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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强拆,拆迁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

拆迁 作者:竭冰蓝 2022-11-12 06:41:02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哪些情况可以强拆,以及拆迁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关于拆迁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强制拆迁: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征收人已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被征收人未按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被征收人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强拆房屋要什么条件

强拆房屋需要符合的条件有:

1、拆迁主体要求是合法的行政机关;

2、强拆行为要进行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的,才能依法强制拆除;

3、强拆不得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进行,紧急情况除外。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什么情况可以依法执行

以下情况下执行强制拆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征收人可以提请区县房地局作出裁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

一、强制拆除的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强制拆除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

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

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

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

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

(二)说明:

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

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

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建筑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建设规划工程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规划使用性质建设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为永久性的建筑。

二、拆除和拆迁的区别

拆除就是国家依法将不合法的建筑拆毁,没有任何补偿,因为是不合法的。而拆迁是因为地皮用其他用途,因此将原有建筑拆除,并给予原建筑内的住户或者单位进行相应安置,例如迁至其他地点,或等新的建筑盖好后给予回迁。现在也有拆迁不给房子,只是按照相应的地段价位,面积给房款的。

三、不能拆除的情形

下面几种情形不的施行强拆:

1、未经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4、此外,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公证。但规程第二十条规定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实践中,都是在取得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后,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前完成该项公证工作的。

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拆

下列情况下可以强拆: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被征收方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的;属于逾期不改正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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