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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签字后发现有错误,房屋拆迁不签字

拆迁 作者:宝妙芙 2022-11-17 07:11:02

今天给各位分享房屋拆迁签字后发现有错误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屋拆迁不签字进行讲解,请看下面内容!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签字了还能反悔吗

一般情况下,被拆迁人签了拆迁协议后不能反悔。拆迁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如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约定的义务,政府拆迁部门有权要求被拆迁人继续履行拆迁协议。例如,拆迁协议签订后,政府按约定支付了拆迁补偿款,被拆迁人却拒不搬迁,则政府拆迁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拆迁人搬迁。但是如果拆迁协议存在法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后,依然可以反悔。具体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1、被拆迁人是在被威胁、逼迫的情况下签订拆迁协议的。2、征收拆迁决定程序违法。例如政府未依法将征收拆迁决定进行公示,被拆迁的房屋价值没有经过法定的评估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房屋拆迁签了字,补偿不合理想反悔,还能解决吗?

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的核心,一切事宜都以拆迁补偿为中心,由协议决定。拆迁户只有持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协议才能安心。最近有个拆迁户咨询了我们的拆迁律师,说因为各种原因签了补偿协议。后来他们觉得安置补偿有点不合适,问我们签的协议能不能反过来。无论是拆迁中的安置补偿协议,还是其他领域的协议,没有特殊情况,双方签字后都不能反悔,履行各自的职责。当然,绝对不会有什么事情发生,尤其是在复杂的征收拆迁过程中。

在下列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可以撤销。签订协议的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可以撤销协议;协议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欺骗性问题,违背对方意愿的,可以撤销协议;房屋价值评估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合理情形的,可以撤销协议;拆迁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拆迁文件签订的协议也违法,可以撤销;所以,拆迁户如果想反悔,就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检查协议有没有问题,签协议的时候有没有威胁要签。如有问题,可通过诉讼要求解除或变更协议。

拆迁户不能反悔,因为拆迁协议的内容和他们的预期不一样,因为他们考虑不周或者没有仔细阅读。所以我们的拆迁律师一直主张协议不要签,签的话一定要保证协议没有问题,签之前要慎重考虑。安置补偿协议主要是用文字表达双方的约定。为使双方更好地履行职责,本协议将包括本次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相关详细信息,已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此外,在适当情况下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都受法律保护。拆迁律师再次提醒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要仔细阅读协议中的条款,对不合理条款不满的补偿,拒绝签订。一旦签了,基本就无能为力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订立补偿协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践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一般以被征收人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是行政协议,具有行政属性和合同属性。行政协议有必要强调行政性。只有这样,才能说明为什么行政协议需要在行政程序法的相关法律中规定,才能获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为什么享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变更、解除等优先权利。但是政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呢?行政机关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目标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只能在协议订立后行使单方变更和解除权,由此造成的合法利益损失应依法赔偿。在本文涉及的案件中,政府发布了《撤销通知书》,单方面撤销了与委托人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双方重新签订。原因是原拆迁补偿协议违反了“一户一房”的原则,不符合原协议签订的《一镇一村一市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事实上,原安置补偿协议并未违反“一户一房”原则,原协议应继续依法履行。

拆迁补偿协议上名字有误可以算协议无效吗?

拆迁补偿协议主体错误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要和具有拆迁主体资格的当事人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不是变更拆迁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补偿原则

(1)按原面积妥善安置原则。拆迁人拆除被拆迁人使用的房屋,原则上按原面积妥善安置的原则,既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生产经营面积,降低居住水平,生产经营收入,又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活动中不承担额外责任。但当事人可就拆迁房屋的安置地点、面积、搬迁期限、搬迁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进行协商。

(2)鼓励迁往市区边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区的原则。为了城市的长远发展,减轻城市中心地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住房等压力,对被拆迁户的安置应采取鼓励从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区迁往城市正在发展、人口较为稀疏的城市边缘地区,从区位较好的地段迁往较差的地段的原则。凡根据该鼓励原则迁往市区边缘地段的,以及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往区位差的地段的被拆迁户,可以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以示鼓励。

(3)等价交换原则。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不管是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还是作价补偿方式,在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时,一方面,拆迁方要保证被拆迁人不因拆迁而减少住房或用房面积;另一方面,被拆迁方则无权通过拆迁无理要求增加额外的住房面积,双方均应本着等价交换的原则协商处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拆迁方在拆除被拆迁方的房屋时,应先妥善安置被拆迁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补偿安置协议未达成一致,拆迁方依法先执行拆迁时,也必须先对被拆迁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证被拆迁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无安身之处,从而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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