入、依法维权
王甲同王律师反映情况后,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决定受理这一起案件,经过讨论律所指派冯凯、陈海峰两位律师办理此案,冯律师、陈律师接受委派后,立即赴当地进行调查取证,经过查询发现该项目的土地征收审批过程未依法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未履行听证程序,在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也没有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王甲家中的玻璃、门窗等受到人为性严重损坏,经商议律师决定双管齐下,采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一方面针对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对王甲居住的骚扰行为,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查处,在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下,针对公安机关的不履行职责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其法定职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益。
另一方面调涉案项目土地审批的批文,针对该批文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然而吉林省人民政府以德惠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告知行政复议的期限和权利,王甲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期限为由驳回了王甲的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王甲却从来见过这样的公告,对此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省政府的复议决定,责令其重新审理。
经过几个月的诉讼,王甲的人身财产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后,砸窗户、砸门等事件不再发生了,可是针对土地批文的行政诉讼却并不是很顺利,而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中院裁定不予受理,省高院撤销一审,指令继续审理
针对吉林省政府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律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然而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认为:以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为: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这一款规定:其实是指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而非指省政府对征地批复行为作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但是一些法院却把该条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化,致使行政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受到限制。
对此律师依法提起上诉,上诉指出:《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只是将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所做的“行政复议决定”列为最终裁决。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部分人民法院以该条规定为由认为“征地批复”属于最终裁决,而提出对于征地批复只能行政复议而不能行政诉讼的观点,但这种观点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最终裁决是对争议事项的最终处理结果,针对最终裁决既不能提出行政复议也不能提出行政诉讼,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最终裁决才可以针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从裁决的含义来看,其应当是对某一争议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近似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而政府的征地批复是一种行政审批行为,显然不属于裁决的范畴。在法律实践中,省级人民政府针对征地批复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在结尾处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绝大多数是针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复,这属于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原级行政复议后的行政复议裁决(虽然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民政府征地批复案件受理较少,但这可能与我国司法相对不够独立有关,而非法律本身的问题)。我认为在这类案件中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决”属于最终裁决,而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或者行政复议决定均不属于最终裁决。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我认为只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具有利害关系、符合起诉期限、原被告主题明确、被诉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均应当具有可诉性,在此我强调一下:最终裁决近似于人民法院的最终判决,裁决本身是不可诉的,但是最终裁决所处理的争议事项,既然可以行政复议裁决,说明其具备可诉性,最终裁决只是处理争议事项的最终结果。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决定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最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律师和冯律师的意见,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附件:吉林省高级人民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行立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甲,男,汉族,19xx年9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甲诉吉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行立初字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王甲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是因上诉人不服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驳回决定,并责令吉林省人民政府恢复审理上诉人向其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而不是对征收土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对驳回决定的起诉与对征收土地决定的起诉等同起来看待明显是故意混淆事实,对上诉人的起诉未认真审查。即使本案是对征收土地决定的起诉依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不论是对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还是对征收、征用决定,行政相对人都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2、原审裁定故意混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的此款规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此款明确规定的是对自然资源的确权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而不是一审裁定认为的“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故一审裁定所谓的“征收土地决定具有不可诉的性质”,明显是一审法院自己对法律的歪曲理解,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明显相违背。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对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上述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裁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故意混淆法律、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进行审理。
为了感谢陈律师和冯律师,王甲一家特地送来锦旗一面,以感谢律师为这个案件不懈努力这份沉甸甸的锦旗是委托人对万典律师的鼓励和信任,万典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努力,珍惜每一份委托,力争将每一个案件打造成经典之作,不负信任,不辱使命!
律师能为你提高补偿么?
有人觉得委托律师就能把拆迁这件事真正变成直接致富的路径,就把各种网站的拆迁新闻翻个底掉,找到不同类型但是同样“劲爆”的关键词,类似于“补偿翻倍”、“从百万到千万”这样。且不说新闻里或者部分机构存在对拆迁补偿夸大宣传的情况,即便是保真的信息,那也要放在特定的事件中去衡量,更何况全国各地的补偿标准本身就不尽相同。并不能因为全国是“拆迁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准”的大环境,就将自家的房屋想象在一个不存在的标准中。
维权过程中所谓的“提高”是把合法利益最大化。比如说一个门面房面临拆迁,可能根据它的结构、位置、面积,参照与该房屋类似的房地产的价值大概计算出该房屋的价值为160万元到200万元之间。当然这是没有经过评估公司评估的预估,也没有把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等补偿项目计算在内。假定征收部门以违法的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在委托评估公司测量评估后,评估报告给出的结果是50万元,任谁都看出该补偿的不合理。如果在协商无果面临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诉诸于法律,委托拆迁律师后会有什么效果呢?拆迁律师可能会通过确认补偿方案违法、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等程序、通过协商谈判等途径将征收部门可以给出的补偿提高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区间中有望达到的峰值。
胜诉高的拆迁律师我感觉都在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了,之前帮我女朋友整理相关的案例看见过,这个律所是真厉害啊,啥样的案子都有,还都赢了。
拆迁纠纷,如何请到满意的拆迁律师?
如果您遇到拆迁补偿法律纠纷,当这些纠纷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随之而来的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如何请到合适的律师?很多人想当然的认为,就是花高价,请名律师、老律师;花高价就一定能请到好律师吗?事实上是千金易散,一将难求!花高价未必能请到好律师,中低价格的律师也未必就不是好律师,今天呀,我给大家介绍一下行业的状况,以便于大家选择律师时,能够不出差错。
一、请律师一定要请转拆迁专业的律师。
找律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明白律师有没有专业,律师的专业是什么?为什么专业这么重要,综合律师与专律师相比有4大劣势。
1、法律规定很多很繁杂,律师难以全部掌握,综合律师每办一个案子,要重新学习一次,但根本没有那么多精力去把每项业务都吃透吃懂。
2、专业经验是在实战中形成的感悟,综合律师专业经验匮乏,难以制定完美的解决方案。
3、实战中很多场合需要随机应变,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难以自如发挥。
4、有很多东西是在法条上根本找不到的,而是律师在办案中摸索出来的,这个专业的律师懂,另一个专业的律师不懂,综合律师对于各个专业深层次的东西都是一知半解,而这些东西往往律师业务的精华所在。
综合律师与专业律师有四大差距,也就是说专业律师与综合律师相比有四大优势。有一句话叫做隔行如隔山,虽然都是律师,隔专业虽然比不上隔山,但是至少隔一堵墙,这堵墙也许就是决定成败的墙,所以你不要管律师的资历有多老,名气有多大,只要专业不对头,不能选。
二、专业拆迁律师不如专业拆迁律师团队。
在我们行业之内,有一条名言,一个人干不过一个团队,一个人
的成功除了自身资质与努力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环境,他身后是什么人,也是非常重重要的。
1、一个人办案子,局限于自己的认知之内,专业团队可以集思
广益,查漏补缺,能够为形成更好的解决思路。举个例子:某专业律师自己想了一套办案方案,有不足自己知道吗?有更好的方案,也不知道,想商量一下,同事都不精通,怎么商量?所谓三个臭皮匠,一个诸葛亮,人家一个团队商议的方案,与一个人思索的方案相比,好坏不言而喻。
2、律师的成长,除了自身努力和资质之外,环境也很重要,如
果全靠自己去感悟,说句实话,很漫长,很遥远;而在专业团队大环境下熏陶下,互相配合、互相鼓励,互相竞赛,在加上团队专家、带头人的培养,他的知识结构和经验体系,你个人律师是无法匹敌的。
3、个人律师其实没有真正的专业律师,相比较而言,律师团
队的成员律师更加具有专业性,个人律师因为业务匮乏的原因,能够实现专业化已经不容易了,而律师团队不仅是要求专业化,而是要在专业的基础上实现突破,比如我们万典律所,我们要求的是,做专业律师中的专业律师,你仅仅实现专业化是不够的,而是专业化的基础上做精尖,很多时候,律师独到的见解和方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怎么独到,不是为了与众不同而独到,而是要把问题看得更加准确,更加透彻,没有深厚的专业功底、没有多次的实战经验是不行的,而专业团队的律师,都是靠老律师把新律师手把手带出来的。
所以啊,大家要记住,普通案件找专业个人律师即可,而大型复杂案件,一定是靠团队合作实现的。
三、拆迁律师团队不如拆迁律所团队。
如何在众多专业团队中,寻求最优团队,也是一个值得了解的问
题,这里有几个问题大家要注意一下。
1、律所大未必专业强。
很多律所规模很大,但是没有一个专业能拿得出手,什么原因,
大所一般都是成立较早的律所,而以前根本没有专业化的概念,大多是律师挂靠在律所,自己做自己的业务,律所与律师之间缺乏有机的合作,而这种模式形成之后积重难返,想改都改不了,为什么,利益绑架,所以很多大所的律师为了实现专业化只好自己组建专业团队,团队带头律师自己发工资、自己招人,自己揽业务,在2014年以前,我们的律所还没成立的时候,王律师就是我本人就是这么干的,
这样的模式下,可能律所很大,但是专业团队可能规模不大,而且团队人员也不太稳定,因为管理不垂直,所以实力未必多么强,跟团队一把手个性有很大关系。
2、律所小也许专业强。
接着刚才话,王律师2014年之前是在大所里面带团队,但是越来
越感到要把这个团队做大做强,必须有成立一个自己的律所,建立自己的律所文化和使命。所以我们脱离了原单位的怀抱,组建了自己的律所,脱离大所组建小所,说句实话这是迫不得已,只有这样,这个团队由专业团队转变为专业律所。而很多专业团队走到最后都是脱离大所组建专业律所,所以小所往往是专业专业团队的升级,而大所里的专业团队大多是专业律所的前身,而且要做的好,做不好他是不敢脱离大所去组建新型律所的。所以选择团队的时候,对于团队的背景、团队的文化,适当的了解是很必要的。
所以一般来讲,律师团队是律师个人组建的办案团队,经常依附于一个大型的律所之内;而这个团队足够强大的时候,一定会脱离律所组建属于自己的律所,所以我说律所团队是律师团队的升华和目标, 大家对于律师、专业、律所之间的关系,要正确地看待,不要盲目的迷信大所。
第四、区分技能型专业团队和营销型专业团队。
技能型专业团队就是以做律师业务为自己的核心价值;营销型专
业团队就是以营销为核心价值,当然技能型团队不可能不营销,营销型团队也不可能不研究业务,关键看侧重点,但是区分这个很难了。王律师给你总结几个小办法,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1、从团队带头人看,一般律师业务精湛的负责人所带领的团
队是技能型团队,技能型团队一把手往往是专家型律师,会有很多成功案例;而团队的负责人如果是营销专家,往往团队侧重于营销,这种负责人一般没有什么成功案例,甚至根本就一个案子都不办;所谓兵熊熊一个、将熊熊一窝,一个团队的文化和战斗力与团队负责人的个性和品行、个人能力是有很大关系的。
我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律师团队或者律所团队一般都是负责人带出来的,老大不负责任,带出来的兵能负责任吗?老大办案能力不咋地,能带出来业务能力超强的手下吗?强将手下无弱兵,强兵也不会随弱将,我们律师行业永远业务为王,你再会经营,你挣钱再多,你办案子不行,我们的同行看不上你,通俗点说就是不屌你;但是你办案子很厉害,即使你是单打独斗,赚钱不多,我们说起你的名字得竖大拇指,见了面我得伸两个手和你握手,这就是敬畏感!为什么,业务为王,在真正的王者面前,金钱这个玩意,不能说没有任何意义,意义不大,有吃有穿有住就行了,太多的不必再奢求,金钱代表不了什么,做律师,业务上成功带来的优越感可以超越一切的。
我们律师界的张思之大律师很有钱吗?不是,但是律师谁不尊敬他,所以各行各业的业务老大绝对不是很有钱,因为精通业务人往往不善于经营,古往今来,举不胜举。诗仙李白,飞将军李广、神医华佗......等等。你看万典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这么缓慢,跟我本人不会经营有很大的关系,因为我们只精通业务,不精通营销,开个玩笑 ....下面继续正题。
2、从团队案例来看团队战斗力:案例是会说话的产品,案例
最能体现律师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工作能力这个就不用说,胜诉败诉可以直接体现。但是也不能单纯的以成败论英雄,因为成败与案件本身也有很大关系,有的案子可能注定无法胜诉的,律师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不提起,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有时候为了取某项证据、达到某种目的,可能明知道会败诉,也会提起某个法律程序,所以这里要适度区分一下;责任心方面表现在,一个好的律师为了实现委托人的诉求,往往会想很多的办法,他的提供的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而一个不负责任的律师,往往是以走程序为标准,走一个程序完事,还没入手,就已经想好了怎么脱手。在我们这个行业之内,有一小部分人,他们注重的不是如何把业务质量,把案件做精彩,而是攀比什么呢?攀比谁挣的钱多又干的活少,甚至是谁可以不劳而获;这种不正之风在一些老律师中比较盛行,这种不公平的事情,一些所谓的大律师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给这个行业的价值观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一些年轻律师也开始这样想,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应该说每个行业都有这样的人,律师行业也不例外。
有一则新闻报道:某市中院一个副院长出事,几十个行贿的律师被引出来,你看看,蛇鼠一窝,有些人的心思不是用于办业务,而是干点论七八糟的勾当,就这些人,可能很赚钱,但是业务能力估计不咋样,因为他的心思不在办业务上;我今天讲的这么些话,肯定会被一些人很反感,甚至恨之入骨,但是没办法,我们这种草根律师,一直关心着民生诉求,一路走来不靠任何关系,完全靠业务技能,不需要任何的外界帮助,必定是嫉恶如仇,说话不留情面。所以我个人认为,那种通过曲折的历程实现委托人的诉求的案例,可能更能体现律师的责任心;
好的,今天我们讲了很多,希望对大家选择律师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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