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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开始给的钱太少,为啥拆迁给很多钱

拆迁 作者:城曜文 2022-11-06 07:20:03

本篇文章给大家聊聊拆迁开始给的钱太少,以及为啥拆迁给很多钱对应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拆迁款数额太少怎么办?

对房屋拆迁补偿不满意如何维权?

一、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征收拆迁的重要环节,也是我们维权必不可少的重要证据,那么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直接向征地拆迁部门工作人员讨要可以吗?不可以,口头申请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现在很多地区的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开通了网络渠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可以直接在网上按照一定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会在法定期限内给您回执或者答复。为提升效率少走弯路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果申请信息公开后没有得到回复怎么办?相关部门没有在法定期间回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回复的,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提起复议或者诉讼。

二、法律意见书

征收拆迁中的法律意见书有何意义?北京英淇拆迁律师团为您总结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事实: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最大的不对等就是信息的不对等,法律意见书会作出一个全面的事实梳理。

2、制定规划:对事实有了一部分了解,那么接下来就要开始进一步的工作,必须做好主动权的掌握,避免被征收拆迁方牵着鼻子走。

3、设计方案:案件的发展作出了规划就要进行具体的实施,那么就免不了细节上的操作,具体的走向要由法律意见书进行出具,最后定下征收拆迁案件的方案。

4、预计补偿:根据前期一系列的法律意见书,我们对征收拆迁有了了解,也对补偿有一个合理的预计。

三、拆迁谈判

补偿是可以通过谈判来提高的,古人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因此谈判之前必然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要对整个征收拆迁的项目立项、规划、资金进度等情况详细了解,抓住每一个环节,找到拆迁方的违法点作为一个大筹码来促进谈判。必要时也可以请律师介入维权。

抓到谈判主动权后,那么和谁进行协商,补偿多少,补偿原则的问题也可以转换为对我们被拆迁方有利的形式,“权利在手,补偿不愁”。

四、复议与诉讼

对于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我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走的是司法程序;行政复议走的是行政救济。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明显缺乏合理性显失公平的也可以审查;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都要审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上述规定,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面对征收拆迁时,不要以惯性思维去猜测,不要怕“民告官”,提起行政诉讼是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任何人都剥夺不了。

如果你家要被拆迁,由于拆迁款太低,你会不会拒绝拆迁?

如果我家要被拆迁,由于拆迁款太低,那么我会拒绝拆迁,这是我个人所应有的权利。

如果我选择不拆迁,我还可以有居住的地方。如果说家里要被拆迁而拆迁款太低,那么就没有办法去保证我去获得另外一个住处,这对于我个人来说没有保障。从社会层面上来说,我有义务去配合行动,但是也应当保证我个人的合法权利,给予我居住的地方,如果我的居住场所得不到保障,并且这个拆迁款没有办法给予我原本的生活保障,那么我会选择拒绝拆迁。

拆迁款太低,居住地点无法得到保障。

在拆迁款太低的情况下,我没有办法用这一部分钱去购买另一处居住地进行居住,这也就使得我居无定所。而如果我不接受这次拆迁,拒绝本次拆迁,那么我还可以拥有自己的住处,使自己能有一个容身之所。

拒绝拆迁是我个人的权利。

在拆迁款合理且公正的情况下,我会配合进行拆迁,但是如果说拆迁款太低,已经不合理的情况下,拆迁队不应当强制要求我同意拆迁。我有权利进行拒绝拆迁,我同意拆迁的前提是要能够保障我有与原来至少相同水平的居住地。如果拆迁款无法达到我同意拆迁的前提,那么我就会拒绝拆迁。

拆迁款应当合理且公正。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在拆迁的过程中存在的钉子户,当然过高要求的拆迁款不被接受,我们可以理解。但是拆迁款过低已经影响到居民的居住保障,那么居民就有权利拒绝。在实时拆迁的过程中,负责进行赔偿拆迁款的人也应当对拆迁款进行合理的预估,如果大多数居民都不同意拆迁,那么就证明拆迁款确实太低,一个合理的拆迁款会为居民所接受的。

如果拆迁补偿太少了,怎么处理呢?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同样是拆迁,为什么有的拆迁补偿的钱非常多,有的却很少呢?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原本在城市周围的农村和乡镇就会有面临拆迁的情况,而国家对于这些被拆迁的住户们都会做出一定的赔偿,可是我们发现这个赔偿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例如雄安新区的拆迁赔偿几乎都是用亿来计算的,而有的地方拆迁款只有几万块钱,如果想把赔偿的房子买大一点儿,还需要自己掏钱,同样是拆迁,为什么有的拆迁后暴富,有的越拆越穷

其实我国的拆迁赔偿有着这样的规定,拆迁赔偿的前提是不得降低居民的生活水平,也就是对房屋的赔偿金不得低于当地房地产的价格。很多倍拆迁的人就以为拆迁赔偿是按照某一部法律来制定价格的,其实不然,现目前国家没有具体的拆迁赔偿规定,主要是因为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上海市中心的房子和西藏无人区的房子一个价格吧?

我们以北京这样的国际化大都市为例,北京的建设让北京城越来越大,将来还会有9环10环100环,这就会让越来越多的农村面临拆迁,而北京的房价很贵,这是最能影响拆迁赔偿的因素,其次就是房产估价部门会根据现有房屋的建筑面积,层数,质量,和装修等来对房屋的价格作出估算,同样的地段,瓦房和楼房的价格也是不一样的,这就造成了同地段不同价格的现象。

拆迁原因也会让拆迁赔偿的价格不一样,比如说相邻的两个村落,一个是当地市政要征地修绕城高速,另一个是要修高铁,而市政给出的赔偿一般都会远低于高铁征地,这是因为两个部门的赔偿条件不一样,市政修路一般都是整村拆迁,没有能力给出高额的赔偿金,而高铁因为占地不多,修个桥墩就行了,所以赔偿金也高。商业征地的赔偿金也远远高于市政府征地。

最后就是因为土地性质的不一样了,我们都知道我国的居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而土地的所有权在集体或者国家手里,分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进行征地的时候,两者因为土地性质的不一样,也会造成赔偿金额的不一样。同样,耕地和宅基地的赔偿情况也不一样。

这些条件只是一个大概的范围,细化到各个地方具体实施起来还有着很多细节问题,正是因为这些原因造成了我们拆迁时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一样,而这些条件实在很难统一,所以很难制定一条通用的法律,不知道大家还知道哪些影响赔偿金额的原因呢?

拆迁安置补款给的少怎么办呢?

一、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纠纷一般多于城市拆迁,因为被拆迁户已经习惯于其农村的生活,让其远离原本的生活环境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政府的规划一般的人也无法阻拦,而为了避免拆迁补偿纠纷的发生,被拆迁户最好在拆迁之前先咨询专业的房产律师,看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与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一样吗,如果补偿太低怎么办?毕竟被拆迁户与政府的力量还是有悬殊的,为了避免自己利益受损,最好还是请专业的律师帮忙吧。

二、公房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在确定了公房承租人之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与继承的问题就容易解决了。但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公房是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本文仅指作为国家财产的公房),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被继承。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

而且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在此类纠纷中往往涉及家庭协议的问题。所谓家庭协议是指在公房的原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就公房的分配、继承、拆迁补偿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据笔者了解,签订家庭协议的情况也是很普遍的,在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中,几乎人手一份家庭协议。关于家庭协议的效力及其实施,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形:

1、协议本身因违反法律或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就笔者掌握的信息,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因为家庭协议大部分是在当事人没有聘请或者咨询律师的前提下签订的,而当事人自己又不了解法律和北京市有关公房租赁的规定,所签订的家庭协议有不少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款。

2、协议本身有效,但漏洞百出、后患无穷。这种情况也很多。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达意思,词语模糊、表意不清,很多重要问题没有约定。

3、协议有效。这里又分几种情况。一种是协议有效并已经执行,大家殆无异议,各方皆大欢喜。一种是协议有效已部分执行,但有当事人觉得协议对自己不公平主张重新分配而起纠纷的。一种是协议有效尚未执行,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所以,这里要特别提醒当事人,关于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涉及重大的利益分配问题,对当事人的居住利益和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家庭协议的时候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为妥。

关于拆迁补偿款的归属。根据相关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是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权的对价。

三、公房拆迁补偿款能否继承

严格来讲,被拆迁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金钱并非拆迁补偿,因为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于被拆迁人的金钱补偿,而承租人并不是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拆迁人,当然不是拆迁补偿的受偿人。但是,从普通人的眼光看来,反正是获得一定的金钱,通俗称为拆迁补偿。

在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公房拆迁中,拆迁补偿款归承租人所有,这一点十分明确。如果公房承租人在获得拆迁补偿后死亡的,拆迁补偿款可以作为其个人财产按照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规则分配给其继承人。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发生变更之后,则拆迁补偿款为变更后的公房承租人的个人财产,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如果拆迁补偿发生在公房承租人死亡之后,承租人变更之前,则该拆迁补偿款归系争公房的事实上的承租人所有,原公房承租人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亦没有任何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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