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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请律师不承认借款,欠钱不还起诉找律师 律师费 被告承担吗

橙子 作者:绪映颖 2023-02-23 04:5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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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有借条,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借款,现在对方把我告上了法庭,我该怎么办?

被告可以向人民法院合理说明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由此抗辩,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首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并不是诺成合同,这就意味着,即使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款合同,或者打有借条,并不表明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那么,作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贷款人诉至人民法院,不但需要提供借条,还需需要提供转账记录等实际提供借款的证据。

其次,被告在答辩状中可以向人民法院合理说明借贷行为并未实际发生,即贷款人并未实际提供借款。人民法院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后,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交易习惯、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如果经过审查,借贷行为并未真实发生,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后,总结一下,被告因一张借条被诉至人民法院,但并未实际发生借贷事实,可以向人民法院作出合理说明,比如找到证人证言,交易习惯等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给熟人10万元,有借条,准备起诉,需要请律师吗?律师费大概多少?

我建议你最好先找朋友,最好让他把你本金,利息不要就可以,我有二起到法院打官师的案例,一起反复上诉五年,执行五年,律师拿了一半的钱就不管了,我接手又找法院五年,天天跑法院,法院上班的人大半都认识了,最终还是更对方合解协调。第二起我的96年朋友借的,至去年他的房屋拆迁去法院查封他的安置费,只给了本金我。你朋友是成心偏你的话,要钱很难,你不请律师直接去法院起诉,法院还是要你提共有效能查封们东西。

借给熟人10万元钱,有借条。这是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如果证据充足的话,这样的案件非常简单。不需要请律师,自己到法院打官司就可以了,没有必要花那个律师费。

像这样的案件,如果请律师的话,律师是要收费的,一般情况下收应收5000元左右。所以为了10万块钱,没有必要再花几千块钱请律师。自己如果懂一些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完全可以搞定。

像这样简单的案件,打官司的程序主要就是:写一份起诉状,并且一式三份,将身份证、借条原件等材料复印一下,然后到法院立案大厅立案就可以了。立案后,主审法官是会及时与你联系的,如果案情不复杂,法庭会调解的;调解不好,法庭会依法判决的。

但是如果这笔借款有纠纷,对方不认可或者有其他方面的麻烦,那么最好还是请个律师,因为律师毕竟是专业人士。

打官司是靠证据的,如果对方不承认借款的事实,或者找出来其他的理由反驳。那么问题可能就复杂了,这里面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虚假诉讼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利息问题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对方耍赖,那么就必要请律师了。

综上,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对方又承认的民间借贷纠纷,可以不请律师。但是对于对方不承认或者有其他辩解理由的案件,最好还是请个律师。

请你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借钱不还,不要急于起诉,先寻求佐证!〉

借钱一般是熟人,要么,你就是借给公司放利息。

为了你确保不受损失,特别是熟人有时翻脸不认人,这时候光凭一张借条就是起诉也不定能赢。

凭一张借条没有佐证律师也无能于力,原因很简单,"他说没有借你的钱,问你有其它证据吗"?你没有。别人也无法断定你就借了钱给他。因为假借条出现过。

佐证非常重要,比如,借钱时有其他人在场为你证明。有支付凭证,有电话录音,微信聊天都可以作为佐证。

最好的办法是:他不还钱的时候不要把关系闹僵,你可以把还款时间向后推……让他在借款借条上重新签字。还可以双方就还款时间写个"还款承诺书"。一次不还写第二次。

这就关系到起诉时效问题,起诉法律时效是两年。如果他在借款借条上重新签了字,时效就从签字时算起,可以向后推,不影响你起诉时间。

有了佐证官司就赢了一半。

是否请律师根据个人而定,金额不大,证据其全可以不请律师。

起诉程序可以上网查询,上面都有模板。

重要原始证据一定要保存好。起诉时用复印件。

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不还钱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甚至请求法院依法把对方纳入征信黑名单。

以上都是本人的亲身经历,佐证非常重要也很有效果。不打官司也会慢慢还你。我老婆2013年借20万在某公司,利息是1.5%。后来公司亏损严重,本金要不回来,跟本无力还款,外债太多。法院也没办法。我通过写还款承诺书的形势沟通,到现在回来了十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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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尽量帮你!

律师大刘说法:因为你条件给的比较模糊,我简单分析一下你是否需要请律师。

一、民间借贷纠纷,证据充足的条件下,基本都是胜诉。

在证据上,如果你有借条,有转款凭证,有收款收据,有对方当事人信息,那么你从网上下一个民事起诉状模板,直接起诉到被告基层人民法院即可。

即使立案有疑问,法院也会一次性告知需要的手续,不会让你跑很多趟。

一般对于没有律师的庭审,法院会尽量引导双方当事人走完整个庭审流程,而且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比较清楚,胜诉概率很大。

二、如果你对证据的把握不足,或者对方要转移财产,请律师对你来说是比较好的选择。

如果10万块钱是现金支付,或者对方要转移财产,这对于你来说是很不利的,至少有必要咨询下律师。

法院现在对于民间借贷案件审查非常严格,即使你有借条,但没有转账凭证,最后很有可能认定你败诉,所以你找律师,就是找专业的人帮你想办法,通过发律师函、设计录音、调取档案等合法手段,帮你完善证据,从而增大你胜诉的可能性。

如果对方要转移财产,建议你请律师操作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这不是说你自己不可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而是该保全流程比较复杂,有时既要联系担保公司,又要联系法院,时间争分夺秒,免得最后胜诉但你没有财产可以执行。

三、各地 律师收费 都不太一样 , 参考 物价局的标准。

一般10万块钱以下,因为标的额较小,收费都在6%-10%左右,这只是大约估计,而且每个律所可能都不一样,你大概有个数就可以了。

如果你对诉讼有把握,可以自行起诉,对执行没有把握,可以在执行阶段要求律师介入。

确实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委托律师,有的案件当事人自己便可以顺利解决,没有委托律师的案件远远超过有律师代理的案件。

就民间借贷纠纷来说,有的案件确实很简单。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也比较充分,若是基于真实的借贷关系,即便不委托律师,可能最后打赢官司也并不是多大问题。

借款金额10万,有借条,借款给付形式(转账或现金),利息计算,管辖法院等等事项,若是自己能够弄清楚,再加上自己时间允许的话,则完全可以自己起诉。当然,若是有疑惑,也可以事先找律师咨询,将所有的证据材料及案件情况跟律师介绍,看看是否存在哪些疑点或难题。

至于律师费,这个每个地区的标准各不一样,物价局或司法局及律师协会都会有律师收费指导标准,可以作为参考。当然,律师费更多是与律师个人相关,因人而异。

首先是否请律师采取自愿,但明确的说,现在光有借条不一定能胜诉。

因为你说的案情还有可能存在如下风险,

你不能证明你给了钱,比如对方说根本没收到钱,如现金交付你也没证据,就现在审理民间借贷的案子要查明借钱如何支付的,借钱人的财产状况等,所以说建议你既使不打算请律师也应当详细咨询下律师。

因为本律师曾代理此类案件的被告,就否定了很多假借条,和以高利贷形式打的借条。

至于有些人黑律师,什么吃了原告吃被告这些话能信吗,律师是靠声誉,靠江南官方体育app下载安卓版本 吃饭,不否认有勾兑律师存在,但法治的推进,他们将会没有市场,

还有一句话,因果报应,不要做坏事,天在看。

请你三思!

借条一定要注意格式。

要写清如下内容:

借据

某年某月某日,何人(身份证号住址)因何故向谁借款。金额,付款方式。利息多少,神马时候开始归还,何时还清。若果逾期不还,需要支付罚息多少。

最好有可靠的信誉好的稳定收入的人士或公司予以担保,负连带责任。

还要注明,如果发生拖欠,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起诉。并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落款按指纹,最好有第三人见证。

留下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如果借据符合以上要求,并且你们双方没有争议,就不必麻烦律师了。

注意事项:一是一般不要给现金。二是不要不好意思提要求。三是不要写成收条。四是最好查询对方征信情况。五是别人介绍的最好不要借出去。

如果确定请律师,十万元借款,收费为2%到3%。

欢迎大家补充。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打官司一定要请律师的!

首先,你手里有与对方写下的欠条,这是对你非常有利的证据,但是你要确定这个借条是不是真的绝对有效,如果能确定,那没关系,直接起诉对方吧,你肯定可以赢;

其次,在你不敢确定欠条绝对有效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请个律师,毕竟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可以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让你少走很多弯路;另一方面,就算你的证据绝对有效,但是如果对方可以找到一些辩解的漏洞,你岂不是亏大了?

最后,我告诉你一些判断借条是否有效的基本标准吧: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以及债务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就可以用来作为借款的证据!

简单案件的确可以不请律师,但是,单看你的表述,很难判断你的案件是否简单。

亲兄弟得明算账,何况朋友之间借个钱,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很多出借人以为,只要有借条,一旦有了纠纷要打官司,就非常简单,百分之百能赢。

其实,有了借条,也不是就可以高枕无忧,很可能也有风险。

仅有借条还不够,如果对方说根本没拿到钱,你怎么办?你还得证明你给了钱。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的案子,都要查明钱是如何支付的。

有的借条本身就有问题,你自己不一定看得出来。这有时需要律师帮你判断。比如,这借条是借款人事先写好再交给你的,该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就不排除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如果你手上拿的是这样一张借条,那就麻烦了,他可能主张这张借条跟他没关系。这样,你的案件就非常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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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给朋友,仅有借条是不行的。这种个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属于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会审查有没有出借款项的凭证,比如银行流水、收款收据;出借人有没有出借款项的能力,借款资金的来源等等。

如果打官司的话,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大概是2300元,简易程序会减半。律师费除了看标的和案件复杂程度外,还要看双方协商的收费方式。按广东省的律师收费标准,律师费大约几千元到万把元。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一)

原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出生,住址: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_____元(根据具体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_____元(有约定违约金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 而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如有约定的可适用,其他不可);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注意:如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一并起诉配偶,如有担保人的,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并在诉讼请求中列明。?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 220000元整,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6月14日前将借款还清给原告,上述借款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项之日起,每月按3%的标准计算。 双方约定该项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的,视为被告违约,被告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原告200元。被告同时将其名下合法资产交给原告做 债务 清偿,并无条件配合原告办理拍卖、变更、银行 抵押 等相关手续。同时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法院诉讼费、 执行 费、聘请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借款后,被告仅于2014年10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原告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拒不还款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理权益。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燕,女,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里*楼*门*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珍, 女,? 19**年*月*日出生? 汉族

住址:崇文区*小区*楼*单元*号

上诉请求:

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09)昌民初字第***号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2、? 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一)本案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姐妹关系,被上诉人以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作为依据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归还欠条中的8万元人民币。但欠条中并未写明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原审庭审中,上诉人表示,欠条是向其母亲汪**而并非向被上诉人出具。汪**出庭后,也表示了该欠条是上诉人向其出具。

(二)原审法院将汪**列为证人属程序违法

1、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鉴于上诉人在原审法庭的陈述,以及汪**向法庭所表述的案件事实,汪**已经提出实体权利主张,其为上诉人的债权人,对本案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其应为本案的当事人。

2、汪**不是本案的证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0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应为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而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处,认定汪**为本案的证人。显然,原审法院混淆了第三人与证人的概念,第三人是本案的当事人,而证人却是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二者非同一概念。

3、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追加汪**为本案的第三人,或者向其释明其法律地位后,由其选择是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另行处分其权利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之规定,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明确规定法院应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但《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规定了法院有对当事人之核对职责。

4、本案出庭人员仅为被上诉人、上诉人及汪**等三人,( )其中并无法律专业人士,其对“当事人”、“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等法律专业术语的含义,所处的法律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承担的诉讼义务等事项均一无所知,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应依职权予以释明。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本案在原审程序中,由于原审法院将本案的第三人列为证人,致使本案事实未查清

鉴于上述,汪**应为本案的当事人,其法律地位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原审法院却将其列为本案的证人,导致其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无法正常依法行使。

(二)本案进行原审实体审理时,未查明被上诉人为上诉人之债权人的事实

被上诉人仅依据一张上诉人签名但未载明被上诉人为债权人的欠条佐证其主张。根据该欠条的内容显示,上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借贷法律关系属于双务法律行为,也即作为债权人有履行给付借款之行为,债务人取得该笔借款的行为。本案中,被上诉人仅提供了未写明债权人的欠条,未能提供其向上诉人出借8万元人民币借款之证据证明该出借事实的存在,而上诉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未曾向其借款。因此,本案争议事实并未予以查清。

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

综观本案,被上诉人仅提供了上诉人签名的欠条一张,且未载明债权人。而对于双务法律行为的借贷关系,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证明其向上诉人出借借款的义务,其在一审中未能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而原审法院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5条的规定,对本案的单一证据---欠条,从证据与本案事实,其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等进行甄别,从而作出支持被上诉人之诉求,显系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2款3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4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某燕

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 (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文经,男,汉族,1943年9月9日出生,大专,干部,住南昌市东湖区出新路32号309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家明,男,汉族,1964年4月25日出生,住高安市筠阳镇碧乐村20号,身份证号:********,系彭谦肃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细梅,女,汉族,1946年7月出生,住连锦农民街37号,系彭谦肃之妻。

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高安市人民法院(2008)高民一初字第612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2.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认定被上诉人已将20万元欠款归还给上诉人,严重混淆了“法律事实”。

在本案的第一次开庭审理当中,两被上诉人以尽管出具了借据,但没有支付20万借款的事实为由,拒不承认其欠上诉人20万元借款的客观事实,并向法院提供了六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两被上诉人当庭承认已向上诉人归还了10万元的借款,并要求法院判令上诉人返还该10万元(见庭审笔录及判决书第二页第2、3、4行)。

第二次庭审中,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借款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又当庭改口承认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借款,然而却否定先前只归还了10万元借款的自认,称已将全部借款还清,但无法说清“两次还款”的时间、地点及提供上诉人出具收到还款的收条。

两被上诉人在两次开庭中先后作出两种自相矛盾、前后不一的事实陈述,这明显是两被上诉人想方设法为其逃避债务而做的狡辩。首先,如果真如两被上诉人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所述,其已将借款还清,那么他们为什么要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做百般抵赖,不承认借款20万的事实?其次,如果两被上诉人真的已经向上诉人归还了20万元,他们为什么不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提交已归还20万元的证据,要求上诉人返还20万元,而只是提出返还10万元的请求?再次,为什么归还了20万元的借款,却只有上诉人出具的10万元收条?如此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陈述,原审法院却视而不见,并以所谓的“法律事实”规避这一铁证如山的“法律事实”。

二、被上诉人彭家明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其依法应当是本民间借贷案的还款义务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彭谦肃的遗产,因此彭家明没有代其父偿还借款的义务”。这无疑是在加重上诉人的举证责任。继承的发生是一个家庭中的内部事务。彭谦肃死后,其遗产是否分割以及各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份额遗产,这只有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清楚,上诉人对此根本无法证明也没有义务加以证明。因此做为彭谦肃的法定继承人,被上诉人彭家明如果认为其没有继承彭谦肃的遗产而不是本案的还款义务人,或者是应当归还的欠款超出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那么他必须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在本案同一合议庭审理的上诉人诉高安建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宜丰分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中,上诉人提供的宜丰分公司的材料当中反映,彭谦肃死后,被上诉人彭家明取代了彭谦肃成为了宜丰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也能充分证明彭家明继承了其父亲在宜丰分公司中的股份。以上表明,被上诉人彭家明完全可以代表其他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的义务。所以,原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彭家明不是还款义务人是完全错误的。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原判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由两被上诉人共同归还上诉人借款10万元。

此? 致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周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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