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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给拆迁补偿过低,开发商拆房子补偿标准

开发商 作者:斐曼彤 2022-11-29 0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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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拆迁,补偿过低,大多数不同意,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我觉得是个媒体就得去反应一下,当然纸媒的影响力肯定没有电视媒体广泛,不知道当地是否有那种民生节目,但是凭个人经验,开发商如果想压这些事的话,凭几家联合去找电视媒体是没效果的,他们都不会理会,只要这件事闹的比较大,规模和影响都很严重的话,电视媒体才可能出动,所以向媒体反应的时候最好拿出来非常确凿的证据,以及可以得到大部分人的支持,然后多次与媒体联系,必要时候可能还得使用些极端的手段。不过请注意安全,强制拆迁的事已经不是一件两件了。

为了在经济发展中追求公平正义,公民需依法理性维权,基于各地拆迁维权的经验和教训,略作简要总结如下:

一、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自己的房子自己做主。商业开发者和被拆迁者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产权转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不能进行拆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强制征收,但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给与公正补偿。目前,什么是公共利益、强制征收的程序、赔偿的标准都有争议,旧拆迁条例很不公平,新的征收条例仍在制定中。根据新的征收条例草案,公共利益有明确的列举,为了公共利益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拆迁补偿按照市场化标准,即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格。

在法律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强制剥夺公民房屋财产的政府行为应当推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应当经过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裁决、强制执行等程序。未经过这些程序的强制拆迁属于非法。

二、违法的拆迁

各地出台一些拆迁政策也许是善意的,但的确违法。经村民代表大会(而不是村民大会)同意就强制拆迁村民的房屋,即所谓“村民自愿腾退改造”的拆迁模式,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没有具体的建设项目规划就获得拆迁许可证甚至没有拆迁许可证就强制拆迁的“土地储备”拆迁模式,违反了城乡规划法。未经规划、价格评估、颁发拆迁许可证等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的所谓“绿化隔离带”拆迁模式,违反了宪法和物权法。

三、公正的补偿——有权利分享土地增值

征收补偿应当采用市场化标准,即土地公开拍卖的价格。当然,由于地价上升是城市发展的结果,不应当把全部收入归房屋原所有人,国家可以通过税收拿走一部分归公,剩下的归房屋所有人。

房屋拆迁土地开发通常意味着巨额利润,目前这些利润大部分被政府和开发商拿走了,给房屋原产权人分享太少,这是各地拆迁矛盾的直接原因。考虑到中国国情,被拆迁者在拆迁项目的利润中分享三分之一是合理的,有些地方采取“拆一补二”或拆一补三——即拆除一平米,在原地补偿二或三平米的模式也是比较合理的。

四、面对不公正的强拆

没有法律程序,或者虽按照法律程序但补偿明显不公正的拆迁,公民有理由依法理性维权。房屋拆迁维权是防守行为,核心在于一个字——拖。不要轻易被搬迁奖励诱惑,各地一个基本教训是,不公正的拆迁中,搬走的越早越吃亏,北京有大量为此追悔莫及的居民。如果拆迁方答应回迁安置,要等到回迁房可以入住,并且经过质量鉴定之后才同意搬迁,切莫在回迁房建好之前就签字搬走,否则可能遭遇无法回迁或者回迁房质量差等问题。

第一,团结。拆迁方可能想尽办法威逼利诱分化瓦解被拆迁者,只有团结才能维护共同的权益。团结的方式包括召集热心公益的村民举行会议,选举有公信力的维权代表,大家捐款成立维权基金,组织村民讨论、整理共同的合理要求,公布张贴这些合理要求,等等。

第二,不合作。如果没有完备法律手续,或者赔偿没有达到大家共同的合理要求,就不予合作,被动的不合作比如丈量房屋面积不开门不理会,要求签字不理会。主动地不合作,比如主动诉诸法律。针对拆迁方贴出的公告提起诉讼,依法上访等。不被动等待,而是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质疑对方违法之处。可以考虑有组织分批上访,一直坚持下去。如果拆迁方通过工作单位施加压力,也要联合起来诉诸法律。

第三,记录并曝光违法犯罪行为。很多地方拆迁方使用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最怕曝光。准备好摄像机、微型录像录音设备,随时记录黑恶势力骚扰、打人、砸玻璃等违法犯罪行为。记录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报案,更重要的是为了曝光。视频和图片对真相传播非常重要,利用图片制造新闻点,比如重庆钉子户的图片很具有新闻冲击力。充分利用网络,建立博客,注册论坛,建立微博、twitter账号,常更新内容,曝光违法行为,放大公民的呼吁。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向网友们求助。

第四,集体行动和行为艺术。如果已经有部分房子被拆迁,可以考虑在原地搭帐篷,帐篷可以很有特色,本身也是言论表达。在房屋周围贴标语,比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要人权要生存”等。集体上访时可以穿上印有统一字样的衣服。在自己村庄或者小区举办烛光晚会、集会等,把经过的图片视频发到网上。遭遇黑恶势力野蛮暴力投诉无门也可以适当举行集会示威,但一定要和平有序。

第五,理性谈判。做好充分的防守工作,温和理性,执着坚守。以恰当的方式拖延足够长的时间,或者在抗争过程中,拆迁方可能会找来谈判。谈判要价要合理,谈判代表态度要温和,不跟任何人吵架,但要坚定;该妥协的时候要妥协,要考虑大局,考虑发展和建设,切莫得理不饶人。通过理性谈判达到合理补偿,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最后说一句,一人力薄,只有在大部分拆迁户达成一致,形成统一战线的情况下,才会给开发商以震慑的威力,否则以现在开发商的策略,他们都是冷处理,这样就很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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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给的补偿过低应该怎么办,如何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合理获得最大拆迁补偿方法:

公告拆迁期间谈话技巧当拆迁公告颁布后,拆迁人的工作人员约被拆迁人洽谈拆迁协议时,如果被拆迁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产权调换)被拒绝,被拆迁人应依法提出合理主张、耐心与其洽商,说话要和气,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说没有多少钱我不搬家这类的话。

精心设计行政诉讼中止行政裁决在拆迁人声称要裁决或刚刚通知被拆迁户参加裁决会时(提出裁决申请到裁决书下达一般为一个月),被拆迁户一人或数人可到基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般而言,在拆迁范围内未走一半人时或拆迁公告刚下两个月前不宜过早提起该诉讼,通过诉讼把拆迁人拖入泥潭,使其迟迟拿不到行政裁决,没有行政裁决,拆迁人根本无法实施合法的强拆,这叫釜底抽薪!

诉讼期间无权裁决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2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被拆迁人提起告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拆迁行政裁决应当中止进行,这样就不会发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了,这种状况对被拆迁户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诉讼期间作出裁决的后果如果在诉拆迁许可证一案二审未结案的情况下,拆迁主管部门仍然违法作出裁决,被拆迁人申诉到最高法院,该裁决肯定会被判决违法无效!依该违法无效的裁决而形成的后续司法或行政强拆裁判或决定统统违法无效,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法院受理后及时启动第二个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迁人理由十分充分。绝大多数法院会在最短时间内判决原告败诉。此时要在第一个案子判决前,及时设计第二个诉讼,咱们的目的就是要:拖时间!

要求中止第一个行政诉讼,继续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长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的时间1、被拆迁人可在第一个案件一审判决下达的前或后时间内(不可超过二审判决书下达的时间),针对阅卷时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所存在的问题,又提起第二个行政诉讼。2、法院受理了第二个案件后,原告应持第二个案件的受理通知书,主动向第一个案件的法庭提交书面的中止诉讼申请书,请求法庭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1条第6项的规定,中止第一案的诉讼,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决,将该判决申诉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销!记住:第一个案件中止的时间越长对被拆迁户越有利。因为拆迁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补偿标准。

案件办理与诉讼费用当然如何办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请内行人或律师代理,这要视被拆迁户的各方面综合情况而定,以上诉讼一人提起是一案,几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诉讼请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个案件法院只收诉讼费50元。但不服拆迁裁决的案件,一户是一案,不能并案审理。

城中村改造的拆迁,补偿过低,有什么方法可以提高补偿?

我们也许听过城市拆迁,但是对于农村拆迁就有点陌生了,其实城市发展离不开土地支持,而改造城市内部土地就会花费大量的金钱,而农村土地相对比较多,自然在拆迁安置方面就会节约大量的成本,对于农村拆迁改造,自然就涉及到补偿,那么您知道吗?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一般存在几种情形:新农村建设、城中村改造、行政村合并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补偿。农村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是房和地的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新农村建设1.新农村建设是指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民主表决同意,建设重新规划的新民居,拆除宅基地上房屋并给予适当补偿。此类拆迁补偿的合理标准:村民现有居住合法建筑的面积不得减少,生活水平不因此下降。2.新农村建设不会撤销农村建制。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行政村合并的房屋拆迁1.《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此可见,行政村合并的前提是,“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政府履行批准手续。所以,合并行政村必须事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2.行政村合并一般要撤销两个或者多个村建制。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城中村改造城中村改造是指村民的身份已变为城镇居民,村民的宅基地业已变为国有,但是原有土地没有经过合法的征收补偿程序。在城中村改造中,拆除村民原有的宅基地上房屋,应要对宅基地进行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补偿,房屋也要按照现有用途参照周边同类房产的价格给予补偿或者安置。国家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1.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村里再提供宅基地重新建造的方式,这时候拆迁方应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第二种情况,如果本村不再提供宅基地,这种补偿比较复杂。一般情况下按照本地的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进行补偿,会导致被拆迁人生活水平的下降,这与《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相违背。2、具体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农村拆迁的补偿标准就是这些,一旦遇到房屋拆迁,就要了解一些补偿条款,不然一旦签署协议,就很容易掉进陷阱当中,造成一些损失,这对大家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希望上述的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大家。对于拆迁问题,您还可以了解相关知识。百度搜索中国企业拆迁专家律师网,或者直接点击,用法律的武器来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过低能否提起诉讼

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协商不一致的可以提起诉讼。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在拆迁案件中,很多被征收人抱怨政府给予的补偿太少,不能接受,例如张三家院落面积200㎡,房屋面积120㎡,其中正房100㎡,门房20㎡,2012年县政府决定对该区域实施旧城改造,张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方案规定,征收范围内正房按照1:1比例置换安置房或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补偿数额给予货币补偿,门房、偏房之类房屋属于附着物按照800元/㎡补偿,房屋被征收时院内空地同时被收回。周边商品房售价为5000元/㎡,期间征收办同张三协商,征收办希望给予其货币补偿50万元或置换100㎡安置房并给予门房等附属物5万元。张三不同意,征收办委托评估公司对张三房屋作出评估,评估总价值为40万元,其中正房价值36万元,附属物价值4万元。县政府对张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张三货币补偿40万元或给予置换安置房100㎡并给与其附属物4万元补偿,限期15日搬迁,否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征收办再次找张三协商,要求签订协议,仍然可以按照原定的“给予其货币补偿50万元或置换100㎡安置房并给予门房等附属物5万元”补偿,否则强制执行后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并且由张三承担执行费。

张三对此非常不满,总觉着补偿不合理,但说不出哪里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那么这个案例中补偿有没有问题呢?

万典律师认为:1、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不能忽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故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补偿,而非房屋被征收时无偿收回,张三的房屋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200㎡土地使用权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等一并评估计算征收补偿,而不能将空白面积无偿收回。

2、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正房与安置房1:1置换没有根据,被征收房屋属于单门独户的院落,而安置房属于高层楼房,其容积率、建筑结构、舒适度完全不同,例如被征收房屋院落内体育锻炼、养花、停车等功能,安置房就没有,而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房屋的价值。

3、方案规定门房、偏房只能按照附属物补偿不合理,

被征收房屋的门房、偏房之类房屋,无论是否实际用于居住只要其高度、结构符合住宅的标准,应当按照住宅对待,例如我们购买普通商品房其中的厨房、厕所、电梯等全部要按住宅单价购买,一样的道理,被征收房屋的门房、偏房、厕所、厨房之类应当获得同等的对待。

经过咨询后,张三知道了其中的问题,于是向征收办提出,但是征收办仍然不同意做任何改变,因为方案是县政府制定的,所有人都执行这样的标准,不可能因为张三一个人而改变,并明确告知,政府正在做强拆申请的材料,劝张三早日签订协议,否则一旦强制执行,就只能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来处理了,张三表示,如果敢强拆就聘请律师起诉政府,征收办告知“起诉时你的权利,我们欢迎你提起诉讼”。

张三感到非常无奈,再次找到万典律师事务所,希望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拆迁时,由律师代为维护权益,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告知,千万不能等到强拆的时候,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被征收人已经失去了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法院不会审查评估机构的评估是否合理、也不会审查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存在的瑕疵,故即使有律师帮助,也难以救济,大多会眼睁睁看着房屋被强拆,而一旦被强拆,被征收人失去谈判的砝码,补偿问题解决起来难度会大增。

随后,律师向张三告知了万典律师事务所归纳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以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一一核对县政府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要求,律师和张三发现征收部门在征收工作存在多处严重违法。

1、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如之前提到的忽略土地使用权补偿,规定的置换忽略容积率、舒适度、土地等级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门房偏房按附属物认定没有依据等等问题。

2、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时,没有履行被征收自由协商选择的程序,而是直接由政府组织摇号的方式选定。

3、作出评估报告后,没有告知张三进行复核、鉴定的权利,直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4、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补偿安置方案》虽然履行了30天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但是对于征求的公众意见和对方案的修改情况没有公示,且方案没有任何修改。

张三接受律师的建议,决定提起诉讼,律师告知张三在提起诉讼之前应当首先进行调查取证,但是因为情况紧急,律师建议先行提起诉讼,于是张三和律师起诉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对《房屋征收决定》另行提起诉讼要求予以撤销。并在人民法院立案至开庭的空档期内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期间又发现了该县房屋征收中存在的其他严重问题,律师经过整理在开庭前3日将全套证据提交到人民法院。

开庭前,万典律师办案小组申请事务所集体研究庭战方案,随后律师团队集体对案件进行了研究和梳理,办案小组将案件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进行汇总、并商定了应对方案,扎实的准备和专业的水平,开庭效果非常的好,开庭结束后,法官询问张三是否同意协调,律师断然决绝,走出法院后张三不解的问律师,“为何不同意协调,能够协调解决不是很好吗,反正我不管他违法不违法,只要补偿问题解决了就行”,律师告知他,不要着急,征收版还要找他协商。

果不其然,过了不久征收办再次找到张三要求协商,张三征求律师的意见,律师劝其沉住气,1、不要急于达成协议,2、不要主动提出补偿数额,3、不要狮子大开口,不能主张无理要求。张三听取了律师的意见,经过1个月的协商,法院审判期限都快要到期了,双方协商的也差不多了,最终征收办对于张三的合理要求予以同意,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要求经过解释,以及征求律师意见,张三也做出了退让,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件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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