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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9 94 中央拆迁,中央拆迁六不准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中央拆迁,以及中央拆迁六不准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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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问题投诉电话是12369。
在日常生活中,固定场所如餐厅、干洗店等超标排放噪声扰民,居民可以到环保部门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对其反映的噪声污染源进行监测,如果噪声超过国家噪声排放标准分贝的,环保部门可对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
拆迁纠纷,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寸土寸金了,而对于农民来说,最关注的也是拆迁时自己究竟能获得多少拆迁补偿款。农村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趁早了解清楚。
1.土地性质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农民朋友们首先要搞清楚的事情就是,自家的土地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因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拆迁时是由农民的土地性质来决定具体的补偿标准的。其中耕地在内地的平均补偿标准在4669元每亩地,而沿海则是12万元每亩地;林地在内地的平均标准标准在每亩地1.5万元,沿海则是11万元每亩地;农用地的平均补偿标准为每亩地5.4万元-15万元。
2.房屋拆迁补偿款的组成
房屋拆迁补偿其实是由房屋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周转补偿费三个部分而组成的。其中房屋补偿费值得是在房屋拆迁时,国家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造成损失的一种补偿,而补偿的数额要根据房屋的占地面积和新旧程度来计算。奖励性补偿费则是指的那些在房屋拆迁时,自愿放弃国家分配的安置房,从而选择货币来进行补偿的农民。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大家一旦选择了有偿退出,那么以后也不能再申请土地或是宅基地了。最后周转补偿费值得便是农民在房屋被拆迁后,需要重新找房源来供自己居住,而这在这期间农民所需要花费的房租就是周转补偿费了。
3.拆迁补偿核算方式
我国2020年最新的拆迁补偿核算方式,基本上都是按照面积来进行补偿的。当然也有按户来进行补偿的,但相对面积补偿的方式来讲,按户补偿的标准和具体金额并没有那么准确。所以大家的房屋如果即将面临拆迁,那么就一定要提前搞清楚拆迁补偿的核算方式,否则很容易使自身的利益受损。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宅基地的使用权是村集体成员享有的权利,只有本集体成员享有,非本集体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用于分配给村民使用,城镇居民不得购买宅基地,任何单位、个人不能非法租用、占用,非本集体之外的人或单位和百姓签订的购买合同都属于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首先是房屋价值补偿
标准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其次是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
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还有房屋装修补偿费用,这也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房屋拆迁安置费
计算标准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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