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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9 100 枣庄拆迁开发商补偿吗,枣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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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发[2009]13号 中共枣庄市委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2009年9月18日) 为切实改善我市棚户区(含危旧房,下同)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转型,现就全市棚户区改造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老城做新,新城做靓,同城化发展”的要求,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分类实施,快速推进,全面实施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民生工程,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在项目确定和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2、科学规划、有序推进。棚户区改造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旧城区改造规划,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保障住房建设,明确工作计划、重点和目标,科学规划、综合开发,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3、市、区(市)联动,以区(市)为主。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各自辖区(系统)内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全权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服务,提高效率,确保棚户区改造的顺利推进。 4、政策扶持、市场运作。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扶持措施,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要树立经营城市的理念,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5、依法改造、阳光操作。改造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的政策、标准和程序,拆迁、建设、回迁安置等重要环节要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改造范围、改造责任和改造标准 (一)改造范围 国有土地上建设的简易结构房较多、居住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房屋质量较差、人均居住水平较低、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居住区域(或危旧楼房),包括所有城区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楼房和部分村民户籍转为市民、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庄。 (二)改造责任 1、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验收,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是属地和本系统内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棚户区改造专门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宣传、立项、融资、规划、计划、拆迁、检查、回迁安置和社会稳定等工作。有条件的可以成立专门公司,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涉及枣矿集团棚户区改造的项目,当地政府应在拆迁和稳定工作方面积极支持、配合。 3、棚户区改造工作所涉及的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要安排分管负责人,专人负责,建立办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三)改造标准 1、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应符合国家住房建设标准,符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的收入水平,以中小户型为主,具体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但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2、改造新建小区应保证设施配套齐全,按照规划,搞好硬化、绿化、亮化,做到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满足居民入住使用的基本要求。提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建设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宅。 四、改造方式 (一)综合开发改造 对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采用拆迁安置与商业开发捆绑结合,通过房地产综合开发进行拆迁改造。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定资质等级、信用评价等级等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二)各级政府组织改造 对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棚户区,由区(市)政府负责组织拆迁改造。各级政府要建设部分廉租住房用于实物配租,并优先安置棚户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 (三)自主改造 鼓励国有独立工矿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以集资合作建房的方式改造棚户区。 五、组织实施 (一)编制改造方案和各项规划、计划 各区(市)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依据全市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要求,编制3年实施规划和年度改造建设计划、用地计划,优先改造城市核心区、城市出入口和重点交通沿线区域。因地制宜制定棚户区改造实施计划,将原地改造与迁、并相结合,将宜居与城市化发展相结合,将改善居住环境与方便幼教、就医、托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建设相结合。改造的具体区域和时序、改造方案、年度计划报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严格建房审批和房屋交易 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等审批手续;停止办理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出租等手续。对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或改变现有房屋使用性质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于单位所属,原用途为办公、仓储或经营的非住宅房屋,不得擅自作为住宅房屋进行分配;对于确属危房需要翻建的,按照原拆原建、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原则,由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办理。 (三)集约审批 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相关手续,需市级审批和解决的问题时,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和定期调度会制度,由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相关单位应限时办结。 (四)强化物业管理 新建回迁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可以由社区组织、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实施,并提倡小区居民实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为保证小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应按照规定比例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办公用房和营业用房,产权为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单位或企业经营,所得收益专项用于补助住宅小区低保户的物业管理及其他费用。 六、相关政策 (一)融资政策 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加大市场融资力度。要充分发挥市级融资平台的作用,通过转借形式为各区(市)提供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市)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投融资主体,以项目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和项目建设。各区(市)、枣矿集团也可成立棚户区改造专业公司,根据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划拨,并可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证进行抵押融资,待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成后,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2、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完成好的区(市)(包括枣矿集团),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奖励。各区(市)应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的投入力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可建立政府贴息制度,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的贷款贴息;枣矿集团纳入市统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其增值收益扣除计提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全额拨付给枣矿集团,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3、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规模、利率优惠上给予倾斜,土地使用权手续完备的可以认缴项目资本金。 4、全力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艰巨,工程量大,要在全力自筹资金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支持。抓住枣庄列入国家第二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市的机遇,市建设、财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枣矿集团要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 5、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推进本企业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房建设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代建、社会募集、置换、信贷等形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二)土地政策 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实行划拨供应。规划为经营性用地的,全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可以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作为条件,实施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可直接抵扣因拆迁、安置、补偿等所产生费用。对棚户区改造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当地政府应设立收入专户,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用于以丰补缺及应由政府承担的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安置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确定需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内零星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应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枣矿集团所属远离城市的工矿区,采取土地增减挂钩的办法把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调整到城市边缘地区或近郊区。 (三)规费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税收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独立核算,实现的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留归项目当地政府;纳税确有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审核批准后可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免收土地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免收契税。 (五)拆迁安置政策 棚户区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执行;被拆迁居民重新购买安置房时,对拆迁安置房拥有完全产权;企业配套资金建设的廉租住房,可以向提出购买申请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无购买能力的低保户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行廉租办法;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价格确定。 (六)住房保障政策 以棚户区改造为切入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支持各区(市)、枣矿集团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建设廉租住房;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居民,就地落实政策,一次性解决住房困难。 七、组织领导 棚户区改造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一)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等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协调、整体推进。各区(市)和枣矿集团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或专业公司,制定本区域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要落实目标责任制,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招投标,严格建筑安全和质量管理,加强督导,确保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二)严格奖惩,强化监管。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范围,并作为市人大、市政协视察的重大事项。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考核工作。对当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分管副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完不成改造任务的区(市),责成区(市)长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将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对各部门单位的目标考核,并加强对干部的管理、考核和任用,对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可优先提拔任用。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强化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到位、进度跟不上、质量有问题或配合不积极,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和棚户区改造的重大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好做法,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 附件: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拆迁资产补偿费用一般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通常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费用的确定,计算标准应为相关房地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因搬迁而损失的机械设备的赔偿,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按国家和当地货运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移动设备拆除所造成的损失补偿,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补偿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枣建房字〔 2006〕4号 各区(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二 ○○ 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报:省建设厅、市政府办公室 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以下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枣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规划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枣庄市城建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枣庄市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滕州市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工作。 滕州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人对拆迁范围内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银行账户统一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用途、市场评估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 拆迁人提供的现房用于房屋补偿的,应提交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楼层等相关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准后,可折价抵减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提供的现房面积不得超过拆迁房屋面积的 50 %,现房房源应移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监管。 第七条 拆迁人可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向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拨付证明,拆迁人持拨付证明到商业银行按核准额办理取款。 第八条 接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三)追加资金的程序; (四)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第十二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追加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书面通知商业银行解除监管,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到商业银行支取剩余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拆迁人未按本办法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商业银行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枣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般是政府拆迁给的多。城市更新补偿标准
城市更新办法及实施细则都没有对搬迁补偿的标准作出规定,因为城市更新属于市场运作,开发商一般是根据市场的规则和行情,在充分调查分析,征求权利人意见和建议,根据规划量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搬迁补偿标准,政府没有指导标准,也没有制定统一标准,政府不制定标准,正是出于不干预市场的考虑,由市场、开发主体平衡各方利益,平衡项目利益,实现多方共赢来制定。
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不用执行政府制定的征收补偿标准,无需按照/参照政府实施的棚改标准,城市更新的项目的搬迁补偿标准,是民事双方协商而定的。这既是城市更新的优点,也是城市更新的缺点。
政府征收补偿标准
其实关于补偿标准,本来就是一笔稀里糊涂的帐。
目前来说,即便是征收标准,各个地方、区域实施的补偿方案也是各不相同的,名目繁杂,并不统一,拆迁条例被废止以后,征收与补偿条例来了,“拆迁”两个字也随着离开了历史舞台,改为文明用语“搬迁”。
政府征收的标准,一直都不会太高,它遵循的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意味着被搬迁人需要做出一些牺牲。政府征收的标准,虽然各地不一样,但是征收与补偿条例里树立的原则是:等价。
其实,国务院的法规里面,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房屋”,这是两个前提:一个前提是“国有土地”;另一个前提是“房屋”。只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然后是集体土地及房屋。集体土地以及其上房屋,是通过土地法、各级政府制定的集体土地安置办法之类的文件去实施。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它的征收对象的范围是什么呢,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至于国有还是其他,在所不问,通通适用。补偿依据是:292号文的第二十三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辖区政府对被征收人以及符合规定的合法使用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标准根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房屋征收补偿规则》确定。”
房地产公司拆迁怎么补偿 (一)关于拆迁补偿的对象 原《条例》关于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对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的原则,是在公有房屋为主体的情况下规定的,实践中因拆迁人不征求房屋所有人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一些城市实行的货币安置,将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引起房屋所有人诸多不满。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房屋产权结构已从公房为主体转变为个人拥有住房为主体(目前可售公房的70%以上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近90%的商品住房由个人购买)。而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在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不应当由拆迁人在损害房屋所有人利益、未经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自作主张调整。根据这一新的情况和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将被拆迁人定义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同时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二)关于货币补偿 原《条例》实施以来,许多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先后推行了货币化安置,即:拆迁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确定货币补偿金额,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自行购买居住房屋。实践证明,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有利于被拆迁人自行调节住房标准、地点,满足不同的住房消费群体的不同消费需求,有利于转换住房机制,消化闲置 商品房 。同时也简化了拆迁程序,便于对拆迁当事人的监督。货币补偿的方式,使被拆迁人可以及时购买需要的房屋,避免了被拆迁人因等待回迁而长期得不到妥善安置,也避免了因工程停建、缓建或者投资者资金不足造成的被拆迁人长期过渡的现象。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关于补偿标准 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这一补偿标准,在房屋商品化程度不高、 土地使用权 补偿尚未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能够被接受的,但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再以重置价作为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在理论上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补偿也不足以在市场中购买相应的房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切实推进拆迁,客观上已经不按重置价格补偿被拆迁人。所以,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四)关于租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 租赁住房的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关系,情况比较复杂,既要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又要考虑对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为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房屋使用人的利益,新修订的《条例》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 。” (五)关于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 为了避免拆迁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抽逃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造成被拆迁人长期在外过渡,政府必须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因此,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其中第五项需提交的材料是“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六)关于 安置房 的质量要求 从各地的拆迁实践来看,有些开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规划设计不合理,工程质量差,甚至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侵犯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对安置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你好,没有具体的拆迁赔偿标准,原则上来说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所以,如果觉得补偿不合理,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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