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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拆迁,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

拆迁 作者:析安波 2022-11-13 19:48: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拆迁,以及关于拆迁的法律法规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拆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平规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

法律分析

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制定征收补偿计划,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征求意见和根据民意修改意见的情况。如果由于旧城区重建需要征用房屋,且大多数被征用人认为征用补偿计划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依法被征收的,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税收政策、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平规则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处理征地拆迁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拆迁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拆迁法规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拆迁法规是关于对必须拆迁的旧建筑进行拆除给予补偿和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的内容,拆迁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的决定。

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如下,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民法典关于拆迁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典关于拆迁的规定主要在物权编中。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等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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