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太原拆除,以及太原拆除队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1、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2、2022年太原拆除的地方3、太原旧楼拆除补偿标准4、2022年太原哪三房子拆迁5、太原市拆迁补偿标准6、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太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补充规定第一条...
2022-11-19 56 太原拆除,太原拆除队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太原拆除,以及太原拆除队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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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对全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二)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三)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条 各城区(郊区)建设局是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的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区地域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 进行房屋拆迁应持国家或省市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地段所在的城(郊)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拆迁事宜。
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的、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两元的拆迁管理费。
实施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须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
委托拆迁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可收取动迁费。第六条 在本市房屋重置价格未正式制定前,各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以并政发[1983]83号《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二倍执行。第七条 拆除房管部门的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安置用房和被拆迁的房屋之间不结算差价,拆迁人也不给房管部门补偿。非住宅用房的,参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第八条 拆迁单位和个人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的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不足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多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多出的面积属于安置标准内的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九条 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引起的拆迁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则上异地安置。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住户,每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平方米。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拆除单元式楼房,按原拆除面积安置;
(二)拆除平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仍按并政发[1987]15号《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
(三)超过安置标准五平方米以上(含五平方米)的,由居住者以建安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以费抵顶租金;
(四)各建设单位收取的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交产权管理单位专项储存,用于抵交房租,不得挪用;第十一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被拆迁入时,应当安置临时过渡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被拆迁人搬家和自行临时过渡期间,一次性安置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八十元,临时安置的付两次搬家费;被迁户自行找房过渡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二元;由被迁户所在单位解决周转房的,补助被拆迁户每人每月六元,并以每人每月六元补助其所在单位;由拆迁人负责安排临时房屋周转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免收房租,并补助临时居住地距其工作、学习地点1.5公里以上人员交通费。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
被拆迁人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城区(郊区)建设局转请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安置范围的,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第十四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的,由拆迁人加倍付周转补助费;由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一年以上,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2022年太原拆除的地方有万柏林南寨村城中村、白家庄村。
2022年太原将启动实施万柏林南寨村城中村改造提升整村拆除计划以及白家庄村回迁安置计划。
为提升城市品质形象,持续推进城中村改造,太原市2021年启动小店区(黑驼、岗头、老峰、武宿、寺庄、高中、北王名),杏花岭区(淖马)、晋源区(北河下、上冶峪)10个村整村拆除,同步价款已拆除的安置房建设。目前,高中、北王名已完成整村拆除,其他村进行前期准备。(太原市173个城中村、目前已经整村拆除109个村)加快教育、医疗等公益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居民上学、就医条件,2021年太原市住建局承建的公益类项目共18项,总建筑面积106.85万平方米,其中学校建设8项,医院建设6项,文化及人才公寓建设4项,现已全部进入施工阶段。
1、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2、搬迁补偿标准。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贴。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之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太原六城区
三县一市,“2022年政府工作部署”公布,“城市更新篇”精读。
小店区,加快城市更新再提“品质指数”。完成武宿、寺庄整村拆除,全面保障机场三期工程顺利推进;启动李家庄、巩家堡整村拆迁,推进狄村、龙保、亲贤等城改项目建设和杨家堡南片区棚户区改造;统筹推进217个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山西财大家属院、世纪花园等一批老旧小区改造),以及30万平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0部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和“三供一业”改造。
1、征收住宅可换房,可补钱征收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私产房屋,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征收直管公产住宅房屋,可采取货币补偿和安置住房两种方式。拥有其它产权住房的直管公房住宅房屋承租人,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征收单位产住宅房屋比照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单位产非住宅房屋,有合法手续确定给予补偿的,只对产权人予以货币补偿;直管公产或单位产房屋征收后,产权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2、搬迁补偿标准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搬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按两次计算,一次付清。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800元/月的按800元/月支付。提供周转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临时安置补贴。高层安置房屋过渡期限为3年。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房屋征收部门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费,每逾期一年(含一年),在原临时安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日起按月计算,首次发放期为12个月,之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在通知办理房屋安置手续期限内,被征收人不办理手续的,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费。二、被征收房屋怎么计算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标注建筑面积为准;未标注建筑面积的,平房建筑面积按使用面积×1.334计算,楼房建筑面积以实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注为准;未标注用途的,以产权档案记录为准;未记录用途的,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一条 充分认识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城镇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工作政策性强, 影响面大,做好这项工作,不仅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加强管理,依法行政,做到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拆迁工作能够有序进行;既保证发展的需要,又能够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第二条 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评估单位的管理,严格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要严把审批关,对没有拆迁计划与拆迁安置方案,或违反城市规划的拆迁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资金以及被拆迁人安置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特别重视妥善处理好“双困”家庭的拆迁安置工作。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对违法违规拆迁、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及时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的拆迁单位,加大处罚力度,采取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停业整顿、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严肃处理;对不依法行政,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管理部门,要批评教育,责成整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市、区(县、市)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实施细则规定。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旧城区进行综合开发和成片改建。
城建、计划、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对公用设施、市政建设和实行综合开发、成片改造的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被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必须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拆迁申请。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地产开发单位还必须提交《房地交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在二十日内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通知。第十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五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过渡形式、搬迁期限、拆除房屋期限等。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户口迁入、分户,并提供拆迁范围内的房籍资料。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婚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
在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期间,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新建、改建、交易、租赁、产权变更等手续同时暂停办理。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书面协议。拆迁人应当将协议书副本送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所在区(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裁定,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并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的,可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经拆迁人申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不搬迁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如不按照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自行拆除的,施行强制拆除。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园林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在完成拆迁工作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其他有关档案资料,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灭籍手续。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移交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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