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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新拆迁文件,重庆市最新拆迁文件公示

拆迁 作者:春平乐 2022-11-20 10:52:04

今天给各位分享重庆市最新拆迁文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重庆市最新拆迁文件公示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重庆农村房屋拆迁2021年补偿政策

重庆拆迁赔偿标准

(1)城市重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价值补偿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可评估确定;搬迁费为20元/㎡,计算2次;临时安置费按25元/㎡计算,若逾期,12个月内每月增加50%,12-24个月部分每月增加75%、24个月以上部分每月增加100%

(2)农村1、农村草房补偿1900元/平米;

2、砖瓦房补偿2400元/平米;

3、砖砼结构房屋补偿2800元/平米;

4、二层及及以上楼房补偿3300元/平米,另外房屋附属物等给予等价的补偿。异地安置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偿。宅基地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地上附属物以及青苗费。土地补偿和安置费将最多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附属物给予等价补偿,青苗费按照农作物种类来定价。对于耕地征用,补偿种类如上。土地补偿费用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到10倍。最后,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农民,将会被纳入到养老保障体系中,保障失地或者征地拆迁农民的未来养老问题。2021重庆拆迁补偿新政策:2021年最新重庆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尚未公布,可以参考国务院关于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拓展资料:国家为维护土地制度,调整土地关系展开土地资源管理,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合理组织土地利用。征地拆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人们所关注的通常是征地拆迁政策,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往往涉及征地赔偿、拆迁补偿、土地增值税、补偿估价等金钱问题。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原则。拆迁当事人对房屋拆迁工作应积极支持、配合。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住房制度改革和旧城改造,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各项拆迁手续,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屋房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对房屋拆迁被委托人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三)制定房屋评估标准;

(四)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五)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裁决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纠纷;

(七)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报限期拆迁决定和强制拆迁决定,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八)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第八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规划、国土、公安、工商、城建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用地许可证(件)、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房屋。第十条 房屋拆迁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报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批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跨区(市)县建设工程;

(二)市区拆除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三)拆除涉外房产、军事设施、宗教房产、文物古迹等工程;

(四)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认为应当上报审批的工程。第十一条 市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市区实行综合开发和旧城成片改造的房屋拆迁,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拆迁单位统一拆迁。

拆迁人在原用地范围内和有能力自行拆迁的,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拆迁。

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拆迁人,可自行组织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市、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人拆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二十日内核发拆迁许可证,并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经审查暂缓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应当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进行拆迁动员,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 区(市)县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拆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同时应当通知当地公安、规划、工商、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拆迁范围内按职能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职工正常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结婚等确需入户的,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不准扩建、改建(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房屋及其他设施;

(三)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督促临时服务网点、售货亭和设置的摊位等自行拆除和迁出。

重庆拆迁新政策

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四)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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