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房屋拆迁383号文件,以及拆迁39号文件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1、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修正)2、2018济南大桥镇会拆迁吗?3、太原市城市房屋拆...
2022-11-19 55 房屋拆迁383号文件,拆迁39号文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房屋拆迁383号文件,以及拆迁39号文件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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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受托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组织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市区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八条 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中有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的,应有异地安置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平面图。第九条 办理拆迁许可证时,拆迁人须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开户银行的专门帐号,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房屋拆迁管理机构监督。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自收到拆迁申请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实施房屋拆迁不得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申请,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并予公告。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拆迁人和受托拆迁人、建设项目名称、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地域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经鉴定为危房的,拆迁人应当先予拆除。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和指定拆迁委托。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受托拆迁人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受托拆迁人不得转让拆迁业务。第十五条 受托拆迁人,应当依法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并根据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拆迁业务。第十六条 公安、粮食、教育等部门对持有房屋安置证明的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为其办理粮食、户口迁移和转学等手续。第十七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地点、楼层、部位、建筑面积,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致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片区广大群众的一封信
各位村民朋友:
您们好!
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开发建设的进度安排和规划要求,大桥、崔寨街道范围内村庄征地拆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先行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济南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 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济政发[2017]33号)等政策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实际,现就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安置
(一)安置区地点及初步规划
安置西区建设选址位于大桥片区西部,范围北至规划济南北站南侧主干路、南至科创大道、西至大王庙干渠东侧规划路、东至101省道,规划占地约101.59公顷。安置东区位于大桥片区东南部,范围北至科创大道北侧规划主干路、南至石济客专专线、西至华山视廊西侧规划路、东至二环东路北延线,规划占地约96.89公顷。目前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加快实施有序展开,年底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被安置人员范围
1、被征地拆迁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被征地拆迁村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相关政策经确认可予以安置的人员。
(三)安置居住户型面积、安置标准及生活保障
安置房户型有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被安置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就近搭配选择。
1、选择以人口数量为安置依据的
(1)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同时享受人均30平方米保障房。
(2)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安置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照高层47平方米/人、小高层43平方米/人的标准进行安置;不享受保障政策。
(3)经村集体法定程序认定为可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经街办审核报管委会备案后,按低于市场价、高于成本价购买,购买价格为安置房评估单价的80%;不享受保障政策。
2、选择以宅基地面积为安置依据的
(1)严格按照“一户一宅”安置政策,对于一户多宅的,只能对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
(2)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相符的,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3)宅基地使用人与户口本户主不符的,由使用人提供相关证明,经村“两委”核实认定、公示后,报办事处审核。有宅基地证的按照宅基地合法证载面积1:1的比例确定安置面积;无宅基地证的最大不超过200平方米。
(4)对于“一宅多户”的情况,只能选择以人口数量或者宅基地面积其中一种为依据进行安置。
(四)选择货币安置的
1、被征地拆迁村民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以人口数量或宅基地面积确定的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单价参照周边同地段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确定为7700元/平方米。
2、对于符合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条件的被安置人,不得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五)地下储藏室及车位
安置房地下储藏室按照户均一个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车位按照政策要求及规划实际予以配备,按照优惠价购买。
(六)房屋抵扣原则
村民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安置,需对原房屋面积进行抵扣后给予补偿。
1.选择以被安置人口数量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房屋面积按每人40平方米进行抵扣。
2.选择以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的,对原住房面积按照以人口安置同样比例进行抵扣。(例如张先生家宅基地面积为20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60平方米,应给安置房面积为200平方米,则抵扣面积=200*(40/47)=170平方米,补偿房屋面积=260-170=90平方米)
3.抵扣时先行抵扣有证房屋面积,不足时抵扣无证房屋,按房屋结构由高到低顺序(砖混楼、砖混平、砖木平、简易)进行抵扣。
(七)选房原则
1.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级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货币安置评估单价80%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以村为单位,按照交验空房顺序,“谁先交房,优先选房、同天交房抽签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
2.在住房安置的同时,由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对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给予生活保障用房,产权归村集体所有,专门用于村民长期生活保障,切实维护广大村民的长远利益。
二、征地补偿
(一)地上物补偿包干
1.包干的范围及标准
先行区代管区地上物补偿包干,包括农用地地上物和建设用地(院落以外的)地上物两部分。
(1)农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含坟墓、电力通讯线路、温室、温室作物及温室附属建构筑物。
(2)院落以外的建设用地地上物采用包干方式,补偿包括院落以外树木、道路、管线、线杆、路灯、排水沟渠等村民或村集体所有的地上及地下附属物等。
2.包干价格及资金使用
根据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3号)(以下称383号文)文件规定,结合周边征收项目实际,确定包干价格为4万元/亩。
(二)温室大棚补偿
温室及看护用房按383号文件执行;温室内作物补偿参考《关于调整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济国土资函[2014]63号)价格执行。
(三)坟墓迁移补偿
先行区代管区内的坟墓迁移按照383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坟墓每座1800元,费用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拾骨可视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双棺可视情况增加补偿标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900元。少数民族按其殡葬习惯和特点补偿标准可以在上浮10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三、住宅拆迁补偿
(一)补偿依据
住宅房屋的标准和面积,以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为依据,认定为违法违章的和列入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自2018年7月13日冻结后加盖加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院落内除砖混楼、砖混平、砖木、简易结构外其他结构的棚房、彩钢板房、畜禽栏等附属物和院落外配属用房(车库、工具间、厕所等)按照383号文件规定标准给予补偿,不参与房屋抵扣,无搬迁费及奖励费。
有线电视、固话、空调、太阳能等迁移补助费参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二)房屋补偿面积认定
1.有证房屋
有房产证的部分原则上按照房产证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实测面积超出证载面积且小于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剩余的部分根据不同结构形式按签订协议时间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2.无证房屋
院落内无房产证的按照实测面积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补偿面积不超过260平方米;超过260平方米的部分,按签订协议时间根据不同结构形式给予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此部分面积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55%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0 -15日签订协议的此部分房屋按照383号文规定标准给予30%的拆除费,自动迁之日起15日后签订协议的无拆除费。
3.住改非房屋
针对宅基地房屋改为非住宅使用的,能提供营业执照和一年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的按照非住宅进行补偿;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按照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四、非住宅拆迁补偿
1、有合法手续(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列入违法用地名单或拆违拆临台账的一律不予补偿。
3、无合法手续(无国土颁发有效证件)的非住宅房屋经街办审核确认公示后,按照入户摸底调查清点确认数据和383号文规定标准的80%进行补偿。
4、对于非住宅机械设备搬迁等难以参照383号文补偿标准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五、住宅搬家费、过渡费及拆迁奖励
(一)搬家费、过渡费
搬家费、过渡费参照383号文件及《济南市城市更新局关于调整济南市市区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放标准的通知》(济更政字[2017]25号)规定进行统一。
1、搬家费
按照30元/㎡标准执行,有证房屋按证载面积执行,证载面积不足260㎡实测面积超过260㎡按260㎡执行;其他房屋最大不超过260㎡执行;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发放。选择房屋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两次搬家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一次搬家费。
2、过渡安置费
(1)选择房屋安置补偿
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发放过渡安置费,每户每月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过渡期暂定36个月,过渡安置费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当月算起,支付方式为前两年一年支付一次,第三年半年支付一次。逾期不能回迁的,过渡安置费增加一倍发放。
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口(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确定,总量控制在15%)自落户之日起补发过渡费。(15%根据2018年3月20日济南市城市更新领导小组棚户区改造专题会议纪要)
(2)选择货币安置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安置人员为一次性安置,过渡安置费按照30元/㎡·月和人均40平方米安置标准执行,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安置过渡期6个月,一次性支付。选择货币安置的新增人口不予追加补偿。
(二)拆迁奖励费
1、住宅搬迁奖励费
(1)协议签订奖励:对住宅房屋,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交验空房奖励: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天至第1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16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16天至第20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8000元,对住宅房屋对在正式动迁之日起第21天至第25天内签订协议并交验空房的,每处院落奖励4000元。
2、非住宅
(1)搬迁费:
非住宅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20%予以补偿。(市政府令238号文)。
在动迁之日起15天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20%给予补偿;在正式动迁之日起16(含)天以后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搬迁费按照该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5%给予补偿。
(2)协议签订奖励:对非住宅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的给予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奖励;自正式动迁之日起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逾期未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六、安置房选房
(一)住宅安置选房
1、村民安置房户型设计,户型原则上分为60平方米、81平方米、94平方米、128平方米、141平方米、188平方米,安置村民以户为单位进行选房,根据实际情况搭配选择安置房。
2、被安置人员不允许跨档选房,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出应安置面积3%(含)以内的,让利于民不再补缴,超出3%(不含)以外的部分,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少于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单价全额补偿。
(二)保障房
符合保障政策和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米建设保障房,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其收益用于保障村民的未来生产生活。
七、协议签订及资料提交
被安置人选房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应提交以下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经发放的所有补偿费和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提交: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带省公安厅公章]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复印件、常住登记人口卡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收回);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回);
5.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改房证明及复印件;
6.村委会出具的被征地拆迁村长期居住证明(村支部书记、主任同时签字盖章)
7.本人家庭所有成员签订的《承诺书》,承诺未在本市范围内其他片区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或重点项目享受过房屋或货币安置,一经发现,安置房无偿收回,已经发放的所有补偿费和过渡费等全额退还。
八、其他
(一)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冒领、非法占用安置房源和补偿费用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整改、退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阻挠和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有关拆迁安置情况的说明仅适用于大桥、崔寨、孙耿、天平、范围内所有村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拆迁安置,代管区范围内所有村庄的住宅拆迁完毕后,此说明即行废止。其他未涉及事项,按照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请大家积极支持、理解、配合片区开发建设,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项目建设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标准与大家一起共同努力,切实维护好大家的合法权益,也诚挚欢迎大家对片区整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先行区建成后与西客站片区、CBD遥相呼应,借势发展,必将提升省会城市首位度,带动全省更平衡、更充分发展的新增长极。乡亲们,我们要把心踏实下来,不听谣、不信谣、不传谣,耐心等待新区建成后美好生活的到来。
衷心祝愿各位朋友身体健康、如意幸福。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
2018年9月25日
第一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对全市房屋拆迁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二)审批拆迁单位资格,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三)对城市房屋拆迁进行审批,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三条 各城区(郊区)建设局是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的管理部门,具体组织本区地域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 进行房屋拆迁应持国家或省市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到被拆迁地段所在的城(郊)区建设局办理有关拆迁事宜。
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的、要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第五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收取两元的拆迁管理费。
实施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须持有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
委托拆迁必须签订委托合同;
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可收取动迁费。第六条 在本市房屋重置价格未正式制定前,各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以并政发[1983]83号《太原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二倍执行。第七条 拆除房管部门的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安置用房和被拆迁的房屋之间不结算差价,拆迁人也不给房管部门补偿。非住宅用房的,参照《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第八条 拆迁单位和个人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的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不足面积按重置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多于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多出的面积属于安置标准内的按建筑安装造价结算。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第九条 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所引起的拆迁安置,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则上异地安置。对于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的住户,每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十平方米。第十条 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拆除单元式楼房,按原拆除面积安置;
(二)拆除平房安置单元式楼房的,仍按并政发[1987]15号《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安置;
(三)超过安置标准五平方米以上(含五平方米)的,由居住者以建安造价交纳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以费抵顶租金;
(四)各建设单位收取的超面积安置使用费,交产权管理单位专项储存,用于抵交房租,不得挪用;第十一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被拆迁入时,应当安置临时过渡房屋。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被拆迁人搬家和自行临时过渡期间,一次性安置的搬家补助费每户为八十元,临时安置的付两次搬家费;被迁户自行找房过渡的,每人每月补助十二元;由被迁户所在单位解决周转房的,补助被拆迁户每人每月六元,并以每人每月六元补助其所在单位;由拆迁人负责安排临时房屋周转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免收房租,并补助临时居住地距其工作、学习地点1.5公里以上人员交通费。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裁决。
被拆迁人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城区(郊区)建设局转请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三条 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或未按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别处以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安置范围的,处三千元至五万元罚款。第十四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的,由拆迁人加倍付周转补助费;由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一年以上,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需要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第三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国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委托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该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镇(乡)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 拆迁程序第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具备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委托拆迁单位进行房屋拆迁调查,拟定房屋拆迁范围,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发布《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建设单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预算的百分之八十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专户储存;
(三)建设单位和拆迁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指定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委托拆迁合同,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市房产管理局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在30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和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公告,在拆迁范围内公布供选择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期限、评估时间、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停水停电时间等实施拆迁事宜的拆迁通告;
(五)拆迁人与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六)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实施评估;
(七)房地产评估机构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评估有关内容;
(八)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拆迁单位对房屋实施拆除。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申请时,可以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门牌号码与实际不符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及时补正,并应当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告。对确需局部调整拆迁范围的建设项目,市房产管理局经与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后,可以适当予以调整。第七条 从拆迁通告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对被拆迁房屋实施停水停电时的搬迁期限,根据被拆迁人及承租人的户数确定:300户以下的为90日,300户以上至500户的为100日,500户以上至1000户的为110日,1000户以上的为120日。
个别市政公用设施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对前款规定的搬迁期限进行调整的,经市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一般规定第八条 对拆迁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房屋属共同所有的,共同所有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规定。第九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一)由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在市区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二)由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
拆迁人直接提供安置用房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应当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的原则确定。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规划,接受安置地点。市房产管理局可以对安置用房的区域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安置用房及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用房的差价。
有房照一平顶一平,到45平封顶,不够45平按每平650元补,超过想加大面积按每平1450元补.
没你说的这个条例.不过有相关的.
棚户区改造是今年辽宁省委、省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作为棚户区改造的重点城市之一,抚顺市正在举全市之力推进棚户区改造。截至目前,已拆迁房屋40万平方米,一期改造工程60万平方米的安置用户到年底将全部回迁。2005年6月13日,本网记者就老百姓关心的问题采访了抚顺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抚顺市房产管理局局长史有成。
记者:史主任您好,首先感谢您接受我们的采访。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抚顺市棚户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史有成:目前,抚顺市有各类棚户区、矸石山居民区总计55片,房屋建筑总面积229.54万平方米,居住总户数7.04万户。其中,5万平方米以上棚户区共有19片,房屋建筑总面积150.36万平方米,居住总户数4.63万户。矸石山上居民区4片,房屋建筑总面积23.23万平方米,居住总户数0.69万户。另外,还有5万平方米以下的零散棚户区32片,房屋建筑总面积41.41万平方米,居住总户数1.33万户。
抚顺市的棚户区极具特殊性:一是房龄大都超过50年,房屋破损严重,亟需改造;二是绝大多数位于城市边缘,土地附加值极低,大多不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三是绝大部分没有基础配套设施;四是居民经济承受能力低,低保户占的比例大。
记者:今年抚顺市将改造哪些棚户区?
史有成: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抚顺市分3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任务。
2005年,全市计划改造17片棚户区,拆迁房屋总面积694927平方米,拆迁居民总户数19137户。其中:
顺城区 采用政府拆迁建设,腾空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高山路、新地号棚户区,拆迁房屋总面积244231平方米,拆迁居民总户数4809户。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葛布一路、葛布南街、后葛南、葛布西、矿灯厂南、新华北站铁路南社区棚户区,拆迁房屋总面积88596平方米,拆迁居民总户数2524户。
望花区 采用政府拆迁建设,腾空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北厚屯棚户区,拆迁房屋总面积56773平方米,拆迁居民户数1748户。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洗化小区南、机修社区、万众社区、国化小区棚户区,拆迁房屋总面积38330平方米,拆迁居民总户数1343户。
东洲区 采用政府投资为主方式改造龙凤矿前棚户区(局部),拆迁房屋面积77026平方米,拆迁居民户数2512户。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改造万新三角地棚户区,拆迁房屋面积8971平方米,拆迁居民户数255户。
新抚区 采用政府投资为主方式进行华山居民区整体搬迁,这个地区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华山矸石山上的居民区。拆迁房屋面积133712平方米,拆迁居民户数4376户。华山居民区整体搬迁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有两处:一处是顺城区的新地号;另一处是望花区的北厚屯,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抚顺矿业集团采用政府投资为主方式改造莫地沟棚户区,拆迁房屋面积47288平方米,拆迁居民户数1570户。
(上述各棚户区拆迁房屋面积和拆迁居民户数系2005年1月棚户区普查数据。实际拆迁房屋面积和拆迁居民户数应以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的统计数据为准)。
其余棚户区改造任务计划在2006年、2007年逐步实施。
记者:抚顺市棚户区改造计划排定的依据是什么?
史有成:这是一个需要着重明确的问题,抚顺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制定的依据是按照能够市场化运作和最危险、最困难的棚户区优先改造的原则排定的改造先后顺序。
记者:今年棚户区改造政府需要补贴多少资金,筹资渠道有哪些?
史有成:今年改造17片棚户区,其中,有11片规模较小,区位稍好的棚户区,在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基础上,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改造,这11片棚户区占2005年改造计划总量的19.5%。其它6片棚户区由于区位偏远,房屋售价低,根本无法运用市场化方式进行改造,因此,采用政府补贴投资方式进行改造。
完成2005年棚户区改造任务需要投入资金13亿元,市政府在财力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贷款、财政补贴、减免税费、无偿划拨土地等多种方式补贴改造资金8亿元,其余资金通过贷款、参与项目建设企业让利、收取扩大面积款、企业出资扶持改造等方式筹集。
记者:建设每平方米住宅成本造价是多少钱?
史有成:按照目前市场价格,房屋主体成本造价最低为每平方米600元,加上供热、供电、供水、排水、道路、庭园硬化等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每平方米500元,综合造价为每平方米1100元。这些都是工程直接造价,不包括棚户区改造减免的税、费成本和土地使用成本。
记者:抚顺市棚户区改造执行的拆迁政策是什么?
史有成:抚顺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执行的政策:一是《抚顺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抚顺市政府令第102号),2003年9月1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二是《抚顺市城市棚户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抚政办发〔2005〕19号),2005年3月30日发布施行。
记者:拆迁房屋有哪些补偿方式?
史有成: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记者:选择产权调换的如何安置?
史有成:安置办法:被拆迁房屋原面积45(不含45)平方米以下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不足55平方米的安置到55平方米,5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
收款办法:原面积部分不收款,增加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应安置户型之外再要求增加面积的,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按商品房价格收款。
生活困难的:住户生活困难,经本人申请,原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可安置到35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仍按每平方米600元收款。
居住困难的:针对棚户区住户住房拥挤的现状,经原住户要求,45平方米的户型可以设计为两间居室,55平方米的可以设计为三居室。
搬家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每户300元(没有过渡期的每户200元)。
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对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按下列标准支付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面积40(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20元;4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每月150元;6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每月180元。
记者:选择货币补偿的如何实施?
史有成:(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的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经实地查勘、评估后,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环境、建筑结构形式、朝向、建筑面积、成新程度、使用率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面积单价。
(2)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原面积货币补偿金额等于补偿面积单价乘以原房屋面积。例如:某私有房屋被拆迁,建筑面积50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500元,这一房屋货币补偿金额=500元×50=25000元。
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原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最低面积补偿。例如:某私有房屋被拆迁,建筑面积25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500元,其房屋原面积补偿金额=500元×25=12500元;不足45平方米的补偿面积部分补偿金额=500元×30%×(45-25)=3000元,这一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15500元。
搬迁补助费每户200元。
记者: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如何补偿?
史有成: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承租人可将原房参加房改后,结清增加面积款实行产权调换,未参加房改的按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85%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原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的30%给予房屋承租人最低面积补偿。
例如:某公有房屋被拆迁,建筑面积25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补偿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500元,其房屋原面积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金额=500元×85%×25=10625元;不足45平方米的补偿面积部分补偿金额=500元×30%×(45-25)=3000元,这一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13625元。
记者: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如何确定?
史有成: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使用性质确定;有异议的,按照房屋产籍登记卡记载的使用性质确定。拆迁利用住宅改做营业或者其它用途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评估、补偿或者安置。
记者:依附原房屋搭建的偏厦拆迁时如何安置?
史有成: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依附原房屋在1990年4月1日前搭建并住人的偏厦,经调查居住人员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与房屋所有权证地址相符,现场公示无异议,确属两户的可在应安置户型基础上增加5平方米面积,确属三户或三户以上的可增加10平方米面积,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850元收款,产权归个人所有。
记者:抚顺市棚户区改造对棚户区居民给予了哪些优惠政策?
史有成:抚顺市的棚户区改造,在市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充分考虑了棚户区居民生活困难状况。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收旧平房和新楼房之间的价差款,而抚顺市规定原面积产权调换不收钱,扩大面积款只收600元,而成本需要1100元。今年全市棚户区改造拆迁房屋69.5万平方米,仅建还原面积部分房屋政府就需要补贴6亿元。对照一下国务院的拆迁管理条例和抚顺市的棚户区安置规定,就可以体会到抚顺市对棚户区居民给予了明显的优惠,希望棚户区广大居民充分理解政府的困难,积极支持棚户区拆迁工作,尽快搬迁,赢得宝贵的施工建设时间,争取早日搬入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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