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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3 125 城市更新项目建议书,城市更新项目建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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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议书(又称立项申请)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和地方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对于大中型项目,有的工艺技术复杂,涉及面广,协调量大的项目,还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建议书的主要附件之一.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发展周期的初始阶段,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涉及利用外资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方可开展对外工作.
一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设备技术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及还贷方案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包括初步的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7)环境影响的初步评价,包括治理"三废"措施,生态环境影响的分析;
(8)结论;
(9)附件.
项目建议书的编报程序是:项目建议书由政府部门,全国性专业公司以及现有企事业单位或新组成的项目法人提出.其中,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国内合资建设项目,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联合提出;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在中外投资者达成意向性协议书后,再根据国内有关投资政策,产业政策编制项目建议书;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拟建项目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应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或工程咨询公司编制.
二 项目建议书的编报要求:
根据现行规定,建设项目是指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单位工程组成,经济上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建设单位.因此,凡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统一核算的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附属设施,应编制统一的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经济上独立核算的各工程项目,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的分期建设工程项目,也应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权限:
目前,项目建议书要按现行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分级审批.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由主观部门上报,或与综合部门联合上报,或分别上报.
(一)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初评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及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特大型项目(总投资4亿元以上的交通,能源,原材料项目,2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分别由省计委,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会同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审批;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下更新改造项目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1.小型项目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资项目,3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项目建议书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2.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内资项目,总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利用外资项目,本着简化程序的原则,若项目建设内容比较简单,也可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的主要工作:
确定项目建设的机构,人员,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
选定建设地址,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做规划设计方案.
落实筹措资金方案.
落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雨污水排放,电信等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落实主要原材料,燃料的供应.
落实环保,劳保,卫生防疫,节能,消防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分析.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 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且通过综合整治、功能改变等方式难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过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
(二)相关机构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
(四)经相关机构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
(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单栋或者零散建筑经鉴定为危房,但无法按照相关要求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不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包括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单一权利主体自行实施,或者多个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其中一个权利主体后由其实施。
(二)市场主体单独实施。项目拆除重建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其实施。
(三)合作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可以与单一市场主体通过签订改造合作协议合作实施。
(四)政府组织实施。政府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拟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由符合规定的申报主体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申报指引应当包括申报情形、城市更新单元拟订要求、城市更新意愿要求、计划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途径、相关证明材料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权利主体自行申报。其中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可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申报。
(二)权利主体委托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三)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申报。
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报。
计划申报主体负责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委托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计划申报主体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要求。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的权利主体具备城市更新意愿且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
(三)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或者未划入城市更新单元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具有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确需进行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已自行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四)申报的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等城市更新诉求基本符合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规划。
申报途径、申报材料等还应当符合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申报更新单元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用地为单一地块,权利主体单一的,该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共有的,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进行城市更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权利主体同意进行城市更新。
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的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二)城市更新单元内用地属城中村、旧屋村或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城中村、旧屋村范围以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须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股东大会表决同意进行城市更新;或者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并经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同意。
第三十八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申报主体的,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其他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和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引的相关要求,对更新意愿达成情况及计划申报主体资格进行认定,对更新单元内的现状建设情况进行核查,对申报进行城市更新的必要性及更新单元范围的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进行更新意愿达成情况认定时,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土地、建筑物权属资料。申报材料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要求的,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批次统筹形成更新单元计划草案,会同区政府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批通过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区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对计划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更新单元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
主管部门根据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土地的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核查,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复计划申报主体;并对地上建筑物的性质、面积等信息进行核查和汇总。
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结合主管部门的土地核查结果,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并报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报批应当在更新单元计划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主管部门可以按有关程序进行更新单元计划清理,将该城市更新单元调出计划。
第四十二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征求意见。城市更新项目涉及产业发展的,还应当征求市产业部门的意见。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目标及方向、配建责任、实施分期安排等进行核查,市产业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的产业现状、产业定位是否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等情况进行核查和认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 主管部门根据已生效的法定图则等规划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规划草案,会同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在城市更新单元现场和本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并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函复申请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改变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还应当按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四十四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上就规划内容进行公告,并将相关内容函告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批准视为已完成法定图则相应内容的编制和修改。经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土地供应规模,按照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组织制定更新单元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协调实施方案的落实。
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更新单元内项目基本情况、进度安排、单一主体形成指导方案、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搬迁及建筑物拆除进度安排、监管措施等相关内容。
区政府应当将其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六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下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移转到同一主体后,形成单一主体:
(一)权利主体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
(二)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三)权利主体的房地产被收购方收购。
属于合作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单一市场主体还应当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签订改造合作协议。
属于以旧住宅区改造为主的改造项目的,区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市场主体公开选择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形成单一主体。
第四十七条 多个权利主体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方式形成实施主体的,权利主体和搬迁人应当在区政府组织制定的更新单元实施方案的指导下,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登记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还应当对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后附着于原房地产的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没有约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由搬迁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搬迁人应当及时将已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
因履行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发生纠纷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争端解决途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内项目拆除范围的单一主体,应当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土地和建筑物的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前款第(四)项规定材料包括:
(一)申请人收购权利主体房地产的证明材料及付款凭证。
(二)申请人制定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及与权利主体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付款凭证、异地安置情况和回迁安置表。
(三)权利主体以其房地产作价入股成立或者加入公司的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本身即为权利主体或者权利主体之一的相关证明文件。
(五)以合作方式实施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改造合作协议。
第五十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经核查申请人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经核查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区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并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应当抄送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五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更新单元内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采取的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者其他监管措施。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权利主体与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当在协议中约定相应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并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之前向搬迁人提交被搬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委托书;没有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地产权益由搬迁人承受的声明书。
搬迁人被确认为项目实施主体并在区政府的组织和监督下完成建筑物拆除后,应当及时向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申请就建筑物拆除情况进行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登记。申请房地产权属证书注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六)与申请注销房地产权属证书相对应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七)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出具的建筑物已经拆除的确认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本细则施行前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未向搬迁人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的,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注销按照房地产登记部门的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完成后,实施主体应当持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等材料,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由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及地下空间,向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审批。
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项目建设用地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办理转用报批手续。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总面积不得大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拆除范围内手续完善的各类用地及可以一并出让给实施主体的零星用地的总面积。
第五十五条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用地的移交入库要求。
(二)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的建设、管理要求。
(三)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四)按照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补偿安置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明确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六条 以下用地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一)福田区、罗湖区、盐田区、南山区原农村集体已划定红线范围内的用地。
(二)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根据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发布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划定给原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1993年以后,以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批准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继受单位的征地返还用地。
已批准合作建房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办理产权转移或者享受过城中村地价政策的用地不再适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地价计收标准。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中的工业区部分,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计收地价。
第五十七条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升级改造为物流或者研发用途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计收地价。其中,物流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商业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研发用地的公告基准地价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测算。
拆除重建类工业区升级改造项目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为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测算地价,并以鼓励发展产业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
第五十八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或者改造后划分为多个地块且地上建筑物包含多种用途的,在进行地价测算时,应以改造后各种用途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和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建筑物的平均容积率。
第五十九条 项目包含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国有未出让用地的,改造后零星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一)零星用地已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市场评估地价标准测算。
(二)零星用地未进行转地补偿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测算。
第六十条 项目改造前拆除范围内包含城中村、旧屋村、其他用地等多种类别用地的,按照以下标准和次序进行地价测算:
(一)出让给实施主体的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改造后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二)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的部分,不大于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的,该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
(三)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出原有城中村和旧屋村用地总面积的,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中,可进行地价扣减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为拆除范围内除去原有城中村、旧屋村的其他用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实施主体应当配合提供相关建筑物权属资料,以进行地价扣减。
第六十一条 按照《办法》及本细则第四章规定完成功能改变的建筑物实施拆除重建的,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时,自改变功能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增补协议起未超过10年的,按照未改变功能前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超出10年的,按照改变功能后的土地用途计算地价。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2006年发布的《关于宝安龙岗两区自行开展的新安翻身工业区等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处理意见》确定的70个项目,改造后原有城中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原有旧屋村用地面积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地价测算;其余用地根据平均容积率分摊的建筑面积,按照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进行地价测算。
市政府对上述地价标准的适用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的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以项目为单位测算并计收地价总额,并按照改造后地上建筑物功能和面积,按比例进行地价分摊,作为确定单个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金额的依据。
第六十四条 项目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在符合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统筹规划。
项目拆除范围内规划开发的地下空间,未被规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其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结合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一并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地价按照地上建筑物地价测算规则进行测算,并以地下空间地价修正系数予以修正,纳入项目整体地价计收。 第六十五条 在项目申请房地产预售时,主管部门应当就项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和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用于补偿安置的房屋不得纳入预售方案和申请预售。
在项目申请规划验收时,主管部门应当就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搬迁等捆绑责任的履行情况征求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落实到位。
第六十六条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立项应当予以优先安排,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相关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代为建设,在建设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回购。
第六十七条 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用于回迁的房产,应当按照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以被搬迁人为权利人办理分户登记。登记价格以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准,未约定的由协议双方协商并进行补充约定。
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监管协议相关内容,由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并无偿移交给政府的相关配套设施,应当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为权利人办理登记。
第六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实施完成后,市产业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产业准入进行监管,保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产业导向落实到位。
对于按照《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标准缴纳地价的项目,实施完成后实际进驻的产业经市产业部门认定不属于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由市产业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九条 实施主体已经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确认的项目,应当由该实施主体办理相关规划、用地、建设等手续并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不得转让。 第七十条 市、区政府可以通过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对城市更新单元内的用地进行整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成立、授权相关城市更新实施机构具体实施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
第七十一条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规划的要求,为实施城市规划,由政府组织对具有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情形的区域进行城市更新,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房屋征收。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两年后,仍因搬迁谈判未完成等原因未能确认项目实施主体,经综合判断确有实施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且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优先纳入征收范围。
第七十二条 政府根据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和房地产收购:
(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权利主体进行补偿。
(二)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确定补偿方案,通过招标方式引入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承担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工作,搬迁补偿费用和市场主体的合理利润从土地公开出让收入中支付。
(三)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成立、授权的机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与权利主体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底价及土地出让收入的分成方案,最终的补偿金额为补偿底价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的总额。
具体的补偿形式包括货币补偿、回迁物业补偿及两者相结合的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市场主体通过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地产收购等方式,已取得项目拆除范围内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90%以上且权利主体数量占总数量90%以上的房地产权益时,可以申请由政府组织实施该项目。
政府对项目实施的紧迫性和可行性、市场主体提供的收购补偿方案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剩余房地产权益取得的可实施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判断,决定是否组织实施。
凤凰网房产获悉,石家庄近日出台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重点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坚持“整体规划、有序实施,点线面统筹协调”,严格落实在二环内做“减法”、在二环外做“乘法”,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彻底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联动的决策部署,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深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补齐城市功能短板。
按照计划,到今年年底,我市将完成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构建城市体检评估与城市更新有效联动模式,形成城市更新制度框架、政策体系、工作机制,谋划一批、启动一批、建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示范性的重点工程。到2024年6月底,基本完成综合更新片区、老旧厂区、老旧小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城市更新重点任务,公共服务设施得到大幅改善,城市功能与品质实现明显提升,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面貌基本形成。
众志成城强力攻坚
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加速推进
眼下,石煤机厂区地块城市更新、高铁片区、太平河拥河发展示范区、环中央绿色体育公园活力街区等一系列城市更新项目,正在加速推进中。为深入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我市将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坚持保护传承和风貌管控;坚持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充分顺应民心、尊重民意、吸收民智,优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切实改善居住条件,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将群众更新愿望强烈的片区优先纳入更新范围,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是严格落实防止大拆大建要求,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大规模增建、大规模搬迁,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加强城市设计引领,坚持把城市作为整体艺术品打造,培育城市特色片区和标志性建筑,构建结构清晰、节点突出、特色鲜明的省会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魅力。
三是依托区域业态本底,科学确定城市更新区域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推动城市空间与产业场景、消费场景、商业场景、生活场景的有机融合,系统提升城市品位、能级和首位度,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同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充分引入海绵城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城市建设理念,补齐城市生态短板。
四是强化经营城市理念,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积极探索投融资新模式,着力激发市场主体投资活力,提升工作成效。
为持续推进城市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配套、提高城市颜值,根据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建设需要,《方案》针对第一轮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以综合更新片区、老旧厂区、老旧小区、老旧街区、城中村“4区1村”以及基础设施为更新重点,以“点、线、面”结合的思路布局了一批城市更新重点项目。
优化布局完善配套
强力推进六大城市综合更新片区建设
综合更新片区的建设列在了《方案》的首位。我市将结合高铁片区、中央商务区、太平河拥河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北站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科学谋划城市商贸流通、居住、文化旅游、休闲等综合功能区,选定六大城市综合更新片区,通过优化规划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景观风貌等方式,对片区内旧村、旧城、街道、商业、厂房、仓库、空地等进行统筹更新改造,以特色街道为纽带串联起片区内的重大节点设施和不同功能分区,推动片区有机更新、整体提升、活力发展。
(一)围绕高铁片区打造“城市客厅”,该项目北至塔北路,东至建设大街、南至塔丰路、西至滨河街,面积4.92平方公里。我市将加快建设总部经济、会展经济、数字经济和枢纽经济平台,打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产业研发中心,建设汇聚优质文化、教育、医疗、体育运动资源的宜居社区。同时,在中央绿色体育公园北侧区域布局具备城市客厅功能的展厅和休闲空间,涵盖文化交流、新闻发布、科技成果展示、商务接洽、高端会展等功能。
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4月底前完成拆迁,10月底前完成中央绿色体育公园绿地、体育设施建设,12月底前全面启动建设,2024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
(二)中央商务区核心区,位于和平路、解放大街、裕华路、站前街、公里街围合区域,面积1.08平方公里,定位为石家庄的“金融总部经济 文化示范性高地”,分为金融商务北区、文化旅游中区和金融商务南区。
其中,金融商务北区,加快建设已开工的地下空间项目、4栋商业楼宇和住宅楼宇,建设云朵体育馆、大厂公园、中车回迁楼、邮政回迁楼和4条规划道路,重点发展总部经济,在建项目今年年底建成;文化旅游中区,重点修缮正太饭店、改造提升老火车站、建设跨中山路平台、建设正太广场、改造提升解放广场、形成独具石家庄文化活力特色的文化旅游目的地,2023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金融商务南区,加快高标准规划,今年年底前完成绿化提升。
(三)太平河拥河发展示范区,位于胜利大街以东、滹沱河以南、体育北大街以西、古城东路以北,面积5.53平方公里,以创新总部经济、滨水生态休闲、新型商业文化消费、绿色低碳示范社区四大功能为发展方向。
我市将对太平河城市片区,实施高标准建设,塑造城市亮点,营造高品质城市公共环境,打造一流的城市滨水活力区,形成具有“国际范”的拥河发展起步区、示范区和引领区。按照计划,今年6月底前启动建设,2024年年底前完成。
(四)北站区域性片区,南至市庄路、东至中华大街、北至北城路、西至泰华街,面积约1.2平方公里。我市将统筹推进、加快实施区域内火车北站、老旧小区、市庄、高柱、碳素厂等更新工作,打造城市北部交通枢纽和区域性商务中心,改善北站及周边区域市容,完善区域城市功能。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4年底前完成。
(五)留营特色商贸区,位于建东街(规划路)以东、和平路以南、西二环辅路以西、新华路以北区域,面积约1.27平方公里,主要包括桥西蔬菜批发市场、西环市场,留营城中村、东简良城中村。
我市将对桥西蔬菜批发市场和西环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整体改造,提升区域城市环境和城市形象,提高业态定位,建设现代化食品及农产品交易中心。加快推进留营城中村开发进度,提升区域整体风貌和群众生活水平,打造西二环美丽风景线。尽快启动东简良城中村改造,适应特色商贸区环境风貌需求,提高人居生活质量,形成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商贸片区。
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4月底前完成留营城中村改造拆除工作,全部工作将于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六)自强路金融区(金世界—自强路—南花园区域),东至站前街、南至裕华路、西至中华大街、北至中山路,面积245亩。
我市将加快推进金世界、南花园区域旧城改造,尽快完成回迁,彻底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同时,延伸自强路金融街功能,广泛吸引金融、总部型企业入驻,建成集商务、酒店、公寓、办公于一体的高端商务金融区。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4年年底前建成。
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强力推进老旧厂区更新
在城市更新行动推进过程中,我市始终秉持以人为本,坚持保护传承和风貌管控,结合地域特点,全力推进老旧厂区建设。
老旧厂区分布于建设大街以东、东二环以西、和平东路两侧,主要为华药、石钢、焦化厂、棉一、棉二等地块,土地总面积约2916亩。在加快推进石煤机厂区城市更新项目的同时,启动实施和平东路沿线老旧工业区地块改造,按照公益性用地占比约60%的要求,全面降低住宅开发强度,注重工业遗产保护再利用与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存量工业遗存创新发展,充分挖掘其文化内涵和再生价值,兴办公共服务设施,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动产业升级,增强城市活力和竞争力。
(一)打造石煤机厂区城市更新示范项目,目前,该项目智慧体育公园建设已经完成,工业遗存保护利用区工业历史博物馆计划6月份达到开馆条件,整体更新项目将于202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二)实施石钢、焦化厂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建设占地120亩的石钢工业遗址公园,保留石钢部分生产车间、设备和工业特色元素,形成工业遗存保护、文化教育、娱乐休闲于一体的工业遗址公园。在谈固大街与光华路交口周边区域打造城市东北部区域性商业中心,培育城市综合体、特色商街、文体康养等业态,全面提升城市东北区域公服配套水平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4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三)实施华药老旧厂区更新改造。保留华药厂区办公楼、储粮塔、干淀粉车间、储罐、铁轨等工业遗存,划定制药工业遗存保护街区,将华药办公楼改造为医药博物馆,展现石家庄药都形象。在工业遗存周边地块,培育科创研发、会展展销等业态,全面进行产业功能升级。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4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四)实施棉一棉二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对棉一办公楼、联产车间、棉库及原厂区幼儿园、图书馆、礼堂、大门等进行保留保护,划定纺织工业遗存保护街区。利用办公楼改造为纺织博物馆,展现石家庄纺织工业发展历程;针对联产车间内部空间大、建筑特征鲜明等特点,改造利用为集文化、创意、休闲为一体的时尚中心;结合棉库建筑构造独特、内部空间开阔完整的特点,改造利用为剧院、展厅等,建设具有独特魅力的文化艺术会展空间。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4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改善居住环境增加配套设施
旧改棚改齐头并进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曾经代表城市形象的一些老旧住宅小区由于建筑年代较早,长年缺乏管理,道路、绿地、路灯、排水及排污管道等配套设施年久失修、损坏严重,成了许多市民近年来反应最强烈和最多的问题之一。面对这一难题,我市将强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以及棚户区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
为尽早实现老旧小区“住用安全、设施完善、功能齐备、出行方便、环境整洁”这一目标,今年我市将完成对956个老旧小区的改造,内容包括实施道路、房屋、环境、消防等公共设施改造等,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的同时,还将为具备条件的住宅积极推进加装电梯。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10月底前完工。
同时,我市将加快推进11个1975年以前危旧住房更新试点建设,分类采取除险加固、拆除、重建开发等方式,对桥西区东平小区、支农路农药厂宿舍、电视机厂、工农路16号院,新华区和平路26号院、合作路省直宿舍,裕华区河北电机厂宿舍、裕华路富强大街东南角地块,长安区翟东小区、省体育局宿舍、河北医科大学筒子楼D级危房进行改造,全面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
在此基础上,我市还将大力实施棚户区改造,按照计划,今年开工22399套,全市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开工,将建成11157套棚改安置房。
充分释放城市发展活力
助推老旧街区华丽蝶变
为实现省会高质量发展,我市将以综合更新片区和老旧工业片区内街区为更新重点,按照系统谋划、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尽早见效的要求,对3条较为成熟街区进行提升,对4条正在谋划建设的街区,加快建设和打造。同时,完成100条精品街道创建,着力培育一批彰显地域特色、在全国叫得响的特色街区,充分释放城市发展活力。
(一)开展民族路国家级商业步行街提档升级,同步推进建设、招商,加快完成主街、辅街基础设施、建筑立面及广场景观建设改造,加大商业回租、回购和招商引资力度,推动京东超级体验店等重点项目落地,打造集休闲、娱乐、购物、城市观光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街区。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前基本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二)提升自强路金融街形象品位。加强金融街区环境美化,对道路两侧外立面进行整饰,因地制宜进行垂直绿化、盆花造景,提高绿化覆盖率,亮化楼宇和路段灯饰,布局展现金融元素的建筑小品、主题雕塑、浮雕等,体现金融街文化特色和主题。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三)对塔谈国际休闲娱乐街区进行改造升级,进一步提升改造塔谈国际及周边街区休闲娱乐功能,与高铁片区形成功能错位、有机衔接的整体。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四)建设环中央绿色体育公园活力街区。高铁片区环中央绿色体育公园道路全长约2.1公里,打造景观风貌与交通功能有机融合的高品质街区,未来,将在道路外围串联起城市展厅、地标建筑(五星级酒店)、企业总部、研发基地等板块。同时,道路内圈紧密融合体育公园风貌,使周边建筑群与中央绿色体育公园实现无障碍联动。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五)建设汇新路北国特色商业街区,加快汇新路沿街商业区复工复建,引进北人集团投资运营。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3年6月底前实现开业。
(六)建设太平河滨水潮玩街区,对接国内高水平规划设计团队,引进知名业态、做优品牌项目,打造独具特色的北方亲水特色街区品牌。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
(七)打造和平东路(棉一至华药段)工业记忆街区,该项目以工业记忆为街区特色主题,改造提升沿街景观,增加反映华药、纺织厂、钢厂、石药、煤机厂、焦化厂等工业历史文化的景观设施,串联若干老旧工业地块,促进“工业锈带”变成“生活秀带”。按照计划,今年年底前完成绿化及路旁景观等工程,全部工作结合老工业区更新工作,将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
(八)在全市范围内选取100条街道,开展市政设施、建筑立面、景观绿化、环境卫生等整治提升行动,挖掘历史文化,突出风貌特色,提升街巷品质,打造精品街道。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11月底前完成。
严守新的发展理念
高品质改造城中村项目
我市按照“二环以内做减法,还空间于城市,还绿地于人民,还公共配套服务于社会;二环以外做乘法,实施拥河发展战略,拉开城市框架”的理念,采取强有力举措,推动城中村改造工作,此举将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重要载体。
(一)加快实施9个高品质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分别为新华区前太保、高柱,长安区店上(在建成区外)、西庄屯,裕华区东京北、方村,桥西区宫家庄、十里尹村、西简良。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5月中旬全部完成旧村拆除,一期回迁安置区2023年底前全部竣工,全部工程于2024年5月底前完成。
(二)全面启动尚未拆迁、进展较慢的13个村改造。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长安区西塔口、南杨庄2个村,待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后加快实施。剩余11个村(长安区吴家营、白佛、柳辛庄,桥西区振三街、西王、西岗头、南郭、城角庄、北杜、西三教,高新区北庄),2024年9月底前回迁楼交付使用。
(三)启动实施彭村、东三教2个完成不彻底村改造。按照计划,项目将于年内完成拆除并开工,2024年9月底前完成。
全面提升城市承载力
实施九大基础设施工程
良好的城市基础设施,既可使城市居民在生活上得到实惠,也可使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获得动力。《方案》进一步明确了9大基础设施工程,我市将通过重点实施道路交通建设、主街主路提升改造、完善水电路气讯等各类基础设施,提升园林绿化水平,将进一步加快公共配套服务更新,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城市承载力。
(一)实施主街主路提升改造工程。继续推进四横五纵一环(四横:和平路、中山路、裕华路、槐安路,五纵:友谊大街、红旗大街、维明大街、平安大街、体育大街,一环:二环路)改造提升;新增实施新城大街、胜利大街(解放大街)、塔北路、汇明路(仓丰路)等4条主街主路改造提升。重点打造纵向串联高铁片区、自强路金融区、中央商务区、太平河拥河发展示范区,横向串联和平东路老旧工业区、北站区域性商务区、留营特色商贸区的胜利大街(解放大街)——和平路“十”字道路,有效加强各综合更新片区的有机联系,拉近空间距离,实现功能互动。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一主四辅连接工程,拉开城市框架,完善一主四辅区域间路网布局。正定县方向:建设中华大街与北三环、体育大街与北三环互通立交工程;藁城区方向:建设南二环东延高架工程;栾城区方向:建设裕翔街南三环互通立交工程;鹿泉区方向:建设和平路与西三环互通立交工程,新华路(西二环到西三环)快速连通工程、中华大街南延工程。同时,实施学府路贯通拓宽工程,高标准建设拥河发展示范区东西向主干道路,完善鹿泉、藁城与中心城区连接道路。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
(三)实施复兴大街、北三环市政化改造工程。坚持系统谋划、适度超前,分步实施、尽快见效,加快复兴大街市政化改造步伐,高标准建设省会的交通主干道、城市快捷路、靓丽风景线。按照计划,复兴大街市政化改造一期一阶段工程(南二环东延互通立交、新城大街复兴大街立交、正定段辅道),将于9月底前建成通车,全部工程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积极谋划北三环市政化改造,高标准进行规划设计,确保尽快实施。
(四)打通36条规划路。打通方兴路、南新街、天同街等36条规划路,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建成公共停车位3.5万个,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方便市民出行。按照计划,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五)实施轨道交通建设。待国家发改委批复轨道交通1号线三期和4、5、6号线项目后,加快启动实施,按计划建成。
(六)实施城市管网提升工程。改造城市易积水区域雨水管网,对泰华街、红旗大街、翠屏路等路段雨水管网进行提标改造,有效解决汛期积水问题,计划2023年年底前完成。实施城区庭院排水改造,利用两年时间,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更新改造存量合流制庭院排水管网,计划今年11月底前完成改造220公里,2023年全部完成。
(七)加快城区公园绿地建设。实施80个2022年美丽省会城市绿化项目,新建塔南公园、裕东公园等5个公园和21个街旁游园,新建、提升绿地293公顷,计划今年年底前完成。
(八)建设运动场地。利用拆违腾退地、街头路旁空闲地、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等,建设200个以篮球、足球为主的球类运动场地,满足市民就近、就便健身锻炼需求,计划今年年底前完成。
(九)建设东垣古城遗址公园。依托东垣古城遗址建设占地4180亩的遗址公园,打造高质量城市文化绿心、群众休闲好去处,呈现我市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增强群众文化自信、提升城市形象品质。按照计划,该项目将于今年8月完成一期环境整治工作,二期建设工程于今年年底前开工,2023年6月底前整体竣工投用。
城市的变迁大多是以时间为跨度的,其中,大部分城市都会出现十年一更新的情况。而这一次,北京市城市更新计划在2021年正式启动。北京市市政府下发相关文件,这次城市更新主要集中在老旧楼宇和传统商圈的改造。
一、北京市城市更新计划
北京市的城市跟进计划预计规划时间在2021年到2025年。这五年时间要完成老旧楼宇和传统商圈之间的改造升级。由于北京是一个科技创新金融管理和现代商务服务多样化发展的城市,提升当地的建筑水平和建筑的属性,打造全新商务化、智能化的智慧楼宇。所以,北京市对城区内的老旧楼宇进行了全新的改造,围绕产业结构进行调整,在空间化和品质上进行提升。目的就是为了改造旧的楼层,进一步提升城市的活力。预计到2025年,北京市江湾城500万平方米左右的老旧楼宇的改造,以及对25个商圈进行改造升级。
二、城市重点项目打造
对于北京市来说,围绕城市的功能进行空间重塑以及城市复兴是这次城市更新计划的重点。后来,北京市将在公共空间的观景打造以及城市只能交通上狠下功夫,有序落实智能化交通,有针对性的对老旧楼宇之间的商圈进行全新的整合,形成完善的空间系统,优化城市家剧生活打造,各级政府之间将进一步加强管理,有序推进单项的更新改造项目,确保各个更新项目全面稳健推进。
未来北京市将把城市打造成一个科技赋能强、智能化的城市,这项城市更新计划更是直导痛点问题,不断地进行整改,相信北京市将在五年的更新计划中大获全胜,翻新北京的新面貌。
第二十三条 按照法定图则、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等已生效规划,土地用途已发生变化或者在满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现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
(一)申请将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改变后无法满足相关配套要求的。
(二)申请将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等改变功能,改变后不符合保护要求的。
(三)申请将危险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拆除重建区域内的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城市景观设计,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五)申请建筑物部分改变使用功能,但改变的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未经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主张与改变功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
(七)未经评估和无害化治理的污染场地申请改变功能进行二次开发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等材料。
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本栋建筑物内其他业主及同一宗地内其他能够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同意申请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区域的相关规划及其他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功能改变条件的,应当在项目现场、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及本部门网站上就相关事宜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内未收到意见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文件,并通过与申请人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增补协议)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办理完成相关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可以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实施费用全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项目实施涉及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相关权利主体应当及时向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功能改变类项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积,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确需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文件并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补缴地价。
加建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应的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
2015年,上海GDP居中国城市第一位,亚洲城市第二位,仅次于日本东京。上海是全球著名的金融中心,这么发达的经济肯定是与其城市规划有关,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
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 (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区域评估的范围)
根据更新区域的类型和发展目标确定区域评估的范围。应按照系统性、整体性的要求开展区域评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是开展区域评估的基本范围。
对于实施条件成熟、更新规模较小、更新诉求明确的零星城市更新项目,也可以以该项目所在地块为核心,适当扩大到周边区域开展局部评估。
城市更新区域评估应形成区域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公共要素的评估。应按照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对城市功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风貌保护、生态环境、慢行系统、公共开放空间、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等方面的公共要素进行重点评估。
(二)划定更新单元范围。将现状情况较差、民生需求迫切、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地区,划为更新单元。更新单元一般最小由一个街坊构成,是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的基本单位,更新单元内的更新项目可按本细则相关规定适用规划土地政策。
(三)明确各更新单元的公共要素清单。结合区域评估中对各公共要素的建设要求,以及相关规划土地政策,明确各更新单元内应落实的公共要素的类型、规模、布局、形式等要求。
第十条 (公共要素的评估方法)
根据地区发展的目标定位,从四个方面对地区的公共要素开展评估:
(一)评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情况。比对更新区域所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摸清公共要素的规划和建设实施情况。对规划未实施的公共要素应进一步评估其在更新单元内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评估相关标准的实施。比对《上海市控制性详细
规划技术准则》(以下简称“技术准则”)中的标准要求,或者已经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等部门认定但尚未纳入技术准则的新标准、新要求,对现状公共要素的达标情况进行评估,确定需补充或提升的公共要素;
(三)调研地区发展的实际诉求。应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对当地居民、主要企业、相关政府部门等展开更新需求调研,将有必要、可实施的公共要素需求纳入公共要素清单;
(四)研究地区发展的趋势和需求。城市发展目标较高的区域,建议对标国际案例,结合地区发展趋势,对地区更新的需求作出分析和判断,提出需进一步优化的公共要素。
第十一条 (公共要素的重点评估内容)
应依据上位规划确定的地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系统性地提出该地区亟待改善的公共要素类型和规划要求,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城市功能。按照全球城市的发展目标,针对公共活动中心、居住社区、产业社区等不同功能区域,评估地区主要功能是否符合区域发展的导向和目标;评估业态的适宜性、多元性和复合性,提升区域活力,创造便捷生活。
(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上位规划确定的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要求,评估其实施情况,提出完善和落实的要求;按技术准则或相关行业标准,以慢行为导向,分析不同人群的生产、生活需求,评估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通过居民、企业等需求调研,
评估社区以下级配套服务设施的类型、布局和规模等要求。
(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评估本区域的城市空间景观特征和风貌特色;结合地区人文历史特点,评估区域内值得保护、保留、修缮的文化风貌要素,包括体现人文特色的建筑、城市雕塑、城市家具以及具有文化氛围的市民活动空间。
(四)改善生态环境。评估生态街区建设的水平,包括各类绿地的布局、规模和覆盖率等;提出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评估区域内的土壤、水环境等是否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五)完善慢行系统。针对不同类型的区域,根据技术准则的要求评估慢行系统的网络化程度和便捷度;评估慢行通道是否与公交站点、轨交站、出行目的地等联系紧密及其舒适程度;结合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完善慢行系统。
(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按照不同类型区域内人群的活动特征,评估公共空间体系的完整性、便捷度和舒适度,完善场所功能,提升公共空间的品质,包括空间氛围、建筑界面、视觉变化、环境设计等。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城市安全。评估区域交通服务水平,完善道路系统,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完善防灾避难场所、无障碍设计等。
第十二条 (更新单元的划定原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划定为更新单元:
(一)地区发展能级亟待提升、现状公共空间环境较差、建筑质量较低、民生需求迫切、公共要素亟待完善的区域;
(二)根据区域评估结论,所需配置的公共要素布局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近期有条件实施建设的区域,即物业权利主体、市场主体有改造意愿,或政府有投资意向,利益相关人认同度较高,近期可实施性较高的区域;
第十三条 (区域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区域评估阶段应当就本地区发展目标、发展需求和民生诉求等广泛征集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对象应当包括本地居民、街道或镇政府以及利益相关人。当评估区域的区位重要或实际情况较复杂时,可进一步征询市更新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公众参与方式可为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意见征询会、网上征询等。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区域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区域评估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报告明确的规划调整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同步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区域评估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复并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通过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完成规划设计任务书审核或备案,启动控规调整工作。
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实施计划的工作要求)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更新单元内的各更新主体编制城市更新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实施计划的编制方法)
实施计划应以更新单元为编制范围,明确单元内的城市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按照本细则适用更新规划土地政策,编制形成各更新项目的意向性方案。组织实施机构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经统筹优化后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一并纳入实施计划报批。
第十七条 (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
组织实施机构应组织更新单元内有意愿参与城市更新的现有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明确更新项目和更新项目主体,统筹考虑公共要素的配置要求和现有物业权利人的更新需求,确定各项目内的公共要素分配以及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等。
一个更新单元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 更新项目主体可以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联合体担任,现有物业权利人可以委托或引入其他符合规定的单位作为建设投资主体或物业经营者,共同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八条 (编制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
单元内各更新项目主体应根据协商确定的公共要素分配和相应的更新政策应用,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建设项目意向性方案,落实公共要素,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提交组织实施机构。
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的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现状分析、更新目标、项目设计方案、公共要素的规模和布局、资金来源与安排、实施推进计划等。
第十九条 (编制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组织实施机构牵头汇总各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统筹优化并与各更新项目主体协商后,形成更新单元的初步建设方案,开展公众意见征询,修改完善后形成更新单元建设方案。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按区域评估报告的要求,落实各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公共要素类型、规模和布局等。
(二)充分尊重现有物业权利人合法权益。通过建设方案统筹协调现有物业权利人、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其他主体、社会公众、利益相关人等的意见,在更新单元范围内平衡各方利益。
(三)协调更新单元内各地块的相邻关系。应系统安排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绿化空间等公共要素,重点处理相互衔接关系。
第二十条 (实施计划阶段的公众参与)
通过更新项目意向性方案和更新单元建设方案的编制,实现现有物业权利人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协商,提高更新实施计划的合理性和可实施性。鼓励规划、建筑、交通、环境、社会、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专业人士和市民共同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可开展方案征集。
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完成后,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现有物业权利人、相关政府部门、专业人士、利益相关人等,就更新单元建设方案草案确定的公共要素、规划相邻关系等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征询的方式可为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组织实施机构应及时组织汇总并处理公众意见,形成专题材料纳入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应按控规编制程序开展规划公示。
第二十一条 (签订项目协议)
组织实施机构应按照确定的更新单元建设方案与各更新项目主体签订项目协议。
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明晰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明确该项目承担的公共要素等建设义务,以及相应的规划土地政策适用条款;明确更新项目的建设规模、改造方式;规定更新项目的完成时限;如有国资参与的更新项目,应在协议内明确资金安排计划,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其他监管措施;对于跨项目的公共通道、连廊等公共要素,应协商明确
设施权属、建设、运营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审批实施计划)
组织实施机构汇总更新单元建设方案、各更新项目协议等各方面成果,形成实施计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送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施计划与控详规划的关系)
实施计划若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单位应同步组织修编、增补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普适图则和附加图则。实施计划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之前,应先将修编、增补或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原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已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区域评估报告如未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实施计划阶段提出控规调整需求的,必要时应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第二十四条 (更新项目的实施)
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提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并按照实施计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更新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求整体报送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一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已批准的更新实施计划确定的建设时序实施,经审核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且符合更新要求的,取得
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四章 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市、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产业投资、社会服务、公共事业、建设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综合产业功能、区域配套、公共服务等因素,研究确定项目的功能实现、运营管理、物业持有比例、持有年限和节能环保等要求,以及项目开发时序和进度安排,纳入土地出让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应按照本市有关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一)明确物业持有要求。规划用途为商务办公用地,由现有物业权利人联合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50%以上物业产权;由现有物业权利人独立开发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60%以上的物业产权。
规划用途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的,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位于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特定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现有物业权利人应当持有全部物业产权。
(二)允许在跨项目的建筑物之间建设用于公共用途的
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廊道的建设、运营、管理和权属等要求,经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应纳入出让合同管理。
(三)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土地受让人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变化等有约定的,需事先征得出让人同意。
(四)加强与房地产登记工作衔接。房地产登记机构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处置土地的限制性条款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注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配合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第五章 规划土地管理政策
第二十七条 (规划政策应用的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各项规划控制指标的确定,应当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更新目标,以增加公共要素为前提,适用本细则明确的规划政策,包括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地块边界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用地性质的改变)
用地性质混合、兼容和转换包括以下情形:
(一)增加公共设施的,可按《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规定的混合用地引导表,与各类用地兼容或混合设置,鼓励公共设施合理混合设置。
(二)住宅用地可以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租赁房(宿舍、人才公寓等)用地。
(三)在满足地区规划导向的前提下,办公用地与商业用地可以相互转换。
(四)非住宅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住宅用地。
(五)根据风貌保护要求确认的保护、保留历史建筑,因功能优化再次利用的,其用地性质可依据实际情况通过相应论证程序进行转换。
第二十九条 (建筑高度调整)
更新街坊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建筑高度应当符合高度分区的要求。在城市重点地区的建筑高度调整应结合城市设计确定。有风貌保护、净空控制的地区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用地边界调整)
同一街坊内的地块可以在相关利益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地块边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一)更新地块与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无法单独使用的土地合并,所引起的地块扩大;
(二)相邻地块合并为一幅地块;
(三)一幅地块拆分为多幅地块;
(四)在保证公共要素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对规划各级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广场用地的位置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建筑容量调整)
(一)评估区域总量平衡。在区域评估阶段,以评估范围总量平衡为前提,经论证分析后明确各城市更新单元的建筑总量。
(二)更新单元总量平衡和地块容积率奖励。实施计划阶段,增加各地块建筑面积必须以增加公共设施或公共开放空间为前提,各种情形对应的建筑面积调整一般不超过本规定设定的上限值。各更新单元内部,可在现有物业权利人协商一致后,进行各地块建筑面积的转移补偿。
(三)公共设施容量调整。规划保留用地内根据评估要求新增公共设施的,可在原认定建筑总量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相应的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四)更新单元内符合风貌保护需要的更新项目,经过历史文化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新增要求保护保留的建构筑物,可全部或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容积率的新增保护保留对象,应当优先作为公共性、文化性功能进行保护再利用。
(五)商业商办建筑容量调整。在建设方案可行的前提下,规划保留用地内的商业商办建筑可适度增加面积,增加的商业商办建筑面积按所提供各类公共要素面积的规定倍数计算,按表1、表2执行。能同时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和公共设施的,按上述分类测算方法的叠加值给予建筑面积奖励。
表1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的面积上限
注:①以上倍数为外环线内,外环外相对应的商业商办建筑额外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②提供地下公共设施的,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为0.8。
表2 超出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时的增加倍数的折减系数
第三十二条 (其他规定)
因确有实施困难,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规定征询相关利益人意见后,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部分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退界和间距等可以按不低于现状水平控制。
第三十三条 (土地政策的实施机制)
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可以采取存量补
地价的方式,由现有物业权利人或者现有物业权利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改造更新。
城市更新项目周边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可以采取扩大用地的方式结合城市更新项目整体开发。
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年期)
(编审中心草拟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出让年期可根据项目更新的具体情况,按相应程序予以重新约定。其中,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使用性质的土地出让年期为相应用途国家规定最高出让年期和扣除原土地使用性质已使用的年期;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规定保持一致;重新约定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土地处原文)城市更新项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可以重新设定出让年期;以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其中不涉及用途改变的,其出让年期与原出让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变的,用途改变部分的出让年期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出让年期。
第三十五条 (土地出让价款)
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按照批准存量房补地价的时点进行市场评估,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决策后,按照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与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
差额,补缴出让价款,按规划用途取得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地的市场评估地价,不得低于相同地段同用途的基准地价。
对于按合同无偿提供的公益设施用地,或按合同约定承担公共设施、公共开放空间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的用地,可以按照划拨用地方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存量补地价的土地出让收入返还) 城市更新按照存量补地价方式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市、区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各区统筹安排,用于城市更新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三十七条 (有关风貌保护项目的更新政策)
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风貌保护项目,可作为一种特定类型,适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有关旧区改造的相关条款,以及房屋征收、土地出让、财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储备时的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二)经认定的风貌保护项目,在市层面统一安排动迁(征收)安置房,专项用于风貌区和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开发。同时鼓励各区县就近安排配套安置房源。
第三十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
对纳入城市更新的地块,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收费,电力、通信、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适当降低经营性收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动态更新)
在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试点实际情况,在本细则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规划土地政策,经相关程序认定后指导试点项目实施,并适时组织开展评估,纳入细则并予发布。
第四十条 (解释条款)
本细则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细则自2015年__月__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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