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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拆迁补偿,个体工商户拆迁补偿款

拆迁 作者:顿全 2022-11-13 19:55: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个体工商户拆迁补偿,以及个体工商户拆迁补偿款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个体户和拆迁有关系吗

有关系的。

个体户在拆迁时补偿费要比普通住户补偿费多。

国家对拆迁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房屋有具体赔偿准则,通常都是根据当地的市场情况进行赔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个体户经营场地被占补偿标准

营业场所的征用拆迁补偿标准,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经营场所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法人住所和经营场所往往是同一地点。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营业用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个体工商户拆迁安置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自用私有房屋或者租用的公有房屋(以下称营业用房)的,适用本办法。

拆迁个体工商户作为固定营业点的租用的私有房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拆迁营业用房的安置)

拆除个体工商户沿街底层的营业用房,拆迁人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的性质,按照被拆除的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用其他适宜于营业的沿街底层房屋或者非沿街底层房屋安置。

拆除个体工商户非沿街底层的营业用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的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用其他适宜于营业的非沿街底层房屋安置。

拆迁人无法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房屋的,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安置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

(一)申请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并按照被拆除的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二)给予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按照被拆除的营业用房的建筑面积,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第四条 (拆迁居住、营业兼用房屋的安置)

拆除个体工商户居住、营业兼用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除的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可以根据安置房屋的规格,将居住用房与营业用房分开或者合并安置。第五条 (易地安置标准)

拆迁人易地安置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根据下表所列百分率,增加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

 被拆除│安置房屋地段

 房屋地段 ├─────────────────────────────

│一二三四五六

──────┼─────────────────────────────

一 │---20%  40%  80%

二 │---20%  40%  80%

三 │---20%  40%  80%

四 │----20%  40%

五 │-----20%

────────────────────────────────────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局行划定。

拆除个体工商户在六类地段的营业用房,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从较好的区位迁入较差的区位的,增加安置房屋面积的具体标准,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易地安置的个体工商户保留房屋产权的,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增加的安置房屋面积部分,按照新房成本价结算。第六条 (营业场所的安排)

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安置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协议,并按照每户3-5万元的标准向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营业场所安排费。营业场所安排费的具体缴纳数额,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所安排的营业场所面积、结构及地段确定。

拆迁人缴纳的营业场所安排费,专项用于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场所的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妥善地安排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并对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免缴1年营业场所租金的优惠。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安排的营业场所的使用面积每户不少于4平方米。第七条 (一次性经济补助)

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安置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的,给予个体工商户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标准为: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3年以上的,按照前3年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总和乘以2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总和乘以2计算。

前款所称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总和,不包括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的公告发布后补缴的税款。被拆迁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实际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总和按其应缴纳的生产经营税款总和计算。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计算后,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给予补助。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动迁时能得到补偿吗?

动迁时可以得到补偿。

1. 需要给予停产停业损失。具体数额需要结合当地拆迁政策确定。

2. 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

(1)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2)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3)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4)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5)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

拆迁营业执照补偿

在有 营业执照 的商业用房 拆迁 中,是可以有 房屋拆迁补偿 、营业损失补偿、设备 搬迁补偿 、设备损坏补偿等补偿项目。其中营业损失补偿最为客观。 在企业拆迁中,特别是针对真正的实体经营者,在面临拆迁时最大的收益来自哪里?就是来自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在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它所依据的标准在我们国家不是很明确。 1、像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 2、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家都清楚,我们国家的营业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往往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或者简单的商业性用房可以用营业信息推算出基本的经营面积。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往往对经营企业来讲是很不利的,因为营业信息标注的面积和实际经营使用面积是有巨大差距的。我们的营业注册和营业年检在这方面往往是很疏漏的。所以说测算出来的营业面积往往和经营企业所要得到的权益肯定是有很大的差距的。 3、还有一种情况是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进行计算。如果按照实际的经营面积来计算,拆迁方也不会简单和你说一个经营面积(数字)。进行实地测量时会进行分割。哪方面的分割呢?实际的工厂生产是一块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场地算不算经营面积呢?可能会在这方面产生纠纷。比如讲,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仓库难道不属于经营的场所吗?完全属于。但是拆迁方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讲有些制造型企业,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密封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我是不是在进行实际经营中使用的呢?这些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 其实按照我们现在的实践中,经营面积本身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只要是用于我们实际经营的面积都应该在 拆迁补偿 中进行实际补偿,有些被拆迁企业在拆迁中会产生很多的想法,也产生很多的实际困惑。比如我这一万平米的土地,但是只有三千平米的建筑,那么其他七千平米的面积在计算经营补偿时算不算为经营面积?这恰恰就是要争取的点。作为拆迁方,要付出的利益最小化,会仅仅计算为房屋的占地面积三千平米,再算上营业单价;但是您要清楚,您要争取的是一万平米的营业面积乘上营业补偿单价。这里的差距是可想而知的,这里可争取的利益或者讲您和拆迁方的利益空间差距也是可想而知的,我要告诉各位被拆迁企业朋友的是这里一旦遇到上述情况,您必须: 1、留存 证据 ; 2、及时讲营业面积进行适时的合法化的转化。

个体户拆迁什么意思

在个体户使用的是本人名下的房屋作为营业场所的房屋进行拆迁。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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