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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1 70 拆迁旧房改造,拆迁旧房改造项目要户口本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扶绥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扶绥县政府搬迁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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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1】
为切实改善居民群众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群众满意度, 确保我区 2017 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攀办发〔2017〕28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推行货币化安置,满足城镇居民安置需求,缩短安置周期,提高安置效率;优化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减少过渡安置费用,降低改造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积极推动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让利于民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进程,确保让更多的群众受益。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与当前房地产去库存、城市配套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及城市功能区分调整等紧密结合。
三、工作目标
东区 2017 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包括东区危楼、大渡口片区、 炳草岗片区等十个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共涉及八个街道一个镇(不含枣子坪街道办事处) ,改造户数10426 户, 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四、实施主体
征收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攀枝花市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 (不含枣子坪街道办事处)
五、安置方式
(一)房屋征收部门直接以货币补偿给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的补偿方式;
(二)房屋征收部门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补偿方式。
六、资金来源
(一)向国家开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融资贷款;
(二)市、区两级按比例配套财政资金。
七、补偿标准
根据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攀办发〔2017〕28 号)补偿标准补偿。
八、工作计划
( 一 ) 前期工作 。1-3 月完成基础数据采集、预评估、分户测算、可研编制、拟定攀枝花市东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组织方案、实施方案等工作;
( 二 ) 争取资金 。加大融资力度,积极对接国开行、邮储银行、农发行等银行申请贷款,争取资金早日到位。
(三 ) 协议签订和资金申报 。适时公布安置补偿方案,方案公示期满后启动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工作,6 月底前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完成目标任务的 60%;7 月底前征收协议签订率达 75%;8 月底前征收协议签订率达 90%;9 月底前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各街道、镇做好资金申报资料准备等工作,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九、工作措施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 , 强化责任落实 。为强力推进东区棚户区改造, 发挥区级领导干部在棚户区改造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区领导、区级部门、一个街道(镇)、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领导干部包联工作制度。
( 二 ) 多方积极筹措 , 落实各项资金 。加大融资力度,积极对接国开行、邮储银行、农发行等银行申请贷款,争取资金早日到位。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设立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 三 ) 加大签约力度 , 确保目标完成 。各街道、镇积极组织多方力量,加大宣传和签约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群众自主性和积极性,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在实施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改造范围内居民通过自治改造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改委)直接参与货币化安置的意见建议收集、政策宣传等工作,主动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开展补偿安置相关事务的工作方式。自改委需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制度,从改造范围内居民的整体意愿和根本利益出发,主动上门开展工作。
( 四 ) 政府搭建平台 , 居民自主购买 。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由区住建局通过攀枝花市东区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房服务平台、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详见附件)
( 五 ) 落实优惠政策 , 切实让利于民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 号)等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等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2】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户区改作的通知》(皖政〔2013〕44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加强集中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城市危房及重点镇棚户区改造,新开工20512套(市本级11729套),基本建成16261套(市本级9176套)。
二、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三、改造方式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在改造中可建设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要积极推行货币安置,通过提供政策优惠、规范操作流程、优化交易服务等方式,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安置,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指导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多的城市,减少安置房建设规模,将存量商品房作为重要的`安置房源,促进棚改与利用存量房的有效衔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除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通过公共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
(二)争取开行贷款支持。对国开行已承诺贷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地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完善有关合同签订条件;需要调整改造安置模式的,要加快办理变更手续,争取早日实现项目的放款和用款。加快编制完善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范围和内容,将配套基础设施纳入贷款范围争取贷款支持。
(三)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市里对列入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预安排下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占用市下达地方的其他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
(四)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严格按规定落实减免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担保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合理降低融资担保费。
(五)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制定和完善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要采取模拟征收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征询棚户区居民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操作,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的条件下,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的,可按商品住房确认产权,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
【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1】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衡办〔2017〕16号)精神,我区将事关民生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2017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范围。为确保任务全面完成,特作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健全落实责任体系
区、街道责任单位及工作责任
1.区直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2.街道办事处责任单位:青山街道办事处、潇湘街道办事处、合江街道办事处。
3.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工作情况。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建立督查责任制,定期调度工作情况,督促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项目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做到建管并重。及时分解指标任务,明确责任。
二、健全落实指标体系
对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指标:将区下达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指标纳入2017年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值另设。
三、完善考核体系
1.考核机构:由区考核办统一组织考核。
2.考核对象:涉及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在的坐落街道办事处。
3.考核方法:由区考核办组织区住建局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考核对象采取日常督查、现场察看、数据报送等方法综合评分法进行考核。区住建局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区统计局评估认定,各街道办事处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由区住建局初核后报区统计局评估认定。
五、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街道责任单位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标考核得分直接纳入其年度绩效评估得分。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未完成的,该单位年度绩效评估不得评为先进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把棚户区改造项目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实现全面小康的根本要求,作为改善民生、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际行动,列入工作重点,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级各责任单位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真抓实干,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确保工作质量和全年目标任务完成。区住建局要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切实加强对街道工作的指导。各街道要科学制定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狠抓落实。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街道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区住建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查督办,对进度不快,工作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督促整改。
(四)强化后续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项目的后续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出台推进项目后续管理的政策,对项目后续管理在人员力量、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优质服务,真正把棚户区改造项目办成惠民工程、民心工程。
【2017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方案2】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南宁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精神,落实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扩大有效投资、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加快我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及品质,做好我城区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市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会会议精神,结合自治区党委、政府对南宁市提出的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南宁市旧城改造换新颜的工作要求、提升居住质量的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我城区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与我城区签订的《南宁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我城区2017年责任目标任务为2600户,力争在2017年底实现项目全面开工建设的要求。
三、组织机构
成立兴宁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兴宁区辖区范围内的的组织、指挥、协调和推进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办事处):为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责任主体单位,负责对所属辖区内的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工作组织开展全程跟踪、协调、群众思想动员和做好服务工作;做好调处、信访、维稳和遗留问题处理等相关工作;做好各自作为征收主体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
(二)城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配合和督促各棚户区改造项目责任主体单位及综合整治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开展工作。
(三)城区征地拆迁办:协调综合整治项目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补偿费用及时拨付;指导各征拆责任主体单位做好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做好本部门作为征拆责任主体单位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相关工作。
(四)城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资金、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国开行贷款资金,并做好资金的统筹安排工作。
(五)城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镇(街道)、社区依法开展整治工作,以及各项资金费用的合法使用;依法依纪查处工作中的违纪行为。
(六)城区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配合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工作。
五、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按时间节点,分时段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时间节点要求为:8月底实现50%开工;10月底前实现90%开工;11月底前实现100%开工。
(二)加快征拆工作进程,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快推进项目征收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并实现开工;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组织团购、集中采购、自助选购等安置方式,引导被改造户选择货币化安置。
(三)大力开展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工作
根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住建厅工作部署,组织人员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对一些住宅成片、配套不齐备、居住环境较差、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而又难以拆除重建的老旧小区,采取城区统筹实施、社会力量包建共建、居民参与的方式进行综合整治改造。
(四)做好月报表和信息数据填报
每月25日前,按时向市城乡建委上报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当月工作进展,并填报自治区住建厅信息系统相关数据。
(五)积极申请和落实补助资金
认真学习相关文件,解读政策,与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密切联系,积极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国家及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用好用活,拓宽资金渠道。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做好项目熟化人征集
根据南宁市《公开征集土地熟化人筹集社会资金试点推进旧城改造的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组织做好棚改项目熟化人征集工作,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工作,解决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拆所需资金。
(七)加快国开行棚改项目贷款的使用
加强与国开行广西分行的协调沟通工作,争取国开行广西分行的'支持,通过项目和贷款品种调整等方式,加快对项目已落实贷款资金的使用。
(八)抓好工程质量与安全,促进项目竣工建成
认真抓好新开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与安全,将2014年、2015年新开工项目的竣工建成纳入月报表进行统计和跟踪。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组织机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将棚改任务向乡镇、街道、社区进行分解和包干,使每个棚改项目的协调指导,以及与其相关的房屋征收、征地拆迁、建设进度、质量安全、信访维稳等各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人员负责。
(二)加快办理开工前期手续,实现开工目标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按急事急办的方式进行处理,加快项目开工前期手续的办理,确保按照时间节点的要求实现开工目标,并为项目的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三)建立工作制度,加快工作推进
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会议、信息报送及进度通报等项制度。制定棚改倒排工作计划,按月报送工作进展和问题等情况。
(四)强化督查和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棚户区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的督查,核实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及社区通过督办的方式,提高其开展工作的责任感。
二是由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对工作完成出色的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除了要按照绩效考核指标扣分外,将由领导小组成员进行约谈,对在棚改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
(五)强力推进征拆工作,以征拆促棚改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大力推进拆迁工作,使棚改项目能落地、投资能落实;二是要加大征拆补偿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相关政策深入民心、为民所接受、对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收集、解答和处理,争取群众对棚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六)做好审计配合工作
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加强与审计部门的协调配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反馈,并要总结经验、举一反三,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管,防范问题重复发生。
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危房棚户区供地实行土地公开挂牌出让,在挂牌过程中出现竟标情况,可采取递减返还比例竞标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一次性缴齐后,15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项目明细附后)。(三)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开发主体缴纳税金后,力争10个工作日内补贴到位。(四)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不突破国家刚性标准及不率,土地摘牌后,规划设计不再做调整。(五)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所需建设资金,一部分从市财政收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定向用于热力、供水、排水管网建设,缺口部分由热力、供水、排水等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电力外网改造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交纳;燃气外网改造费用由开发企业按每户700元交纳。安置房住宅建筑面积(户)相关配套费用(含电力外网改造费和燃气外网改造费)免缴。(六)对确实难以实施的危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七)市政府已经明确优惠政策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不执行此政策;对土地已摘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执行此政策。3、以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一)住宅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二)住宅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三)住宅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减半收取。(四)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管理向国家申请危房改造是有条件限制的,一般都是针对五保户和低保户等这些。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村委会召开相关会议,如果符合救助的标准的话,就会上报县危改办审批部,县危改办对符合条件的危改户,一般都会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的。
一、2022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2、补偿补助总款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其他补助费
3、产权调换房屋面积
被征收人可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其中:
(1)如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部分小于10平方米,则按10平方米计算;
(2)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同一人或夫妻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10建筑平方米只享有一次;
(3)当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小于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面积,允许购买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最小户型。
4、产权调换房屋购买价格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和10建筑平方米部分,在签约期限内按照优惠价格45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在签约期限届满后,按照7000元/建筑平方米购买;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本项目基准价格购买;
(3)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0.2倍+10建筑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购买。
5、选房顺序
本着“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安置房a区、b区产权调换房屋。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1、搬迁费
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4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80元/平方米。
2、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为90元/月/平方米。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周转。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以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居室套型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0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签约期限后签约并搬迁交房的,临时安置费逐月核减。标准为:
一居室套型3560元/月
二居室套型4730元/月
三居室套型5520元/月
如临时安置期限届满,产权调换房屋不能交付的,按届时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重新核定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继续发放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外迁补助费,标准为4000元/平方米。
(五)其他补助费
1、平房补助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平方米(仅限于未建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计算基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2、低保、残疾补助费:补助标准为20000元/证。
3、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4、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5、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6、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7、对选择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的,以所选安置房b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给予补助费,标准为1500元/建筑平方米。
8、未经批准建设的地下室、地面二层及以上等建筑,不予补偿,只按照本项目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是什么
1、建立绿色规划管理渠道。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控制调节调整,程序简单。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实现项目收支的总体平衡。
2、如果砍伐树木,绿色空间,调整道路挖掘,公共厕所和垃圾站点,和电力、电信、广播和电视波兰人和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删除根据规划要求,补偿费用免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重建或恢复项目根据规划需求。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中没有改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3、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红线内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构建依照“谁管理,谁投资”的原则,和社区外的大型配套管网由邮政部门,同时构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气体和水等。社区用电、用气、用水增加的费用只收取。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得重复发生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202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如下:
一、计划开工项目:我县2021年计划新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2个,分别是高河城东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900套,高河E-3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800套,共计新开工1700套棚改房。
二、计划基本建成项目:2021年计划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项目5个,分别是石牌新区棚户区改造项目1000套,高河镇城东城中村改造项目444套,高河老街城中村改造项目300套,高河镇高岭路城中村改造项目400套,月山镇老城棚户区改造项目20套,共计基本建成2164套棚改房。
扩展资料:
为加快推进我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根据下达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计划任务,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待资金落实到位后,抓紧开工建设。2021年4月底前,新建项目要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初设及概算批复、招投标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续建项目要全部复工。2021年6月底前,所有资金落实到位的新建项目要全部开工;配建、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的,要完成协议签订或房屋交易手续工作。
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各地市要明确项目建设法人,严格落实责任,地市直项目由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项目法人;县(区)项目由县(区)人民政府作为项目法人。新建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同级审批”的原则,优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终身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各地市和相关单位要及时将2021年新建项目录入国家重大项目建设库,并按照发改部门的要求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
三、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由中央和自治区给予补助;公租房建设补助资金按照2020年补助标准测算补助额度,具体补助标准以实际下达为准。各地市、县(区)要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要严格执行基建项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财政分账核算,专款专用,避免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长期闲置,坚决防止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发生。
四、强化督促指导工作。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加大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力度,认真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项目信息统计及情况报告工作,密切跟踪计划执行情况,认真落实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上报本地市城镇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对项目建设进度缓慢的地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进行专项督办,对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将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参考资料来源:怀宁县人民政府-2021年棚户区改造计划
参考资料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1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和 公租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可以去百度浏览器或者qq浏览器查阅,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林业局7部门通知要求以及省住建厅工作安排,我市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全市2018-2020年棚改摸底工作。各县(市、区)扎实摸清改造片区,密切对接相关部门,
在2013-2017年棚户区规划基础上查漏补缺。市住建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认真会审,并经市政府同意,于4月27日向省住建厅上报我市2018-2020年棚改计划。我市计划2018-2020年实施棚户区改造7834户,其中:2018年计划2615户,2019年计划2747户,
2020年计划2472户。基本情况如下:城市棚户区改造共7777户,其中:城市危房3464户,城中村1404户,旧住宅小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2909户。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57户。
我市将切实按照三年棚改计划任务要求,加快项目审批,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加
大政府投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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