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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起诉拆迁案例图解,拆迁诉讼案件

开发商 作者:承运良 2022-11-26 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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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我想收集下这两年违法拆迁的案例?

□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

□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

□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

□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

□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

□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

□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

□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

□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

□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

□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

□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

□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

□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

□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

□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

□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

□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

□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

□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

□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

□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

□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

□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

□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

□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

□周旭铭诉讼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

□付殿燕诉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

□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

□孙和平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附带行政赔偿案

□王洪诉大丰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案

□李庆龙诉宿迁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依据《国有年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分析两例拆迁案例,急求急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析与房屋征收拆迁法律培训(2011年3月25日深圳)中国房地产培训网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两部法律法规,制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发布实施。新《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做出了新的规定,对法律纠纷的防范和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也做了清晰的规定。

为深入研究探讨、正确理解适用《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及最高院近年来颁施的系列司法解释,探讨与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等有关的房地产行政诉讼案件的前沿热点问题,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帮助建设、国土资源与房管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帮助房屋征收、拆迁实施、评估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做好实施工作,加强法律纠纷防范和处理,中国房地产培训网特邀行业专家举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房屋征收拆迁法律问题”培训班。

【组织机构】中国房地产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1年3月25日—26日 深圳市(详见报到通知)

2011年4月16日—17日 上海市(详见报到通知)

注:会后,将安排考察,学员自行选择。

【培训费用】1800元/人(含培训费、资料费)住宿自理,免费代订。

【咨询电话】010-68011791,62202006王老师,李老师

下载报名表

【参加对象】

各级政府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官员;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各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各房地产评估机构、鉴定机构从事拆迁评估、鉴定专业人员、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行政法学教研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培训内容】

专题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

1、当前国有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和房屋拆迁管理存在的问题;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的背景、过程和重大意义;

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适用范围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原则;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理解与适用:公共利益界定;征收与征用的关系;拆迁许可;征收程序与征收论证;公告及注意事项;方案和协议的制定及注意事项;拆迁补偿与查封抵押的关系;拆迁中的强制执行;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及操作;争端的解决机制与法律适用;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与违法拆迁的法律责任;

5、违章建筑认定、处理与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与补偿法律适用;

6、非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与拆迁补偿协议注意事项

7、按市场价值补偿的定义、补偿标准如何确定以及制定补偿方案时对补偿标准方面的注意事项

8、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题二:房屋征收拆迁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案例分析

(一)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若干问题

1、地方政府随意更改规划的法律后果

2、信赖保护

3、规划许可中对相邻权的保护

4、双效行为及当事人的救济

5、城市规划中的规划用地性质

6、规划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7、依法变更规划与提高容积率

8、村庄规划与城乡统筹

9、危旧城区改建扩建翻建的处理

10、听证会并听取利害人意见

11、确保质量安全条件下,最小成本的翻建

12、不能以处罚代替许可

(二)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法律问题——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判断确认

2、拆迁许可与征收决定

3、拆迁行政案件合法性审查

4、城市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

5、拆迁中土地的权利问题及其补偿

6、不动产征收中的行政救济

7、补偿安置裁决与补偿决定

8、关于土地协助执行

9、拆迁中土地补偿问题

10、无证房屋拆迁补偿

11、拆迁中赔偿与补偿、管辖交叉

12、立法趋势比较

(三)集体土地征收与城中村拆迁相关法律问题

1、两种方案

2、土地征用补偿的民主程序

3、补偿的权利及其受偿主体

4、城中村拆迁的法律适用

5、征收主体、强制拆迁的主体

6、附属设施的界定

7、遵循利益衡量与动机正当原则

8、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原则

9、补偿款分配的民主程序、分配纠纷机制

10、村民自治与守法及社会保障

11、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包括调解和裁决

12、出嫁女入赘婿的撤销权

【拟邀请专家】(届时邀请以下有关专家教授授课,并采用授课、研讨相结合的方式)

王达,原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拆迁司法解释起草人,拆迁专家

梁凤云,最高人民法院资深法官,拆迁专家

同时,还邀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参与《条例》起草人,国务院法制办参与《条例》起草人,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参与《条例》起草人等。

【延期阅读】

2011年房地产培训计划安排(含房地产投融资、营销策划、景观设计、商业地产、旅游地产、物业管理、财税筹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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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涵盖哪些方面?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通气会,介绍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审判工作相关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通气会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了近年来征收拆迁案件的行政执法情况。据统计,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征收拆迁类诉讼分别约为29000件、31000件及39000件,占当年行政诉讼案件总量的13%、14%和17%左右。“这组数据说明,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仍是司法监督的重点领域。” 黄永维说。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征收拆迁的司法监督,提升全国法院的办案质量,最高法近期从全国范围撷选了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涉及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等行政管理事项,涵盖了征收拆迁中有关征收决定、安置补偿和强拆实施环节的典型争议。

黄永维说,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既有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安置补偿裁决,还有行政机关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的行政协议;既有行政机关通过意思表示明确作出的紧急避险决定,也有实施主体不明确的强制拆除行为。

探讨的争议焦点,既包括了安置人口确定、违约责任认定、补偿范围大小等行政执法的实体问题,还包括了强拆主体推定、评估报告审查、利害关系认定等程序问题。“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监督,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同时确认行政机关合法行为的效力,切实实现了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诉权、产权的双重保护。” 黄永维介绍说。

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选取的典型案例中有3件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1件涉及房屋征收决定,2件涉及房屋强制拆迁,1件涉及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1件涉及行政协议。其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法院判决依法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有4件,判令给付行政管理相对人款项1件。

“这批典型案例涉及征收拆迁的多个环节或不同方面,具有比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长于泓介绍,典型案例中既有对安置人口标准的确认,体现了对婚嫁女及新生儿童合理需求的保护,也有对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行为的否定。既包括人民法院对个别行政机关借紧急避险之名行违法强拆之实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违法评价,也包括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如何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还有的案例确立了强拆事实行为中被告的认定规则,以及人民法院可适用地方政府规章等对行政协议未约定事项依法“填漏补缺”的规则。

黄永维表示,期望通过典型案例发布,能够集中展现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中的司法智慧,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好此类案件提供一定的裁判示范;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运用手中的法律法规,依法诉讼、依法维权。

来源:央广网

什么是暴力拆迁 全国各地暴力拆迁案例

一个房屋被强拆,没人承认,最终判决区政府承担责任,区政府不服上诉,但法院判决区政府上诉不成立,驳回沙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粤行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维凯,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广贤,潮安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委托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

经营者:李鑫华。

委托代理人:王卫洲,姜泉,均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以下简称鑫信服装厂)诉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潮安区政府)强制拆迁行政纠纷一案,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7)粤5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4日,潮安区政府发布《关于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安府[2014]18号),该通告的主要内容为,“一、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起于我区金石镇湖美村,止于庵埠镇梅溪村,途经金石、龙湖、东凤、彩塘、庵埠等五个镇。征地拆迁范围为: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及厦深联络线主线路段及站场的征地红线图界内,具体以标示红线或界桩为准。二、征地拆迁范围内所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因工程建设需要征用拆迁的,由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下称被拆迁人)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标准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三、征地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应在接到拆迁通知书并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后十五日内自行拆迁;逾期拒不拆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原告鑫信服装厂的房屋位于潮州市潮××区××镇××社村,在此次征收范围内。2017年2月15日,原告鑫信服装厂尚未与被告潮安区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认为被告的拆除行为违法,于2017年6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潮安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就补偿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政府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复议又不起诉,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地拆迁的征收范围内,被告在既未与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潮安区政府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1、上诉人对原告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合法,符合相关法律程序。根据铁道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建设广梅汕铁路龙湖南至汕头段增建第二线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征收用地,上诉人也就相关征收事项发布通告。被上诉人厂房用地部分属征收范围其红线内。2015年10月,受广梅汕铁路增建二线及厦深联络线潮安协调办(以下简称协调办)的委托,广州国测规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数量、面积以及房屋附着物数量等情况进行清点,确认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着物情况。经委托评估机构初步评定,被上诉人被征收范围内包括国有用地、集体用地、附着物补偿款为人民币5328847.34元。在拆除被上诉人房屋之前,龙湖镇政府已通过原上社村干部李锐芝、上社村现任干部李桂华及市头村书记黄俊建等人从中协调,征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先拆除征收范围内建筑物,龙湖镇政府也已将上述补偿款5328847.34元支付到被上诉人所在村的帐户。在拆除过程中,并没发生冲突,一切都比较正常进行,相关施工单位还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对被上诉人被拆除后剩下的财物采取了一些保护措施。2、涉案拆迁事项属高铁项目,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各级领导非常重视,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项目工程应于2017年底完成,时间短,任务重,征收工作刻不容缓。上诉人只能全力以赴,确保施工单位能按时施工。对被上诉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虽被上诉人目前仍对征收补偿数额有异议,可通过继续协商或法律程序解决,但这不影响上诉人对房屋拆除的合法性认定,上诉人的行为不属违法。

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答辩称:第一、潮安区政府所称“口头同意”完全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房屋强制拆除之前关于征收程序、补偿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诉人为维护权益先后对被上诉人的不履行公告的法定职责、龙湖镇强拆拆除通知书等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并在强拆之前,鑫信服装厂得知潮安区政府将要组织强拆的消息后,专门委托律师向区政府发布律师函要求其停止实施。截止目前潮安区政府未向鑫信服装厂支付任何补偿。二、潮安区政府从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其征收行为没有依据,无权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三、潮安区政府既未与鑫信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对鑫信服装厂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四、潮安区政府进行强拆既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鑫信服装厂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五、潮安区政府不具有强制执行权,不是执法主体,其在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允许的情况下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严重违法。六、潮安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非法强制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赔偿鑫信服装厂损失。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上诉人潮安区政府在未与被上诉人鑫信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且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自行将鑫信服装厂的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上诉人潮安区政府上诉主张,其是在口头征得被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涉案拆除行为的,但被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且上诉人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本案潮安区政府拆除鑫信服装厂房屋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主张,被诉的拆除行为合法,拆迁工作是在协调后取得被上诉人口头同意基础上进行,对被上诉人的征收补偿数额的确定是公平、合理的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等,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俊盛

审判员窦家应

审判员李婉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桂宜

拆迁案例有哪些

宪法

物权法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版)新版制定中

另外有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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